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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0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01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詩婷

(現於法務部○○○○○○○臺北女 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詩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詩婷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於民國110年4月13日送監執行(已繳納新臺幣138,000元,折抵刑期138日),嗣經法務部於114年8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6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復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110年4月13日入監接續執行,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8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有該署114年8月11日函暨檢附之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在卷可憑,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