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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0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01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温詔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温詔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温詔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7年確定,其於民國107年8月15日送監執行(本院按:入監先執行另案殘刑1年8月27日,嗣自109年4月23日起算執行前揭有期徒刑7年),嗣經法務部於114年8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温詔宇因犯轉讓禁藥、持有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行使偽造私文書、販賣第二級毒品、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等共14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分別判決科刑確定,嗣其所犯該14罪,並經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3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受刑人不服,迭經抗告、再抗告後,為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960號裁定駁回確定;其於107年8月15日入監執行(先執行另案殘刑1年8月27日,嗣自109年4月23日起算執行上開有期徒刑7年),業於114年8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8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107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其最近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後,認屬無誤,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本院審酌本件聲請人已提出上揭之相當事證,且衡以假釋付保護管束之受刑人權益保障及程序效率,本件以書面審查並裁定准許為適當,尚無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6規定行陳述意見程序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