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671號聲 請 人 彭驊駿即 被 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84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業已宣判,聲請人即被告彭驊駿因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須還款,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訊問後,認聲請人涉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未遂、一般洗錢未遂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裁定羈押在案,又聲請人上開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284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此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全卷無訛。嗣被告於114年12月29日入監執行,亦有被告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參,是被告已非屬本案審判中羈押之被告,與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之聲請要件不符,其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沈威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瑩渼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