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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6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煥裕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971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並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楊煥裕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於民國115年1月22日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惟因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軒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