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67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 被 告 周敬崴具 保 人 吳政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政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政哲因受刑人周敬崴所犯詐欺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應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113刑保工字第188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68號審理中,由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指定保證金2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予釋放。該案經本院上開判決判處罪刑,被告提起上訴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22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114年度執字第11483號案件執行中,經檢察官合法送達並通知受刑人到案後,受刑人仍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且無在監在押,目前亦有另案經通緝中。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9月23日新北檢永(庚114執11483號)通知、送達證書2份、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稽,堪認檢察官已將受刑人應到案執行之通知合法送達,受刑人已逃匿無蹤。從而,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