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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3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俊泰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簡靖軒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訴字第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俊泰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參月拾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另案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115年3月19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等情,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被告之羈押自應予撤銷,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呂子平法 官 沈婷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定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