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緝字第3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侑展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可欣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侑展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拾貳月拾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蔡侑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予以羈押,有本院押票在卷可稽(見訴緝卷第149頁)。
㈡、因被告另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審訴緝字第46號判決確定,於114年12月18日起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見訴緝卷第229頁)及法院前案紀錄表(見訴緝卷第235至236頁)在卷可佐。
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因認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應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4年12月18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施元明
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