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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9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92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綺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綺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2月確定,於民國105年4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楊綺嘉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6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70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01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2年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22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23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上開㈠至㈢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又因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8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7月、7月確定;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82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8月確定;上開㈣至㈤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並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於105年4月22日送監執行後,於114年3月13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14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144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2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