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TA THANH HA(越南籍,中文姓名:謝青河)選任辯護人 周信宏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A THANH HA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7月26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被告TA THANH HA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提起公訴,本院受命法官於同日訊問後,認被告所涉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為外籍人士,有能在國外長期居住,亦有在國內自行租屋之經驗,而有逃亡之虞,參以被告被訴犯罪情節非輕,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故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4年2月26日予以羈押,並自114年5月26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7月16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及審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所涉殺人未遂罪、重傷害未遂罪嫌疑重大,皆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客觀上當可合理判斷被告存有畏罪逃亡之高度誘因,亦可預期其為規避後續審理程序及刑罰執行而逃匿之可能性甚高,參以被告為外籍人士,有長期滯外不歸之能力,是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本院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與比例原則綜合判斷,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於114年7月16日當庭宣示被告自114年7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