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64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志雄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志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經定應執行刑後接續執行為有期徒刑2年11月,現在監獄執行上開徒刑,因受刑人於民國114年12月8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罪刑而於113年4月8日入監執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6年1月25日,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王榆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