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6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67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蘇柚丞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案件(114年度易字第210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蘇柚丞(下稱被告)冷靜思考後願意認罪,並願意以新臺幣2至3萬元交保,並附加電子腳鐐、電子通訊定時報到、每日派出所簽到、限居、不靠近被害人150公尺以內、如有再犯刑事、民事案件願再被收押等條件,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定有明文。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被告固得隨時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以案件未經判決確定前尚在羈押中者為限,如已在該案判決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其聲請自屬於法不合。

三、經查,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2107號判決判處罪刑,於民國115年2月23日確定,並檢卷移送檢察官依法執行,揆諸前揭說明,案件已判決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之範疇,無羈押與否或停止羈押之問題。

從而,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湘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