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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2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國政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可欣具 保 人 高秋鈞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412、29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秋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高秋鈞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後,被告已獲釋放,此有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114年3月31日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可考(見114年度偵字第19412號卷第110至114頁)。而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本院後,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被告,並通知具保人促請被告到庭,然被告均未到庭,亦未提出正當理由等情,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公示送達公告、本院115年3月20日、115年5月8日刑事報到明細及準備期日筆錄、送達證書、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等附卷可稽,且被告現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此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莊婷羽法 官 王玲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可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