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57號原 告 金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炯棻送達代收人 朱俊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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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博世特精密鑄造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兼 被 告 張風祥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吳子毅法 官 沈威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宥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