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5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軒(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陳博文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軒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葉○軒前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第271條第3項、第1項預備殺人、第302條之1第1項第2款攜帶兇器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第354條毀損、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3、4款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規定,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裁定羈押,並自115年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涉及於114年6月16日對告訴人林○嫺犯傷害罪(此部分亦包括強制犯行)、於114年6月17日對告訴人林○汝與林○嫺犯攜帶兇器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此部分亦包括傷害、毀損、恐嚇危害安全等犯行),業經本院於115年2月26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2年4月,目前尚未確定,其涉犯傷害、強制、攜帶兇器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毀損、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確實重大。且被告於114年6月16日犯案後,於翌日旋因細故再度犯案,犯罪手段及情節更加兇狠嚴重,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故本院經訊問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3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佳妤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