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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9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93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政憲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0樓(新北○○○○○○○○)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政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政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1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2項)。」又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末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行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2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47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一、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62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則經本院以112年度審簡字第389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上訴後,由本院以112年度簡上字第498號駁回上訴確定。另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餘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6罪,向法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民國114年9月17日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為憑。再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年9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3至4、5至6所示之罪所定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

1、2所示之罪所定之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年6月)。準此,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復考量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受刑人114年9月17日定刑聲請切結書及114年11月3日定應執行刑意見查詢表),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罰金刑部分,因僅有附表編號1之罪宣告併科罰金,無定執行刑之問題,應合併執行)。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業經執行完畢,惟參照前揭說明,仍應與附表編號3至6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僅嗣後再予扣除該已執行部分,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家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