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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附民字第 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81號原 告 葉○○被 告 李○○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思安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75號家暴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法 官 鄭芝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裁判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