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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緝字第 2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緝字第2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永來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842號、第18082號、111年度偵字第12373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何永來犯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永來所犯各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下列事項業據到庭實行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與審理時以言詞表示各應更正、補充如下述(23號訴緝卷第81頁、第88頁),並補充說明:「被告何永來之犯罪所得,據其於偵查中、本院訊問時供稱:我負責繕打變更登記、公證契約、房屋租賃契約等文件,向石宗仁或林威郎收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4842號偵卷一第215頁),我跑腿平均1件1萬5000元,大概總計約30到40件之間(4842號偵卷四第253頁背面),之前說每間公司1萬5000元沒有扣成本,我真正有取得實際所得大概每間5000元,因為要打字、送件還要繳納規費,都要跑好幾趟等語(44號他卷第75頁),堪認扣除成本前被告每間公司平均分得1萬5000元,又沒收犯罪所得之計算,依刑法第38條之1之立法意旨,係以總額原則為審查,凡犯罪所得均應全部沒收,無庸扣除犯罪成本(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160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以每間公司分得1萬5000元計算,估算應為共51萬元(1萬5000元×34間=51萬元)」者外,餘均同於起訴書之記載,茲均引用之(如附件):

1.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標題與第34行「迄至石宗仁於106年2月8日入監止」應刪除(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1號卷【下稱本院卷】二第326頁至第328頁)。

2.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第1行至第9行「石宗仁、林威郎、曾祥聖及胡貴美係空頭支票(俗稱芭樂票)集團主謀及核心成員。集團內再因石宗仁合作之對象細分,其一由曾祥聖出資後,與石宗仁共同主導集團運作、虛設行號及公司變更登記等事宜,並由胡貴美指示集團成員前往銀行辦理開立帳戶、存提款及申領支票等業務,由吳明娟(綽號『布丁』)、林達夫(綽號『BK』)、張皇文及簡麗虹等空頭支票集團成員,受石宗仁及曾祥聖等人指揮負責」,應更正為「石宗仁、林威郎、林熯文、曾祥聖、胡貴美、吳明娟(綽號『布丁』) 、林達夫(綽號『BK』)、張皇文、簡麗虹、劉芯瑜(綽號『櫻桃瑜』) 、蔣佳修、何永來、馬德利(綽號『小馬』)及譚文雄(綽號『老譚』,已歿,另為不起訴處分)、黃熙雪及馮建燈均明知使用人頭成立虛設行號,所申領之支票係無兌現可能之空頭支票,且將遭人用於詐騙他人等各項財產犯罪,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由石宗仁自行運作主導運作相關之虛設行號及公司變更登記事宜,或由曾祥聖及胡貴美夫妻出資共同執行空頭支票(俗稱芭樂票)相關之虛設行號及公司變更登記事宜,並由其3人自行或指示吳明娟、林達夫、張皇文及簡麗虹等人前往銀行辦理開立帳戶、存提款及申領支票等業務;」(本院卷二第326頁至第327頁)。

3.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第12行至第13行「其二另由林威郎出資,並由石宗仁綜理集團運作及虛設行號,再由林威郎」應更正「另林威郎或自行出資運作相關之虛設行號及公司變更登記事宜,或出資由石宗仁主導運作相關之虛設行號及公司變更登記事宜,再由其2人自行或」(本院卷二第327頁)。

4.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第20行「80瑞喬」應更正「81瑞喬」(本院卷二第327頁)。

5.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第30行至第31行「集團」應刪除(本院卷二第328頁)。

6.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第50行至第52行「復由集團成員分向各金融機構申領空白支票簿,由石宗仁、曾祥聖及林威郎等人將公司大小章蓋印於空白支票上後」應更正「最後,石宗仁、曾祥聖、胡貴美、林威郎及林熯文經向各金融機構領得各該空頭公司之空白支票簿後,即由石宗仁、曾祥聖、胡貴美、林威郎及林熯文等人先將各該空頭公司大小章蓋印於空白支票上後」(本院卷二第327頁至第328頁)。

7.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第64行第12字後應補充「而以此方式共同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渠等因彼此出資、成員之結合及分工而有不同,各該成員參與之具體詐欺犯罪行為,詳如附表一所示。又馮建燈並意圖為自己之所有,而另自某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處取得如附表二所列之芭樂票再行轉售」(本院卷二第328頁)。

8.起訴書附表ㄧ、二各編號虛設行號暨培養信用階段之涉案人、變更末任登記負責人階段之涉案人、販售空頭支票階段之涉案人及買受空頭支票對外行騙階段之涉案人,各應補充如附表一參與犯欄所載(本院卷二第328頁至第344頁)。

9.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9、編號81涉入者欄(自己承認的)均應補充「劉芯瑜」(本院卷二第342頁至第343頁、本院卷三第146頁)。

⒑起訴書附表六被告林威郎、林熯文、曾祥聖、胡貴美、黃熙

雪、劉芯瑜犯罪所得之計算部分,各應更正為「林威郎、林熯文之犯罪所得,經徵得被告2人同意,以每家公司30萬元估算,其等共犯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8、編號79、編號81部分,各分得每家公司25萬元、5萬元,即共75萬元、15萬元之犯罪所得;另林威郎其餘所犯44家公司部分,亦以每家公司30萬元估算,共1320萬」(本院卷三第286頁)、「曾祥聖、胡貴美之犯罪所得,以每間公司獲利30萬元估算,各所分得為800萬元、550萬元」(本院卷四第119頁),「黃熙雪經手轉售之空頭支票,依據本案事證應為1萬2123張,獲利依被告最有利之方式採認,應為每張500元。是其所得應更正為606萬1500元」(本院卷四第323頁),「劉芯瑜估算所分得為50萬元」(本院卷三第146頁)。

三、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㈠按一般所謂之「人頭支票」、「芭樂票」係指無法兌現之空

頭支票,此又可分為未獲授權,冒用他人名義開戶、申領之支票,及委請知情之人以相當對價或其他方式,至金融行庫設立帳戶並請領甲存支票供自己使用,亦即發票名義人知情,並志願充為「人頭」概括授權他人簽發之支票二種。後者因發票名義人志願充為人頭,以其名義開戶及申領支票供他人簽發使用,該他人及經該他人同意而簽發之人,已得發票人即「人頭」之直接或間接概括授權而簽發,雖不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然上開提供人頭設立帳戶者,帳戶內通常並無足夠支付支票金額之存款,跳票之機率甚高,則其販賣「人頭支票」予他人使用,對於所販賣之空白支票,係供知情之買受者(或其下手)接續填載金額及發票日期,以完成支票之簽發行為,使生票據法上效力,然後持以向不知情之人(被害人)詐財,自是知之甚稔。從而販賣者係與知情而完成支票簽發持以行使之買受者,相互利用其一部行為,以完成其犯罪目的,對於買受者持以行使所犯詐欺取財罪,自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326號判決要旨參照。是就所參與即如附表一各編號部分,被告何永來與其他參與被告,身為培養虛設行號信用之人、變更末任登記負責人之人、販售空頭支票之人、買受空頭支票對外行騙之人,彼此對於買受者持以行使所從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行,自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應成立共同正犯。故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共34罪)。

㈡本案均以空頭公司名義申領支票而接續對外販售,詐欺牟利

,就各該公司各次販售空頭支票之犯行,係基於同一詐欺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先後實施,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㈢被告就各自所參與之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皆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所犯各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或免除刑責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分別認定並整體比較而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126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犯本案詐欺犯罪,在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固主張可由扣案現金2萬元扣除應繳納之犯罪所得(23號訴緝卷第96頁),然刑事處罰法中有關犯罪行為人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減輕其刑之規定,該所謂「自動」,主要係指出於自己「自主性」之意思,不經外力驅使而主動為之之意,亦即行為人本應自發性地將全部犯罪所得繳交,始有該減刑寬典之適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97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經持票搜索查扣現金2萬元等物之事實,有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在卷可證(4842號偵卷第41頁至第47頁),係在非自願情況下遭查扣,非主動願意提出交由警方查扣之犯罪所得,是未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無得邀適用民國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發生效力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減刑事由,應予敘明。

㈥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為貪圖

不法利益,與其他參與被告共同分工實施本件各罪犯行,坐領不法所得,非但造成他人受有財產上損害,跳票金額龐大,甚且助長詐騙歪風,導致社會間人際信任感瓦解,擾亂金融秩序,實為不該,兼衡其犯行之惡性與所造成之危害,仍與持空白支票實際行騙者顯然有別,又依各罪次數、動機、目的、手段、所擔任之犯罪角色、參與程度、所分得之犯罪所得,及於偵查中至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述明共犯事實,犯罪後之態度尚可,惜迄今尚未繳回犯罪所得,參酌被告另因詐欺等案件經論罪科刑及執行之紀錄,其先前或重疊本案期間因空白支票相同類型案件觸犯刑章,並參相關刑事判決後足認無誤,應綜其情節作為從重量刑因子,及其教育程度「高職畢業」,職業「記帳士」,月入約5萬元,家庭經濟狀況「貧困」等情,業據其於警詢時與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他卷十四第155頁、23號訴緝卷第100頁),依此顯現其智識程度、品行、生活狀況及相關陳述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㈦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要旨參照)。爰以本案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行為人之人格與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為基礎(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6點參照),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種類大致相同,犯罪類型、手段、動機及目的相類,行為時地尚非相去甚遠,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社會對於犯罪處罰之期待、行為人之人格,與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整體評價被告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刑罰經濟及邊際效應遞減之原則,在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

㈧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

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現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持供本案詐欺犯罪所用聯絡工具,此有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1份在卷可證(他卷十三第233頁至第236頁、第261頁至第279頁、他卷十四第195頁至第202頁、12373號偵卷一第17頁至第18頁背面),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前揭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本案分得之犯罪所得共51萬元,既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另經扣案警製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E1-1、E1-2、E-21支票存款戶拒絕往來後票據兌付申請書2本、印章2顆,雖據起訴書聲請宣告沒收,經審視應僅涉及被告訴外之侑昌實業有限公司、正得旺有限公司、紅頂傳播有限公司、承時實業有限公司;或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述明僅為其個人之私章等語在卷(23號訴緝卷第96頁),遍查卷內尚無其他證據得以證明與本案相關,即均不予宣告沒收之。至其餘扣案物,核均與本案尚無關連性,亦未經公訴人聲請宣告沒收,爰均不沒收之。惟諸如經查扣現金2萬元等物,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為其所有(23號訴緝卷第96頁),既屬其之責任財產,非不得為檢察官執行時必要範圍內資為追徵之標的,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秉林偵查起訴,檢察官吳文正、余怡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韻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實體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附表一編號 參與犯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1/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石宗仁、林威郎(通緝中)、曾祥聖、胡貴美、何永來、譚文雄(已歿)、黃熙雪、馮建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買受空頭支票對外行騙之人 何永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石宗仁、林威郎、曾祥聖、胡貴美、何永來、黃熙雪、馮建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買受空頭支票對外行騙之人 何永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石宗仁、林威郎、曾祥聖、胡貴美、何永來、黃熙雪、馮建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買受空頭支票對外行騙之人 何永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石宗仁、林威郎、曾祥聖、胡貴美、何永來、馬德利、黃熙雪、馮建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買受空頭支票對外行騙之人 何永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林威郎、劉芯瑜、蔣佳修、何永來、馬德利、黃熙雪、馮建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買受空頭支票對外行騙之人 何永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林威郎、劉芯瑜、何永來、譚文雄、馮建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買受空頭支票對外行騙之人 何永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7/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石宗仁、曾祥聖、胡貴美、吳明娟、何永來、黃熙雪、馮建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買受空頭支票對外行騙之人 何永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8/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石宗仁、林威郎、曾祥聖、胡貴美、吳明娟、何永來、馬德利、黃熙雪、馮建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買受空頭支票對外行騙之人 何永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9/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石宗仁、林威郎、曾祥聖、胡貴美、吳明娟、何永來、黃熙雪、馮建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買受空頭支票對外行騙之人 何永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0/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林威郎、劉芯瑜、蔣佳修、何永來、譚文雄、黃熙雪、馮建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買受空頭支票對外行騙之人 何永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林威郎、劉芯瑜、蔣佳修、何永來、譚文雄、黃熙雪、馮建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買受空頭支票對外行騙之人 何永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2/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林威郎、劉芯瑜、蔣佳修、何永來、譚文雄、黃熙雪、馮建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買受空頭支票對外行騙之人 何永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3/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何永來、馮建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培養虛設行號信用之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買受空頭支票對外行騙之人 何永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4/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石宗仁、林威郎、曾祥聖、胡貴美、簡麗虹、何永來、馬德利、黃熙雪、馮建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買受空頭支票對外行騙之人 何永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5/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林威郎、林達夫、何永來、譚文雄、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買受空頭支票對外行騙之人 何永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6/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 林威郎、劉芯瑜、蔣佳修、何永來、黃熙雪、馮建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買受空頭支票對外行騙之人 何永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7/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 林威郎、何永來、黃熙雪、馮建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買受空頭支票對外行騙之人 何永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8/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 林威郎、何永來、黃熙雪、馮建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買受空頭支票對外行騙之人 何永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9/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1 石宗仁、曾祥聖、胡貴美、林達夫、何永來、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買受空頭支票對外行騙之人 何永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0/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4 石宗仁、曾祥聖、胡貴美、何永來、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買受空頭支票對外行騙之人 何永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1/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0 石宗仁、林威郎、曾祥聖、胡貴美、何永來、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買受空頭支票對外行騙之人 何永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2/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1 石宗仁、林威郎、曾祥聖、胡貴美、吳明娟、何永來、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買受空頭支票對外行騙之人 何永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3/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2 石宗仁、曾祥聖、胡貴美、何永來、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買受空頭支票對外行騙之人 何永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4/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1 石宗仁、曾祥聖、胡貴美、何永來、馬德利、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買受空頭支票對外行騙之人 何永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5/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8 林威郎、林熯文、劉芯瑜、蔣佳修、何永來、馮建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買受空頭支票對外行騙之人 何永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6/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9 林威郎、林熯文、劉芯瑜、何永來、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買受空頭支票對外行騙之人 何永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7/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0 林威郎、何永來、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買受空頭支票對外行騙之人 何永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8/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1 林威郎、林熯文、劉芯瑜、何永來、馮建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買受空頭支票對外行騙之人 何永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9/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2 何永來、馬德利、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培養虛設行號信用之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買受空頭支票對外行騙之人 何永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0/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3 林威郎、何永來、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買受空頭支票對外行騙之人 何永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1/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4 林威郎、何永來、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買受空頭支票對外行騙之人 何永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2/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5 林威郎、何永來、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買受空頭支票對外行騙之人 何永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3/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6 林威郎、何永來、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買受空頭支票對外行騙之人 何永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4/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7 林威郎、劉芯瑜、蔣佳修、何永來、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買受空頭支票對外行騙之人 何永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附表二編號 品名及數量 1 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HTC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枚)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4842號

第18082號111年度偵字第12373號被 告 石宗仁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4樓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王志超律師(已解除委任)

劉書妏律師(已解除委任)被 告 林威郎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6樓之22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張志全律師

蔡瑋軒律師王妤安律師鄭崇孝律師(已解除委任)被 告 林熯文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0樓居臺北市○○區○○路00號6樓之2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曾祥聖 男 6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李慶鋒律師

倪映驊律師(解除委任)被 告 胡貴美 女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許諺賓律師被 告 黃熙雪 女 6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3樓居桃園市○○區○○路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黃鈺淳律師林家慶律師(已解除委任)陳思愷律師周育姍律師(已解除委任)被 告 何永來 男 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8樓居桃園市○○區○○○○街00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馮建燈 男 6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明娟 女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一人法扶選任辯護人 梁燕妮律師被 告 劉芯瑜 女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蔣佳修 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9 樓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共 同選任辯護人 謝政翰律師

林宗諺律師被 告 簡麗虹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路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馬德利 男 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巷00號3樓(另案於法務部○○○○○○○臺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達夫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雙溪區所)

現居桃園市○○區○○○路00號2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皇文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石宗仁(綽號「石頭」、「石震岳」及「MR.ROCK」)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各法院判決確定後執行,於民國108年7月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109年4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林威郎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各法院判決確定後執行,於108年11月2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詎渠等猶不知悔改,石宗仁與林威郎、曾祥聖(綽號「曾哥」)、胡貴美(綽號「總會」,於111年5月3日與曾祥聖兩願離婚)、人頭盤商何永來(綽號「白毛」及「小賀」)及販售空頭支票之大盤商黃熙雪(綽號「黃美麗」、「黃美惠」及「楊小姐」)、中盤商馮建燈(綽號「張小康」)等人,共同為渠等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而以如下之方式遂行詐欺犯行:

(一)於102年起迄至106年2月8日石宗仁入監止:石宗仁、林威郎、曾祥聖及胡貴美係空頭支票(俗稱芭樂票)集團主謀及核心成員。集團內再因石宗仁合作之對象細分,其一由曾祥聖出資後,與石宗仁共同主導集團運作、虛設行號及公司變更登記等事宜,並由胡貴美指示集團成員前往銀行辦理開立帳戶、存提款及申領支票等業務,由吳明娟(綽號「布丁」)、林達夫(原名林宗炫,綽號「BK」)、張皇文及簡麗虹等空頭支票集團成員,受石宗仁及曾祥聖等人指揮負責尋覓人頭擔任公司首任、次任登記負責人、並陪同擔任公司負責人之人頭前往銀行辦理開立帳戶、存提款及申請支票等業務,藉此培養渠等所成立虛設行號之票據信用。其二另由林威郎出資,並由石宗仁綜理集團運作及虛設行號,再由林威郎指示劉芯瑜(原名劉鑾鳴,綽號「櫻桃瑜」)前往銀行辦理開立帳戶、存提款及申領支票等業務,復由劉芯瑜、蔣佳修等人依林威郎指示尋覓人頭擔任公司首任、次任登記負責人、並陪同擔任公司人頭之人前往銀行辦理開立帳戶、存提款及申領支票等業務,藉此培養渠等虛設行號之票據信用,而林熯文則係因其兄林威郎突於107年10月8日入監執行,正在培養中如附表一所示編號78承勳實業有限公司、79軒霆國際有限公司及80瑞喬企業有限公司無人管理,乃出面與劉芯瑜續為培養上揭3家公司債信之犯行,渠等因彼此出資、成員之結合及分工而有不同,整理如下列附表一。而何永來係人頭盤商,透過馬德利(綽號「小馬」)及譚文雄(綽號「老譚」,已歿,另為不起訴處分)等人頭仲介(俗稱「班長」),利誘居無定所或具多項前科等經濟困頓之人擔任虛設行號末任登記負責人,再向主管機關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等事宜,以規避因公司開立票據所需負擔之民事暨票據責任;黃熙雪則係收購空頭支票之大盤商,以各虛設公司為單位收購該公司所有票據後,再負責批發虛設行號開立之空頭支票與中盤商;馮建燈係空頭支票集團中盤商,負責向黃熙雪購買空頭支票後轉售與零售商或支票買家;馮建燈並另外自某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處取得如附表二所列之芭樂票再與轉售,藉此牟取不法利益。於102年起迄至石宗仁於106年2月8日入監止,石宗仁、林威郎、林熯文、曾祥聖、胡貴美、吳明娟、劉芯瑜、蔣佳修、林達夫、張皇文、簡麗虹、何永來、馬德利、黃熙雪及馮建燈等人為牟取不法利益,明知使用人頭成立虛設行號,所申領之支票係無兌現可能之空頭支票,且將遭人用於詐騙他人等各項財產犯罪,竟意圖為渠等不法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得利之犯意聯絡,以上揭方式尋覓人頭擔任公司首任登記負責人,而陸續成立如附表一所列之88間公司(扣掉編號35杰貿興業有限公司)後,復指示人頭負責人開立銀行帳戶,分由石宗仁、曾祥聖、胡貴美指示吳明娟、林達夫、張皇文、簡麗虹及不知情處理庶務事項之王葦萱等人;以及林威郎指示劉芯瑜各別進行密集且循環之交易以培養渠等所虛設行號之信用,使金融機構人員誤認附表一共計88間公司係實際營運而有使用支票需求之法人;且渠等為避免售出之支票跳票後,遭司法人員循線查緝,再由何永來指示馬德利及譚文雄等人利誘遊民或具多項前科等經濟困頓之人充當末任人頭負責人,並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復由集團成員分向各金融機構申領空白支票簿,由石宗仁、曾祥聖及林威郎等人將公司大小章蓋印於空白支票上後,由曾祥聖、林威郎以每家人頭公司搭配2至3家銀行支票共計代價170萬至180萬元不等之方式,販售與黃熙雪及其他大盤商,再透過黃熙雪等大盤商以每張支票新臺幣(下同)2,800元至1萬元不等價格,批發與馮建燈等中盤商及零售商;而馮建燈取得前開公司支票,即以每張支票2萬元至2萬3,000元不等價格,轉售與明知所買受之支票無法如期兌現,本身亦無支付能力與意願,仍欲行使該等空頭支票,以詐欺不特定受票人之支票買家,並預先告知某特定退票時間,供渠等各自持所買受之空頭支票,作為對外支付之工具,包含調借現金、支付貨款、清償債務或供作債務擔保之用,致使不知前情之受票人陷於錯誤,向各銀行等金融機構提示該等支票後,皆因存款不足遭跳票,受票人始知受騙;石宗仁、林威郎、林熯文、曾祥聖、胡貴美、吳明娟、林達夫、張皇文、簡麗虹、劉芯瑜、蔣佳修、何永來、馬德利、黃熙雪及馮建燈等人前揭行為,致生損害於受票人之財產利益,前揭附表一所列等88間公司,累計迄今之跳票張數至少24,623張,跳票金額至少達171億餘元,擾亂金融秩序甚鉅。而石宗仁等人之犯罪所得則如附表六所示。

(二)於108年7月1日石宗仁出獄後:詎石宗仁出獄後猶不知悔改,欲重操舊業,在苦無資金下,而向同為甫出監之林威郎表示欲借款從事空頭支票之培養及買賣後,林威郎即同意再次出資擔任金主,而由石宗仁著手如附表三所列公司之設立登記,並由石宗仁覓得願出名擔任公司負責人之人頭做為第一任公司登記負責人,而開始培養虛設行號;然石宗仁成立如附表三所列之公司後仍欲擴展芭樂票集團以及虛設行號之規模,乃再向林熯文表明此意開口借款,林熯文知悉石宗仁計畫後,亦同意出資借款予石宗仁擔任金主,石宗仁乃著手如附表四所列公司之設立登記。嗣因本檢察官於110年6月對石宗仁執行搜索,致石宗仁尚未以附表三、四之公司向銀行申請甲存支票使用而未遂。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石宗仁之自白 一、坦承附表一所列之公司為伊所培養信用,這些公司未來所取得之支票將作為芭樂票販售之事實。 二、坦認販售芭樂票之過程係先設立很多家公司,再以這些公司的名義去向銀行申請開立金融帳戶,隔一段時間後,再向銀行申請甲存帳戶,有了甲存帳戶以後,透過手邊公司相互開立支票並讓支票兌現的方式培養信用,這樣銀行後續願意給的支票張數就會越來越多,公司也就會越來越有價值,等到公司的價值夠高,可以申請的支票數量夠多之後,就把公司連同支票轉賣,轉賣的意思就是將公司負責人過戶成人頭,並將公司的金融帳戶、甲存帳戶及支票、存摺印鑑及登記資料等一併交給賣芭樂票的大盤商等事實。 三、供述賣掉一家芭樂票公司可以獲利170萬元到180萬元,扣除所花費之成本一家公司伊可以獲利約50萬元;後於110年4月30日供稱獲利為公司家數*40萬元;再改稱獲利大約1,200萬元;末再改稱扣掉成本後僅獲利500萬至600萬元等事實。 四、供述被告林達夫前後獲利50萬元至60萬元之事實。 五、供述被告曾祥聖獲利約2,400萬元之事實。 六、證述有關被告林威郎、曾祥聖均曾與伊合作過,主要是提供資金,只是被告林威郎與曾祥聖算是不同支線,但被告林威郎及曾祥聖均有與伊共同培養公司信用,後續並將芭樂票公司(包含支票)販售與大盤商之事實。 七、證述被告林威郎、曾祥聖所參與培養芭樂票公司及販售芭樂票之公司有如附表一所載等事實。 八、證述有請被告吳明娟、簡麗虹找人頭來分別擔任附表一所列公司負責人,介紹人頭來擔任公司登記負責人之人可以獲得10萬元之報酬,若是與被告曾祥聖合作培養的芭樂票公司,這些錢會由被告曾祥聖支付:且伊於106年入獄後,當時手上正在培養信用之芭樂票公司部分係交由被告曾祥聖接手等事實。 九、證述被告曾祥聖之配偶即被告胡貴美為綽號「總會」之人,亦有涉入這些芭樂票公司培養之業務等事實。 十、證述有關被告何永來係負責尋覓遊民來擔任這些芭樂票公司最後一任公司登記負責人之事實。 十一、證述人頭白雅薰(寶雅公司、晨楊公司)、簡麗虹(美家公司)、吳明娟(諾葳公司、虹暉公司)是被告張皇文找來當人頭的;人頭李珈禎(後更名李怡儒,拓雅公司)、陳孟析(晴境公司)、陳羽琪(曜源公司)、李湧瑞(宏凱公司)及黃瀚儀(伊果公司)是被告吳明娟找來當人頭的;人頭莊尚豪(元象公司)、陳亞靖(擎亞公司)是被告簡麗虹找來當人頭;人頭陳金生(金暘昇公司、金耀光學公司)、林厚達(達研公司、煜達公司)是被告林達夫找來當人頭等事實。 十二、證述被告何永來係以每間公司申請到的甲存帳戶作為收費標準,每一個甲存支票存款帳戶是收取費用5萬元,這5萬元裡也有包含被告何永來找人頭而需付的錢等事實。 十三、證述被告簡麗虹是被告曾祥聖請來的助手,算是負責處理培養芭樂票公司債信業務之事實。 十四、證述有關煜達公司、芸軒公司、原砌公司、傑瑞公司、德創公司之股東同意書、變更登記申請書、修改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等資料均係被告何永來書寫經手等事實。 十五、證述伊於入獄後,因為當時手上還有一些芭樂票公司尚未處理完畢,故請被告吳明娟拿一支手機給被告林威郎,請被告林威郎幫忙處理這一些公司,方式係請被告林威郎幫忙將這些公司維持正常報稅,因為若沒有報稅,再幾期之後公司就會被註銷之事實。 2 被告林威郎之部分自白 一、先否認犯罪,再坦認涉嫌本件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僅因時間久遠而無法記憶所涉嫌之附表一公司為何;然卻又把之所以會願意出資培養芭樂票公司之理由推卸給被告石宗仁及劉芯瑜等事實。 二、供述認識被告劉芯瑜及被告蔣佳修等人之事實。 三、供述有使用遭扣押之HTC手機與記帳士王守瑩連絡,而手機係由被告吳明娟交給伊等事實。 四、證述在106年6月至8月間,有一人聯繫伊,並叫伊持續將手上所培養之公司報稅到同年9月,此外該人並有拿被告石宗仁對伊所積欠的款項還伊,前後共計3到4次總計160萬到200萬元之間,且該人表示是被告石宗仁請其來還款,經查為被告曾祥聖等事實。 五、證述因為被告曾祥聖有來為被告石宗仁處理前揭之債務,故於被告石宗仁出獄後向伊借款時,伊並不用扣除之前被告石宗仁向伊所借之款項,並願意借款等事實。 六、證述在證人奚維喬處所扣得之隨身碟列印資料,其中載有「瑞喬公司、軒霆公司、承勳公司及喬軒公司銀行帳戶資料」之手寫文件為被告林熯文所寫之事實。 3 被告林熯文之供述 一、供稱與被告劉芯瑜、石宗仁間有金錢借貸關係之事實。 二、供稱伊與被告黃熙雪間沒有借貸關係,然供陳被告黃熙雪確實有匯款到伊配偶李彩萍帳戶之事實。 4 被告曾祥聖之部分自白 一、概括承認幫助犯罪之事實及自行估計犯罪所得等事實。 二、在概括承認犯罪以前之歷次開庭,有供稱與被告石宗仁係因為伊做二胎而有資金往來而認識,惟為被告石宗仁所否認之事實。 三、承二,供稱伊與被告石宗仁有資金上之往來,也就是說被告石宗仁需要銀行開戶的時候會要伊去做業績,詳細的說是被告石宗仁的朋友要成立公司去銀行開戶的時候需要業績,所以伊就會拿錢過去做業績,就伊所知這些所開的公司要請票,等於是開活儲的時候要業績,平均大概都要7、8個月的時間,在此之後被告石宗仁會跟伊說可以請支票,之後被告石宗仁會給伊幾千元之利潤,伊算是金主等事實。 四、承二,供述被告石宗仁去開戶後,相關的銀行存摺會由伊等取得保管,係因為害怕其他人頭會偷領存摺裡的錢,而因為銀行存摺都由伊等保管,所以並沒有特別去記憶相關公司名稱之事實。 五、供稱被告胡貴美也有參與,僅係主觀上並不知悉云云。 5 被告胡貴美之供述 一、供述伊於74年結婚後就沒有工作擔任家管照顧公婆;而被告曾祥聖則係婚後有在新竹貨運工作,但之後被告曾祥聖在哪裡工作伊就不知道之事實。 二、供述被告曾祥聖在婚後縱使沒有工作,每年至少也會給伊70萬元到80萬元,甚至上百萬元都有;另外被告曾祥聖也會寄放錢與伊保管,最多一筆200萬元或300萬元都有,這類寄放在伊這裡的錢被告曾祥聖隨時會向伊要,伊要再隨時支應被告曾祥聖等語,佐證被告曾祥聖收入來源不明等事實。 三、供述被告簡麗虹之綽號為「貝蒂」,伊會因為被告曾祥聖之指示而交付東西與被告簡麗虹,每個月大約會有幾次;伊將東西交給被告簡麗虹之後,被告簡麗虹會再將東西交給伊,由伊再交給被告曾祥聖,核與被告簡麗虹所述大致相符,而能佐證被告胡貴美涉犯本件詐欺之事實。 6 被告黃熙雪之部分自白 一、坦認所販售之芭樂票公司包含東雁公司、瑜亮公司、友達公司、曜源公司、品宇公司、絢庭舍計公司、喬軒公司、重銨公司、逸明公司、元象公司、伊果公司、科妍公司、南帝公司、藝新國際公司、鉅佳興業公司、拓雅公司、晴境公司、溫飾公司、宏凱公司、皇佳興業公司、擎亞公司、俊弘舍計等公司,其餘公司則均否認與伊有關云云。 二、供述於102年開始迄至109年中仍有在販售芭樂票之事實。 三、證述被告林威郎於出監後,有對伊表示有5到6家芭樂票公司(包括晴境公司、溫飾公司、喬軒公司、元象公司及伊果公司)可以兜售,時間點約莫落在108年間,而伊向被告林威郎買芭樂票公司之支票大部分都是給現金,但也有匯款過;而被告林威郎則會向伊告知這些支票將會跳票之日期等事實。 四、證述伊會將芭樂票之跳票日期告知被告馮建燈之事實。 五、證述分別在108年11月11日及109年6月2日匯款12萬5,000元及45萬元至李彩萍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目的係要向被告林威郎購買屬於芭樂票公司性質之喬軒公司及伊果公司等事實。 六、繳回犯罪所得70萬元之事實。 7 被告何永來之自白 一、坦認附表一所列公司之變更登記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上均是伊經手;而之所以會經手這些公司,係因為被告石宗仁叫被告劉芯瑜來找伊,要伊幫忙找人頭,故伊就請被告譚文雄及馬德利等人幫忙找人頭,伊的工作就是為被告石宗仁、林威郎、劉芯瑜及吳明娟等人找這些芭樂票公司最後一任公司登記負責人等事實。 二、供述認識被告譚文雄,並與被告譚文雄有往來;供述係因為被告石宗仁之介紹才認識被告吳明娟等事實。 三、供述經手人頭之公司大約有30件到40件,按每家公司獲利15,000元計算就是伊總獲利之事實。 四、供述這些芭樂票會透過批發商及零售商賣給支票買家,買家的用途包含房地產斡旋金、拖延債務還款的時間,最惡質的買家還會拿去詐騙,而最後這些支票大部分都會跳票等事實。 五、供述有關芭樂票集團成員如何培養票據信用之方式;以及要求伊提供人頭作為最後一任公司登記負責人等事實。 六、證述被告馮建燈有在販售芭 樂票之事實。 七、證述認識被告劉芯瑜係因為被告林威郎介紹;而伊之所以認識被告林威郎,係因為伊有向被告林威郎借錢等事實。 八、證述被告石宗仁、林威郎、劉芯瑜及吳明娟等人均有涉犯本件詐欺及渠等各自所擔任角色等事實。 九、證述在被告石宗仁出監後,有再找被告林威郎共同培養芭樂票公司支票之事實。 8 被告馮建燈之自白 一、坦認為被告黃熙雪之下游而有販賣本件附表一所列公司芭樂票之事實;另表示有自某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如附表四之支票並對外販售等事實。 二、供述有關芭樂票集團成員如何培養票據信用,亦即透過公司間循環交易而能夠向銀行請領支票出來等事實。 三、供述鴻立建設有限公司之支票係伊購入取得並販售之事實。 四、供述確實有因販售芭樂票之事情與證人張浩銓通過電話之事實。 五、供述對外有使用綽號「張小 康」及「康董」等事實。 六、供述喬軒公司之印章係被告何永來拿給伊之事實。 七、供述伊對外販售芭樂票之獲利至少72萬至82萬元之事實(包含販售附表一所列公司芭樂票獲利約70至80萬元及販售附表二所列公司芭樂票獲利約2至3萬元之事實)。 八、證述自被告黃熙雪處取得支票後,都會打電話向銀行照會票信,因為需要確定一下這些支票有沒有已經跳票或是被銀行拒往,因為如果這些公司支票已經被拒絕往來的話,大部分買家就不會要之事實。 九、證述卷附蓋有印文之文件上,相關之印文均是伊收集的,目的是這些支票畢竟是伊賣出去的,伊賣出去的票有時還是需要過票的,所以伊必須做紀錄,不然賣出去的支票會亂掉而無法過票等事實。 十、證述被告黃熙雪將支票大量賣出去給下游支票買家後,此時會有大量的電話打進銀行表示要照會,而被告黃熙雪留給銀行的電話都會轉接到自己的手機,當銀行行員打電話詢問為什麼同時有那麼多人要照會並想前往公司現場確認有無營運時,被告黃熙雪會假裝是公司的會計,表示公司正在裝潢或是再編其他理由,不方便銀行行員過來查看等事實。 十一、證述上揭蓋有印文之文件所列之公司,均是被告黃熙雪對外所販售之芭樂票之事實。 十二、繳回犯罪所得30萬元之事實。 9 被告劉芯瑜之自白 一、坦認有擔任附表一所列公司之人頭,以及找尋友人擔任附表一所列公司之人頭;亦知悉所參與附表一之芭樂票公司並沒有實際在營運,且伊可以因為向銀行申請到的支票多寡而自被告林威郎處領取獎金等事實。 二、坦認因為被告林威郎之詢問,而分別有擔任佳芯公司及潔芯公司人頭負責人,並因此獲利12萬元;亦坦認有介紹自己的母親林麗禎及友人江鈺華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並因此獲利6萬元,而從協助被告林威郎開始迄離開獲利總金額約100萬元至200萬元等事實。 三、坦認並證述自100年或101年間,開始受被告林威郎指揮而從事芭樂票公司培養,一直合作到108年底,相關由被告林威郎主導之芭樂票公司已列在附表一之事實。 四、證述有因為被告林威郎之詢問,而有請被告蔣佳修找友人張家維、何彥穎、黃耀慶、鄭仲賢、李軍正來擔任公司之人頭負責人,這些人伊會從伊獲利的6萬元內將3到4萬元分給這些人頭;伊也有找被告蔣佳修擔任公司之人頭負責人,被告蔣佳修若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則可以獲利6萬元等事實。 五、證述在擔任潔芯公司及佳芯公司負責人時,有協助被告林威郎針對公司帳戶去銀行申請支票,而相關潔芯公司及佳芯公司之存摺及印鑑均係交給被告林威郎;另外若是伊或被告蔣佳修所介紹之人頭,也都會協助被告林威郎處理這些公司有關銀行現金存提及支票存入等業務,有關這些培養芭樂票公司之金錢都是被告林威郎出資等事實。 六、證述被告林威郎會因為附表一所列芭樂票公司向銀行請領到支票數量之多寡,來給予伊獎金之事實。 七、證述被告林威郎入獄後,由被告林熯文向伊表示培養瑞喬公司、軒霆公司及承勳公司的錢都花了,希望伊協助做完,所以伊才繼續協助被告林熯文培養完上述3家公司,之後請領到支票後續也都交給被告林熯文處理;這三間公司相關的銀行存摺、支票及公司大小章後來均係由被告林熯文保管等事實。 八、證述被告林威郎與被告石宗仁有合作培養芭樂票公司之事實。 九、證述有關所經手之芭樂票公司若有公司登記負責人之變更,在變更好之後會由被告林威郎或何永來把相關資料拿給伊,由伊帶這些擔任公司負責人之人頭前往公證處進行公證之事實。 10 被告蔣佳修之自白 一、坦認有找張家維、何彥穎、黃耀慶、鄭仲賢、李軍正等人擔任公司人頭,之所以會找這些人擔任人頭都是受伊女友即被告劉芯瑜指示,伊若介紹人頭擔任公司負責人,每個人頭可以獲利5,000元到1萬元不等之介紹費等事實。 二、坦認自己也有因為想賺錢而擔任附表一所列公司人頭負責人(品瑄公司、品宇公司),伊因此獲利3萬到4萬元之事實。 三、坦認係伊找陳博宇來擔任品宇公司登記負責人之事實。 四、證述被告劉芯瑜之母親為林麗禎,而林麗禎有擔任冠優公司人頭負責人;當然被告劉芯瑜也有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並且可以獲利3萬元到4萬元不等之事實。 五、證述之所以會幫被告劉芯瑜找人頭擔任公司登記負責人,係因為綽號「阿郎」之被告林威郎要求被告劉芯瑜找的等事實。 六、證述有聽過被告劉芯瑜講過被告何永來被稱呼「何代書」,並且都是幫被告林威郎做事等事實。 11 被告林達夫之自白 一、坦認伊有處理有關達研光技公司培養信用,並介紹林厚達(英耀達公司及煜達照明公司)及陳金生(金暘昇公司及金耀公司)擔任附表一所列公司登記負責人等事實。 二、坦認介紹人頭可以獲利3萬元到5萬元,而與被告石宗仁配合處理培養芭樂票公司期間,則至少免除大約20萬元,足認被告林達夫獲利至少20萬元之事實。 三、證述被告石宗仁與林威郎算是合夥從事設立、培養虛設行號及後續販售支票等事實。 四、證述因為經濟困難,而有受被告石宗仁、林威郎指示處理跑腿之工作,所參與之部分包括帶人頭負責人去銀行申請支票、領支票、存提款項等製造金流事務之事實。 12 被告張皇文之自白 一、坦認有介紹被告簡麗虹(溫飾公司及美家公司)、吳明娟(虹輝照明公司及諾葳企業公司)等人給被告石宗仁擔任人頭負責人而涉嫌幫助詐欺等事實。 二、供述有因為介紹人頭擔任公司登記負責人而可以獲取2萬元或4萬元報酬之事實。 三、證述被告石宗仁、吳明娟及曾祥聖等人有共同涉犯本件詐欺之事實。 四、證述被告簡麗虹及證人王葦萱有受被告石宗仁及曾祥聖等人指揮而從事庶務工作之事實。 13 被告吳明娟之自白 一、供述及具結證述係綽號「白毛」之被告何永來有請伊幫忙找人頭,並請伊協助人頭一起去辦理公司登記籌備的事情,以免人頭因為不識字而被發現係詐騙集團找人作為公司登記負責人之事實。 二、供述及具結證述被告曾祥聖擔任金主之事實。 三、供稱自己綽號為「布丁」之事實。 四、供述寶雅興業的白雅薰是被告張皇文叫伊投資的人頭,而伊認為是王葦萱、被告簡麗虹陪同白雅薰去開寶雅公司籌備處之銀行帳戶。而被告石宗仁有透過被告張皇文之介紹而認識王葦萱及被告簡麗虹。由王葦萱幫伊等作事等事實。 五、供述有叫陳孟析擔任晴境照明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供述晴境照明公司之名字是石宗仁想的之事實。 六、供述晴境照明公司之銀行帳戶存摺、甲存帳戶存摺、甲存支票及相關印鑑,有從陳孟析處轉交給簡麗虹或王葦萱之事實。 14 被告簡麗虹之自白 一、坦認除自己擔任附表一所列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外,亦介紹莊尚豪、陳亞靖、簡紘杰及王葦萱擔任附表一所列公司登記負責人而涉犯共同詐欺等事實。 二、證稱應係被告石宗仁與綽號「布丁」之被告吳明娟一起對伊要求擔任公司登記負責人,並因此受有報酬等事實。 三、證人莊尚豪為伊姊夫、王葦萱係伊女兒,均由伊介紹給綽號「石頭」之被告石宗仁做事,包括跑銀行、存錢及領錢或擔任公司負責人作為人頭等事實。 四、證述被告石宗仁如何培養開立芭樂票公司之方法以及販售芭樂票等事實。 五、證述有經手之公司包括寶雅 興業公司、東雁公司、拓雅公司、溫飾公司、英耀達公司、元象公司及擎亞公司之事實。 六、證述綽號「總會」的被告胡貴美每天都會在固定的地方拿錢與銀行存摺給伊,並交代上面指示要跑哪幾家銀行並把錢存到存摺裡面;「總會」也會表示會按照公司申請出的銀行支票來發放獎金;伊薪水係由「總會」發放等事實。 七、證述伊有見過綽號「曾哥」之被告曾祥聖,有關這些芭樂票公司的培養主要都是被告曾祥聖與胡貴美在處理,而被告石宗仁則是與被告曾祥聖及胡貴美等人一起在做芭樂票公司培養;被告曾祥聖的角色比較像是金主等事實。 15 被告馬德利之自白 一、坦認有尋找人頭黃永雄、徐福來、黃聖峰、潘龍城擔任附表一所列公司登記負責人之事實。 二、坦認找一個人頭擔任公司登記負責人可以獲利5,000元,伊經手之公司大約11至12件左右,上揭所介紹之人頭有擔任列在附表一所載之公司有友達公司、藝新國際公司、晴境公司及元象公司,再加計伊自己擔任特莉實業公司之獲利55,000元即是犯罪所得共計75,000元等事實。 三、證述之所以會找人頭來擔任附表一所列公司登記負責人,係因為被告何永來叫伊去找之事實。 四、證述因為被告何永來而擔任特莉實業公司人頭負責人,並按月領取15,000元至少4到5個月等事實。 16 證人譚文雄之證述 一、證述有幫被告何永來找曾世濤及郭基源來擔任東雁實業公司(曾世濤)、冠騰工程公司(郭基源)、品宇國際公司(郭基源)之登記負責人;另有也有找馬嘉宏之人來幫伊一起找人頭給被告何永來,像是林素珠後來因此擔任冠優國際公司、佑誠國際企業公司登記負責人等事實。 二、證述有關曾世濤之部分,股東同意書是被告何永來先拿空白的給伊,伊再找曾世濤簽字後交回給被告何永來,其他的文件伊則沒有交給曾世濤簽名;其餘包括郭基源及林素珠等人則是被告何永來自己處理等事實。 17 證人詹淑梅具結之證述 一、證述「支票存款戶拒絕往來後申請兌付票據申請書」之作用係因為支票被拒絕往來之後如果想要去銀行兌現,需要過票單,過票單上要寫票號、日期、金額,賣人頭支票給客人的時候要連同過票單一起給客人,賣幾張人頭支票就要給幾張過票單,因為客人的過票單上面會蓋支票開立的公司大小章,才可以交到銀行過票。佐證之所以在被告黃熙雪住處及被告馮建燈住處扣到「支票存款戶拒絕往來後申請兌付票據申請書」之物,即係因被告黃熙雪及被告馮建燈目前仍有在從事芭樂票販售等事實。 二、證述手機LINE綽號「張小康」之人為被告馮建燈之事實。 三、證述被告馮建燈自出獄後又於106年間開始從操舊業販售芭樂票之事實。 四、證述被告馮建燈有請伊查詢過很多公司名稱,而「聖瑞工程有限公司」及「絢庭舍計有限公司」之「支票存款戶拒絕往來後申請兌付票據申請書」在被告馮建燈住處扣案,顯示被告馮建燈仍有從事芭樂票買賣之事實。 五、證述被告黃熙雪所使用之LINE暱稱為「黃美麗」,核與證人即化名張祥輝之人所提供其與被告黃熙雪LINE對話群組之暱稱相同之事實。 18 證人王葦萱具結之證述 一、證述因為被告簡麗虹之介紹,而有在擎亞公司擔任行政助理,期間約從103年至106年之事實,工作主要就是跑銀行跟郵局,處理有關存錢、領錢及帶同其他公司負責人開戶等事實。 二、證述筆錄後附如附表一所列畫有螢光筆之公司,即是伊曾經處理過開戶事宜之公司之事實。 三、證述係綽號「布丁」之被告吳明娟發薪水給伊,而有關上揭工作事務即是由被告吳明娟指派,相關之經手款項領出來也都會交給被告吳明娟等事實。 四、證述有與被告何永來見過面,被告何永來都會找流浪漢來擔任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五、證述寶雅公司、東雁公司、瑜亮公司、科妍公司、拓雅公司、晴境公司、溫飾公司、英耀達公司、曜源公司、宏凱公司、元象公司、晨楊公司、擎亞公司都是伊有協助轉帳或陪同開戶的公司等事實。 六、證述綽號「曾哥」之人應為被告曾祥聖,看到被告曾祥聖的頻率大約是伊上班5次可以看到1到2次左右;被告曾祥聖有與被告石宗仁一起培養芭樂票公司,而被告簡麗虹是聽從被告曾祥聖及胡貴美指示辦事,被告曾祥聖與胡貴美比較像是擔任金主角色躲在幕後避免擔任第一線人員等事實。 19 證人莊尚豪具結之證述 一、證述係因為被告簡麗虹之牽線,因為被告簡麗虹表示有客人表示需要簽名蓋章,才應被告簡麗虹之邀而擔任元象公司登記名義人,並收取3次報酬共計175,000元之事實。 二、證述被告簡麗虹其中一位客人綽號「布丁」,即應為本案被告吳明娟之人之事實。 20 證人奚維喬之證述 一、證述被告石宗仁有透過被告林威郎向伊借款至少160萬元,且目前這筆160萬元尚未清償之事實。 二、證述扣案物之隨身碟為被告林威郎在使用,而佐證瑞喬公司與軒霆公司與被告林威郎有關之事實。 21 證人即化名陳明正之人(真實年籍資料詳彌封卷)具結之證述 佐證被告黃熙雪、何永來及馮建燈從事本件芭樂票買賣之事實。 22 證人即化名張祥輝之人(真實年籍資料詳彌封卷)具結之證述 一、證述108年度他字第6205號卷一第39頁蓋有許多公司大小章印文之文件,即是被告黃熙雪、許錦煌對外所販售之芭樂票之事實。 二、證述被告馮建燈持續有在從事芭樂票買賣之事實。 23 證人王守瑩具結之證述 一、證述從96年起迄今擔任記帳士,並成立安捷記帳士事務所之事實。 二、證述被告吳明娟有來找伊報過10幾家公司之營業稅之事實。 三、佐證被告石宗仁、林威郎涉犯詐欺犯行之事實。 四、證述已將所經手與本件相關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報稅資料等文件提供與本署之事實。 24 證人張浩銓具結之證述 一、證述取得票據之來源為綽號「張小康」、「空董」或「康哥」,並指認此人即是被告馮建燈,證述被告馮建燈向伊表示職業就是在「賣支票」,且一張支票之販售價格至少19,000元等事實。 二、證述有關被告馮建燈所販售之芭樂票是如何使用、押載開票日及到期日等事實。 25 證人陳博宇具結之證述 一、證述係因為被告蔣佳修及綽號「中哥」之人找伊擔任一家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願意給與伊7、8萬元之報酬,伊才同意擔任品宇國際公司登記負責人之事實。 二、有關品宇國際公司之設立登記、請領帳戶等事宜,都是被告蔣佳修及綽號「中哥」之人陪同伊前往處理等事實。 26 證人張家維具結之證述 一、證述伊之所以擔任藝新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係一位綽號「阿妹仔」之人叫伊開的,伊並有取得45,000元之報酬,而藝新公司之設立登記及帳戶之申請等事項,都是綽號「阿妹仔」之人去處理之事實。 二、證述綽號「阿妹仔」之人是被告蔣佳修女朋友之事實。 27 證人曾世濤具結之證述 證述係譚文雄找伊擔任東雁實業公司之負責人,並每天提供200元供伊生活花費之事實。 28 證人陳孟析具結之證述 一、證述係被告吳明娟找伊擔任晴境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按月支付伊5,000元至1萬元不等作為報酬之事實。 二、證述後續有關晴境公司之設立登記、報稅、申請銀行帳戶存摺、甲存帳戶存摺、支票以及轉讓與後手等事項亦是由被告吳明娟協助伊處理等事實。 三、證述伊並不知悉有擔任拓雅公司股東之事實。 四、證述被告吳明娟透過伊而使伊胞妹陳羽琪擔任曜源實業公司登記負責人,被告吳明娟並透過伊拿了9萬元之報酬交給陳羽琪等事實。 29 證人陳羽琪具結之證述 一、證述伊透過胞姊陳孟析而認識被告吳明娟,因而擔任曜源實業公司登記負責人,並獲得報酬約近10萬元之事實。 二、證述伊僅係依照被告吳明娟之指示而配合公司設立登記,以及申請銀行存摺、甲存帳戶及支票帳戶等事實。 三、證述被告吳明娟綽號為布丁之事實。 30 證人白雅薰具結之證述 證述因為前男友曾志傑、前男友友人即被告張皇文要開公司,而請伊擔任寶雅興業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被告張皇文就請被告吳明娟來帶同伊前往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程序之事實。 31 證人趙守岳及林忠智具結之證述 佐證證人趙守岳所取得冠優國際 公司之芭樂票,交給證人林忠智提示兌現後遭退票,足認有人受有損害等事實。 32 由化名之陳明正所提出蓋滿與本件有關芭樂票公司之印文暨手寫芭樂票公司名稱文件1張 證明由證人陳明正所提出,並經 證人張祥輝、馮建燈確認後,此3位證人均證述文件上大小章印文之公司,均是被告黃熙雪用來從事芭樂票買賣之公司等事實(然僅以有蓋公司印文及負責人印文之部分做為起訴之範圍,有關手寫之部分則不列為起訴之範圍)。 33 被告黃熙雪LINE大頭貼及對話 證明證人張祥輝提供有關LINE大頭貼暱稱「黃美麗」之相片之人即為被告黃熙雪之事實。 34 在被告黃熙雪住處扣得如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物(編號A-06支票存款戶拒絕往來後申請兌付票據申請書、編號A-09-1~A-09-2打印機2臺) 一、佐證被告黃熙雪有在經營芭樂票買賣之事實。 二、在被告黃熙雪住處扣得之藍色資料夾一本中,存放有附表一所列瑜亮國際公司、俊弘舍計公司、擎亞公司、晴境公司、元象企業公司、逸明興業公司、南帝國際公司、重銨公司、伊果公司、溫飾國際公司、友達實業公司、維芯實業公司「支票存款戶拒絕往來後申請兌付票據申請書」(亦即過票單)及支票金額打印機2臺,足證被告黃熙雪為此芭樂票詐騙集團之上游盤商之事實。 35 在被告何永來位在桃園市○○區○○○○街000號6樓之住處扣得支票存款戶拒絕往來後票據兌付申請書1批(編號E1-1~E1-2)、印章2個及新臺幣2萬元(編號E33)等物 佐證被告何永來涉犯共同詐欺 之事實。 36 在被告馮建燈住處所扣得伊果公司、絢庭舍計公司、翔勝興業公司、元象企業公司、瑞喬企業公司、金暘昇公司、喬軒國際公司、承勳公司、廣澤通信企業公司及俊弘舍計公司之支票存款戶拒絕往來後票據兌付申請書數份(編號C-5-1~C-5-21)、公司登記轉移讓渡書3份(編號C-10-1~C-10-3)、估價單1本(C-8-2)及印章6個(包括鴻立建設公司,編號C-1)、打印機1檯(編號C-3)、空白支票本3本(編號C-12、C-14及C-15)及手機8支(編號C-24-1~C-24-8)等物 一、佐證被告馮建燈所販售之芭樂票,其上游來源大部分均自被告黃熙雪處所取得,堪認被告黃熙雪、馮建燈均有涉嫌販售芭樂票之事實。 二、佐證被告馮建燈於案件執行時仍在經營芭樂票買賣之事實。 37 證人詹淑梅使用手機APP LINE軟體與被告馮建燈所使用LINE暱稱「張小康」對話照片截圖1份 佐證被告馮建燈有販售附表一所列公司芭樂票之事實。 38 在被告石宗仁住處扣得之LENOVO筆電1臺(內含與銀行人員之教戰手冊內容1紙、廣澤通信企業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報表)、APP LINE軟體對話紀錄1份) 佐證被告石宗仁、曾祥聖、胡貴美等人共犯本件詐欺犯行之事實。 39 在被告石宗仁住處扣得之隨身碟一個(內有被告石宗仁為附表一所列公司人頭負責人所準備之刑事答辯狀數份、公司人頭負責人之身分證影本數份、有關傑瑞光電公司帳戶之筆記資料、震葳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廣澤通信企業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佐證被告石宗仁等人涉犯本件詐欺犯行之事實。 40 被告林威郎手機翻拍照片1份(設立登記相關資料、名稱及掛名公司人頭負責人之身分證影本、王守瑩所經營之安捷記帳士事務所報價單及與記帳士之對話紀錄等資料) 一、佐證被告林威郎有與證人王守瑩聯絡而培養附表一所列公司之事實。 二、在被告林威郎與證人王守瑩之對話群組內,扣得附表一所示原砌企業公司、冠騰工程公司、冠優國際公司、品宇國際公司、宏凱實業公司、佑誠國際企業公司、存原企業公司、金品昇企業公司、三碩科技工程公司、啓喬實業公司、源枋企業公司等公司設立登記資料之事實。 三、在被告林威郎扣案之手機相簿內扣得載有「明造8/23」、「絢庭8/22」、「啓喬5/23」、「俊弘5/9」及「三碩4/23」之明細資料1份,佐證此揭公司屬於被告林威郎在培養之芭樂票公司之事實。 四、在被告林威郎扣案之手機扣得本檢察官聲請羈押另案被告林文良附件之內容,佐證被告林威郎為免被查獲而蒐集與本案相關資訊之事實。 41 在證人奚維喬處所扣得之隨身碟列印資料 佐證被告林威郎、林熯文或何永來等人有手寫瑞喬公司、軒霆公司、承勳公司及喬軒公司銀行帳戶資料之事實。 42 在被告林熯文住處所扣得李彩萍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之歷史交易明細1份 佐證被告黃熙雪分別在108年11月11日及109年6月2日匯款12萬5,000元及45萬元至左列帳戶,目的係要向被告林威郎購買屬於芭樂票公司性質之喬軒公司及伊果公司等事實。 43 證人王守瑩提出安捷記帳士事務所自106年起迄108年提供記帳服務之公司明細及曾協助申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各1份 佐證被告林威郎、石宗仁及林達 夫涉嫌本件詐欺之事實。 44 被告石宗仁寄給前妻林巧雯之信件2份 一、佐證被告曾祥聖即是綽號「小曾、魷魚」之人。 二、佐證綽號「阿郎」即被告林威郎、綽號「BK」即被告林達夫等人與被告石宗仁共犯本件犯罪事實。 45 通訊監察譯文1份 一、佐證被告何永來、馮建燈等人有從事芭樂票販售之事實。 二、依被告馮建燈之供述,譯文中所提到的「紙」是指過票單;而「菜頭」是指人頭印章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1寶雅興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證人白雅薰之證述 證述因為前男友曾志傑、前男友友人即被告張皇文要開公司,而請伊擔任寶雅興業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被告張皇文就請被告吳明娟來帶同伊前往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程序之事實。 2 寶雅興業有限公司登記卷 寶雅興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3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寶雅興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寶雅興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506張,全部退票金額311,399,341元 4 寶雅興業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寶雅興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12筆進項紀錄,而無銷項紀錄,故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5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903號起訴書 一、佐證公司登記負責人忻均耀係因年籍不詳之人而同意擔任寶雅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二、佐證寶雅興業有限公司之支票開立後,收受票據之人提示票據均遭退票而受有損害之事實。 6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2270號、偵緝字第1577號起訴書 一、佐證寶雅興業有限公司自104年8月起至105年3月止,退票張數達481張,全部跳票金額高達208,264,694元,並於104年9月11日起通報為拒絕往來戶等事實。 二、佐證寶雅興業有限公司之支票開立後,收受票據之人提示票據均遭退票之事實。 7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226號起訴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780號起訴書 佐證寶雅興業有限公司之支票為芭樂票,並為詐欺集團在市面上販售,一張售價約6,000元至8,000元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2東雁實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證人曾世濤之證述 證述係譚文雄找伊擔任東雁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每天提供200元供其生活花費之事實。 2 東雁實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卷 東雁實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3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東雁實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東雁實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478張,全部退票金額232,461,869元 4 東雁實業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東雁實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7筆進項紀錄,而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5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096號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404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416號、第6417號不起訴處分書 佐證東雁實業有限公司之支票開立後,收受票據之人提示票據均遭退票而受有損害,故東雁實業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3瑜亮國際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瑜亮國際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卷 瑜亮國際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瑜亮國際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瑜亮國際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408張,全部退票金額308,808,330元 3 瑜亮國際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瑜亮國際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20筆進項紀錄,而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823號起訴書、106年度偵緝字第1964號起訴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034號、第8790號起訴書 佐證瑜亮國際有限公司之支票開立後,收受票據之人提示票據均遭退票而受有損害,故瑜亮國際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4翔源企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翔源企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卷 翔源企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翔源企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宏頁公司全部退票張數593張,全部退票金額165,580,302元 3 翔源企業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翔源企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無任何進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1372號起訴書 一、佐證公司登記負責人張竣傑係因年籍不詳綽號「阿翔」之人表示願意支付酬金10萬元,因需錢孔急而同意擔任翔源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二、佐證翔源企業有限公司支票開立後,收受票據之人提示票據遭退票而受有損害,故翔源企業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5逸明興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逸明興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卷 逸明興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逸明興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逸明興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494張,全部退票金額198,624,653元 3 逸明興業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逸明興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無任何進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823號起訴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172號起訴書、第107年度偵緝字第1001號、第1002號起訴書 一、佐證逸明興業有限公司之支票開立後,收受票據之人提示票據均遭退票而受有損害,故逸明興業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之事實。 二、佐證逸明興業有限公司自105年12月19日起至106年3月1日止,退票張數達447張,全部跳票金額高達181,612,655元,並於106年1月13日起通報為拒絕往來戶等事實。 5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續字第92號起訴書 佐證逸明興業有限公司之支票開立後,收受票據之人提示票據遭退票而受有損害,故逸明興業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6科妍實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科妍實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卷 科妍實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科妍實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科妍實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201張,全部退票金額74,765,573元 3 科妍實業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科妍實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因僅4筆進項紀錄,而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823號起訴書 佐證科妍實業有限公司之支票開立後,收受票據之人提示票據遭退票而受有損害,故科妍實業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7友達實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友達實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卷 友達實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友達實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友達實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491張,全部退票金額216,497,336元 3 友達實業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友達實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進項紀錄共計僅7筆,而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1528號起訴書 一、佐證公司登記負責人徐福來係因年籍不詳綽號「小胖」之人委託,而同意擔任友達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二、佐證友達實業有限公司支票開立後,收受票據之人提示票據遭退票而受有損害,故友達實業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等事實。 5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687號、第12167號起訴書 佐證友達實業有限公司支票開立後,收受票據之人提示票據遭退票而受有損害,故友達實業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8南帝國際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南帝國際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卷 南帝國際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南帝國際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南帝國際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349張,全部退票金額229,247,528元 3 南帝國際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南帝國際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進項紀錄共計僅3筆,而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本署106年度偵字第14737號、第14738號起訴書 該案被告邱詩婷、石中倩因缺錢花用,而以6,000元之代價向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購得南帝國際有限公司之支票,嗣後經執票人提示不獲兌現,執票人因而受有損害,故該支票屬芭樂票性質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9安新電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安新電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卷 安新電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安新電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安新電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474張,全部退票金額226,412,871元 3 安新電業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安新電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5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續字第1號起訴書 該案被告陳翰陞有使用支票之需求,透過被告張耀一之介紹而認識芭樂票集團成員綽號「阿倫」之人,而以每張代價8,000元之價格取得安新電業有限公司支票,嗣後收受票據之人執票提示不獲兌現而受有損害,佐證安新電業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等事實。 5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2號起訴書 該案被告林淑芬自不詳來源處取得安新電業有限公司之支票,嗣後執票人持安新電業有限公司支票提示未獲付款而受有損害,佐證安新電業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10藝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證人張家維之證述 一、證述伊之所以擔任藝新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係一位綽號「阿妹仔」之人叫伊擔任的,伊並有取得45,000元之報酬,而藝新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及帳戶之申請等事項,都是綽號「阿妹仔」之人去處理之事實。 二、證述綽號「阿妹仔」之人是被告蔣佳修女朋友之事實。 2 藝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卷 藝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3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藝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藝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412張,全部退票金額156,180,898元 4 藝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藝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12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5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988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2510號不起訴處分書 執票人持藝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支票提示未獲付款而受有損害,佐證藝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之事實。 6 本署106年度偵緝字第1281號不起訴處分書 證明公司登記負責人黃聖峰為藝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形式登記負責人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11鉅佳興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鉅佳興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卷 鉅佳興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鉅佳興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鉅佳興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176張,全部退票金額72,595,662元 3 鉅佳興業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鉅佳興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無任何進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6號起訴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8540號不起訴處分書 執票人持鉅佳興業有限公司支票提示未獲付款而受有損害,佐證鉅佳興業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12冠優國際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證人林麗禎之證述 證述被告劉芯瑜為伊女兒之事實。 2 證人李心渝之證述、冠優國際有限公司支票2張 證述從友人「阿展」處取得之冠優國際有限公司支票2張,嗣均跳票共計100萬元,佐證執票人受有損害等事實。 3 證人張玲玲之證述、冠優國際有限公司支票1張 證述從友人余志文處取得之冠優國際有限公司支票1張跳票共計168,000元,佐證執票人受有損害等事實。 4 證人黃凌司之證述、冠優國際有限公司支票3張 證述從友人林忠智處取得之冠優國際有限公司支票3張跳票共計1,424,500元,佐證執票人受有損害等事實。 5 證人張遠志之證述、冠優國際有限公司支票1張 證述從友人趙守岳處取得之冠優國際有限公司支票1張跳票共計471,200元,佐證執票人受有損害等事實。 6 冠優國際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卷 冠優國際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7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冠優國際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冠優國際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106張,全部退票金額49,070,908元 8 冠優國際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冠優國際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無任何進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9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517號不起訴處分書 執票人持冠優國際有限公司支票提示未獲付款而受有損害,佐證冠優國際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13瑋誠興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瑋誠興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卷 瑋誠興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瑋誠興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瑋誠興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270張,全部退票金額173,411,288元 3 瑋誠興業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瑋誠興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5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649號起訴書 執票人持瑋誠興業有限公司支票提示未獲付款而受有損害,佐證瑋誠興業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之事實。 5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029號起訴書 佐證瑋誠興業有限公司之支票存款帳戶,於108年4月5日即經公告拒絕往來戶且迄108年5月10日止,該帳戶遭退票之支票已達251張,退票金額則高達160,512,570元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14柏司特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柏司特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卷 柏司特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柏司特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柏司特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479張,全部退票金額284,099,203元 3 柏司特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柏司特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1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687號、第12167號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45號起訴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22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佐證柏司特有限公司支票開立後,收受票據之人提領票據遭退票而受有損害,故柏司特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等事實。 5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070號起訴書 該案被告蔡素芬以每張8,000元之代價購入柏司特有限公司之支票,嗣後收受票據之人提示票據遭退票而受有損害,故柏司特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15健山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健山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卷 健山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健山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健山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254張,全部退票金額113,549,434元 3 健山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健山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1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070號起訴書 該案被告蔡素芬以每張8,000元之代價購入健山有限公司之支票,嗣後收受票據之人提示票據遭退票而受有損害,故健山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等事實。 5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435號起訴書 該案被告柯承瑋以不詳價格之代價購入健山有限公司之支票,嗣後收受票據之人提示票據遭退票而受有損害,故健山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16維芯實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維芯實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卷 維芯實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維芯實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維芯實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175張,全部退票金額631,017,126元 3 維芯實業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維芯實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2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本署106年度偵字第14737號、第14738號起訴書 該案被告邱詩婷、石中倩因缺錢花用,而以6,000元之代價向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購得維芯實業有限公司之支票,嗣後經執票人提示不獲兌現而受有損害,故該支票屬芭樂票性質等事實。 5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404號不起訴處分書 佐證維芯實業有限公司支票開立後,收受票據之人提示票據遭退票而受有損害,故維芯實業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17振翊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證人許定源之證述 證述伊因為一位監獄裡認識之流氓而被迫擔任振翊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然有關該公司帳戶、印鑑及存摺等物品伊均沒有經手等事實。 2 振翊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卷 振翊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3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振翊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振翊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235張,全部退票金額150,035,065元 4 振翊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振翊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5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5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823號起訴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404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續字第92號起訴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364號、偵字第5893號起訴書 佐證振翊有限公司之支票開立後,收受票據之人提示票據均遭退票而受有損害,故振翊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18拓雅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證人陳孟析之證述 證述伊並不知悉有擔任拓雅 有限公司股東之事實。 2 證人李怡儒之證述 證述原名李珈禛,伊根本不知道被登記作為拓雅有限公司負責人這件事之事實。 3 證人嚴昱傑之證述 證述從來往客戶處取得之拓雅有限公司支票1張跳票共計134,000元,佐證執票人受有損害等事實。 4 拓雅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卷 拓雅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5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拓雅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拓雅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448張,全部退票金額185,211,711元 6 拓雅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拓雅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2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7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034號、第8790號起訴書 佐證拓雅有限公司之支票開立後,收受票據之人提示票據遭退票而受有損害,故拓雅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19晴境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證人陳孟析之證述 一、證述係被告吳明娟找伊擔任晴境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按月支付伊5,000元至1萬元不等作為報酬之事實。 二、證述後續有關晴境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報稅、申請銀行帳戶存摺、甲存帳戶存摺、支票以及轉讓與後手等事項亦是由被告吳明娟協助伊處理等事實。 2 晴境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卷 晴境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3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晴境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晴境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513張,全部退票金額316,339,719元 4 晴境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晴境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1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5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404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364號、偵字第5893號起訴書、本署106年度偵字第27465號起訴書 佐證晴境有限公司之支票開立後,收受票據之人提示票據均遭退票而受有損害,故晴境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20翔勝興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翔勝興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卷 翔勝興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翔勝興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翔勝興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336張,全部退票金額134,584,503元 3 翔勝興業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翔勝興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4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2號起訴書 該案被告林淑芬自不詳來源取得翔勝興業有限公司之支票,嗣後執票人持翔勝興業有限公司支票提示未獲付款而受有損害,佐證翔勝興業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之事實。 5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7號起訴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916號起訴書 一、佐證翔勝興業有限公司之支票開立後,收受票據之人提示票據均遭退票而受有損害,故翔勝興業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之事實。 二、翔勝興業有限公司於106年4月14日因大量跳票而經通報拒絕往來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21溫飾國際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簡麗虹之供述 一、供稱莊尚豪為伊姊夫,但伊不知為何莊尚豪會擔任溫飾公司現金股款繳納之人之事實。 二、供稱伊擔溫飾國際公司、元象光電公司向出租人承租房屋等事實。 2 溫飾國際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卷 溫飾國際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3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溫飾國際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溫飾國際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286張,全部退票金額122,384,868元 4 溫飾國際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溫飾國際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4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5 本署107年度偵字第13219號起訴書 該案被告施文欽因受年籍不詳之人招待食宿(折合約5,000元之代價),而擔任溫飾國際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之事實。 6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364號、偵字第5893號起訴書 佐證溫飾國際有限公司之支票開立後,收受票據之人提示票據遭退票而受有損害,故溫飾國際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22英耀達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英耀達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卷 英耀達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英耀達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英耀達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490張,全部退票金額199,524,386元 3 英耀達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英耀達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1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255號起訴書 一、該案被告林沂鋒因為年籍不詳之人以不詳之代價,而同意擔任英耀達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之事實。 二、佐證英耀達公司於106年7月17日起,即陸續遭銀行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且係呈現拒絕往來情形等事實。 5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續字第1號起訴書 該案被告陳翰陞有使用支票之需求,透過被告張耀一之介紹而認識芭樂票集團成員綽號「阿倫」之人,而以每張代價8,000元之價格取得英耀達有限公司支票,嗣後收受票據之人執票提示不獲兌現而受有損害,佐證英耀達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等事實。 6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416號、第6417號不起訴處分書 佐證英耀達有限公司之支票開立後,收受票據之人提示票據遭退票而受有損害,故英耀達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23曜源實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證人陳孟析之證述 證述被告吳明娟透過伊而詢問伊胞妹陳羽琪是否願意擔任曜源實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陳羽琪同意擔任後透過伊拿了9萬元之報酬交給陳羽琪等事實。 2 證人陳羽琪之證述 一、證述伊透過胞姊陳孟析而認識被告吳明娟,因而擔任曜源實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並獲得報酬約近10萬元之事實。 二、證述伊僅係依照被告吳明娟之指示而配合公司設立登記,以及申請銀行存摺、甲存帳戶及支票帳戶等事實。 3 曜源實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卷 曜源實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4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博曜源實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曜源實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333張,全部退票金額131,426,073元 5 曜源實業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曜源實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4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6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2號起訴書 該案被告林淑芬自不詳來源取得曜源實業有限公司之支票,嗣後執票人持曜源實業有限公司支票提示未獲付款而受有損害,佐證曜源實業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24宏凱實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宏凱實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卷 宏凱實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宏凱實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宏凱實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593張,全部退票金額435,848,405元 3 宏凱實業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宏凱實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6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070號起訴書 佐證該案被告蔡素芬以每張8,000元之代價購入宏凱實業有限公司之支票,嗣後收受票據之人提示票據遭退票而受有損害,故宏凱實業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25冠騰工程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冠騰工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卷 冠騰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冠騰工程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冠騰工程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158張,全部退票金額75,543,277元 3 冠騰工程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冠騰工程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2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688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478號不起訴處分書 佐證冠騰工程有限公司之支票開立後,收受票據之人提示票據均遭退票而受有損害,故冠騰工程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26品宇國際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證人陳博宇之證述、提供被告蔣佳修LINE群組大頭貼相片1張 一、證述係因為被告蔣佳修及綽號「中哥」之人找伊擔任一家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願意給與伊7、8萬元之報酬,伊才同意擔任品宇國際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之事實。 二、有關品宇國際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請領帳戶等事宜,都是被告蔣佳修及綽號「中哥」之人陪同伊前往處理等事實。 2 品宇國際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卷 品宇國際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3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品宇國際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品宇國際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215張,全部退票金額136,308,948元 4 品宇國際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品宇國際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1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5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517號不起訴處分書 執票人持品宇國際有限公司支票提示未獲付款而受有損害,佐證品宇國際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27廣欣事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廣欣事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卷 廣欣事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廣欣事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廣欣事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342張,全部退票金額194,038,580元 3 廣欣事業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廣欣事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3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823號起訴書、108年度偵字第16988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202號起訴書 佐證廣欣事業有限公司之支票開立後,收受票據之人提示票據均遭退票而受有損害,故廣欣事業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28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證人陳玉香之證述、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支票9張 證述從友人趙守岳處取得之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支票9張,嗣均跳票共計3,298,000元,佐證執票人受有損害等事實。 2 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卷 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3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346張,全部退票金額206,885,163元 4 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1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5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517號不起訴處分書 執票人持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支票提示未獲付款而受有損害,佐證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29祥發電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祥發電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卷 祥發電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祥發電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祥發電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174張,全部退票金額155,166,799元 3 祥發電業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祥發電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無任何進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517號不起訴處分書 執票人持祥發電業有限公司支票提示未獲付款而受有損害,佐證祥發電業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30廣澤通信企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廣澤通信企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卷 廣澤通信企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廣澤通信企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廣澤通信企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149張,全部退票金額118,483,179元 3 廣澤通信企業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廣澤通信企業有限公司,雖有2104筆之進項以及534筆銷項紀錄,然嗣後已轉手與本件芭樂票集團之人,而已為芭樂票集團成員用以對外販售芭樂票之事實。 4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14號起訴書 佐證廣澤通信企業有限公司之支票開立後,收受票據之人提示票據遭退票而受有損害,故廣澤通信企業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之事實。 5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222號起訴書 佐證廣澤通信企業有限公司之支票開立後,收受票據之人提示票據遭退票而受有損害,故廣澤通信企業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之事實。 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486號不起訴處分書 佐證廣澤通信企業有限公司之支票開立後,收受票據之人提示票據遭退票而受有損害,故廣澤通信企業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31鴻立建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鴻立建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卷 鴻立建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鴻立建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鴻立建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33張,全部退票金額39,191,750元 3 鴻立建設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鴻立建設有限公司雖有714筆之進項以及28筆銷項紀錄,然嗣後已轉手與本件芭樂票集團之人,而已為芭樂票集團成員用以對外販售芭樂票犯罪事實一(一)編號32元象企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簡麗虹之供述 供稱伊擔溫飾國際公司、元 象光電公司向出租人承租房屋之連帶保證人等事實。 2 元象企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卷 元象企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3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元象企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元象企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514張,全部退票金額171,747,427元 4 元象企業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元象企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1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5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823號起訴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續字第92號起訴書 佐證元象企業有限公司之支票開立後,收受票據之人提示票據均遭退票而受有損害,故元象企業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33晨楊實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晨楊實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卷 晨楊實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晨楊實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晨楊實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174張,全部退票金額69,926,538元 3 晨楊實業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晨楊實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4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14號不起訴處分書 該案被告游鴻秋表示係因為證件遺失而為人拿去作為晨楊實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34達研光技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達研光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卷 達研光技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達研光技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達研光技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69張,全部退票金額41,402,710元 3 達研光技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達研光技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無任何進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36皇佳興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皇佳興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卷 皇佳興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皇佳興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皇佳興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266張,全部退票金額93,098,070元 3 皇佳興業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皇佳興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3筆進項紀錄及3筆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416號、第6417號不起訴處分書 佐證皇佳興業有限公司之支票開立後,收受票據之人提示票據遭退票而受有損害,故皇佳興業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37擎亞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擎亞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卷 擎亞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擎亞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擎亞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565張,全部退票金額203,761,462元 3 擎亞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擎亞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1筆進項紀錄、72筆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續字第1號起訴書 該案被告陳翰陞有使用支票之需求,透過被告張耀一之介紹而認識芭樂票集團成員綽號「阿倫」之人,而以每張代價8,000元之價格取得擎亞有限公司支票,嗣後收受票據之人執票提示不獲兌現而受有損害,佐證擎亞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等事實。 5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2號起訴書 該案被告林淑芬自不詳來源取得擎亞有限公司之支票,嗣後執票人持擎亞有限公司支票提示未獲付款而受有損害,佐證擎亞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之事實。 6 本署107年度偵緝字第926號起訴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70號起訴書 佐證擎亞有限公司之支票開立後,收受票據之人提示票據均遭退票而受有損害,故擎亞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38喬軒國際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喬軒國際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卷 喬軒國際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喬軒國際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喬軒國際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274張,全部退票金額169,705,912元 3 喬軒國際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喬軒國際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無任何進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014號起訴書 佐證喬軒國際有限公司之支票開立後,收受票據之人提示票據遭退票而受有損害,故喬軒國際有限公司之支票屬芭樂票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39伊果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伊果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伊果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伊果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伊果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 634張,全部退票金額263,699,025元 3 伊果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伊果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5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本署107年度調偵字第3520號簡易判決處刑書 一、該案被告吳明祥為供稱為人頭而擔任伊果有限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二、伊果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共計258萬元,嗣後經提示遭退票,執票人因而受有損害之事實。 5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916號起訴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2號起訴書 一、伊果有限公司自106年5月5日即被通報為拒絕往來戶,並於106年5月12日即開始退票之事實。 二、伊果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共計38萬元,嗣後經提示遭退票,執票人因而受有損害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40金暘昇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金暘昇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金暘昇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金暘昇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金暘昇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364張,全部退票金額2,939,546,978元 3 金暘昇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金暘昇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1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595號起訴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004號刑事判決 一、佐證金暘昇公司無實際經營,故無進銷項紀錄之事實。 二、於該案金暘昇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2,716,300萬元,嗣後經提示遭退票,佐證執票人因此受有損害之事實。 三、該案被告因使用芭樂票而被判決詐欺取財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41俊弘舍計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俊弘舍計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俊弘舍計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俊弘舍計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俊弘舍計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299張,全部退票金額214,653,090元 3 俊弘舍計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俊弘舍計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1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本署108年度偵字第36911號、109年度偵字第7252號不起訴處分書類 一、佐證邱明俊因他人而擔任俊弘舍計公司掛名負責人之事實。 二、於該案俊弘舍計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共計10,689,010萬元,嗣後經提示遭退票,佐證執票人因此受有損害之事實。 5 本署109年度偵字第26765號不起訴處分書 佐證俊弘舍計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俊弘舍計有限公司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42絢庭舍計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絢庭舍計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絢庭舍計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絢庭舍計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絢庭舍計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327張,全部退票金額192,747,872元 3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11年8月15日資理字第1110003870號函所檢附之進銷項調檔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 證明查無絢庭舍計有限公司任何進銷項資料之紀錄,可知絢庭舍計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3892號起訴書 於該案被告所使用明造俊舍有限公司、絢庭舍計有限公司之芭樂票而遭起訴詐欺,佐證有人因此受有損害等事實。 5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544號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693號刑事判決 一、該案被告因使用鴻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聖瑞工程有限公司、絢庭舍計有限公司支票而被判決詐欺取財,及執票人因此受有損害等事實。 二、鴻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聖瑞工程有限公司、絢庭舍計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被認定為芭樂票性質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43重銨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重銨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重銨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重銨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重銨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673張,全部退票金額277,916,789元 3 重銨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重銨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14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950號起訴書、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88號刑事判決 佐證重銨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重銨有限公司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 5 本署108年度偵字第30691號不起訴處分書 佐證重銨有限公司、晴境有限公司、溫飾國際有限公司、南帝國際有限公司、芸軒企業有限公司及德源事業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44虹暉照明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虹暉照明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虹暉照明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虹暉照明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虹暉照明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130張,全部退票金額91,367,180元 3 虹暉照明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虹暉照明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9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1566號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緝字第16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調偵字第31號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104年度審簡字第429號刑事判決 佐證虹暉照明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45瀚瑋照明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瀚瑋照明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瀚瑋照明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瀚瑋照明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瀚瑋照明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551張,全部退票金額252,405,511元 3 瀚瑋照明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瀚瑋照明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3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續字第443號起訴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784號刑事判決 佐證瀚瑋照明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46諾葳企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諾葳企業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諾葳企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諾葳企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諾葳企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496張,全部退票金額257,686,635元 3 諾葳企業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諾葳企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1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703號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837號刑事判決 一、佐證該案被告林永村擔任諾葳企業有限公司人頭之事實。 二、佐證諾葳企業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 5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722號不起訴處分書 佐證諾葳企業有限公司、豪宇實業有限公司、嘉瑄國際有限公司、杰旭企業有限公司、儷台實業有限公司及笙寶企業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47聯銾國際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聯銾國際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聯銾國際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聯銾國際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聯銾國際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342張,全部退票金額224,758,619元 3 聯銾國際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聯銾國際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9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869號起訴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97號刑事判決 一、佐證旭光有限公司、聯銢國際有限公司及元象企業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 二、佐證上揭公司支票能夠以不詳之代價取得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48豪宇實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豪宇實業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豪宇實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豪宇實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豪宇實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535張,全部退票金額548,551,926元 3 豪宇實業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豪宇實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5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722號不起訴處分書 佐證諾葳企業有限公司、豪宇實業有限公司、嘉瑄國際有限公司、杰旭企業有限公司、儷台實業有限公司及笙寶企業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 5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920號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672號刑事判決 一、擔任豪宇實業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紀芸潔表示係以每月20,000元之對價,而願意擔任豪宇實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之事實。 二、佐證豪宇實業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49三鑫興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三鑫興業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三鑫興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三鑫興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三鑫興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280張,全部退票金額180,045,203元 3 三鑫興業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三鑫興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10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502號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96號刑事判決 擔任三鑫興業有限公司之登 記負責人謝王琪係以15,000元之對價,而願意擔任三鑫興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之事實。 5 本署105年度偵字第31465號起訴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34號刑事判決 佐證三鑫興業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50冠淂開發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冠淂開發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冠淂開發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冠淂開發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冠淂開發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219張,全部退票金額220,611,728元 3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11年8月15日資理字第1110003870號函所檢附之進銷項調檔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 證明查無冠淂開發有限公司任何進銷項資料之紀錄,可知冠淂開發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090號起訴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467號刑事判決 一、佐證擔任冠淂開發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邱耀泉係以700元之對價,而願意擔任冠淂開發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之事實。 二、佐證冠淂開發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51煜達照明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煜達照明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煜達照明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煜達照明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煜達照明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93張,全部退票金額31,639,220元 3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11年8月15日資理字第1110003870號函所檢附之進銷項調檔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 證明查無煜達照明有限公司任何進銷項資料之紀錄,可知煜達照明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354號不起訴處分書 佐證煜達照明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52儷台實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儷台實業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儷台實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儷台實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儷台實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386張,全部退票金額360,378,256元 3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11年8月15日資理字第1110003870號函所檢附之進銷項調檔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 證明查無儷台實業有限公司任何進銷項資料之紀錄,可知儷台實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722號不起訴處分書 佐證諾葳企業有限公司、豪宇實業有限公司、嘉瑄國際有限公司、杰旭企業有限公司、儷台實業有限公司及笙寶企業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 5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060號起訴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22號刑事判決 一、佐證儷台實業有限公司及潔芯國際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 二、佐證上揭屬於芭樂票性質之支票,係透由報紙廣告刊登出售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53萬財寶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萬財寶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萬財寶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萬財寶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萬財寶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189張,全部退票金額98,501,352元 3 萬財寶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萬財寶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雖有102筆僅項紀錄,但進項總金額僅181,465元,卻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本署106年度偵字第16128號不起訴處分書 佐證擔任萬財寶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王偉信係因罹有中度精神障礙而受騙擔任上揭公司登記負責人之事實。 5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53號起訴書、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3號刑事判決 一、佐證安新電業有限公司、萬財寶有限公司及擎亞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 二、佐證上揭性質屬於芭樂票之支票,於106年間在市場販售之價格至少7,000元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54芸軒企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芸軒企業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芸軒企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芸軒企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芸軒企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254張,全部退票金額125,360,171元 3 芸軒企業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芸軒企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4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本署108年度偵字第30691號不起訴處分書 佐證重銨有限公司、晴境有限公司、溫飾國際有限公司、南帝國際有限公司、芸軒企業有限公司及德源事業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55美家實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美家實業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美家實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美家實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美家實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551張,全部退票金額514,838,767元 3 美家實業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美家實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1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9586號不起訴處分書 佐證美家實業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係由人頭謝金緣擔任之事實。 5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調偵字第94號起訴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452號刑事判決 佐證美家實業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56笙寶企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笙寶企業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笙寶企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笙寶企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笙寶企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495張,全部退票金額218,825,059元 3 笙寶企業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笙寶企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3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722號不起訴處分書 佐證諾葳企業有限公司、豪宇實業有限公司、嘉瑄國際有限公司、杰旭企業有限公司、儷台實業有限公司及笙寶企業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 5 本署109年度偵字第20258號起訴書 佐證笙寶企業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係由人頭王正文擔任之事實。 6 本署105年度偵緝字3212號、3213號、第3214號及第3215號、臺灣新北地方106年度易字第998號刑事判決 佐證笙寶企業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57葦創實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葦創實業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葦創實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葦創實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葦創實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383張,全部退票金額260,303,368元 3 葦創實業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葦創實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4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本署106年度偵字第460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845號刑事判決 一、佐證擔任葦創實業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林勝偉係以5,000元之對價,而願意擔任葦創實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之事實。 二、佐證葦創實業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 5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647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493號刑事判決 佐證葦創實業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 6 本署105年度偵字第34574號、106年度偵字第8752號起訴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211號刑事判決 佐證旭銧有限公司、葦創實業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58遠弘開發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遠弘開發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遠弘開發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遠弘開發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遠弘開發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79張,全部退票金額72,877,850元 3 遠弘開發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遠弘開發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20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621號、第34051號起訴書 一、佐證遠弘開發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 二、佐證能於市場上以現金購買方式取得遠弘開發有限公司支票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59樺碩國際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樺碩國際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樺碩國際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樺碩國際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樺碩國際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232張,全部退票金額128,107,576元 3 樺碩國際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樺碩國際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3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1923號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一、佐證擔任樺碩國際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莊瑞濱係以20,000元之對價,而願意擔任樺碩國際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之事實。 二、佐證樺碩國際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 5 本署107年度調偵字第3186號、第3199號不起訴處分書 佐證樺碩國際有限公司、伊果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票據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60原砌企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原砌企業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原砌企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原砌企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原砌企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211張,全部退票金額174,068,710元 3 原砌企業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原砌企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6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225號起訴書 佐證原砌企業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61傑瑞光電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傑瑞光電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傑瑞光電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傑瑞光電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傑瑞光電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219張,全部退票金額100,815,432元 3 傑瑞光電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傑瑞光電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2筆無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2594號不起訴處分書 佐證傑瑞光電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 5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692號起訴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易字第221號刑事判決 佐證傑瑞光電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62德創光研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德創光研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德創光研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德創光研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德創光研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110張,全部退票金額62,688,595元 3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11年8月15日資理字第1110003870號函所檢附之進銷項調檔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 證明查無德創光研有限公司任何進銷項資料之紀錄,可知德創光研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7521號等起訴書 佐證德創光研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63埼輝國際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埼輝國際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埼輝國際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埼輝國際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埼輝國際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6張,全部退票金額6,450,000元 3 埼輝國際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埼輝國際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2筆進項紀錄、1筆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0325號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79號刑事判決 佐證埼輝國際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 5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緝續字第4號追加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佐證埼輝國際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64神舟國際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神舟國際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神舟國際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神舟國際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神舟國際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433張,全部退票金額244,311,762元 3 神舟國際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神舟國際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1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374號不起訴處分書 佐證神舟國際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65源富照明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源富照明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源富照明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源富照明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源富照明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14張,全部退票金額16,301,300元 3 源富照明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源富照明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14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621號、第34051號起訴書 佐證源富照明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該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4至187號應更正為源富照明有限公司)犯罪事實一(一)編號66杰旭企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杰旭企業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杰旭企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杰旭企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杰旭企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183張,全部退票金額70,371,137元 3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11年8月15日資理字第1110003870號函所檢附之進銷項調檔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 證明查無杰旭企業有限公司任何進銷項資料之紀錄,可知杰旭企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722號不起訴處分書 佐證諾葳企業有限公司、豪宇實業有限公司、嘉瑄國際有限公司、杰旭企業有限公司、儷台實業有限公司及笙寶企業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 5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061號不起訴處分書 佐證杰旭企業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67金耀光學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金耀光學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金耀光學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金耀光學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金耀光學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35張,全部退票金額16,660,441元 3 金耀光學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金耀光學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3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517號不起訴處分書 佐證金耀光學有限公司、品宇國際有限公司、冠優國際有限公司、佑誠國際有限公司及祥發電業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票據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 5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524號不起訴處分書 佐證金耀光學有限公司、品宇國際有限公司及冠優國際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68凱碩國際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凱碩國際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凱碩國際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凱碩國際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凱碩國際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502張,全部退票金額202,851,894元 3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11年8月15日資理字第1110003870號函所檢附之進銷項調檔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 證明查無凱碩國際有限公司任何進銷項資料之紀錄,可知凱碩國際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本署105年度偵字第8383號起訴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68號刑事判決 佐證凱碩國際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 5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178號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00號刑事判決 佐證凱碩國際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69聖紘國際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聖紘國際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聖紘國際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聖紘國際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聖紘國際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541張,全部退票金額191,512,269元 3 聖紘國際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聖紘國際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4筆無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本署105年度偵緝字第3143號起訴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258號刑事判決 一、佐證擔任聖紘國際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張英豪係人頭之事實。 二、佐證聖紘國際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 5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647號起訴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493號刑事判決 佐證聖紘國際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70旭銧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旭銧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旭銧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旭銧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旭銧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576張,全部退票金額352,933,758元 3 旭銧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旭銧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1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本署105年度偵字第34574號、106年度偵字第8752號起訴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211號刑事判決 佐證旭銧有限公司、葦創實業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71德源事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德源事業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德源事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德源事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德源事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168張,全部退票金額155,009,945元 3 德源事業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德源事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4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本署108年度偵字第30691號不起訴處分書 佐證重銨有限公司、晴境有限公司、溫飾國際有限公司、南帝國際有限公司、芸軒企業有限公司及德源事業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72清麗國際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清麗國際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清麗國際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清麗國際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清麗國際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433張,全部退票金額204,787,872元 3 清麗國際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清麗國際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1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1126號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794號刑事判決 一、佐證擔任清麗國際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陳文彬係人頭之事實。 二、佐證清麗國際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 5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5年度調偵緝字第163號起訴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號刑事判決 佐證清麗國際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73翔森國際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翔森國際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翔森國際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翔森國際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翔森國際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570張,全部退票金額309,608,852元 3 翔森國際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翔森國際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2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28號起訴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簡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佐證翔森國際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 5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3082號不起訴處分書 佐證翔森國際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74潔芯國際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潔芯國際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潔芯國際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潔芯國際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潔芯國際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351張,全部退票金額141,444,526元 3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11年8月15日資理字第1110003870號函所檢附之進銷項調檔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 證明查無潔芯國際有限公司任何進銷項資料之紀錄,可知潔芯國際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060號起訴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22號刑事判決 佐證潔芯國際有限公司、儷台實業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 5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調偵緝字第5號、第6號起訴書 佐證潔芯國際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75嘉瑄國際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嘉瑄國際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嘉瑄國際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嘉瑄國際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嘉瑄國際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463張,全部退票金額213,967,510元 3 嘉瑄國際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嘉瑄國際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2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722號不起訴處分書 佐證諾葳企業有限公司、豪宇實業有限公司、嘉瑄國際有限公司、杰旭企業有限公司、儷台實業有限公司及笙寶企業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 5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107號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653號刑事判決 一、佐證從報紙分類廣告即可以7,000元之代價購買到屬於芭樂票性質之嘉瑄國際有限公司之支票之事實。 二、佐證嘉瑄國際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76品瑄國際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品瑄國際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品瑄國際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品瑄國際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品瑄國際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111張,全部退票金額44,678,981元 3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11年8月15日資理字第1110003870號函所檢附之進銷項調檔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 證明查無品瑄國際有限公司任何進銷項資料之紀錄,可知品瑄國際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77佳芯國際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佳芯國際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佳芯國際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佳芯國際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佳芯國際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1張,全部退票金額430,000元 3 佳芯國際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佳芯國際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51筆進項紀錄、4筆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1730號起訴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164號刑事判決 一、佐證佳芯國際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何金圳係以代價5,000元即擔任公司人頭之事實。 二、佐證佳芯國際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78承勳實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承勳實業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承勳實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承勳實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承勳實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318張,全部退票金額204,795,424元 3 承勳實業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承勳實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2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832號、110年營偵字第102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616號不起訴處分書 佐證承勳實業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79軒霆國際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軒霆國際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軒霆國際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軒霆國際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軒霆國際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80張,全部退票金額40,962,845元 3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11年8月15日資理字第1110003870號函所檢附之進銷項調檔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 證明查無軒霆國際有限公司任何進銷項資料之紀錄,可知軒霆國際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80明造俊舍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明造俊舍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明造俊舍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明造俊舍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明造俊舍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111張,全部退票金額135,089,890元 3 明造俊舍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明造俊舍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1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3892號起訴書 於該案被告所使用明造俊舍有限公司、絢庭舍計有限公司之芭樂票而遭起訴詐欺,佐證有人因此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81瑞喬企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瑞喬企業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瑞喬企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瑞喬企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瑞喬企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220張,全部退票金額319,903,722元 3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11年8月15日資理字第1110003870號函所檢附之進銷項調檔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 證明查無瑞喬企業有限公司任何進銷項資料之紀錄,可知瑞喬企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076號不起訴處分書 佐證瑞喬企業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82特莉實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特莉實業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特莉實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特莉實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特莉實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116張,全部退票金額 56,387,875元 3 特莉實業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特莉實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僅3筆進項紀錄、無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調偵字第221號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佐證特莉實業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 5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2404號起訴書 佐證特莉實業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83存原企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存原企業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存原企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存原企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存原企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37張,全部退票金額 24,992,812元 3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11年8月15日資理字第1110003870號函所檢附之進銷項調檔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 證明查無存原企業有限公司任何進銷項資料之紀錄,可知存原企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緝字第84號不起訴處分書 一、佐證存原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李瑞葆,係因證件遺失而為人利用擔任公司人頭之事實。 二、佐證存原企業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84金品昇企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金品昇企業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金品昇企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金品昇企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金品昇企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139張,全部退票金額71,545,705元 3 金品昇企業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金品昇企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無進項紀錄、僅1筆銷項紀錄,並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034號、第8790號起訴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號刑事判決 佐證金品昇企業有限公司、拓雅光電有限公司及瑜亮國際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85啓喬實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啓喬實業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啓喬實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啓喬實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啓喬實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36張,全部退票金額 32,638,037元 3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11年8月15日資理字第1110003870號函所檢附之進銷項調檔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 證明查無啓喬實業有限公司任何進銷項資料之紀錄,可知啓喬實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86源枋企業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源枋企業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源枋企業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源枋企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源枋企業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79張,全部退票金額 64,154,910元 3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11年8月15日資理字第1110003870號函所檢附之進銷項調檔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 證明查無源枋企業有限公司任何進銷項資料之紀錄,可知源枋企業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87三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三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三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三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三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28張,全部退票金額19,290,600元 3 三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三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為被告等人自他人接手後,作為芭樂票公司使用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88震葳清潔工程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震葳清潔工程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震葳清潔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震葳清潔工程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震葳清潔工程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31張,全部退票金額 27,072,855元 3 震葳清潔工程有限公司於國稅局進銷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佐證震葳清潔工程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雖78筆進項紀錄、然總金額僅154,403元,卻僅8筆銷項紀錄,故無申請大量發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一)編號89勝弘舍計有限公司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勝弘舍計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 勝弘舍計有限公司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事實。 2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勝弘舍計有限公司退票紀錄1份 勝弘舍計有限公司全部退票張數75張,全部退票金額73,889,751元 3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11年8月15日資理字第1110003870號函所檢附之進銷項調檔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 證明查無勝弘舍計有限公司任何進銷項資料之紀錄,可知勝弘舍計有限公司因無實際經營,無申請大量支票使用之必要,故而帳戶內交易明細係由被告等人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4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82號起訴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64號刑事判決 一、佐證勝弘舍計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吳啓明,係配合綽號「小馬」之人而出借證件擔任公司人頭之事實。 二、佐證勝弘舍計有限公司所開出之支票屬芭樂票性質,並有人接受上揭支票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犯罪事實一中有關被告馮建燈自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取得而對外販售之芭樂票公司之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馮建燈之供稱 一、佐證知悉這些公司之支票會跳票,仍自某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購入此揭支票而對外販售牟利之事實。 二、佐證取得如附表二所列公司支票之每張成本大約1萬1,000元到1萬5,000元,而每張支票對外可以販售2萬到2萬3,000元之事實。 2 明昌商業有限公司、侑昌實業有限公司、聖瑞工程有限公司、欣四季有限公司、銳豐有限公司、藍虹實業有限公司、紅頂傳播有限公司、吉安洋行有限公司、龍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長恆實業有限公司、正得旺有限公司、威丰車業有限公司、晉裕興業有限公司及崴瀚貿易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各1份 佐證此些公司之性質為某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所設立之芭樂票公司之事實。 3 明昌商業有限公司、侑昌實業有限公司、聖瑞工程有限公司、欣四季有限公司、銳豐有限公司、藍虹實業有限公司、紅頂傳播有限公司、吉安洋行有限公司、龍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長恆實業有限公司、正得旺有限公司、威丰車業有限公司、晉裕興業有限公司及崴瀚貿易有限公司退票紀錄各1份 佐證此些公司自銀行申請取得之支票盡屬芭樂票性質之事實。 4 被告馮建燈手機APP LINE軟體翻拍照片1份 佐證被告馮建燈有販售附表二所列公司之芭樂票之事實。 5 證人詹淑梅使用手機APP LINE軟體與被告馮建燈所使用LINE暱稱「張小康」對話照片截圖1份 佐證被告馮建燈有販售附表二所列公司之芭樂票之事實。 6 在被告馮建燈住處扣到計有明昌商業有限公司、崴瀚貿易有限公司、侑昌實業有限公司、聖瑞工程有限公司、欣四季有限公司、銳豐有限公司、藍虹實業有限公司、紅頂傳播有限公司、吉安洋行有限公司、龍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長恆實業有限公司、正得旺有限公司、威丰車業有限公司、晉裕興業有限公司等公司之支票存款帳戶拒絕往來後兌付票據申請書各1份 佐證被告馮建燈有販售附表二所列公司之芭樂票之事實。 7 通訊監察譯文1份 佐證被告馮建燈有從事芭樂票販售之事實。 8 臺灣桃園地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82號起訴書 佐證被告馮建燈所取得之明昌商業有限公司之支票,係屬芭樂票性質之事實。 9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3892號起訴書 佐證被告馮建燈所取得之聖瑞工程有限公司之支票,係屬芭樂票性質之事實。 10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14號起訴書 佐證被告馮建燈所取得之聖瑞工程有限公司、長恆實業有限公司之支票,係屬芭樂票性質之事實。 11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07號不起訴處分書 佐證被告馮建燈所取得之欣四季有限公司之支票,係屬芭樂票性質之事實。 12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222號起訴書 佐證被告馮建燈所取得之銳豐有限公司、長恆實業有限公司之支票,係屬芭樂票性質之事實。 13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84號起訴書 佐證被告馮建燈所取得之藍虹實業有限公司之支票,係屬芭樂票性質之事實。 14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116號不起訴處分書 佐證被告馮建燈所取得之紅頂傳播有限公司之支票,係屬芭樂票性質之事實。 15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616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348號不起訴處分書 佐證被告馮建燈所取得之吉安洋行有限公司之支票,係屬芭樂票性質之事實。 1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486號不起訴處分書 佐證被告馮建燈所取得之長恆實業有限公司之支票,係屬芭樂票性質之事實。 17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77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769號不起訴處分書 佐證被告馮建燈所取得之威丰車業有限公司之支票,係屬芭樂票性質之事實。 18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89號不起訴處分書、109年度偵字第26765號不起訴處分書 佐證被告馮建燈所取得之晉裕興業有限公司之支票,係屬芭樂票性質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二)所列附表三公司之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石宗仁之自白 一、坦承附表三所列之公司為伊所培養信用,這些公司未來將作為販售芭樂票之公司等事實。 二、供述於調查局前往搜索時,情急之下,將包有附表二所列公司之存摺、印章及支票以塑膠袋包裹後丟棄,後經調查官前往陪同找尋已無法尋獲之事實。 三、證述有關培養附表二所 列之芭樂票公司資金來 源係被告林威郎,就是 因為無法再向被告林威 郎借錢,才轉向被告林 熯文借錢;而被告林威 郎亦知悉所借出之款項 係要交給伊作為培養芭 樂票公司信用,並由被告林威郎透過不知情之配偶奚維喬將款項匯給伊等事實。 四、證述被告林威郎於伊出獄後知悉伊仍然在從事芭樂票公司之培養及販賣,仍願意擔任伊之金主,並與伊朋分利潤等事實。 2 被告林威郎之自白 一、供述被告石宗仁於109年出獄後有向伊借款,伊陸續借款給被告石宗仁大約600萬元,並知悉被告石宗仁向伊借款係要用來培養芭樂票公司之事實。 二、供述因為被告曾祥聖有來為被告石宗仁償還積欠之款項,所以當被告石宗仁出獄後要再借款時,伊才會願意將款項借給被告石宗仁之事實。 3 證人奚維喬之證述 證述於109年3月至同年6月間,被告石宗仁有以不動產做設定而前後向林威郎借款660萬元左右,而由林威郎叫伊使用名下彰化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轉出予被告石宗仁等事實。 4 瑞穎國際有限公司、鈊象有限公司、鉅傢有限公司、錡鋐國際有限公司、辰陽光電有限公司及邦特科技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各1份 一、左列公司已完成設立登 記之事實。 二、佐證該帳戶由人頭申請後交給被告石宗仁使用以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5 被告石宗仁陽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帳號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各1份、證人奚維喬彰化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 一、佐證被告石宗仁有向被告林威郎借款,作為培養芭樂票公司之事實。 二、依石宗仁陽信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之計算,於109年3月間起迄至同年6月間,奚維喬彰化銀行帳戶陸續匯出6,604,488元至被告石宗仁陽信銀行帳戶之事實。 6 在被告石宗仁住處扣得之LENOVO筆電1臺(內含與銀行人員之教戰手冊內容1紙;鈊象有限公司、瑞穎光電有限公司、邦特科技有限公司及鉅傢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各1份;瑞穎光電有限公司、錡鋐國際有限公司、鈊象有限公司、鉅傢有限公司、辰陽光電有限公司、邦特科技有限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報表))、辰陽光電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1份 佐證被告石宗仁於出獄後仍從事芭樂票公司之培養之事實。 7 在被告石宗仁住處扣得之隨身碟一個(內有辰陽光電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瑞穎光電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錡鋐國際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鈊象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鉅傢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邦特科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載有瑞穎光電有限公司、鈊象有限公司、邦特科技有限公司、辰陽光電有限公司、鉅傢有限公司各銀行帳戶資料明細文件、錡鋐國際有限公司出租與鉅傢有限公司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佐證被告石宗仁於出獄後仍從事芭樂票公司之培養之事實。 8 被告林威郎手機翻拍照片1份 在被告林威郎所查扣之手機「我的收藏」內扣得錡鋐國際有限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報表),佐證被告林威郎涉犯附表三所列芭樂票公司培養之事實。犯罪事實一(二)所列附表四公司之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石宗仁之自白 一、坦承附表四所列之公司為伊所培養信用,這些公司未來將作為販售芭樂票之公司等事實。 二、供述於調查局前往搜索時,情急之下,將包有附表四所列公司之存摺、印章及支票以塑膠袋包裹後丟棄,後經調查官前往陪同找尋已無法尋獲之事實。 三、證述有關培養附表四所 列之芭樂票公司資金來 源300多萬係源自被告 林熯文,伊也會請被告 林熯文幫忙培養附表四 所列公司之信用,所以 才會將附表四所列公司 之存摺及印鑑交給被告 林熯文,而之後若公司 有賣掉則會再與被告林 熯文分潤等事實。 四、證述被告林熯文使用之手機門號為0000000000號,而在手機內「我的收藏」扣得之公司存摺及交易明細,均是因被告林熯文將款項存入附表四所列公司做金流後培養公司信用後,拍照給被告石宗仁查看,佐證被告石宗仁與林熯文就附表四列所公司共犯詐欺罪嫌之事實。 五、證述在被告林熯文手機內有關附表四所列公司名片、公司登記變更表、存款憑條等照片都是伊傳給被告林熯文的,目的就是方便被告林熯文在做存提款時可以查閱以及紀錄伊與被告林熯文間債務等事實。 2 被告林熯文之供述 一、供稱與被告石宗仁間僅有金錢借貸關係大約134萬元左右之事實。 二、供稱被告何永來有因為要成立澄軒公司、漢葳公司、晶碩公司、嘉傳公司、研驊公司及震葳公司而來向伊借款,每家公司欲借款50萬元,先供稱沒有借任何款項給被告何永來,再翻異前詞稱借給被告何永來至少100萬元,後再改稱應該有答應借款給被告何永來150萬元,然被告何永來因他案執行未到而通緝中,且經核與事實不符。 三、供述被告何永來向伊借款時有說,目的係要做這些公司金流之事實。 3 被告林熯文手機翻拍照片1份(內容包含澄軒公司名片、漢葳公司名片;某存摺內頁顯示多筆與研驊公司、澄軒公司、漢葳公司之交易明細照片;某存摺內頁顯示多筆與漢葳公司、澄軒公司、研驊公司之交易明細照片;信封手寫公司名稱照片;嘉傳公司、研驊公司、晶碩公司、澄軒公司及漢葳公司銀行存摺數本照片;澄軒公司及漢葳公司變更登記表照片、匯款或存款至澄軒國際有限公司、漢葳有限公司、嘉傳有限公司明細數張、載有附表四所列公司名稱之文件數份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92號判決) 一、佐證被告林熯文與被告石宗仁共犯詐欺,亦即由被告林熯文擔任金主,提供資金與被告石宗仁來培養芭樂票公司之事實。 二、其中一張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存款人為被告石宗仁,存入帳號為漢葳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為253,590元,佐證被告石宗仁所述為真之事實。 三、佐證被告林熯文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事實。 4 嘉傳有限公司、窩鎷有限公司、研驊有限公司、晶碩國際有限公司、澄軒國際有限公司及漢葳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各1份 一、左列公司已完成設立登 記之事實。 二、佐證該帳戶由人頭申請後交給被告石宗仁使用以培養不實債信之事實。 5 被告石宗仁陽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帳號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各1份 佐證被告石宗仁陽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帳號內之資金有用作培養澄軒公司及漢葳公司,故有使用澄軒公司、漢葳有限公司之帳戶再把款項匯入陽信銀行帳戶之事實。 6 被告石宗仁所使用三星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翻拍照片1份(在我的收藏資料夾中計有澄軒國際有限公司、晶碩國際有限公司、漢葳有限公司、嘉傳有限公司等存摺帳戶照片) 佐證被告石宗仁於出獄後仍從事附表四所列芭樂票公司培養之事實。 7 在被告石宗仁住處扣得之LENOVO筆電1臺(內含嘉傳有限公司、澄軒國際有限公司、漢葳有限公司、窩鎷有限公司、研驊有限公司、晶碩國際有限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報表))、載有嘉傳有限公司統編與銀行帳戶之手寫草稿1張、窩碼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1份及公司章2顆 佐證被告石宗仁於出獄後仍從事附表四所列芭樂票公司之培養之事實。 8 在被告石宗仁住處扣得之隨身碟一個(內有嘉傳有限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報表)、澄軒國際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漢葳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晶碩國際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載有研驊有限公司銀行開立帳戶明細之文件1份) 佐證被告石宗仁於出獄後仍從事附表四所列芭樂票公司培養之事實。 9 在證人奚維喬處所扣得之隨身碟列印資料 佐證因被告石宗仁向被告林熯文借款培養屬於芭樂票公司之晶碩國際有限公司,而由被告林熯文註記相關金流之事實。

二、按販賣之人頭(空頭)支票,其帳戶內通常並無足夠支付支票金額之存款,跳票之機率甚高,則其販賣「人頭(空頭)支票」予他人使用,對於所販賣之空白支票,係供知情之買受者(或其下手)接續填載金額及發票日期,以完成支票之簽發行為,使生票據法上效力,然後持以向不知情之人(被害人)詐欺,自是知之甚稔(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326

號判決意旨可參)。從而販賣者係與知情而完成支票簽發持以行使之買受者,相互利用其一部行為,以完成其犯罪目的,對於買受者持以行使所犯詐欺罪,自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成立共同正犯。又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6號判決意旨可參)。

三、核被告石宗仁、林威郎、林熯文、曾祥聖、胡貴美、黃熙雪、何永來、馮建燈、吳明娟、劉芯瑜、蔣佳修、簡麗虹、馬德利、林達夫及張皇文就犯罪事實一(一)所列附表一各編號公司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嫌;而被告石宗仁、林威郎及林熯文就犯罪事實一(二)所列附表三、四之部分,則另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同法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等罪嫌;至被告馮建燈就附表一編號4、13、14及31等公司及附表四所列公司,則另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上列被告等人就各自所參與如上揭所示之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詐欺得利未遂罪;或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或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附表一、三及四各編號公司所列「參與者」欄所示被告石宗仁等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附表一、二、三及四所列各編號之犯行,被告石宗仁等人所販售各該公司「芭樂票」之時間、對象、購買「芭樂票」之使用人、與收受該「芭樂票」之被害人各不相同,各被害人被害情況亦異而論,依各編號所為之犯罪乃屬可分,請依附表一、二、三及四所載之公司數目以數罪併罰方式論斷之。有關被告石宗仁、林威郎及林熯文就附表三、四之部分,均已著手於詐欺行為之實施,惟尚未得手,此部分犯罪均屬未遂,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之刑度減輕其刑。末請考量各被告於偵查階段之犯後態度(被告林威郎、曾祥聖就附表一所列公司屬於概括承認,然否認犯罪事實中所擔任之角色;被黃熙雪則是部分否認附表一所列之芭樂票公司及其身為芭樂票大盤商之地位),依被告石宗仁等人是否就犯行予以坦承不諱及有無全部繳回犯罪所得,而各量處適當之刑。

四、至如附表五所載各被告應聲請沒收之物,分別係各被告所有並供犯本件所用或預備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而附表六所列各被告之犯罪所得,除被告已繳回之部分,亦請依法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其餘所查扣之物品,並無證據證明係本件犯罪所得或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聲請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吳秉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順鑫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統計截至111年4月8日止,以下金額均有可能因為時間

經過而增加【陸續跳票】或減少【因時經間過而前面月份跳票之紀錄將不會出現在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退票紀錄中】)編號 公司名稱 登記日期及歷次負責人 資本額及 進銷項 退票起始 日期 迄今合計退票金額 及筆數 涉入者 1 寶雅興業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3.3.18 白雅薰 ↓ 104.4.28 忻均耀 88萬 僅12筆進項紀錄而無銷項紀錄,即代表無實際經營(無需大量使用支票) 104.8.26 311,399,341元 506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林威郎 馮建燈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2 東雁實業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3.3.18 宋雁瀛 ↓ 104.7.28 曾世濤 88萬 僅7筆進項紀錄而無銷項紀錄,即代表無實際經營(無需大量使用支票) 106.7.31 232,461,869元 478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林威郎 黃熙雪 馮建燈 何永來 譚文雄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3 瑜亮國際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3.5.23 劉子瑜 ↓ 104.7.7 陳明欽 88萬 僅20筆進項紀錄而無銷項紀錄,即代表無實際經營(無需大量使用支票) 105.9.10 308,808,330元 408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林威郎 黃熙雪 何永來 馮建燈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有印文佐證的 黃熙雪 4 翔源企業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3.6.26 吳閔翔 ↓ 104.5.4 張竣傑 50萬 無進項紀錄亦無銷項紀錄,即代表無實際經營(無需大量使用支票) 105.4.25 165,580,302元 593張 自己承認的 馮建燈(零售) 5 逸明興業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3.7.21 賴明宏 ↓ 103.12.22 張文山 100萬 無進項紀錄亦無銷項紀錄,即代表無實際經營(無需大量使用支票) 105.12.19 198,624,653元 494張 自己承認的 黃熙雪 馮建燈 有印文佐證的 黃熙雪 6 科妍實業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3.7.21 彭玥嘉 ↓ 105.7.25 黃讚宗 ↓ 105.8.9 楊兆熺 ↓ 105.8.16 黃讚宗 ↓ 105.9.19 游鴻秋 ↓ 105.9.23 黃讚宗 ↓ 105.10.17 楊兆熺 80萬 僅4筆進項紀錄而無銷項紀錄,即代表無實際經營(無需大量使用支票) 105.10.25 74,765,573元 201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林威郎 黃熙雪 馮建燈 何永來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有印文佐證的 黃熙雪 7 友達實業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3.7.30 陳信達 ↓ 105.8.24 徐福來 81萬 僅7筆進項紀錄而無銷項紀錄,即代表無實際經營(無需大量使用支票) 106.3.21 216,497,336元 491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林威郎 黃熙雪 馮建燈 何永來 馬德利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有印文佐證的 黃熙雪 8 南帝國際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3.8.11 馬江男 ↓ 104.6.17 陳建立 80萬 僅3筆進項紀錄而無銷項紀錄,即代表無實際經營(無需大量使用支票) 106.2.14 229,247,528元 349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黃熙雪 馮建燈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有印文佐證的 黃熙雪 9 安新電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3.8.6 陳俊光 ↓ 103.10.23 陳宏菖 ↓ 105.11.1 陳守仁 50萬 僅5筆進項紀錄而無銷項紀錄,即代表無實際經營(無需大量使用支票) 106.4.6 226,412,871元 474張 自己承認的 黃熙雪 馮建燈 有印文佐證的 黃熙雪 10 藝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3.9.1 張家維 ↓ 105.5.5 黃聖峰 ↓ 105.12.22 邱顯舜 100萬 僅12筆進項紀錄而無銷項紀錄,即代表無實際經營(無需大量使用支票) 105.8.15 156,180,898元 412張 自己承認的 林威郎 黃熙雪 馮建燈 何永來 馬德利 劉芯瑜 蔣佳修 有印文佐證的 黃熙雪 11 鉅佳興業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4.10.19 許楚柔 ↓ 105.12.15 李崑濱 85萬8,888 無進項紀錄亦無銷項紀錄,即代表無實際經營(無需大量使用支票) 106.1.16 72,595,662元 176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林威郎 黃熙雪 馮建燈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有印文佐證的 黃熙雪 12 冠優國際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4.10.27 吳冠霖 ↓ 105.10.26 林麗禎 ↓ 106.10.24 林素珠 77萬8,888 無進項紀錄亦無銷項紀錄,即代表無實際經營(無需大量使用支票) 107.6.6 49,070,908元 106張 自己承認的 林威郎 馮建燈 劉芯瑜 何永來 譚文雄 在被告林威郎手機有扣到紀錄 13 瑋誠興業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4.11.2 林永盛 ↓ 106.9.25 潘力安 40萬 僅5筆進項紀錄而無銷項紀錄,即代表無實際經營(無需大量使用支票) 108.3.6 173,411,288元 270張 自己承認的 馮建燈(零售) 14 柏司特有限 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4.12.10 顏志璋 ↓ 106.10.25 顏國書 ↓ 106.11.24 賴舶升 50萬 僅1筆進項紀錄而無銷項紀錄,即代表無實際經營(無需大量使用支票) 107.1.31 284,099,203元 479張 自己承認的 馮建燈(零售) 15 健山有限 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4.12.2 楊碩平 ↓ 106.9.4 王陽明 50萬 僅1筆進項紀錄而無銷項紀錄,即代表無實際經營(無需大量使用支票) 107.3.26 113,549,434元 254張 自己承認的 黃熙雪 馮建燈 有印文佐證的 黃熙雪 16 維芯實業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4.12.22 邱芳如 ↓ 105.2.19 張日東 ↓ 105.10.26 廖惇彬 50萬 僅2筆進項紀錄而無銷項紀錄,即代表無實際經營(無需大量使用支票) 106.2.20 631,017,126元 175張 自己承認的 黃熙雪 馮建燈 有印文佐證的 在住處有扣到兌付票據申請書 黃熙雪 17 振翊有限 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4.3.18 周麗真 ↓ 104.3.26 翁麗華 ↓ 105.3.22 許定源 100萬 僅5筆進項紀錄而無銷項紀錄,即代表無實際經營(無需大量使用支票) 105.11.29 150,035,065元 235張 自己承認的 黃熙雪 馮建燈 有印文佐證的 黃熙雪 18 拓雅有限 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4.4.14 李珈禎 ↓ 104.8.7 李怡儒 ↓ 105.5.2 江清榮 88萬 僅2筆進項紀錄而無銷項紀錄,即代表無實際經營(無需大量使用支票) 106.5.10 185,211,711元 448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黃熙雪 馮建燈 何永來 吳明娟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有印文佐證的 黃熙雪 19 晴境有限 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4.4.16 陳孟析 ↓ 105.8.29 黃永雄 81萬 僅1筆進項紀錄而無銷項紀錄,即代表無實際經營(無需大量使用支票) 106.1.9 316,339,719元 513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林威郎 黃熙雪 馮建燈 何永來 吳明娟 馬德利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有印文佐證的 黃熙雪 20 翔勝興業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4.4.20 賴柏宇 ↓ 105.10.4 鄭東華 ↓ 105.11.3 謝鎮鴻 50萬 僅4筆進項紀錄而無銷項紀錄,即代表無實際經營(無需大量使用支票) 106.3.29 134,584,503元 336張 自己承認的 馮建燈 別人指認的 黃熙雪(馮建燈指認) 有印文佐證的 黃熙雪 21 溫飾國際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4.5.28 簡麗虹 ↓ 105.10.5 施文欽 92萬6,688 僅4筆進項紀錄而無銷項紀錄,即代表無實際經營(無需大量使用支票) 106.2.2 122,384,868元 286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林威郎 黃熙雪 馮建燈 簡麗虹 (不再列載被告張皇文涉入犯罪事實,係因被告簡麗虹於102年7月8日因被告張皇文介紹而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後,業已受被告石宗仁指示而從事庶務事項,故於104年5月28日再次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之行為,應與被告張皇文無關,而應由被告簡麗虹自行負責)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有印文佐證的 黃熙雪 22 英耀達有限 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4.5.7 林厚達 ↓ 105.10.20 蔡丞奕 ↓ 105.12.5 林沂鋒 82萬 僅1筆進項紀錄而無銷項紀錄,即代表無實際經營(無需大量使用支票) 106.5.12 199,524,386元 490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黃熙雪 馮建燈 林達夫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有印文佐證的 黃熙雪 23 曜源實業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4.7.3 陳羽琪 ↓ 105.5.30 吳美淑 ↓ 105.12.14 蔡宗展 75萬8,788 僅4筆進項紀錄而無銷項紀錄,即代表無實際經營(無需大量使用支票) 106.3.31 131,426,073元 333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林威郎 吳明娟 黃熙雪 馮建燈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有印文佐證的 黃熙雪 24 宏凱實業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4.7.3 李湧瑞 ↓ 104.10.19 萬雅莉 ↓ 105.10.5 粘信評 92萬 僅6筆進項紀錄而無銷項紀錄,即代表無實際經營(無需大量使用支票) 107.1.10 435,848,405元 593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林威郎 吳明娟 黃熙雪 馮建燈 何永來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有印文佐證的 黃熙雪 在被告林威郎手機有扣到紀錄 25 冠騰工程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4.7.30 林建中 ↓ 105.10.26 何彥穎 ↓ 106.10.12 郭基源 75萬8,888 僅2筆進項紀錄而無銷項紀錄,即代表無實際經營(無需大量使用支票) 107.4.25 75,543,277元 158張 自己承認的 林威郎 馮建燈 何永來 譚文雄 劉芯瑜 蔣佳修 他人指認的 黃熙雪(馮建燈指認) 有印文佐證的 黃熙雪 在被告林威郎手機有扣到紀錄 26 品宇國際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4.8.25 陳博宇 ↓ 105.10.25 蔣佳修 ↓ 106.10.16 郭基源 75萬8,888 僅1筆進項紀錄而無銷項紀錄,即代表無實際經營(無需大量使用支票) 107.5.21 136,308,948元 215張 自己承認的 林威郎 馮建燈 何永來 譚文雄 劉芯瑜 蔣佳修 他人指認的 黃熙雪(馮建燈指認) 有印文佐證的 黃熙雪 在被告林威郎手機有扣到紀錄 27 廣欣事業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4.8.6 胡登凱 ↓ 105.4.20 劉詩堯 100萬 僅3筆進項紀錄而無銷項紀錄,即代表無實際經營(無需大量使用支票) 105.8.30 194,038,580元 342張 自己承認的 馮建燈 他人指認的 黃熙雪(馮建燈指認) 有印文佐證的 黃熙雪 28 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4.9.24 陳佑政 ↓ 104.10.26 黃耀慶 ↓ 106.10.24 林素珠 76萬5,888 僅1筆進項紀錄而無銷項紀錄,即代表無實際經營(無需大量使用支票) 107.7.9 206,885,163元 346張 自己承認的 林威郎 馮建燈 何永來 譚文雄 劉芯瑜 蔣佳修 他人指認的 黃熙雪(馮建燈指認) 有印文佐證的 黃熙雪 在被告林威郎手機有扣到紀錄 29 祥發電業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6.6.16 黃順發 ↓ 107.5.24 吳慶文 ↓ 107.6.4 吳讚芳 100萬 無進項紀錄亦無銷項紀錄,即代表無實際經營(無需大量使用支票) 107.8.2 155,166,799元 174張 自己承認的 馮建燈(零售) 何永來(仲介人頭) 記帳士王守瑩所提供106年安捷記帳士事務所客戶明細、公司設立登記文件(房屋租賃契約),佐證左列公司屬於本件芭樂票公司之事實 30 廣澤通信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92.9.19 張獎澤 ↓ 109.2.24 石宗仁 ↓ 109.7.30 蘇再興 200萬 雖有2104筆之進項以及534筆銷項紀錄,然嗣後轉手與本件芭樂票集團之人,已為芭樂票集團成員用以對外販售芭樂票 109.10.12 118,483,179元 149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馮建燈 31 鴻立建設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3.10.21 曹有來 500萬 雖有714筆之進項以及28筆銷項紀錄,然嗣後轉手與本件芭樂票集團之人,已為芭樂票集團成員用以對外販售芭樂票 107.4.9 39,191,750元 33張 自己承認的 馮建燈(零售) 32 元象企業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4.5.28 莊尚豪 ↓ 105.8.12 楊兆熺 ↓ 105.8.19 潘龍城 91萬5,888 僅1筆進項紀錄而無銷項紀錄,即代表無實際經營(無需大量使用支票) 105.11.17 171,747,427元 514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林威郎 黃熙雪 馮建燈 何永來 馬德利 簡麗虹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33 晨楊實業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4.7.3 白雅薰 ↓ 105.9.23 游鴻秋 75萬8,788 僅4筆進項紀錄而無銷項紀錄,即代表無實際經營(無需大量使用支票) 106.1.16 69,926,538元 174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林威郎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34 達研光技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6.3.10 林厚達 ↓ 107.1.15 張兆一 115萬8888 無進項紀錄亦無銷項紀錄,即代表無實際經營(無需大量使用支票) 107.7.2 41,402,710元 69張 自己承認的 林威郎 何永來 林達夫 譚文雄 記帳士王守瑩提供設立登記文件佐證與被告林威郎、林達夫有關 記帳士王守瑩所提供106年安捷記帳士事務所客戶明細、公司設立登記文件,佐證左列公司屬於本件芭樂票公司,並與被告林威郎、林達夫有關等事實 35 杰貿興業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列為不起訴之範圍,然為求編號一致性,故仍留存於起訴書內) 104.11.16 凃承傑 ↓ 106.2.5 鍾岳霖 ↓ 106.7.13 伍志傑 50萬 僅3筆進項紀錄而無銷項紀錄,即代表無實際經營(無需大量使用支票) 106.9.15 161,255,652元 347張 自己有承認 (無) 別人指認的 (無) 36 皇佳興業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4.3.30 劉美鳳 ↓ 106.4.26 蔡坤宗 50萬 僅3筆進項紀錄及3筆銷項紀錄,即代表無實際經營(無需大量使用支票) 106.6.13 93,098,070元 266張 自己承認的 黃熙雪 37 擎亞有限 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3.6.11 陳亞靖 ↓ 104.6.11 萬勝利 82萬 僅1筆進項紀錄及72筆銷項紀錄,代表並無實際經營(無需大量使用支票) 106.5.12 203,761,462元 565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黃熙雪 簡麗虹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38 喬軒國際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7.8.10 黃耀慶 ↓ 109.3.20 張富嘉 40萬 無進項紀錄亦無銷項紀錄,即代表無實際經營(無需大量使用支票) 109.8.17 169,705,912元 274張 自己承認的 林威郎 黃熙雪 馮建燈 何永來 劉芯瑜 蔣佳修 被告黃熙雪為購買支票而有付款與被告林威郎 39 伊果有限 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4.4.14 黃瀚儀 ↓ 105.6.14 李珈璉 ↓ 105.9.5 吳明祥 88萬元 106.5.12 263,699,025元 634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林威郎 黃熙雪 馮建燈 吳明娟 被告黃熙雪為購買支票而有付款與被告林威郎 40 金暘昇有限 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前名稱為金暘昇光電有限公司) 103.6.11 陳金生 ↓ 104.5.19 謝銘智 80萬元 105.8.31 2,939,546,978元 364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林達夫 馮建燈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有印文佐證的 黃熙雪 41 俊弘舍計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7.4.27 邱明俊 41萬元 108.10.29 214,653,090元 299張 自己承認的 林威郎 黃熙雪 馮建燈 他人指認的 何永來(林威郎指認) 在被告林威郎手機有扣到紀錄 42 絢庭舍計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7.8.17 姚絢中 ↓ 108.12.4 蔡榮宗 40萬元 109.4.6 192,747,872元 327張 自己承認的 林威郎 黃熙雪 馮建燈 何永來 在被告林威郎手機有扣到紀錄 43 重銨有限 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4.8.31 劉玉乾 ↓ 105.7.12 李修財 ↓ 105.7.22 管家俊 50萬元 106.3.14 277,916,789元 673張 自己承認的 黃熙雪 44 虹暉照明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1.12.26 吳明娟 ↓ 林碧雲 103.7.10 91,367,180元 130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林威郎 張皇文 吳明娟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45 瀚瑋照明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3.1.9 李振瑋 ↓ 103.8.29 黃照禎 88萬元 103.12.26 252,405,511元 551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林威郎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46 諾葳企業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2.12.25 吳明娟 ↓ 103.12.16 林永村 100萬元 104.3.27 257,686,635元 496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林威郎 吳明娟 (不再列載被告張皇文涉入犯罪事實,係因被告吳明娟於101年12月26日因被告張皇文介紹而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後,業已受被告石宗仁指示而從事庶務事項,故於102年12月25日再次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之行為,應與被告張皇文無關,而應由被告吳明娟自行負責)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47 聯銾國際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3.2.13 李湧瑞 ↓ 104.6.24 龔平 ↓ 104.8.24 呂紹銘 100萬元 105.8.8 224,758,619元 342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林威郎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吳明娟(石宗仁指認) 48 豪宇實業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3.3.4 劉書豪 ↓ 103.11.3 紀芸潔 100萬元 104.3.9 548,551,926元 535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49 三鑫興業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3.7.30 方信仁 ↓ 104.11.13 謝王棋 81萬元 105.3.31 180,045,203元 280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50 冠淂開發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3.4.25 林冠儒 ↓ 104.3.6 余耀泉 868,188元 104.5.25 220,611,728元 219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51 煜達照明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3.4.22 林厚達 ↓ 104.1.8 鄭進和 88萬元 104.4.20 31,639,220元 93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何永來 林達夫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52 儷台實業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3.4.22 范姜逸婷 ↓ 104.2.4 林震東 88萬元 104.7.20 360,378,256元 386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53 萬財寶有限 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原名萬寶光電有限公司) 104.4.23 周美玲 ↓ 105.7.29 王偉信 80萬元 105.10.3 98,501,352元 189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54 芸軒企業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前名稱為芸軒照明有限公司) 104.10.28 陳卉芸 ↓ 104.11.5 吳鴻杰 ↓ 106.3.1 張西慶 82萬1千元 106.10.16 125,360,171元 254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何永來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55 美家實業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2.7.18 簡麗虹 ↓ 103.4.25 謝金緣 100萬元 103.9.15 514,838,767元 551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張皇文 簡麗虹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56 笙寶企業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3.3.27 林孝勤 ↓ 104.1.21 王正文 88萬元 104.6.22 218,825,059元 495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57 葦創實業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3.2.13 王葦萱 ↓ 104.6.3 黃惠玲 ↓ 104.6.16 林勝偉 100萬元 105.1.11 260,303,368元 383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林威郎 簡麗虹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58 遠弘開發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3.5.23 蔡宏駿 ↓ 104.7.9 黃世明 88萬元 105.11.21 72,877,850元 79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林威郎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59 樺碩國際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原名華碩光電有限公司) 104.10.19 王少華 ↓ 105.12.28 莊瑞濱 788,888元 106.5.8 128,107,576元 232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60 原砌企業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原名為原砌照明有限公司) 105.3.29 趙韋傑 ↓ 105.4.8 黃靖揚 ↓ 106.3.10 王偉信 823,000元 107.6.15 174,068,710元 211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林威郎 何永來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在被告林威郎手機有扣到紀錄 記帳士王守瑩提供公司設立登記文件佐證與被告石宗仁、林威郎有關 61 傑瑞光電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5.3.29 李湧瑞 ↓ 106.6.6 丁世榮 82萬5千元 107.1.8 100,815,432元 219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林威郎 何永來 吳明娟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記帳士王守瑩提供公司設立登記文件、房屋租賃契約書,佐證與被告石宗仁、林威郎等芭樂票集團有關之事實 62 德創光研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5.10.5 陳天德 ↓ 106.12.19 張兆一 150萬元 107.7.30 62,688,595元 110張 自己有承認 石宗仁 何永來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記帳士王守瑩提供公司設立登記文件(房屋租賃契約),佐證與被告石宗仁等芭樂票公司集團有關 63 埼輝國際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1.12.26 袁明玉 ↓ 102.9.11 吳春富 100萬元 103.7.17 6,450,000元 6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64 神舟國際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3.3.4 羅宇舟 ↓ 103.11.13 林富隆 100萬元 104.2.16 244,311,762元 433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65 源富照明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2.6.17 簡福源 ↓ 103.1.24 陳國清 101萬元 104.5.27 16,301,300元 14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66 杰旭企業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前名稱為旭杰照明有限公司) 103.3.24 吳元傑 ↓ 103.4.1 林瓊琪 ↓ 104.4.16 林輝雄 89萬元 104.7.13 70,371,137元 183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67 金耀光學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5.10.18 陳金生 ↓ 107.3.26 梁慧美 ↓ 107.3.31 朱伯雍 100萬元 107.6.11 16,660,441元 35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林達夫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記帳士王守瑩提供公司設立登記文件,佐證與被告石宗仁等芭樂票公司集團有關 68 凱碩國際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3.3.20 蔡渙凱 ↓ 103.11.24 陳正義 88萬元 104.5.4 202,851,894元 502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69 聖紘國際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前名稱為勝紘照明有限公司) 103.6.26 簡紘杰 ↓ 104.6.16 張英豪 88萬元 105.4.11 191,512,269元 451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簡麗虹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70 旭銧有限 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前名稱為旭銧照明有限公司) 103.5.30 林才殿 ↓ 104.7.8 陳正宗 88萬元 105.7.4 352,933,758元 576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林威郎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71 德源事業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前名稱德源光電有限公司) 104.10.28 陳天德 ↓ 106.2.24 王長明 82萬元 106.11.30 155,009,945元 168張 自己承認的 石宗仁 何永來 馬德利 (本署107年度偵字第29074號起訴書所列載人頭王長明為被告何永來授意被告馬德利尋找而得) 他人指認或概括承認 曾祥聖(概括承認) 胡貴美(石宗仁指認) 72 清麗國際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2.7.4 張家維 ↓ 103.12.16 陳文彬 100萬元 104.3.16 204,787,872元 433張 自己承認的 林威郎 劉芯瑜 蔣佳修 73 翔森國際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2.4.11 李軍正 ↓ 103.4.2 高逸翔 100萬元 103.8.14 309,608,852元 570張 自己承認的 林威郎 劉芯瑜 蔣佳修 74 潔芯國際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3.3.14 劉芯瑜 ↓ 104.5.5 呂金泰 100萬元 104.8.27 141,444,526元 351張 自己承認的 林威郎 劉芯瑜 75 嘉瑄國際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2.12.23 鄭仲賢 ↓ 104.3.6 吳舒華 100萬元 104.6.25 213,967,510元 463張 自己承認的 林威郎 劉芯瑜 蔣佳修 76 品瑄國際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2.12.2 蔣佳修 ↓ 103.12.31 潘慶富 100萬元 104.2.13 44,678,981元 111張 自己承認的 林威郎 劉芯瑜 蔣佳修 77 佳芯國際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1.6.14 劉芯瑜 ↓ 102.5.27 何金圳 100萬元 102.10.4 430,000元 1張 自己承認的 林威郎 劉芯瑜 78 承勳實業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7.9.10 何彥穎 ↓ 109.3.20 黃家麟 40萬元 109.7.20 204,795,424元 318張 自己承認的 林威郎 何永來 劉芯瑜 蔣佳修 馮建燈 他人指認的 林熯文(劉芯瑜表示林威郎入監後由林熯文接收;在證人奚維喬隨身碟內扣到之手寫文件,經被告林威郎證述為被告林熯文手寫) 79 軒霆國際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7.8.10 劉培清 ↓ 109.3.25 陳進德 40萬元 109.5.18 40,962,845元 80張 自己承認的 林威郎 何永來 他人指認的 林熯文(劉芯瑜表示林威郎入監後由林熯文接收;在證人奚維喬隨身碟內扣到之手寫文件,經被告林威郎證述為被告林熯文手寫) 在被告林威郎手機有扣到紀錄 80 明造俊舍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7.8.17 林明俊 ↓ 107.10.26 黃輝南 40萬元 108.12.20 135,089,890元 111張 自己承認的 林威郎 他人指認的 何永來(林威郎指認) 在被告林威郎手機有扣到紀錄 81 瑞喬企業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7.9.10 周秉綱 ↓ 107.9.26 蔡銘昌 ↓ 107.10.18 劉培清 ↓ 109.3.11 陳進德 40萬元 109.5.6 319,903,722元 220張 自己承認的 林威郎 何永來 馮建燈 他人指認的 林熯文(劉芯瑜表示林威郎入監後由林熯文接收;在證人奚維喬隨身碟內扣到之手寫文件,經被告林威郎證述為被告林熯文手寫) 在被告林威郎手機有扣到紀錄 82 特莉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1.5.2 李美麗 ↓ 102.6.27 馬德利 100萬元 103.7.10 56,387,875元 116張 自己承認的 何永來 馬德利 83 存原企業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6.11.28 李瑞葆 688,888元 108.1.28 24,992,812元 37張 自己承認的 林威郎 何永來 在被告林威郎手機有扣到紀錄 記帳士王守瑩所提供106年安捷記帳士事務所客戶明細,佐證左列公司屬於本件芭樂票公司,並與被告林威郎有關等事實 84 金品昇企業 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6.11.8 張光明 ↓ 107.8.9 王國華 70萬元 107.10.25 71,545,705元 139張 自己承認的 林威郎 何永來 在被告林威郎手機有扣到紀錄 記帳士王守瑩提供設立登記文件佐證與被告林威郎有關 記帳士王守瑩所提供106年安捷記帳士事務所客戶明細、公司設立登記文件,佐證左列公司屬於本件芭樂票公司,並與被告林威郎有關等事實 85 啓喬實業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7.4.20 朱庭鋒 ↓ 107.5.22 張光明 65萬元 108.8.19 32,638,037元 36張 自己承認的 林威郎 何永來 在被告林威郎手機有扣到紀錄 86 源枋企業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7.3.7 張光明 ↓ 107.4.24 郭文泰 ↓ 107.9.14 黃輝南 ↓ 108.6.3 李添輝 688,888元 108.10.4 64,154,910元 79張 自己承認的 林威郎 何永來 在被告林威郎手機有扣到紀錄 87 三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前名稱有置富創新有限公司、哥橞興業有限公司) 104.6.12 陳軒泓 ↓ 104.10.15 陳妍汝 ↓ 105.11.25 林家佑 ↓ 106.6.20 王哲忠 ↓ 106.11.27 郭文泰 ↓ 107.12.12 何彥穎 ↓ 108.5.2 張光明 ↓ 108.10.23 李添輝 100萬元 108.8.19 19,290,600元 28張 自己承認的 林威郎 何永來 劉芯瑜 蔣佳修 在被告林威郎手機有扣到紀錄 記帳士王守瑩所提供106、107年安捷記帳士事務所客戶明細,佐證左列公司屬於本件芭樂票公司,並與被告林威郎有關等事實 88 震葳清潔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原名為盛燁科技有限公司) 107.2.27 黃士欽 ↓ 108.11.15 石宗仁 ↓ 109.3.13 賴祝祺 100萬元 110.7.20 27,072,855元 31張 被告石宗仁自己擔任公司登記負責人,佐證有使用這間公司申請支票作為芭樂票公司 89 勝弘舍計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107.3.30 洪勝忠 ↓ 107.11.20 吳啟明 70萬元 108.2.23 73,889,751元 75張 在被告林威郎手機有扣到紀錄 記帳士王守瑩所提供107年安捷記帳士事務所客戶明細,佐證左列公司屬於本件芭樂票公司,並與被告林威郎有關等事實 總計 17,186,493,909元 24,623張 左列計算基礎為扣除被告馮建燈零售之芭樂票公司(編號4翔勝公司、編號13瑋誠公司及編號14柏司特公司),以及扣除編號35杰貿興業有限公司(將杰貿興業公司留在附表一,係為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與歷次聲押書所檢附之表格編號相同)附表二:馮建燈自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取得而對外販售之芭樂票

公司公司名稱 馮建燈 販售張數 該公司總跳票張數及 金額 備 註 明昌商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經手不詳 之數張 149,105,521元 227張 扣到兌付票 據申請書 侑昌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同上 234,348,456元 208張 扣到兌付票 據申請書 聖瑞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同上 204,691,287元 334張 扣到兌付票 據申請書 欣四季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同上 57,219,542元 77張 扣到兌付票 據申請書 銳豐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同上 96,983,149元 118張 扣到兌付票 據申請書 藍虹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同上 149,052,026元 179張 扣到兌付票 據申請書 紅頂傳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同上 133,498,376元 86張 扣到兌付票 據申請書 吉安洋行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同上 178,852,530元 211張 扣到兌付票 據申請書 龍昇數位科技 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同上 7,492,953元 17張 扣到兌付票 據申請書 長恆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同上 134,555,988元 183張 扣到兌付票 據申請書 正得旺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同上 46,848,399元 68張 扣到兌付票 據申請書 威丰車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同上 106,059,250元 109張 扣到兌付票 據申請書 晉裕興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同上 73,706,994元 83張 扣到兌付票 據申請書 崴瀚貿易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同上 14,189,050元 37張 扣到兌付票 據申請書附表三:石宗仁出監後與林威郎共犯之公司編號 公司名稱 登記日期及歷次負責人 資本額 退票與否 涉入者 1 瑞穎國際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前名稱為瑞穎光電有限公司) 蔡宗益 32萬元 尚未建檔 石宗仁 林威郎(石宗仁證述) 2 鈊象有限 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蔡宗益 31萬元 尚未建檔 石宗仁 林威郎(石宗仁證述) 3 鉅傢有限 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謝文章 30萬元 尚未建檔 石宗仁 林威郎(石宗仁證述) 4 錡鋐國際 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謝文章 30萬元 尚未建檔 石宗仁 林威郎(石宗仁證述) 5 辰陽光電 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石宗仁 30萬元 尚未建檔 石宗仁 林威郎(石宗仁證述) 6 邦特科技 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連法融 尚未建檔 石宗仁 林威郎(石宗仁證述)附表四:石宗仁出監後與林熯文共犯之公司編號 公司名稱 登記日期及歷次負責人 資本額 退票與否 涉入者 1 嘉傳有限 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洪勝忠 80萬元 尚未跳票 石宗仁 林熯文(石宗仁證述) 2 窩鎷有限 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石宗仁 80萬元 尚未跳票 石宗仁 林熯文(石宗仁證述) 3 研驊有限 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連法融 80萬元 尚未跳票 石宗仁 林熯文(石宗仁證述) 4 晶碩國際 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游世宏 70萬元 尚未跳票 石宗仁 林熯文(石宗仁證述) 5 澄軒國際有 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80萬元 尚未建檔 石宗仁 林熯文(石宗仁證述) 6 漢葳有限 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80萬元 尚未建檔 石宗仁 林熯文(石宗仁證述)附表五:各被告應聲請沒收之物被 告 聲請沒收之物 石宗仁 一、67萬4,000元 二、在被告石宗仁住處扣得之隨身碟一個(內有被告石宗仁為附表一所列公司人頭負責人所準備之刑事答辯狀數份、公司人頭負責人之身分證影本、有關傑瑞光電有限公司帳戶之筆記資料、震葳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廣澤通信企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辰陽光電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瑞穎光電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錡鋐國際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鈊象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鉅傢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邦特科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載有瑞穎光電有限公司、鈊象有限公司、邦特科技有限公司、辰陽光電有限公司、鉅傢有限公司各銀行帳戶資料明細文件、錡鋐國際有限公司出租予鉅傢有限公司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嘉傳有限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報表)、澄軒國際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漢葳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晶碩國際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載有研驊有限公司銀行開立帳戶明細之文件1份等物 三、被告石宗仁所使用三星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翻拍照片1份(在我的收藏資料夾中計有澄軒國際有限公司、晶碩國際有限公司、漢葳有限公司、嘉傳有限公司等存摺帳戶照片) 四、在被告石宗仁住處扣得之LENOVO筆電1臺(內含與銀行人員之教戰手冊內容1紙、廣澤通信企業有限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報表)、APP LINE軟體對話紀錄1份、嘉傳有限公司、澄軒國際有限公司、漢葳有限公司、窩鎷有限公司、研驊有限公司、晶碩國際有限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報表))、載有嘉傳有限公司統編與銀行帳戶之手寫草稿1張、窩碼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1份及公司章2顆等物 林威郎 一、35萬7,500元。 二、被告林威郎所有之白色HTC手機1支(內含設立登記相 關資料、名稱及掛名公司人頭負責人之身分證影本、 王守瑩所經營之安捷記帳士事務所報價單及與記帳士 之對話紀錄、錡鋐國際有限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401報表)等資料 林熯文 在被告林熯文身上所扣得使用之手機(內容包含澄軒公司名片、漢葳公司名片;某存摺內頁顯示多筆與研驊公司、澄軒公司、漢葳公司之交易明細照片;某存摺內頁顯示多筆與漢葳公司、澄軒公司、研驊公司之交易明細照片;信封手寫公司名稱照片;嘉傳公司、研驊公司、晶碩公司、澄軒公司及漢葳公司銀行存摺數本照片;澄軒公司及漢葳公司變更登記表照片、匯款或存款至澄軒國際有限公司、漢葳有限公司、嘉傳有限公司明細數張、載有附表四所列公司名稱之文件數份 曾祥聖 胡貴美 無 黃熙雪 在被告黃熙雪住處扣得如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物(編號A-06支票存款戶拒絕往來後申請兌付票據申請書、編號A-09-1~A-09-2打印機2臺) 何永來 在被告何永來位在桃園市○○區○○○○街000號6樓之住處扣得支票存款戶拒絕往來後票據兌付申請書1批(編號E1-1~E1-2)、印章2個及20,000元(編號E33)等物 馮建燈 一、在被告馮建燈住處所扣得伊果有限公司、絢庭舍計有限公司、翔勝興業有限公司、元象企業有限公司、瑞喬企業有限公司、金暘昇有限公司、喬軒國際有限公司、承勳有限公司、廣澤通信企業有限公司及俊弘舍計有限公司之支票存款戶拒絕往來後票據兌付申請書數份(編號C-5-1~C-5-21)、公司登記轉移讓渡書3份(編號C-10-1~C-10-3)、估價單1本(C-8-2)及印章6個(包括鴻立建設有限公司,編號C-1)、打印機1檯(編號C-3)、空白支票本3本(編號C-12、C-14及C-15)及手機8支(編號C-24-1~C-24-8)等物 二、在被告馮建燈住處扣到計有明昌商業有限公司、崴瀚貿易有限公司、侑昌實業有限公司、聖瑞工程有限公司、欣四季有限公司、銳豐有限公司、藍虹實業有限公司、長恆實業有限公司、紅頂傳播有限公司、吉安洋行有限公司、龍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正得旺有限公司、威丰車業有限公司、晉裕興業有限公司等公司之支票存款帳戶拒絕往來後兌付票據申請書各1份 吳明娟 無 劉芯瑜 蔣佳修 無 簡麗虹 無 馬德利 無 林達夫 無 張皇文 無附表六:石宗仁、林威郎、曾祥聖、黃熙雪、何永來、馮建燈、

劉芯瑜、蔣佳修、簡麗虹、馬德利、林達夫及張皇文之 犯罪所得計算被 告 犯罪所得之計算 石宗仁 版本一:自陳以附表一所列公司數*40萬為犯罪所得,則 以被告石宗仁涉嫌之芭樂票公司總計48家,則被 告之犯罪所得共計1,920萬元。 版本二:自陳實際上獲利僅約500萬元至600萬元不等。 林威郎 供述因擔任金主,故自陳於102年起迄至109年止因出借款項做為培養芭樂票公司而獲取之利息至少300萬元;再加計被告石宗仁證述被告林威郎與伊相同可以獲得販售芭樂票公司之獲利,則可以如上被告石宗仁以版本一計算之方法,以被告林威郎涉嫌之芭樂票公司總計,則被告林威郎就如附表一所列公司數共計47家*40萬,則被告林威郎此部分之犯罪所得計1,880萬元。加計300萬元利息之部分,則被告林威郎之犯罪所得共計2,180萬元。 林熯文 無 曾祥聖 胡貴美(涉案期間為夫妻) 版本一、被告曾祥聖自承獲利約650萬元 版本二、然依被告石宗仁證述被告曾祥聖至少可以取得與 伊相同之獲利成數以觀,則以被告曾祥聖涉嫌之 芭樂票公司總計45家,每家獲利40萬元,則被告 曾祥聖之犯罪所得共計1,800萬元。 黃熙雪 版本一、僅供稱獲利約70萬元,並以此作為繳回犯罪所得 之依據而繳回犯罪所得。 版本二、然若以被告黃熙雪自陳販售之芭樂票每張可以獲 得2,000多元之狀況,以有利被告來做認定1張芭 樂票可以獲取2,000元之犯罪所得計算,與被告 黃熙雪有關之芭樂票公司共32家,共散出12,123 張支票,故被告黃熙雪應至少獲利24,246,000元 。 何永來 供述協助處理一件可以獲利15,000元,共計辦理附表一所列34家公司,故至少獲利為51萬元。 馮建燈 附表一之部分: 供述至少獲利70萬元,並已繳回犯罪所得30萬元。 附表四之部分: 若以對被告馮建燈有利之計算方式,以附表四所列公司有扣到之兌付票據申請書(藍虹實業有限公司15張、晉裕興業有限公司1張、欣四季有限公司1張、紅頂傳播有限公司1張、侑昌實業有限公司11張、正得旺有限公司9張等公司)計算,加計未扣到之公司以一張計算共計8張,共計販售出46張,以每張最少獲利(2萬-1萬1,000元)9,000元計,此部分被告馮建燈獲利41萬4,000元。 故合計附表一及附表四之犯罪所得為111萬4,000元之事實。 吳明娟 供述被告石宗仁有提供50萬元左右之現金;嗣並另外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而獲得30萬或40萬元,故犯罪所得共約80萬元之事實。 劉芯瑜 供述至少獲利100萬元之事實。 蔣佳修 供述介紹1個人頭擔任公司負責人可以領得5,000元之報酬,共計介紹5個人頭;再加計自己擔任人頭之公司共2家,以每家最少可獲得3萬元計算,被告蔣佳修之不法所得共計8萬5,000元。 簡麗虹 自己擔任人頭而獲得之獎金約75,000元;其餘則係領取每月固定薪資4萬元。 馬德利 因擔任特莉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而獲得報酬5萬5,000元;另外所介紹之人頭實際擔任附表一所列公司登記負責人共計有4人,每人可以獲得5,000元之報酬,共計2萬元,上二類報酬合計被告馬德利之犯罪所得為7萬5,000元。 林達夫 自陳獲利不法所得20萬元之事實。 張皇文 以介紹2個人頭擔任4家公司計算,以每家公司可以獲得最低之報酬2萬元計,共獲得8萬元之不法所得。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