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7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749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曾增銘律師

徐宗聖律師被 告 陳銘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10號),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預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檢察官開庭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曾增銘律師及徐宗聖律師為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10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被告陳銘詮之選任辯護人,其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檢察官開庭錄音光碟(即起訴書「非供述證據欄」編號106及107之證據),已敘明係為維護被告陳銘詮法律上之權益,尚無不合,爰裁定聲請人於預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檢察官開庭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謝梨敏法 官 葉逸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附表編號 證據名稱 卷宗出處 1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370號案件檢察官111年3月24日訊問筆錄(關於陳銘詮具結作證過程) 113年度偵字第31760號卷第3宗第168-170頁及同偵卷第5宗第159至162頁 2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610、22716號案件檢察官112年8月16日訊問筆錄(關於陳銘詮、陳若慈具結作證過程) 同上偵卷第3宗第171-177頁及同偵卷第5宗第163-169頁

裁判日期:202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