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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2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87號

114年度訴字第129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宇翔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可欣具 保 人 林育如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1799號、第48937號、第16308號、第44894號、第47355號、第49092號、第22375號、第29372號、第46099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56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育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具保人林育如因被告張宇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並命被告受科技設備監控,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14年12月29日函文在卷可憑。茲因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於115年5月14日通知被告失聯、訊號離線觸動三級告警,最後定位於新北市○○區○○里00○0號等情,有本院法警室執行科技監控設備通報登記可查;經本院電詢科技設備監控中心答覆略以:5月14日有聯絡到被告,表示在林口朋友家中午就會離開,但後來中午過後位置仍在朋友家,載具可能也沒電了,無從得知拆卸資料,只能知道是失聯狀態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證,足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4項違背法院依同條第1項所定應遵守之事項,本院復依上開規定命逕行拘提被告無著,有本院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參,是本案被告顯已逃亡。又被告無在監、在押之情事,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附卷可佐。

㈡本院另於115年5月25日傳喚具保人到庭,具保人陳稱:我也

不知道,我去做眼睛手術,回來後就找不到被告等語,顯見具保人未履行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之義務,而且具保人並非在監、在押等節,亦有本院送達證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文件在卷可證。從而,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20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吳子毅

法 官 沈威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瑩渼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