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6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堉詳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2768號、114年度偵字第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楊堉詳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辯論終結,然因此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柯以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薏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