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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7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77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孝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孝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孝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於民國111年8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語。

二、查,受刑人林孝韋㈠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後,復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㈡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5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與上開㈠所示應執行刑於111年8月31日入監接續執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6年2月1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16年1月1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258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2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