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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6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63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曾國信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271號),聲請責付或限制住居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曾國信業經羈押3月,對於本案深感懊悔,經徵得案外人羅嘉修同意,可入住其住所,被告若獲責付或限制住居,絕對不會再違反保護令,爰聲請責付或限制住居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必要,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雖以上開事由請求責付或限制住居停止羈押,惟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474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且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毒抗字第259號駁回抗告確定在案,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14年10月2日向本院洽借被告執行觀察、勒戒,經本院同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10月8日指揮被告解送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中,且由本院撤銷被告之羈押,有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被告現非由本院羈押中,聲請人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裁判案由:聲請責付
裁判日期:202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