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24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苡僑選任辯護人 李嘉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678號、第48629號、114年度毒偵字第44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三至六、八、九、十一、十九至二七、三
十、三二、三四、三九至四一、四五、四八、五二至五五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二、七、、十、十二、十四、
十五、十七、十八、二八、二九、五六、五七所示之物均沒收。事 實
一、A03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美托咪酯、大麻、愷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販賣或持有,竟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2月間,以不詳方
式取得含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美托咪酯之粉末後,在其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B1居處內,先將調和油放入鐵鍋加熱至70度,次將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美托咪酯粉末放入鐵鍋與調和油加熱溶解成為煙油後,將鐵鍋放入冷水中冷卻,再以針油瓶將冷卻之煙油吸出擠入空煙彈內,製成含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美托咪酯成分之煙彈。
㈡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持有第二級毒品
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4年2月26日前某日時,在不詳地點,向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昌曉」之人,取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純質淨重222.27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粉末(純質淨重205.67公克)及錠劑(純質淨重0.0347公克)、大麻(淨重12.22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32.0044公克)、愷他命香菸2支而持有之。
㈢A03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4年2月25日22
時,在上址居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於114年2月26日15時,在上址居處內,以將海洛因混合食鹽水置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於114年2月26日21時,在上址居處內,以將煙彈置入電子煙主機加熱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美托咪酯1次。嗣經警於114年2月26日21時23分,持搜索票前往其上址居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附表一所示之物,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異丙帕酯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A03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3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同法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95號裁定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12年5月16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戒毒偵字第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簡表附卷可按,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自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有關起訴之規定而應予追訴處罰。
二、訊據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中坦承不諱(偵一卷第89頁、第238頁、本院卷第220頁),並有如附件證據清單所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堪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三、綜上所述,被告犯行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之理由:㈠事實一㈠部分:
1.核被告就事實一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2.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適用製造第二級毒品之法定刑處斷,除無期徒刑不得加重外,爰依法加重其刑。
3.被告於本院中自白外,並於偵查中承認製造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而為認罪陳述,已如前述,符合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之要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4.被告就上開製造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及持有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詳後述)之犯行,業於偵查中供稱上開部分毒品來源均為綽號為「昌曉」之人,警方因而查獲並移送汪昌曉,有114年8月5日新北警刑一字第1144503765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事案件報告書暨相關調查筆錄在卷(本院卷第109至195頁)可佐,足認被告確有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上游之情形,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遞減之。㈡事實一㈡部分:
1.核被告就事實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第4項、第5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被告就事實一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之低度行為,為其所犯持有逾量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2.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處斷。
3.被告就其持有上開逾量毒品犯行,亦供稱毒品來源均為「昌曉」,經警調查後移送,已如前述,此部分應認被告亦有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上游之情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㈢至於被告之辯護人雖以被告尚有2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且未
販售毒品,請求對被告本案犯行,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意旨參照)。參以被告以上開方式製造毒品,不顧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所造成之潛在危險,且被告於警詢中供稱:伊有將製作完成之含第二級毒品之菸彈販賣與他人超過20次等語(偵一卷第22頁),此與辯護人辯稱其均為自行施用未出售等旨不符;另被告在住處內查獲之大量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純質淨重222.27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粉末(純質淨重05.67公克)及錠劑、大麻(總淨重12.22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32.0044公克),毒品種類及數量非少,被告於家中存放如此大量之毒品,被告又未能戒除毒癮而在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環境與身心發展均可能造成不良影響,自難認有何特殊原因與環境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處。況被告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依上開說明加重並遞減其刑後;另就其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減輕其刑後,2罪之法定最低刑度已大幅降低,實已無情輕法重之憾,以其前揭犯罪所生危害及參與犯罪之程度,在客觀上無足引起一般同情,亦無如宣告法定低度刑,猶嫌過重之事實,自與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要件不符,而無從據以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對杜絕毒品犯
罪之禁令,明知經管制之毒品若濫行施用,將對施用者身心造成嚴重傷害,進而影響施用者經濟能力,甚且造成家庭破裂,仍為貪圖不法利益,為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及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之犯行,其所為助長毒品氾濫,戕害他人身心健康,並危害社會治安,行為誠屬不當,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又同時持有大量毒品予以施用,及於本院中自陳之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先前打臨工及擔任電子作業月,月收入新臺幣3至4萬元,需要扶養就讀國一之雙胞胎小孩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21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沒收: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一編號
一、三至六、八、九、十一、十九至二七、三十、三二、三
四、三九至四一、四五、四八、五二至五五所示之物,經分別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務部調查局鑑驗後,鑑定結果分別如附表一「鑑驗結果」所示,分別檢出含有第一、二級毒品成分,有如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為憑,係本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當整體視之為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取樣部分,則因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㈡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
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即現行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二、七、十、十二、十四、十五所示之物,經鑑驗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如附表一「鑑定結果欄」所示,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而盛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予宣告沒收。
㈢再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
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同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院中供稱:起訴書附表編號12係伊製造煙彈時會使用之物品等語(本院卷第97、98頁)。是除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外,附表一編號十七、十八、二八、五七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用以製造毒品所用之工具或添加物所用之物乙節,堪以認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二九、五六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本院卷第98頁),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㈣至被告其餘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查無證據足認與本案犯
行有關,核其性質復非屬違禁物或應義務沒收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2提起公訴,檢察官詹啟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鄭芝宜
法 官 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家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 50 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所有人 鑑驗結果 證據出處 一 1、3、4至6、 13至15、20、36 2 白色晶體 13包 A03 1.總驗前淨重:281.74公克 2.總驗餘淨重:281.33公克 3.⑴拉曼光譜分析法:均 檢出成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 ⑵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集核磁共振法:隨機抽樣1包,淨重212.96公克、驗餘淨重212.55公克,檢出成分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 4.總純質淨重:205.67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3322號鑑定書 二 2 10 白色晶體 1包 A03 1.驗前淨重:43.1298公克 2.驗餘淨重:43.0687公克 3.檢出成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純質淨重:31.6141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4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AF12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第AF122-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 三 7、18至 19、21 1 粉塊狀 4包 A03 1.總驗前淨重:15.40公克 2.總驗餘淨重:15.28公克 3.檢出成分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4.總純質淨重:11.32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114年3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7210號鑑定書 四 8 3 米白色粉末 1包 A03 1.驗前淨重:27.42公克 2.總驗餘淨重:26.98公克 3.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 4.純質淨重:26.32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3322號鑑定書 五 9、10 1 粉末 2包 A03 1.總驗前淨重:276.08公克 2.總驗餘淨重:275.99公克 3.檢出成分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4.總純質淨重:210.95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114年3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7210號鑑定書 六 11至12、16 4 白色粉末 3包 A03 1.總驗前淨重:118.05公克 2.總驗餘淨重:117.46公克 3.⑴拉曼光譜分析法:均 檢出成第二級毒品依 托咪酯陽性 ⑵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集核磁共振法:隨機抽樣1包,淨重17.44公克、驗餘淨重16.85公克,檢出成分第二級依托咪酯、美托咪酯 4.依托咪酯之總純質淨重:114.50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3322號鑑定書 七 17 10 白色晶體 1包 A03 1.驗前淨重:0.5303公克 2.驗餘淨重:0.4850公克 3.檢出成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純質淨重:0.3903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4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AF12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第AF122-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 八 22至26 6 煙草狀 9包 A03 1.總驗前淨重:12.30公克 2.總驗餘淨重:12.22公克 3.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大麻 法務部調查局114年3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7190號鑑定書 九 27 8 G字樣草綠色圖形錠劑 10顆 A03 1.總驗前淨重:9.8064公克 2.總驗餘淨重:7.8332公克 3.檢出成分 ⑴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⑵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⑶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 ⑷第四級毒品2-胺基-5硝基二苯酮 4.甲基安非他命之純質淨重:0.0304公克 5.硝甲西泮之純質淨重:0.0539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4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AF12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㈥、第AF122-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㈤ 十 28 無 粉紅色小小兵造型錠劑 1顆 A03 1.驗前淨重:0.6256公克 2.驗餘淨重:0公克 3.檢出成分 ⑴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 ⑵咖啡因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4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AF12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㈤、第AF122-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㈡ 十一 28 8 超人LOGO圖案草綠色六邊形錠劑 2顆 A03 1.總驗前淨重:2.0650公克 2.總驗餘淨重:0公克 3.檢出成分 ⑴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⑵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 ⑶第四級毒品2-胺基-5硝基二苯酮 4.甲基安非他命之純質淨重:0.0043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4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AF12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㈤、第AF122-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㈢ 十二 28 無 藍綠色不完整錠劑 1顆 A03 1.驗前淨重:0.8212公克 2.驗餘淨重:0公克 3.檢出成分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⑵咖啡因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4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AF12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㈥、第AF122-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㈣ 十三 29 無 褐色液體 1瓶 A03 1.驗前淨重:2.1875公克 2.驗餘淨重:0.5633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4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AF12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㈣ 十四 30 11 香菸 1支 A03 1.驗前淨重:0.7189公克 2.驗餘淨重:0.6093公克 3.檢出成分 ⑴第三級毒品去氯愷他命、愷他命、溴去氯愷他命 ⑵尼古丁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4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AF12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 十五 30 11 香菸 1支 A03 1.驗前淨重:0.7968公克 2.驗餘淨重:0.7840公克 3.檢出成分 ⑴第三級毒品去氯愷他命、愷他命、溴去氯愷他命 ⑵尼古丁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4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AF12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 十六 31 無 電子秤 1台 A03 無 無 十七 32 12 煙彈 17顆 A03 無 無 十八 33 12 煙彈 7顆 A03 無 無 十九 34 5 透明黏稠殘渣 3瓶 A03 1.取樣:以有機溶液洗滌,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 2.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3322號鑑定書 二十 34 5 透明液體 1瓶 A03 1.驗前淨重:14.43公克 2.驗餘淨重:14.06公克 3.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3322號鑑定書 二一 34 5 透明液體 1瓶 A03 1.驗前淨重:2.76公克 2.驗餘淨重:2.30公克 3.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 4.依托咪酯之純質淨重:0.24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3322號鑑定書 二二 34 5 透明液體 1瓶 A03 1.驗前淨重:18.96公克 2.驗餘淨重:17.27公克 3.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3322號鑑定書 二三 34 5 透明液體 1瓶 A03 1.驗前淨重:18.42公克 2.驗餘淨重:17.99公克 3.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 4.依托咪酯之純質淨重:2.39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3322號鑑定書 二四 34 5 透明液體 1瓶 A03 1.驗前淨重:3.57公克 2.驗餘淨重:3.11公克 3.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 4.依托咪酯之純質淨重:0.71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3322號鑑定書 二五 34 5 透明液體 1瓶 A03 1.驗前淨重:15.53公克 2.驗餘淨重:15.13公克 3.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3322號鑑定書 二六 34 5 透明液體 1瓶 A03 1.驗前淨重:15.60公克 2.驗餘淨重:15.08公克 3.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 4.依托咪酯之純質淨重:2.18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3322號鑑定書 二七 34 5 透明液體 1瓶 A03 1.驗前淨重:0.71公克 2.驗餘淨重:0.26公克 3.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 4.依托咪酯之純質淨重:0.01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3322號鑑定書 二八 35 12 量杯 4個 A03 無 無 二九 37 13 電子煙 1支 A03 無 無 三十 38 5 黃色液體 1瓶 A03 1.驗前淨重:0.62公克 2.驗餘淨重:0.31公克 3.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 4.異丙帕酯之純質淨重:0.04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3322號鑑定書 三一 38 無 透明液體 1瓶 A03 1.驗前淨重:25.43公克 2.驗餘淨重:25.09公克 3.未檢出毒品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3322號鑑定書 三二 38 5 黃色液體 1瓶 A03 1.驗前淨重:23.53公克 2.驗餘淨重:23.09公克 3.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3322號鑑定書 三三 38 無 黃色液體 1瓶 A03 1.驗前淨重:17.38公克 2.驗餘淨重:17.01公克 3.未檢出毒品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3322號鑑定書 三四 38 5 黃色液體 1瓶 A03 1.驗前淨重:15.49公克 2.驗餘淨重:15.06公克 3.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3322號鑑定書 三五 38 無 黃色液體 1瓶 A03 1.驗前淨重:21.05公克 2.驗餘淨重:20.61公克 3.未檢出毒品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3322號鑑定書 三六 38 無 黃色液體 1瓶 A03 1.驗前淨重:18.47公克 2.驗餘淨重:18.14公克 3.未檢出毒品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3322號鑑定書 三七 38 無 黃色液體 1瓶 A03 1.驗前淨重:17.01公克 2.驗餘淨重:16.68公克 3.未檢出毒品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3322號鑑定書 三八 38 無 黃色液體 1瓶 A03 1.驗前淨重:11.23公克 2.驗餘淨重:10.82公克 3.未檢出毒品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3322號鑑定書 三九 38 5 黃色液體 1瓶 A03 1.驗前淨重:4.95公克 2.驗餘淨重:4.43公克 3.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3322號鑑定書 四十 38 5 透明黏稠殘渣 1瓶 A03 1.取樣:以有機溶液洗滌,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 2.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3322號鑑定書 四一 38 5 黃色液體 1瓶 A03 1.驗前淨重:5.19公克 2.驗餘淨重:4.61公克 3.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3322號鑑定書 四二 38 無 黃色液體 1瓶 A03 1.驗前淨重:22.60公克 2.驗餘淨重:22.24公克 3.未檢出毒品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3322號鑑定書 四三 38 無 黃色液體 1瓶 A03 1.驗前淨重:26.94公克 2.驗餘淨重:26.62公克 3.未檢出毒品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3322號鑑定書 四四 38 無 黃色液體 3瓶 A03 1.驗前淨重:29.27公克 2.驗餘淨重:28.83公克 3.隨機抽樣1包,淨重9.63公克、驗餘淨重9.19公克 3.未檢出毒品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3322號鑑定書 四五 38 5 透明黏稠殘渣 1瓶 A03 1.取樣:以有機溶液洗滌,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 2.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3322號鑑定書 四六 38 無 透明液體 1瓶 A03 1.驗前淨重:5.55公克 2.驗餘淨重:5.14公克 3.未檢出毒品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3322號鑑定書 四七 38 無 透明液體 1瓶 A03 1.驗前淨重:3.57公克 2.驗餘淨重:3.21公克 3.未檢出毒品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3322號鑑定書 四八 38 5 透明液體 1瓶 A03 1.驗前淨重:4.10公克 2.驗餘淨重:3.43公克 3.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3.未檢出毒品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3322號鑑定書 四九 38 無 透明液體 1瓶 A03 1.驗前淨重:8.34公克 2.驗餘淨重:7.40公克 3.未檢出毒品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3322號鑑定書 五十 38 無 透明液體 1瓶 A03 1.驗前淨重:7.11公克 2.驗餘淨重:6.60公克 3.未檢出毒品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3322號鑑定書 五一 38 無 透明液體 1瓶 A03 1.驗前淨重:9.37公克 2.驗餘淨重:8.81公克 3.未檢出毒品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3322號鑑定書 五二 39 9 煙彈(含煙油) 1顆 A03 1.毛重:7.1318公克 2.驗餘淨重:7.0816公克 3.檢出成分 ⑴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 ⑵尼古丁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4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AF12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㈢ 五三 39 9 煙彈(含煙油) 1顆 A03 1.毛重:5.5436公克 2.驗餘淨重:5.4927公克 3.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4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AF12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㈢ 五四 39 9 煙彈(含煙油) 1顆 A03 1.毛重:5.6746公克 2.驗餘淨重:5.6227公克 3.檢出成分 ⑴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 ⑵尼古丁、利度卡因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4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AF12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㈣ 五五 39 7 煙彈(含煙油) 1顆 A03 1.驗前淨重:1.6225公克 2.驗餘淨重:0公克 3.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大麻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4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AF12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㈦ 五六 40 13 吸食器 1組 A03 無 無 五七 41 12 電鍋 1台 A03 無 無 五八 42 無 現金新臺幣210萬 無 曾建欣 無 無 五九 43 無 IPHONE 12 PRO MAX 1支 曾建欣 無 無 六十 44 無 SAMSUNG GALAXY A54 5G 1支 曾建欣 無 無 六一 45 無 安卓手機 1支 曾建欣 無 無 六二 46 無 OPPO RENO 11 PRO 5G 1支 A03 無 無 六三 47 無 帳冊 1本 A03 無 無附表二編號 行為態樣 罪 刑 一 事實一㈠ A03犯製造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二 事實一㈡、㈢ A03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附件 證據清單卷宗對照清單
一、114年度偵字第13678號卷,下稱偵一卷
二、114年度毒偵字第4442號卷,下稱毒偵卷
三、114年度偵字第48629號卷,下稱偵二卷
四、114年度訴字第1240號卷,下稱本院卷
壹、供述證據
一、被告【A03】之供述㈠114年02月27日警詢筆錄(偵一卷第18至24頁)㈡114年02月27日偵訊筆錄(偵一卷第87至90頁)㈢114年07月01日偵訊筆錄(偵一卷第237至238頁)㈣115年01月08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95至102頁)
二、證人【曾建欣】之證述㈠114年02月27日警詢筆錄(偵一卷第7至11頁)㈡114年02月27日偵訊筆錄(偵一卷第93至101頁)㈢114年07月01日偵訊筆錄(偵一卷第235至23頁)
貳、非供述證據
一、114偵13678㈠曾建欣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一卷第14至16頁)㈡(受執行人:A03、曾建欣、執行時間:114年02月26日、執行
處所: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34至39頁)㈢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偵一卷第51頁)(同毒偵卷第27頁)㈣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偵一卷第52頁)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品照片
(偵一卷第113至116、119至120、184至185、200頁)㈥法務部調查局114年3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7210號鑑定書(
偵一卷第122頁)㈦法務部調查局114年3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7190號鑑定書(
偵一卷第125頁)㈧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4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AF122號毒品成分鑑
定書㈠~㈨、第AF122-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㈤(偵一卷第170至183頁)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5月21日新北警刑一字第1
144488260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4月24日刑理字第1146036710號鑑定書(偵一卷第207至209頁)㈩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6月20日新北警刑一字第1
144495151號函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16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U0187頁)(偵一卷第223至224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9月1日新北警刑一字第11
44511200號函(偵一卷第272頁)
二、114毒偵4442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3322號
鑑定書(毒偵卷第36至40頁)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扣案手機、毒
品照片(毒偵卷第62至64、71、73、80頁)
三、114訴1240㈠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7至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