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易字第7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只喬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1948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楊只喬犯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楊只喬依其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與智識思慮,應可知悉如無正當理由,不得將自己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仍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個以上金融帳號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26日某時,在新北市三重區同安街附近之統一超商門市店內,以交貨便寄送方式,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5個帳戶之提款卡寄出,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暱稱「陳俐瑾」、「張慧瑄」、「昱傑外包企業-陳珮綾」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並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上開提款卡密碼等資料。嗣該不詳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則另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由該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致如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分別將附表所示金額匯至楊只喬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內(起訴書附表編號2誤載匯入帳戶欄部分,應更正如附表所示),旋遭提轉一空(無事證足認楊只喬對於本案詐欺犯行及係詐欺集團所為等節有所認知,檢察官亦未就幫助詐欺取財或洗錢等部分提起公訴)。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楊只喬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證據能力及調查證據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蘇玉霜、陳秋菊、雲鈺雯、簡子齊、李瑾璇、高瑜均、陳柔蓁、黃筱姍、謝金樺、李珏瑜、高士豐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4至41頁),並有蘇玉霜、陳秋菊、雲鈺雯、簡子齊、李瑾璇、高瑜均、陳柔蓁、黃筱姍、謝金樺、李珏瑜、高士豐之報案資料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上開5個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等件在卷可稽(見偵卷第7至42、50至59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
㈡刑之加重減輕:
按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固於本院審理時承認犯行,然於偵查時否認犯行(見偵卷第67頁),自無前開減刑規定之適用。
㈢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我國內現今詐欺案件盛行之情形下,仍率然提供本案5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詳之人使用,致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失,致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其身分造成洗錢防制體系之破口,有害金融秩序之穩定與金流之透明,增加檢警查緝困難,擾亂金融交易秩序、危害社會經濟安全,所為應值非難;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惟未與告訴人和解,並參酌被告無犯罪之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5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9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固有明文。經查,被告供稱未因提供上開帳戶資料獲得報酬(見本院卷第81頁),卷內復無證據可證被告確有因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
㈡次按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
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無正當理由提供之上開帳戶提款卡5張,固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已非被告持有,且未據扣案,亦無證據可證仍尚存在;此外,上開帳戶本身均不具財產交易價值,且金融帳戶本質上為金融機構與存戶之往來關係,包含所留存之交易資料,難認俱屬於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法院如宣告沒收帳戶,形同強制金融機構終止服務之提供,將造成不當介入私人間法律關係之結果,其警示、限制及解除等措施,宜由金融機構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理,實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前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㈢另未扣案之贓款部分,卷內並無其他證據可證明被告有實際取得該等贓款,自無從對被告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涵慧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沈威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瑩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2條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編 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蘇玉霜 113年 8月26日許起 以通訊軟體臉書與蘇玉霜聯絡,並佯稱:欲領取中獎獎項需先匯款等語,致蘇玉霜陷於錯誤。 113年8月27日 19時59分許 3萬元 中華郵政7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7日 20時15分許 3萬元 中信銀行822-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陳秋菊 113年 8月23日許起 以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翡翠珍品世家」與陳秋菊聯絡,並佯稱:欲領取中獎獎項需先匯款等語,致陳秋菊陷於錯誤。 113年8月27日 21時38分許 1000元(含手續費15元) 中信銀行822-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7日 21時40分許 2萬9,000元(含手續費15元) 113年8月27日 21時45分許 2萬6,000元(含手續費15元) 中華郵政7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雲鈺雯 113年 8月27日許起 以通訊軟體臉書暱稱「嚴子晏」與雲鈺雯聯絡,並佯稱:欲購買商品需先給付訂金等語,致雲鈺雯陷於錯誤。 113年8月27日 21時41分許 1萬2,000元 中華郵政7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簡子齊 113年 8月27日許起 以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Liya Lin」與簡子齊聯絡,並佯稱:欲完成交易需先匯款認證等語,致簡子齊陷於錯誤。 113年8月27日 21時47分許 2萬9,985元 中信銀行822-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李瑾璇 113年 8月27日 21時24分許起 以通訊軟體臉書暱稱「Zhang Hui Na」與李瑾璇聯絡,並佯稱:欲完成交易需先匯款認證等語,致李瑾璇陷於錯誤。 113年8月27日 22時24分許 3萬2,098元 台新銀行812-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高瑜均 113年 8月27日 21時許起 以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Ying Wei」與高瑜均聯絡,並佯稱:欲完成交易需先匯款認證等語,致高瑜均陷於錯誤。 113年8月27日 22時31分許 3萬8,019元 台新銀行812-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陳柔蓁 113年 8月27日許起 以通訊軟體臉書暱稱「Bruno Mars」與陳柔蓁聯絡,並佯稱:欲完成交易需先匯款認證等語,致陳柔蓁陷於錯誤。 113年8月27日 22時41分許 6,009元 台新銀行812-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黃筱姍 113年 8月27日 18時許起 以通訊軟體臉書暱稱「Mia Huang」與黃筱姍聯絡,並佯稱:欲完成交易需先匯款認證等語,致黃筱姍陷於錯誤。 113年8月27日 22時42分許 4萬2,998元 台新銀行812-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謝金樺 113年 7月31日 20時許起 以通訊軟體臉書暱稱「喜福運珠寶」與謝金樺聯絡,並佯稱:購買珠寶可獲利等語,致謝金樺陷於錯誤。 113年8月27日 22時53分許 1萬2,000元 富邦銀行012-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李珏瑜 113年 8月27日許起 以通訊軟體LINE與李珏瑜聯絡,並佯稱:欲解凍帳戶需先匯款認證等語,致李珏瑜陷於錯誤。 113年8月27日 23時59分許 4萬0,001元 富邦銀行012-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8日 0時2分許 4萬0,001元 113年8月28日 0時3分許 2萬2,001元 11 高士豐 113年 8月27日 23時許起 以通訊軟體臉書暱稱「Mh Eeyong」與高士豐聯絡,並佯稱:欲完成交易需先匯款認證等語,致高士豐陷於錯誤。 113年8月28日 0時23分許 1萬元 第一銀行007- 00000000000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