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05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楊子興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抄錄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補發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4號刑事判決書正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子興因不慎將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4號判決遺失,故聲請補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楊子興(下稱聲請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下稱本案),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4號判決判處罪刑,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1月10日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646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12年5月11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86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前開判決書、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補發本院判決部分,因聲請人為本案被告,經本院以公務電話核對聲請人年籍確認,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是本案被告為本案判決之訴訟當事人,為保障其權益,其聲請補發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4號刑事判決書,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白凌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佳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