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3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魏士軒被 告 陳敬方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魏士軒律師謝和軒律師上列被告因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3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魏士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被告陳敬方因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8月18日經訊問後命被告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保證金交保,由具保人魏士軒於翌日繳納保證金10萬元具保等節,有該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114年8月19日114刑保I字第324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查。
㈡被告經本院傳喚應於115年8月20日準備程序期日到庭,惟被
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後經本院拘提無著,且被告亦因另案遭本院發布通緝,此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卷足參;另具保人
於本院中陳稱:對於被告經傳、拘未到,且另案遭通緝部分沒有意見,伊有聯繫上被告,被告表示安頓好家庭,會自行到案等語,有本院上揭期日刑事報到明細、準備程序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15年8月26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152831367號函及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115年9月4日成警刑偵字第1150010069號函暨所附拘票、報告書、查訪表、現場照片、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此外,被告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附卷可稽,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上開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黃俊雯法 官 辛珮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