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99號原 告 林雅萍訴訟代理人 陳彥綸被 告 黃永堂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另原告對同案被告許育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兩造已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在本院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1份在卷可參),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施元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