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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5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柯健隆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可欣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13年3月17日114年度訴字第85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一頁第17行、第10頁第1行「3、4、7」之記載,應更正為「3、4、7、9」。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5年3月17日114年度訴字第85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一頁第17行、第10頁第1行「3、4、7」之記載,應係「

3、4、7、9」之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施元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