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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0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章冬宏選任辯護人 陳佑仲律師(法扶律師)具 保 人 章蕙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2213、34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章蕙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具保人章蕙凌因被告章冬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4年8月15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在卷可憑。茲因本院於115年3月19日傳喚被告到庭,被告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復經拘提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明細、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參。又被告無在監、在押之情事,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附卷可佐。

㈡本院另依具保人之住所合法通知具保人於115年3月19日督促

或偕同被告到庭,並於通知書備註沒入保證金的法律效果,具保人卻仍未能履行,而且具保人並非在監、在押等節,亦有本院送達證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文件在卷可證,顯見被告已逃匿,根據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吳子毅

法 官 沈威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瑩渼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