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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9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9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彥廷選任辯護人 陳泓霖律師

王志超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9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彥廷犯非法持有手槍罪,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手槍及模擬槍均沒收。又犯非法持有模擬槍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模擬槍均沒收。上開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0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 實

一、劉彥廷基於非法持有手槍及模擬槍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以不詳裝置連結網際網路並登入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電商平臺「露天市集」,然後以使用者帳號「mnbv8159」在名稱為「歐亞電子」之賣場以新臺幣(下同)1,080元、699元之價格向使用者帳號為「zhaowei01」之賣家購得如附表一所示手槍及模擬槍,並於114年1月4日,在統一超商萬鄰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取貨而自斯時起持有之。

二、劉彥廷基於非法持有模擬槍之犯意,於113年12月20日,以不詳裝置連結網際網路並登入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經營之電商平臺「蝦皮購物」,然後以使用者帳號「MARK83CC」在名稱為「空拍攝雜貨鋪」之賣場以1,140元之價格向使用者帳號不詳之賣家購得如附表二所示模擬槍,並於113年12月22日19時22分許,在統一超商萬鄰門市取貨而自斯時起持有之。

三、嗣警方於114年3月2日11時31分許至同日12時2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劉彥廷位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3樓之住處而查獲如附表一所示手槍及模擬槍、附表二所示模擬槍,始悉上情。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院以下所引用之被告劉彥廷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均屬傳聞證據,然公訴人同意具有證據能力(見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96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22頁),被告及辯護人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一一提示,均表示沒有意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321-344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視為被告同意具有證據能力,復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且查無事證足認係經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況公訴人同意具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322頁),被告及辯護人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一一提示,均表示沒有意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321-344頁),堪認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非法持有手槍及模擬槍犯行,辯稱:我否認犯罪云云。辯護人辯護稱:1、除了販賣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手槍外,還有販賣很多日常生活用品,就像是一間雜貨店,復「歐亞電子」賣場販賣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手槍的廣告是寫「天空法警雙動小左輪,二代全合金屬雙動小左輪仿真模型,軟彈槍雙動速連發玩具,金額1080元」,標榜賣的是玩具槍,再被告購買價格是1,080元,又被告是用本人名義購買,且所留之收件人姓名及聯絡電話號碼為被告本名及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在上述情況下,被告怎麼會認為其用1080元購買之手槍為有殺傷力之手槍,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8號刑事判決也是以賣場標示是玩具、購買金額非常低及該案被告使用本名購買為由判處該案被告無罪,並將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5078號刑事判決維持無罪。2、被告購買模擬槍之賣場廣告標榜是玩具,該賣場是優良賣場,且除販賣玩具槍之外,還有賣很多日常生活用品,被告不是在專門販賣玩具槍或生存遊戲槍枝的店家購買,且被告購買價格是699元跟990元,這是玩具槍的販賣價格,加上被告沒有模擬槍的相關經驗,所以被告不會了解其購買之玩具槍可能會是模擬槍,故被告主觀上沒有持有模擬槍之犯意。3、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扣案手機的槍枝照片是被告對玩具槍有興趣而從網路上下載之照片,且觀之被告加入之群組對話訊息,沒有看到被告有模擬槍或改造手槍相關知識、經驗的對話,被告主觀上沒有持有手槍或模擬槍之犯意云云。

(二)經查:

1、被告有如事實欄一至三所示非法持有如附表一所示手槍及模擬槍、如附表二所示模擬槍之客觀行為

(1)事實欄一至三所示被告於不同時間,在不同之電商平臺分別購買並自不同時間開始持有如附表一所示手槍及衝鋒槍、如附表二所示手槍。嗣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被告住處而查扣如附表一所示手槍及衝鋒槍、如附表二所示手槍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339-340頁),並有本院114年度聲搜字第000533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方搜索被告住處並查扣如附表一所示手槍及衝鋒槍、如附表二所示手槍之錄影畫面照片及如附表一所示手槍及衝鋒槍、如附表二所示手槍照片、被告於「露天市集」購買如附表一所示手槍及衝鋒槍、於「蝦皮購物」購買如附表二所示手槍之紀錄資料在卷可稽(見114年度偵字第13901號卷<下稱偵卷>第15頁、第20頁正面至第21頁背面、第22頁、第27頁正面至第30頁,本院卷第127-130頁、第381-382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起訴書記載被告係於同一時間以網購方式買入如附表一所示手槍及衝鋒槍、如附表二所示手槍,容有誤會。

(2)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手槍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及性能檢驗法鑑驗後,認有殺傷力(鑑驗結果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此有該局114年6月17日刑理字第1146028235號鑑定書在卷可憑(見偵卷第73頁正面至第75頁)。又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衝鋒槍與如附表二所示手槍經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之結果,認均符合模擬槍要件,此有該局114年3月25日新北警保字第1140562307號函在卷可證(見偵卷第76頁正面至第78頁背面)。準此,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手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具有殺傷力之手槍、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衝鋒槍與如附表二所示手槍則均屬同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所規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之事實,均堪認定。從而,上開槍枝依法均屬違禁物,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之。

(3)依上所述,被告有分別自事實欄一、二所示時間起至事實欄三所示警方查獲時間止之期間,持有如附表一所示手槍及模擬槍、如附表二所示模擬槍之客觀行為,且該等持有行為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核屬非法持有手槍、模擬槍之行為等情,皆堪認定。

2、被告有非法持有手槍及模擬槍之主觀犯意

(1)觀諸被告於「露天市集」的購買商品資料(見本院卷第191頁),被告自112年12月18日起在「露天市集」有多次購買各種標榜仿真模型槍(購買時間及商品如附表四所示)之行為,其中,被告於113年1月28日還購買標榜為「SIG P220 P

AK 日製有鋼版本」之模型槍,而「SIG P200」是SIG Arms(現改名為Swiss Arms)與J. P. SAUER & Sohne公司合作研製生產的半自動手槍,「PAK」則是一種空包彈,構造包含底火、火藥、彈殼、彈頭,而PAK空包彈與子彈構造相同,只缺彈頭,只要加裝金屬彈頭,就與子彈一樣具殺傷力,「有鋼版本」則是指替換原廠塑料或鋅合金材質滑套跟槍管為鋼製滑套及槍管的模型槍,因此,「SIG P220 PAK 日製有鋼版本」之模型槍是指仿「SIG P200」半自動手槍操作之適用PAK空包彈且已更換為鋼製滑套跟槍管的模型槍。準此,被告於開始持有如附表一所示手槍及模擬槍之前已有長時間接觸各式仿真模型槍與可適用PAK空包彈且已更換為鋼製滑套跟槍管之模型槍的豐富經驗甚明。

(2)復觀諸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扣案手機的即時通訊軟體Line對話訊息內容(見本院卷第219-285頁),可以看到上開扣案手機有三個玩具槍討論群組的對話訊息(訊息時間為113年9月15日至113年12月24日),因群組最早的傳送訊息時間為113年9月15日,足認被告至遲於113年9月15日即加入上開玩具槍討論群組,而遍觀上開玩具槍討論群組的對話訊息內容,除了販賣玩具槍之訊息外,其他幾乎都是在討論我國針對玩具槍有嚴格的法規限制及警方嚴格查緝玩具槍之現況,例如群組成員會提醒某種型號的玩具槍是遭管制的玩具槍或具有金屬製零組件的玩具槍不能交易(詳如附表五所示),衡諸加入討論群組的目的主要分為「獲取資訊」與「交流經驗」之常情,足認被告透過群組應已學習瞭解到具備哪些特徵或特定型號的玩具槍在我國屬可能被查緝之玩具槍而不宜購入持有之玩具槍。

(3)再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手槍所負之子彈是塑膠製的,模擬槍(貝瑞塔,依比例縮小版,即如附表二所示模擬槍)只能拉滑套拋殼,無法擊發,模擬槍1支(烏茲,依比例縮小版,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模擬槍)跟貝瑞塔一樣都只能拋殼,無法擊發等語(見偵卷第10頁),亦可徵被告會操作其購買之玩具槍,而非單純收藏把玩觀看而已,且具有對槍枝構造的一定程度認識,才會知道拉滑套可以拋殼的用槍知識。

(4)又被告於警詢時陳稱:我老婆A006有看過,就把我的手槍1支(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手槍)、模擬槍1支(貝瑞塔,依比例縮小版),模擬槍1支(烏茲,依比例縮小版)收到盒子內,不讓我玩;她不希望我去碰這類玩具等語(見偵卷第9頁背面至第10頁),顯見連被告配偶都知道如附表一所示手槍及模擬槍、如附表二所示模擬槍有觸法疑慮而阻止被告繼續操作使用上開手槍及模擬槍,被告身為長期接觸玩具槍之玩家,更應知之甚明。

(5)依上述被告長期接觸玩具槍、瞭解哪些玩具槍不能買、對槍枝構造具有一定程度認識、被告知道如附表一所示手槍及模擬槍與如附表二所示模擬槍有觸法疑慮等情,足證被告有非法持有手槍及模擬槍之主觀犯意,應無疑義。

3、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辭置辯。惟:

(1)本院認定被告有事實欄一至三所示非法持有手槍及模擬槍之客觀行為及主觀犯意之理由,業已說明如前,自難僅因被告空言否認犯行,而驟為有利被告認定。

(2)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8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5078號刑事判決固認該案被告於「蝦皮購物」之合法知名電商平臺購買標榜「模立方 天空法警 雙動小左輪」之模型槍,且購買金額甚低,又於買家資訊留下真實姓名資料,顯與一般犯罪者於購買違禁物時依循隱匿管道、使用假名以逃避追緝之情節,相差甚鉅,應足推認該案被告所稱其主觀上對於所購買之商品為法所嚴禁之管制槍枝並無認識等語,並非無稽,進而判處該案被告無罪云云。然上開判決同時認定該案被告對於槍枝欠缺相關專業知識,但本案被告並非對於槍枝缺乏任何基礎知識及經驗之人,與上開案件之被告顯不相同,亦非如辯護人所稱沒有模擬槍的相關經驗之人,自難以不同事實之上開案件判決而遽為有利被告認定,且加入Line討論群組後會傳送訊息發言之人係屬少數人,大多數的人是只看內容但不發言、不回覆、不按讚的潛水者,故雖然沒有看到被告在玩具槍討論群組有任何發言情形,但不代表被告不會看群組訊息,且倘若被告不會看群組訊息,又何必加入三個玩具槍討論群組,由此亦可推知被告對於玩具槍有強烈求知慾。是以,辯護人辯護所稱,均非足採。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論罪部分

1、核被告於事實欄一之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手槍罪及同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之非法持有模擬槍罪。被告自114年1月4日起至114年3月2日為警查獲時止,僅有一持有行為,各應屬繼續犯之單純一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較重之非法持有手槍罪處斷。

2、核被告於事實欄二之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之非法持有模擬槍罪。被告自113年12月22日起至114年3月2日為警查獲時止,僅有一持有行為,亦應屬繼續犯之單純一罪。

3、被告既於不同時間分別購入並開始持有如附表一所示手槍及模擬槍、如附表二所示模擬槍,則其所犯上開非法持有手槍罪、非法持有模擬槍罪,顯為犯意各別與行為互殊,自應分論併罰。起訴書記載應全部論以想像競合犯之一罪,從一重論以非法持有手槍罪處斷,應有誤解。

(二)科刑部分爰審酌被告明知手槍係具有殺傷力而屬高度危險之物品,而模擬槍則是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本身存在亦具一定程度危險性,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均不得擅自持有,以維社會大眾安全,竟非法持有如附表一所示手槍及模擬槍、如附表二所示模擬槍,所為實有不當,復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再被告先前曾因非法持有子彈罪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97頁),竟變本加厲而持有更危險的手槍及模擬槍,可見被告法敵對意識甚高,兼衡被告持有之如附表一所示手槍及模擬槍、如附表二所示模擬槍的數量,惟無證據證明被告曾實際持如附表一所示手槍更犯他罪,暨被告自述無家人需其照顧之家庭環境、在市場工作及月收入約新臺幣7萬元之經濟狀況、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卷第33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上開所犯之罪名相同、手段相類,於審酌整體情節後,基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罪刑相當與比例原則等情,依刑法第51條第7款規定,就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手槍經送鑑驗,認具有殺傷力,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衝鋒槍及如附表二所示手槍,則經送鑑驗,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模擬槍,業如前述,核屬違禁物無訛,且分屬供被告為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一、二所示各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二)扣案之如附表三所示物品,因卷內無證據證明與被告如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相關,故不於本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4偵查起訴,檢察官陳佾彣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法 官 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姿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附錄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 槍枝種類 槍枝管制編號 數量 槍枝照片 鑑定結果 保管機關及字號 1 手槍 0000000000 1枝 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17日刑理字第1146028235號鑑定書影像照片編號1至4 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轉輪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金屬轉輪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本院114年度刑保管字第1490號 2 衝鋒槍(烏茲,依比例縮小) 0000000000 1枝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3月25日新北警保字第1140562307號鑑定書影像照片編號7至12 經檢視槍枝主要構造與材質:槍身、滑套及槍管均屬金屬材質,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槍管內具阻鐵,不排除可供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經鑑驗認屬公告查禁之模擬槍。 同上【附表二】槍枝種類 槍枝管制編號 數量 槍枝照片 鑑定結果 保管機關及字號 手槍(貝瑞塔,依比例縮小版) 0000000000 1枝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3月25日新北警保字第1140562307號鑑定書影像照片編號1至6 經檢視槍枝主要構造與材質:槍身、滑套及槍管均屬金屬材質,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槍管內具阻鐵,不排除可供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經鑑驗認屬公告查禁之模擬槍。 本院114年度刑保管字第1490號【附表三】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保管機關及字號 1 手機(廠牌:APPLE,型號:iPhone 15,內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紅保字第001263號 2 疑似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包 卷內無資料 3 吸食器 1組 卷內無資料

【附表四】編號 購買時間 商品 1 112年12月18日 1:2.05史密斯M500左輪槍模 仿真模型 合金模型 拆卸模型槍 可拋殼槍模 不可發射 2 112年12月18日 1:2.05英格拉姆M10槍模 仿真模型 合金模型 拆卸模型槍 可拋殼槍模 不可發射 3 112年12月18日 1:2.05沙漠之鷹 仿真模型 合金模型 拆卸模型槍 4 112年12月18日 1:2.05伯萊塔M92A1仿真槍模 仿真模型 合金模型 拆卸模型槍 可拋殼槍模 不可發射 5 113年1月25日 模立方天空左輪金屬轉輪玩具雙動仿真模型軟彈槍SKy Marshal 6 113年1月26日 德林傑 全金屬 迷你 雙管噴子 軟彈左輪 口袋 便攜輕巧 生存遊戲 模擬玩具槍 男孩新年寒假玩具禮物 7 113年1月26日 awitch guns 幽靈變形 折疊左輪 金屬 便攜迷你 軟彈玩具模型槍 生存遊戲 男孩兒童生日玩具 8 113年1月26日 awitch guns 幽靈變形 折疊左輪 金屬 便攜迷你 軟彈玩具模型槍 生存遊戲 男孩兒童生日玩具 9 113年1月26日 模立方RUGER魯格LCR38軟彈左輪手槍 雙動連發拋殼軟彈模型玩具槍 生存遊戲 男生中秋節禮物 10 113年1月26日 模立方RUGER魯格LCR38軟彈左輪手槍 雙動連發拋殼軟彈模型玩具槍 生存遊戲 男生中秋節禮物 11 113年1月26日 模立方RUGER魯格LCR38軟彈左輪手槍 雙動連發拋殼軟彈模型玩具槍 生存遊戲 男生中秋節禮物 12 113年1月26日 模立方RUGER魯格LCR38軟彈左輪手槍 雙動連發拋殼軟彈模型玩具槍 生存遊戲 男生中秋節禮物 13 113年1月26日 特工之火 全金屬 折疊 打火機噴子 合金 便攜 小巧 手砲 軟彈槍 模型槍 14 113年1月28日 SIG P220 PAK 日製有鋼版本 15 113年1月28日 天空法警TB500 雙動小左輪軟彈槍連發模擬金屬合金兒童玩具手小槍 16 113年12月10日 幽靈變形左輪可折疊軟彈玩具槍生命之卡合金屬天空男孩模型槍 17 113年12月10日 全合金屬左輪連發射器雙動拋殼軟彈小手槍月亮成人男孩玩具 18 113年12月10日 TB-500天空二代全合金屬雙動小左輪仿真模型軟彈槍連發玩具【附表五】編號 對話訊息內容 所在卷頁 1 「這把是華山的道具槍 已經管制了」、「也買不到了 不缺錢建議偷偷收藏起來吧」、「全金屬的不能交易哦!」、「要注意一下」 本院卷第221頁 2 「金牛座 有人有藏品?」、「應該沒人敢出」、「那款很經典 在外走跳必備」、「以前新聞在報的,最佳防身利器哈哈哈」、「現在沒人在用金牛座了」、「新聞抓到的都變制式的」、「之後慢慢就看不到了」、「我懂,都被政府抄掉」 本院卷第221-222頁 3 「不止金牛座啦 還有很多很經典的道具槍 模型槍都被拿去銷毀 看了真不捨」、「是啊 印象中G17跟M9一堆都消失殆盡」 本院卷第223頁 4 「就我所知z開頭的那個牌子有些店家都還有 主要集中在北部」、「你說的z開頭的店,是以英文為主要店名?還是中文店名的英文剛好有z?」、「玩具廠牌z開頭 惡名昭彰」、「925」、「914」、「打Pak彈的」、「這個我記得是管換一換就好了,所以比較惡名昭彰」 本院卷第226-227頁 5 「我印象中之前男大生開庭事件 之後有人去問」、「MK2好像可以買不過目前市面上沒有貨」、「MK3就不行」、「一個是彈(誤繕打為『蛋』)殼灌氣一個是槍機灌氣」 本院卷第228頁 6 「我是有聽說啦 金牛鋼製滑套 導軌的 目前南部有聽過五萬」、「不建議為了玩個東西進去蹲苦窯」、「店家也都拿刑期在拼的」 本院卷第229頁 7 「我朋友之前被搜索也沒有搜索票,但警察鑽漏洞,警察問我朋友家人可不可以進屋,家人因為沒有戒心就同意了,然後家裡也是被翻了個遍,然後搜到了天空法警」、「看來露天就是個坑,留下軌跡讓鴿子循(誤繕打為『巡』)線找上門」 本院卷第235頁 8 「塑膠的 金屬的 就不可能了 等等被查」 本院卷第239頁 9 「模型槍的主要部件(槍身、槍管)都是塑膠製成的」、「所以不構成法規上的模擬槍組成要件」 本院卷第260頁 10 「有客人在問PAK相關的 這些金屬模型槍我們不會去販售而且未持證持有金屬模型槍也是違反法規的」 本院卷第265頁 11 「這條的彈匣要金屬才管制」、「不對 只有彈匣是不限材質都管制」 本院卷第270頁 12 「目前主要接單無發射物的塑膠轉輪手槍 待法規細則確定此類塑膠模型槍彈匣不受管制才會再次接單進口」 本院卷第277頁 13 「真槍」、「這個不是」、「塑膠製成的模型槍」 本院卷第279頁

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