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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6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65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黃龍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黃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黃龍因搶奪、竊盜(聲請書漏載)、詐欺(聲請書漏載)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2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186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394號、112年度聲字第208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