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緝字第5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梓興輔 佐 人 楊文啟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7778號、113年度偵緝字第3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所為114年度訴緝字第55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一「事實欄一」的主文欄「處有期徒刑2年3年」之記載,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2年3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檢察官因被告A07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提起公訴,嗣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以114年度訴緝字第55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該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一「事實欄一」的主文欄「處有期徒刑2年3年」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故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以臻適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法 官 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姿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