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05號原 告 王其敏訴訟代理人 邱昱誠律師被 告 蘇煒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施吟蒨法 官 施元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