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11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逸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0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並均確定在案,本院為附表編號15所示之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之法院,且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期即附表編號1所示之民國110年8月9日前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14年7月14日定刑聲請切結書(下稱定刑聲請切結書)存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分別為加重詐欺、電腦詐欺、業務侵占及
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及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數、各次犯罪時間,及受刑人於定刑聲請切結書中表示希望以最寬容的標準定刑,約5至10年等語,與本院函知受刑人得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已經悔悟,請從輕量刑,讓伊早日復歸社會與家人團聚等語,有定刑聲請切結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後,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其餘編號所示案件合併處罰之結果,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祝少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⑴有期徒刑1年1月(2次,聲請書誤載為1次,應予更正) ⑵有期徒刑1年2月(6次,聲請書誤載為7次,應予更正) ⑶有期徒刑1年3月(6次) ⑷有期徒刑1年5月 ⑸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10次) ⑴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⑵有期徒刑1年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聲請書誤載為3年6月,應予更正)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2日至同年月25日 109年11月8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11月8日至同年12月9日,應予更正) 109年5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472、19945號、110年度偵字第948、2702、3007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5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3649、41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829、199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6、134、137號、109年度偵字第9588、12143、12144、12145、12146、12177、12716、12948、13290、13621、13797、14012、14071、140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8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78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896、994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42號 判決日期 110年6月28日 111年3月14日 111年3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8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78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896、994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4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8月9日 111年4月19日 111年5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聲請書誤載為「是」,應予更正) 否 否 備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5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219號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5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15日 109年5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5月30日至同年6月9日,應予更正) 109年10月6日至同年月24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10年15日至同年月23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028、110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1、184、207號、110年度偵字第255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7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260號 111年度訴字第170、171、306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25日 111年8月26日 111年7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7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260號 111年度訴字第170、171、30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5月10日 111年10月4日 111年8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8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8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011號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⑴有期徒刑1年 ⑵有期徒刑1年1月(3次) ⑶有期徒刑1年2月 ⑷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⑴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⑵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5月23日、109年5月27日 109年10月14日至同年月16日 109年1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200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緝字第556號(聲請書漏載追加起訴部分,應予補充)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73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41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319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14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9日 112年2月13日 112年5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73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41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319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1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6月22日 112年3月14日 112年6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530號 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⑵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0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794號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⑴電腦詐欺(聲請書誤載至附表編號13,應予更正) ⑵業務侵占 宣告刑 ⑴有期徒刑1年 ⑵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8月 ⑴有期徒刑2月(聲請書誤載至附表編號13,應予更正) ⑵有期徒刑8月 ⑶有期徒刑10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30日、109年10月28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11月8日,應予更正) 110年8月3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7月29日、110年8月2日,應予更正) ⑴109年1月15日(聲請書誤載至附表編號13,應予更正) ⑵109年1月15日、109年3月10日至同年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14、3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7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236、13443號、110年度偵字第1812、16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7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407號 110年度訴字第987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6日 112年9月5日 112年4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7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407號 110年度訴字第98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7月3日 112年10月12日 112年6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電腦詐欺部分,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業務侵占部分,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1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2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號編號 13 14 15 罪名 偽造文書(聲請書誤載詐欺部分,應予刪除)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聲請書誤載有期徒刑2月部分,應予刪除) ⑴有期徒刑1年1月(5次) ⑵有期徒刑1年2月(4次) ⑶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⑷有期徒刑1年4月 ⑴有期徒刑1年1月 ⑵有期徒刑1年2月(5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6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3月6日,應予更正。至有關電腦詐欺之相關記載移至編號12) 109年5月22日、109年10月10日至同年月26日 109年5月22日至同年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236、13443號、110年度偵字第1812、16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35、298、561號(聲請書誤載為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35號等,應予更正)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75號、109年度偵字第238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98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30號(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金訴字第230號,應予更正) 111年度金訴字第426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7日 112年11月8日 112年12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98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30號(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金訴字第230號,應予更正) 111年度金訴字第42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6月7日 112年12月20日 113年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3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