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115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6973號),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張俊雄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二、張俊雄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張俊雄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金融機構帳戶資料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且可預見倘依他人指示提供帳戶,恐成為犯罪之一環而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致使被害人因此受騙致發生財產受損之結果,並得以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張俊雄猶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5、6月間,將其名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則以消費即可中獎等不實話術,使附表所示8位民眾陷於錯誤而分別轉帳至本案帳戶,旋提領殆盡,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張俊雄之供述。
(二)證人即附表所示8位被害人之證述,及其等遭詐欺之訊息紀錄、金流資料。
(三)本案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已於113年8月2日修正生效施行。被告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偵審中均自白。倘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3月以上4年11月以下;若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處斷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4年11月以下。爰認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至於得否易刑處分,則不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單一提供帳戶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三)被告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洗錢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遞減輕其刑。
(四)本院審酌被告輕率提供本案帳戶予他人,實為當今社會層出不窮之詐財事件所以發生之根源,造成社會互信受損,影響層面甚大,且亦因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致使執法人員不易追查本案詐欺正犯之真實身分,助長詐騙犯罪,所為實屬不該。被告雖非基於直接故意而為本件犯行,但仍有不確定故意,其所為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再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非無悔意。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前無任何犯罪科刑紀錄之素行,及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營造業、日薪新臺幣2500元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本案帳戶之金融卡,雖經被告交予他人使用,但未移轉所有權,仍屬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幫助一般洗錢犯行使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宣告沒收、追徵。公訴意旨雖請求沒收「本案帳戶」,且稱無須予以追徵,亦毋庸沒收金融卡等語。然刑法第38條第2項得沒收之標的為「物」,金融機構帳戶係消費寄託之債權表徵,僅帳戶所對應之金融卡、存摺是「物」,帳戶本身性質上既非「物」、亦非無體財產,自無從予以宣告沒收,是此部分公訴意旨,尚非有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開源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智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力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1.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編號 被害人 入帳時間(日期皆為113年6月26日) 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 1 張文秀 16時11分、1萬2000元 16時35分、2萬元 2 林冠丞 16時12分、2萬元 3 謝昀廷 16時18分、8000元 16時42分、2萬元 4 陳帝允 16時21分、2000元 5 蔡宜達 16時23分、1萬2000元 6 許邑暘 16時33分、1萬4000元 7 陳品妤 16時34分、2000元 16時50分、2000元 8 陳登裕 16時52分、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