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81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潘緯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緯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緯翔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於民國111年6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