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緝字第6號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訴訟代理人 蔡金伶
林冠瑛黃珮恩被 告 陳宜綎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施元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