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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緝字第 1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緝字第14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旗祥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旗祥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壹月貳拾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陳旗祥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14年12月8日起予以羈押。

㈡、被告另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4年度交簡字第14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5年1月26日起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執助辛字第497號執行指揮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因認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應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5年1月26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