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1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顏沈弘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選任辯護人 翁健祥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顏沈弘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參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顏沈弘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坦承犯行,且有卷內事證可佐,復審酌被告攻擊被害人許○煌時,係自其背後持鐵棍跳起猛力敲打頭部等情,足認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先前有10餘次通緝到案之紀錄,有法院通緝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復考量被害人受傷非輕,經衡酌比例原則,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件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5年2月25日訊問被告後,認本件因被告翻異前詞否認殺人犯意,尚有卷內事證仍待調查,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並未因訴訟進行程度而有改變,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3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吳子毅法 官 沈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宥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