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40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戴辰宸(原名戴煒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戴辰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辰宸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度台抗字第2號判例意旨參照);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法院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939號判決,而附表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2年7月2日)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11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05日確定,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6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拘役165日),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加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拘役135日),此外,復不得逾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所規定拘役120日之上限。爰依上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暨經本院函詢關於本次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後,受刑人逾期未提出,且迄今仍未回覆意見等各項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固已執行完畢,有上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仍得依法聲請定應執行刑,已執行之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王榆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附表:受刑人戴辰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2年3月30日 111年8月31日19時8分許 111年10月20日11時34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682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66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83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939號 112年度簡字第2116號 112年度簡字第4523號 判決日期 112/05/25 112/07/27 112/10/0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939號 112年度簡字第2116號 112年度簡字第452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7/02 112/08/29 112/11/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244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4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346號 編號1-5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811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05日。 編號1-5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811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05日。 編號1-5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811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05日。受刑人戴辰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15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18日 110年7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17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226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311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695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427號 114年度簡字第1830號 判決日期 112/09/01 112/10/19 114/08/14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695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427號 114年度簡字第183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10/12 112/11/29 114/09/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26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8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362號 編號1-5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811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05日。 編號1-5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811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