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4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BACH GIA LE(中文姓名:白家麗)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BACH GIA LE自民國115年4月19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理 由被告BACH GIA LE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諭知自民國114年8月19日起限制出境、出海。茲因前述期間即將屆滿8個月,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資料,認被告BACH GIA LE犯罪嫌疑確實重大。衡以被告BACH GIA LE為外籍人士,具有在國外久住之能力,而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本院綜合上情,並參酌檢察官、被告BA
CH GIA LE及辯護人陳述之意見,認仍有繼續限制被告BACH GIALE出境、出海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