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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8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80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朝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可欣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朝富已坦承犯行,然因經濟困難,無法籌措保證金,請准予無保釋回,被告願配合戴電子腳鐐、限制住居、限制出海及出境,以確保後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進行,爰請准予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雖經本院羈押在案,惟業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轉借檢方執行另案而撤銷羈押,被告既已無羈押之事實,本件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