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261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峻緯選任辯護人 劉立耕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93
73、479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峻緯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文書及特種文書均沒收。
事 實
一、陳峻緯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起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億萬富翁」、「綠魔GTR」、「保時捷-GT3」、「藍寶堅尼」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陳峻緯依「億萬富翁」指示,負責擔任聯絡被害人安排取款之工作(俗稱電話手),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緣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先向附表一所示之人分別施用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再由陳峻緯負責以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致電被害人安排人員面交事宜,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地,由如附表一所示之車手向被害人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其中附表一所示之車手並分別於收款時出示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文件或工作證各向附表一所示之人行使之,用以取信附表一所示之人而使其等交付款項,足生損害於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對於文書管理之真正性或財產損害,附表一所示之車手並將款項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隱匿特定犯罪所得。陳峻緯因此獲得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報酬,嗣經警方搜索陳峻緯之住處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吳秀芳、黃正良、朱紅云、徐婧瑄、黃孝得、吳勝鎮、康寶蓮、羅武坤、陳淑芬、沈綠、黃健濤、賴惠均、朱華椋、邱羽慈、王元助、丘艷霞、沈琳雯、傅珮華、萬淑玲、朱美英、林朝訓、曾怡馨、潘雲萍、李真、潘美鄉、吳姿頤、邱建華、馮素美、蔡春勇、蟻麗紅、胡莎莉、高忠良、黃晨光、林濬慧、李建雄、范振均、唐文雄、鄭蘇如霞、蔡春燕、黃嘉勝、羅泰鈞、王宏嘉、盧秀英、羅素美、羅慶瑞、彭婷儀、施至昌、張子英、吳國富、陳振崑、陳秀雲、江彰吉、李盈米、高伯翔、林清田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此規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之陳述,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於被告陳峻緯(下稱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部分,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部分,則不受此限制)。又被告警詢時以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對其自身而言,則屬被告之供述,為法定證據方法之一,自不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之排除之列,除有不得作為證據之例外,自可在有補強證據之情況下,作為證明被告犯罪之證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就本判決下列所引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均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金訴卷第219至220頁),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對該等審判外陳述作為證據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供述證據作成之客觀情狀,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或係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傳聞證據,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關於被告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排除告訴人、被害人之警詢證言)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偵29373卷第6至12、76至79頁反面、86至87頁反面、95至96、101至102頁,本院金訴卷第33至37、73至92、179至223頁),核與證人吳秀芳、黃正良、朱紅云、徐婧瑄、黃孝得、吳勝鎮、康寶蓮、羅武坤、陳淑芬、朱金旺、沈綠、黃健濤、賴惠均、朱華椋、邱羽慈、王元助、丘艷霞、沈琳雯、傅珮華、萬淑玲、朱美英、林朝訓、曾怡馨、潘雲萍、李真、潘美鄉、吳姿頤、邱建華、馮素美、蔡春勇、王素蘭、蟻麗紅、胡莎莉、高忠良、黃晨光、林濬慧、李建雄、范振均、唐文雄、鄭蘇如霞、蔡春燕、黃嘉勝、羅泰鈞、王宏嘉、盧秀英、羅素美、羅慶瑞、彭婷儀、施至昌、張子英、吳國富、陳振崑、陳秀雲、江彰吉、李盈米、高伯翔、林清田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偵47997卷(一)第18頁正反面、19、32至36、63至66、71至74頁反面、88至89頁反面、102至104頁反面、110至116、142至143頁反面、151至154頁反面、180至181、191至192頁反面、206至210、264至267頁反面、277至278頁,偵47997卷(二)第2至5、15至17、24至30、51至52、62至66頁反面、86至89、105至10
7、115至118頁反面、125至127、137至140頁反面、153至155頁反面、175至176頁反面、187至190、199至200、206至20
8、216至217、225至226、233至234、245至246、254至256頁反面、261至262頁反面,偵47997卷(三)第3至5、13至14頁反面、23至24、27頁正反面、34至37、54至57頁反面、62至63、77至80、89至91、97、105至106頁反面、117至119、134至136、142至145頁反面、155至156、173至174、180至1
81、208至209頁反面、215至217、223至224、230頁正反面、241至242、248至250頁反面),並有告訴人吳秀芳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保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車手工作證照片、匯款紀錄(偵47997卷(一)第20至28頁)、告訴人黃正良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立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車手工作證照片(偵47997卷(一)第38至59頁)、告訴人朱紅云提供之商業操作合約書、諧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偵47997卷(一)第67頁)、告訴人徐婧瑄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個人頁面、恆泰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存入收據、契約書、車手工作證照片(偵47997卷(一)第79至84頁反面)、告訴人黃孝得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現儲憑證收據、佈局合作協議書、車手工作證、匯款紀錄照片(偵47997卷(一)第91至98頁)、告訴人吳勝鎮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立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偵47997卷(一)第105至106頁)、告訴人康寶蓮提供之善信投資商業合約保密協議書、善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據、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偵47997卷(一)第117至129、134至138頁反面)、告訴人羅武坤提供之商業操作合約書、臺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庫送款回單(存款憑證)(偵47997卷(一)第144至147頁)、告訴人陳淑芬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偵47997卷(一)第156至175頁)、被害人朱金旺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車手工作證(偵47997卷(一)第181頁反面至185、186頁)、告訴人沈綠提供之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車手工作證照片(偵47997卷(一)第195至202頁反面)、告訴人黃健濤提供之達鈞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還款憑證)、費用支付委託及承諾書、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偵47997卷(一)第211至260頁反面)、告訴人賴惠均提供之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宏敏贏家財富合約書、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偵47997卷(一)第269至273頁反面)、告訴人朱華椋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泓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據、車手工作證照片(偵47997卷(一)第279至281頁)、告訴人邱羽慈提供之愚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收據、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車手工作證照片(偵47997卷(二)第6至11頁)、告訴人王元助提供之泓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商業合約保密協議書、理財存款憑據、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車手工作證照片(偵47997卷(二)第19至20頁反面)、告訴人丘艷霞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偵47997卷(二)第32至46頁)、告訴人沈琳雯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保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偵47997卷(二)第54至58頁反面)、告訴人傅珮華提供之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車手工作證照片(偵47997卷(二)第68至80頁反面)、告訴人萬淑玲提供之鉑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據(偵47997卷(二)第90頁)、告訴人朱美英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偵47997卷(二)第108至110頁)、告訴人林朝訓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偵47997卷(二)第120至121頁)、告訴人曾怡馨提供之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偵47997卷(二)第130至133頁)、告訴人潘雲萍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迎新春AI交易計畫合約書(偵47997卷(二)第142至149頁)、告訴人李真提供之青石板證券存款憑證、車手工作證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偵47997卷
(二)第157至170頁反面)、告訴人潘美鄉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雙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車手工作證照片(偵47997卷
(二)第178至183頁)、告訴人吳姿頤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立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偵47997卷(二)第191至195頁)、告訴人邱建華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偵47997卷(二)第202頁正反面)、告訴人馮素美提供之增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條、同富企劃案操作合約書、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偵47997卷(二)第209至211頁)、告訴人蔡春勇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車手工作證照片(偵47997卷(二)第219至221頁)、被害人王素蘭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偵47997卷(二)第227至229頁反面)、告訴人蟻麗紅提供之達鈞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商業操作合約書(偵47997卷(二)第236至241頁反面)、告訴人胡莎莉提供之增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條、車手工作證照片(偵47997卷(二)第247至250頁反面)、告訴人高忠良提供之華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合作契約書(偵47997卷(二)第257頁正反面)、告訴人黃晨光提供之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車手工作證照片(偵47997卷(二)第263至271頁)、告訴人林濬慧提供之商業操作合作書、竣達金融交割憑證(偵47997卷(三)第7至9頁)、告訴人李建雄提供之青石板證券存款憑證(偵47997卷(三)第16至19頁)、告訴人范振均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車手工作證照片(偵47997卷(三)第25至26頁反面)、告訴人唐文雄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商業操作合約書、百川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偵47997卷(三)第39至50頁)、告訴人鄭蘇如霞提供之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車手工作證照片(偵47997卷(三)第58頁)、告訴人蔡春燕提供之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偵47997卷(三)第64至73頁反面)、告訴人黃嘉勝提供之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偵47997卷(三)第81至85頁反面)、告訴人羅泰鈞提供之雙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偵47997卷(三)第92頁)、告訴人王宏嘉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偵47997卷(三)第100至101頁)、告訴人盧秀英提供之順鑫國際現金儲匯收據、匯款紀錄、車手工作證照片(偵47997卷(三)第107至113頁)、告訴人羅素美提供之宏誠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偵47997卷(三)第120至129頁)、告訴人羅慶瑞提供之同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偵47997卷(三)第138頁)、告訴人彭婷儀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收據、車手工作證照片(偵47997卷(三)第151頁)、告訴人施至昌提供之宏敏贏家財富合約書、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偵47997卷(三)第158至165頁反面)、告訴人張子英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智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偵47997卷(三)第175頁反面)、告訴人吳國富提供雙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操作契約書、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車手工作證照片(偵47997卷(三)第184至204頁)、告訴人陳振崑提供之福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公業務存入憑條(偵47997卷(三)第211頁)、告訴人陳秀雲提供之諧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偵47997卷(三)第218頁)、告訴人江彰吉提供之鉑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據(偵47997卷(三)第226頁)、告訴人李盈米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商業操作契約書(偵47997卷(三)第231至235頁)、告訴人高伯翔提供之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Telegram對話紀錄(偵47997卷(三)第243至244頁)、告訴人林清田提供之和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儲值明細、商業操作合約書、車手工作證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偵47997卷(三)第252至272頁反面)、被告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雙向通聯及行動上網歷程(偵47997卷(一)第2至14頁)、被告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監聽譯文(偵29373卷第44至51頁,偵47997卷(一)第15至16頁反面,偵47997卷(二)第214頁,偵47997卷(三)第86、93頁)、Google地圖截圖(偵29373卷第53至54頁,偵47997卷(二)第103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公務電話紀錄簿(偵47997卷(一)第37、90、193、268頁,偵47997卷(二)第18、53、67、119、156、177、201、218、235頁,偵47997卷(三)第6、15、38、99、137、150、157、176、182、183、225、251頁)、被告扣案2支手機對話紀錄(偵29373卷第13至37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9373卷第60至62頁)、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9373卷第104至109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修正
經查,本案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於同月23日起生效施行:
⑴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原規定「犯刑法第
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同條例第47條前段原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
⑵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中段則規定「犯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同條例第47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
⒊新舊法比較之結果⑴經查,新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就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
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100萬元至500萬元(不含500萬元)者,係增列犯刑法第339條之4犯罪之加重處罰事由,然被告行為時並無此等行為之獨立處罰規定(尚未生效),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即無新舊法比較問題,且依刑法第1條所定之「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並無適用餘地,先予說明。
⑵至就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為500萬元至1,000萬元(不含1,000萬元)者,修正前後之法定刑則無變更,然就自白減刑規定部分,因115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僅需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即有適用,而修正後該條例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則需被告於偵查中首次自白之六月內,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全額給付,始得減刑,故就此部分之犯罪,整體比較後,應認修正後之規定適用要件較為嚴格,則就此部分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最有利於被告。
⑶至就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達1,000萬元者,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法定刑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中段則變更法定刑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顯見修正後之規範提高被告之法定刑,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較有利於被告,且就自白減刑之規範亦同前所述,修正前之規範較有利被告。故就法規範整體比較後,適用就此部分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最有利於被告。
⒋從而,本案經綜上比較結果,就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
,使被害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100萬元至500萬元(不含500萬元)者,並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適用之餘地,惟應有修正前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規範之適用;至就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被害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500萬元以上者,均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詐欺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論罪及第47條前段減刑之規定。
㈡所犯法條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114年3月起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且本案依卷附證據資料以觀,可知被告所屬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係以詐騙他人金錢、獲取不法所得為目的,並各依其分工,分別負責佯稱介紹投資獲利,且告知需面交現金等不實資訊,而編織不實理由向告訴人、被害人詐取金錢、上下聯繫、指派工作、收取詐欺款項等詐欺環節,堪認本案詐欺集團係透過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員彼此相互配合,而由多數人所組成,於一定期間內存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牟利之具有完善結構之組織,核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欺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該當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規範之犯罪組織。又被告於本案繫屬前,雖曾因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遭檢察官起訴紀錄,惟經被告於審理中自陳,本案詐欺集團與其前案參與之詐欺集團不同(本院金訴卷第219頁),復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所涉犯罪係最先以本案繫屬於本院,此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本院金訴卷第23至26頁)。是依前開說明,本院即應就被告附表一編號1於本案中首次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併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⒉偽造文書按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章、印文、署押罪,係指無製造權而不法摹造而言,若該偽造之印文、署押,本身亦足以表示某種特定用意或證明,乃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印文、署押之行為,則屬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45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再按偽造關於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應論以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212條所定偽造、變造「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罪,係指變造操行證書、工作證書、畢業證書、成績單、服務證、差假證或介紹工作之書函等而言(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108號、71年度台上字第276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我知道附表二所示之車手於面交取款時,會向被害人行使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工作證或偽造之文件,用於向被害人取款等語(本院金訴卷第76至77頁),業據附表二編號1至43、45至55、57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證述本案附表一所示之車手向其等取款時,有出示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文件或工作證,並有前揭附表二所示偽造之文件、工作證翻拍照片在卷可證,堪認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43、45至55、57車手行使偽造文件之行為,亦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另就附表二編號1、2、4、5、9、10、14至16、19、22、25、26、30、33、35、38、40、45、48、51、57車手行使偽造工作證之行為,亦同時成立行使特種文書罪。又本案並未扣得與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印文內容、樣式一致之偽造印章,參以現今科技發達,縱未實際篆刻印章,亦得以電腦製圖軟體模仿印文格式列印或其他方式偽造印文圖樣,是依卷內現存事證,無法證明附表二所示所載文件上偽造之印文確係透過偽刻印章之方式蓋印偽造,故無從逕認被告有何偽造上開印文之印章犯行,附此敘明。
⒊被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前詐欺防制條例第43
條前段罪名部分按修正詐欺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以上之加重其法定刑之加重條件,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均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公訴意旨以附表一編號2、4、5、7、9、12、13、15、17、1
9、35、42、49、51、57所示告訴人遭詐欺取財之全部金額均分別逾500萬元,認被告就上開部分均應論以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然:
⑴按共同正犯因為在意思聯絡範圍內,必須對於其他共同正犯
之行為及其結果負責,從而在刑事責任上有所擴張,此即「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謂,而此意思聯絡範圍,亦適為「全部責任」之界限,若他犯所實施之行為,超越原計劃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因此共同正犯之逾越(過剩),僅該逾越意思聯絡範圍之行為人對此部分負責,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34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673號判決意旨參照)。參以現今詐欺組織之運作模式均按照詐騙之態樣進行細部分工,詐欺組織在指示車手集團進行提領款項時,亦未必均會委請同一車手集團,而不同車手間互不相識、不相隸屬,各自行動並依照提領金額賺取報酬之情況比比皆是。從而,無論被害人是否相同,如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就各次詐欺犯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仍無從遽認被告應就各次被害人遭取款之犯行負共犯之責。
⑵再者,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之立法理由固記
載「依照個案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數額為客觀處罰條件加重其刑責,不以行為人主觀上事先對具體數額認知為必要」等語,然所謂「具體數額」於解釋上仍應限於被告應負責之部分,亦即被告主觀上不須事先對其應負責之具體數額有認知,尚不能因此擴大解釋認為只要是同一被害人,縱被告與其他行為人之間無共犯關係,亦應就其他行為人造成之損害予以負責或加重刑責,否則將造成共同正犯之逾越,而過度擴張共同正犯責任之範圍。
⑶查被告於附表一編號4、5、7、9、13、15、17、19、35、49
、51、57所示安排車手向告訴人收取之款項分別如附表一所示,均未達500萬元,遍查全卷亦無證據足茲證明被告就除附表一編號4、5、7、9、13、15、17、19、35、49、51、57各次安排車手面交取款以外之部分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本院審酌告訴人所述遭詐騙經過,及被告所陳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依指示向遭詐騙告訴人安排車手收取詐欺款轉交之情狀,可見本案詐欺集團運作、分工縝密,或有設立不實應用程式者,或有進行施用詐術者,及偽造不實工作證及存款憑證,負責中間指揮、聯繫者、收取詐欺款項之面交車手、收水手等成員,且被告亦供稱於本案前就附表一所示之取款車手均互不相識,其對除自己作為聯繫車手以外之犯案情節均不知情且未參與,尚難認被告就除附表一編號4、5、7、9、
13、15、17、19、35、49、51、57安排面交取款以外之告訴人其他受詐欺取款部分,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卷內亦無積極事證可認被告得以認知或預見告訴人遭詐騙陸續交付金額已逾500萬元之情,基於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自難認被告應就其安排車手面交取款以外之其他詐欺犯行部分負責。準此,本案被告就詐欺獲取之財物數額仍應以其負責之部分(即附表一「交款時間、地點、金額」所示被告分別向告訴人所面交收取之數額)作為認定,就附表一4、5、7、9、13、15、17、19、35、49、51、57無從對被告逕以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相繩。檢察官以立法理由記載詐欺所得為客觀處罰條件,逕認被告應負責之數額包含與其等無關之詐欺款項,容有未恰,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業經本院諭知變更起訴法條(本院金訴卷第220頁),並予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被訴加重要件與罪名有充分辯論之機會,無礙於其等防禦權之行使,此部分依法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至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12、42所參與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就此部分被告參與詐欺獲取之財物已達500萬元,自應論以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
⒋綜上所述,核被告所為:
⑴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
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⑵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係犯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
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⑶就附表一編號12、42部分,係犯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⑷就附表一編號3、6至8、11、13、17、18、20至21、23至24、
27至29、31、32、34、36、37、39、41、43至44、46至47、49至50、52至55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⑸就附表一編號4、5、9、10、14至16、19、22、25、26、30、
33、35、38、40、45、48、51、57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⑹就附表一編號44、56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
㈢吸收關係
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附表二所示偽造文件其上之印文、署名、署押等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特種文書及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共同正犯
被告與telegram暱稱「億萬富翁」、「綠魔GTR」、「保時捷-GT3」、「藍寶堅尼」等人及其他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等本質即均為共同犯罪,主文均毋庸再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前再記載「共同」,併此敘明。
㈤接續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一編號9、17、29、38、46、49、55之告訴人施用詐術,使告訴人將附表一編號9、17、29、38、46、49、55之款項交付與本案詐欺集團車手,係侵害告訴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就同一告訴人之犯罪事實而言,被告數次聯絡面交款項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被告犯附表一編號9、17、29、38、46、49、55分別屬接續犯,各以一罪論之。
㈥想像競合⒈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被告係以一行為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⒉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被告係以一行為犯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係以一個犯罪行為,而同時犯上開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處斷。
⒊就附表一編號12、42部分,被告均係以一行為犯修正前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均係以一個犯罪行為,而同時犯上開數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以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處斷。
⒋就附表一編號3、6至8、11、13、17、18、20至21、23至24、
27至29、31、32、34、36、37、39、41、43至44、46至47、49至50、52至55部分,被告係以一行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係以一個犯罪行為,而同時犯上開數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⒌就附表一編號4、5、9、10、14至16、19、22、25至26、30、
33、35、38、40、45、48、51、57部分,被告係以一行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係以一個犯罪行為,而同時犯上開數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⒍就附表一編號44、56部分,被告係以一行為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被告係以一個犯罪行為,而同時犯上開數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㈦分論併罰
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57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所為之57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㈧刑之減輕事由⒈不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洗錢防制
法第23條第3項前段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減輕其刑,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認犯行,被告供稱其於本案犯罪所得為3萬元等語(本院金訴卷第76頁),然被告迄今尚未繳回犯罪所得,自不符合上開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無從依該等規定減輕其刑。
⒉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
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6條之1之罪自首,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於偵查中、本院訊問程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自白犯罪,故應有上開條例之減刑規範適用,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依上說明,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㈨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本應依循正軌獲取所得,詎其不思此為,竟擔任聯繫車手及被害人之工作,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本案詐欺、洗錢、偽造文書等犯行,且本案被害人數非少,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有意願與告訴人和解,並分別以138萬元、5萬元、6萬元、12萬元、3萬元、40萬元、8萬元、2萬元、8萬元與告訴人黃正良、康寶蓮、王元助、蔡春勇、蔡春燕、施至昌、李盈米、李建雄、羅素美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4份在卷可查(本院金訴卷第123至124、129至1
30、143至145、265至266頁);復考量被告就本案附表一編號1之犯行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之事由,兼衡被告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院金訴卷第21至26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負責聯繫車手與被害人之犯罪參與程度,且考量附表一編號1至57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損失程度,及告訴人、被害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表示之科刑意見(本院金訴卷第89至90、221至222頁),被告自陳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從事美容業、倉儲業、經濟普通等家庭、經濟、生活等一切情狀(本院金訴卷第220頁),分別量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本院整體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刑罰對被告之作用等,認對被告科處如附表四所示之有期徒刑,已較洗錢罪之法定刑度為重,基於充分但不過度之科刑評價之考量,均無併予宣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所定併科罰金刑之必要。
㈩不予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另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尚另有涉案案件,有前揭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是以本案待被告所犯罪數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宜。
三、沒收㈠犯罪所得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本案犯行而獲取3萬元之報酬,業經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在卷,然尚未繳回,已如前述。該3萬元自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犯罪工具⒈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8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用以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及車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等聯繫所用(本院金訴卷第76頁),係供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⒉至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於向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面交取款時,所行使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文件、工作證,均係供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未據扣案,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至該等偽造文書、各種文書上之偽造印文或署押,既均已隨該偽造之文書一併沒收,自無再依刑法第219條規定重複沒收之必要,併此敘明。
㈢不予沒收之說明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至7、9所示之物,被告自陳上開物品與本
案無關等語(本院金訴卷第76頁),且遍查全卷亦無證據足茲認定該等扣案物與本案犯罪相關,自無從宣告沒收。
⒉洗錢之財物
被告安排附表一所示之車手向告訴人、被害人收取並交付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款項性質固屬「洗錢之財物」,然因被告對於各該款項均無實際處分權,且依現存卷內資料亦查無積極證據足認其等對於本案洗錢標的有何支配或實際管理之情形,檢察官對此復未舉證證明,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即均無從就前揭洗錢標的宣告沒收,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國璽提起公訴,由檢察官賴怡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詹蕙嘉法 官 白凌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佳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二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術 使用門號及手機 撥打門號時間 門號操作者 交款時間、地點、金額 車手 1 吳秀芳 113年8月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聚寶商技術學院」對吳秀芳佯稱:可在「保勝」網站操作股票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吳秀芳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9日13時23分 陳峻緯 114年3月29日13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亞東醫院捷運站,交付50萬元。 「李玉珍」 2 黃正良 113年10月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雅婷」對黃正良佯稱:可在「立陽」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黃正良收取右列金額,其總遭詐欺之財物達5,118萬3,825元。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5月1日15時4分至6分 陳峻緯 114年5月1日15時40分許,在臺北市文山區和興路6巷口處,交付黃金3,600公克及5兩(價值1,381萬5,795元)。 「王順亦」 3 朱紅云 113年10月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意歡」對朱紅云佯稱:可在「諧永」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朱紅云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9日08時28分 陳峻緯 114年4月29日8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交付20萬元。 「許振成」 4 徐婧瑄 113年10月24日,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徐瑜瑾」對徐婧瑄佯稱:可在「恆泰證券」軟體操作股票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徐婧瑄收取右列金額,其總遭詐欺之財物達1,815萬4,265元。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8日14時53分 陳峻緯 114年4月8日14時5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交付現金120萬元及金飾12件(價值119萬8,593元)。 「賴建有」 5 黃孝得 113年11月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妍琪」,對黃孝得佯稱:可在「國賓」軟體操作股票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黃孝得收取右列金額,其總遭詐欺之財物達3,329萬1,965元。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13日18時02分 陳峻緯 114年3月13日18時19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交付黃金1.5公斤(價值471萬9,030元)。 「王政翔」 6 吳勝鎮 113年11月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葉思敏」對吳勝鎮佯稱:可在「立陽」軟體操作股票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吳勝鎮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30日8時59分 陳峻緯 114年4月30日9時10分許,在新北市五股區陸光停車場,交付17萬7,000元。 「許振成」 7 康寶蓮 113年11月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國煒」對康寶蓮佯稱:可在「善信投資」軟體操作股票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康寶蓮收取右列金額,其總遭詐欺之財物達1,675萬1,206元。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0日8時43分 陳峻緯 114年3月20日9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號,交付10萬元。 「蔣裕玲」 8 羅武坤 113年11月20日,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美琳」對羅武坤佯稱:可在「台聯國際自營商帳戶」網站操作股票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羅武坤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8日11時47分、12時14分 陳峻緯 114年4月8日12時2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交付42萬元。 「許子溱」 9 陳淑芬 113年11月24日,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芸熙」對陳淑芬佯稱:可在「合佳」投資網站操作股票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陳淑芬收取右列金額,其總遭詐欺之財物達1,036萬4,000元。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14年4月8日09時31分 2.114年4月10日13時52分 陳峻緯 1.114年4月8日09時37分許,在新北市五股區成泰路1段189巷底,交付130萬元。 2.114年4月10日14時0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交付50萬元。 1.「王秋英」 2.「李敏華」 10 朱金旺 (未提告) 113年11月30日,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怡潔」,對朱金旺佯稱:可在「STGT」軟體操作股票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朱金旺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0日18時38分 陳峻緯 114年3月20日18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號,交付30萬元。 不詳 11 沈綠 113年12月5日,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陳惠嫻」對沈綠佯稱:可在「永豐金證券」軟體操作股票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沈綠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16日09時06分 陳峻緯 114年4月16日09時22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交付34萬8,000元。 「吳政擁」 12 黃健濤 113年12月7日,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可欣」對黃健濤佯稱:可在投資網站操作股票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黃健濤收取右列金額,其總遭詐欺之財物達1,117萬8,120元。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2日16時52分 陳峻緯 114年4月22日16時5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交付500萬元。 「王順亦」 13 賴惠均 113年12月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雅惠」對賴惠均佯稱:可在「永豐金證券」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賴惠均收取右列金額,其總遭詐欺之財物達517萬5,000元。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6日17時41分 陳峻緯 114年4月26日17時30分許,在彰化縣○○市○○○街0000號,交付161萬元。 「許振成」 14 朱華椋 113年12月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蔣雨瞳」對朱華椋佯稱:可在「穩贏策略」軟體內操作股票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朱華椋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14日14時11分 陳峻緯 114年4月14日14時36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0巷0號,交付115萬元。 「林庭安」 15 邱羽慈 113年12月底,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慧娜」對邱羽慈佯稱:可在「愚果」軟體操作股票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邱羽慈收取右列金額,其總遭詐欺之財物達623萬9,120元。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17日19時22分 陳峻緯 114年4月17日19時33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巷0000號,交付50萬元。 「吳家安」 16 王元助 113年底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溫晴(特助)」對王元助佯稱:可在「泓順」公司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王元助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4日18時44分 陳峻緯 114年4月24日18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泰門市,交付30萬元。 「陳珮洧」 17 丘艷霞 113年底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思涵」對丘艷霞佯稱:可在「長揚MAX」軟體操作股票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丘艷霞收取右列金額,其總遭詐欺之財物達870萬元。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14年4月11日17時35分 2.114年4月18日9時10分 陳峻緯 1.114年4月11日17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交付150萬元。 2.114年4月18日9時3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交付100萬元。 1.「陳苡瑄」 2.「林庭安」 18 沈琳雯 114年1月1日,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淑芬」對沈琳雯佯稱:可在「巨富達」軟體內投資股票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沈琳雯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17日13時07分 陳峻緯 114年4月17日13時16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交付40萬元。 「吳家安」 19 傅珮華 114年1月3日17時46分許,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美恩」對傅珮華佯稱:可在「CIC掌櫃3.0」軟體操作股票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傅珮華收取右列金額,其總遭詐欺之財物達874萬元。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9日12時46分 陳峻緯 114年3月29日12時5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交付150萬元。 「葉昱伶」 20 萬淑玲 114年1月10日,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詩雨」對萬淑玲 佯稱:可在「巨富達」軟體操作股票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萬淑玲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18日11時01分 陳峻緯 114年4月18日11時3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交付10萬元。 「林庭安」 21 朱美英 114年1月15日,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薇淇」對朱美英佯稱:可在「大戶e點贏」軟體內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朱美英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8日14時03分 陳峻緯 114年4月28日14時許,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2段581巷,交付36萬元。 不詳 22 林朝訓 114年1月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雨珊」對林朝訓佯稱:可在「善信投資」軟體內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林朝訓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0日16時56分 陳峻緯 114年3月20日17時0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之1,交付30萬元。 「許碧芬」 23 曾怡馨 114年1月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Story雅慧」對曾怡馨佯稱:可在「豐智慧」軟體操作股票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曾怡馨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16日14時35分 陳峻緯 114年4月16日14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交付20萬元。 「吳政擁」 24 潘雲萍 114年1月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曉曼」對潘雲萍佯稱:可在「PMBM」軟體操作股票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潘雲萍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19日19時17分 陳峻緯 114年3月19日19時2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交付80萬元。 「黃蕙蓉」 25 李真 114年1月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佳茹」,對李真佯稱:可在「青石板MAX」網站操作股票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李真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4日19時18分 陳峻緯 114年3月24日19時29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交付15萬元。 「李志森」 26 潘美鄉 114年1月23日,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庭萱」對潘美鄉佯稱:可在「永豐金」網站操作股票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潘美鄉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11日11時32分 陳峻緯 114年4月11日11時42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交付10萬元。 「陳苡瑄」 27 吳姿頤 114年2月12日,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葉思敏」對吳姿頤佯稱:可在「立陽」軟體操作股票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吳姿頤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11日14時28分 陳峻緯 114年4月11日14時49分許,在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交付10萬元。 「魏睿霖」 28 邱建華 114年2月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財富研習書院」對邱建華佯稱:可在「增懋E先鋒」軟體操作股票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邱建華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14日17時58分 陳峻緯 114年4月14日18時1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交付100萬元。 「林庭安」 29 馮素美 114年2月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夏思敏」對馮素美佯稱:可在「增懋E先鋒」網站內操作股票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馮素美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14年4月12日08時56分 2.114年5月13日13時01分 陳峻緯 1.114年4月12日9時許,在新竹市○○路000號,交付85萬元。 2.114年5月13日13時許,在新竹市○○路000號,交付84萬元。 1.「陳苡瑄」 2.「張緹蓁」 30 蔡春勇 114年2月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書院陳芷婷」對蔡春勇佯稱:可在「增懋PLUS」軟體操作股票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蔡春勇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18日19時48分 陳峻緯 114年4月18日20時,在新竹縣新埔鎮中正路與民生街交岔路口處,交付60萬元。 「陳鈺晴」 31 王素蘭 (未提告) 114年2月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嘉瑜」對王素蘭佯稱:可在「永豐金證券」軟體投資股票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王素蘭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3日14時31分 陳峻緯 114年4月23日14時4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交付12萬元。 不詳 32 蟻麗紅 114年2月16日,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美惠」對蟻麗紅佯稱:可在網站操作股票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蟻麗紅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8日18時26分 陳峻緯 114年4月8日18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新豐圳活動中心,交付25萬元。 「許子溱」 33 胡莎莉 114年2月25日,不詳詐欺集團以臉書暱稱「夏思敏」對胡莎莉佯稱:可在「增懋投資」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胡莎莉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2日10時50分 陳峻緯 114年4月22日11時許,在宜蘭縣○○鎮○○○路000○0號,交付100萬元。 「蔡明正」 34 高忠良 114年3月4日,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庭萱」對高忠良佯稱:可在「華和PRO」網站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高忠良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9日11時00分 陳峻緯 114年4月29日11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交付50萬元。 「許振成」 35 黃晨光 114年3月6日,不詳詐欺集團以臉書暱稱「陳怡君」對黃晨光佯稱:可在「永豐金證券」軟體操作股票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黃晨光收取右列金額,其總遭詐欺之財物達635萬元。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5月6日9時13分 陳峻緯 114年5月6日9時2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交付20萬元。 「蘇梓晴」 36 林濬慧 114年3月7日,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清妍」對林濬慧佯稱:可在「竣達PLUS」軟體操作股票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林濬慧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11日16時57分 陳峻緯 114年4月11日17時03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號6樓,交付100萬元。 「魏睿霖」 37 李建雄 114年3月11日,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熙文」對李建雄佯稱:可在「青石板MAX」軟體操作股票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李建雄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8日17時03分 陳峻緯 114年4月8日18時1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麥當勞,交付10萬元。 「賴建吉」 38 范振均 114年3月11日,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雅惠」對范振均佯稱:可在「大戶e點贏」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范振均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14年4月26日12時44分 2.114年5月5日13時32分 陳峻緯 1.114年4月26日13時0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交付30萬元。 2.114年5月5日13時57分許,在新北市蘆洲區永樂街38巷42弄,交付70萬元。 1.「許振成」 2.「王怡婷」 39 唐文雄 114年3月11日,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宋心玟」對唐文雄佯稱:其可協助操作股票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唐文雄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19日10時23分 陳峻緯 114年3月19日10時5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交付70萬元。 「李玉珍」 40 鄭蘇如霞 114年3月12日,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怡君」對鄭蘇如霞佯稱:可在「永豐金」軟體操作股票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鄭蘇如霞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14日11時04分 陳峻緯 114年4月14日11時1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交付40萬元。 「魏睿霖」 41 蔡春燕 114年3月13日,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文雯」對蔡春燕佯稱:可在投資網站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蔡春燕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8日13時7分 陳峻緯 114年4月28日13時許,在屏東市不詳地點,交付15萬元。 「羅少蒲」 42 黃嘉勝 114年3月13日,不詳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永豐金-客服」對黃嘉勝佯稱:可在「永豐金資金管理帳戶」軟體操作股票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黃嘉勝收取右列金額,其總遭詐欺之財物達3,093萬4,925元。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5月6日6時41分 陳峻緯 114年5月6日7時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6樓,交付黃金條5塊(價值1,006萬1,188元)。 「王順亦」 43 羅泰鈞 114年3月13日,不詳詐欺集團以LINE群組「沐珊投資理財學院」對羅泰鈞佯稱:可在「金山德聚」軟體操作股票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羅泰鈞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5月2日14時37分 陳峻緯 114年5月2日14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交付50萬。 「王怡婷」 44 王宏嘉 114年3月14日,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浪大」對王宏嘉佯稱:可在「諧永」軟體操作股票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王宏嘉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1日10時06分許 陳峻緯 114年4月21日11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交付35萬元。 不詳 45 盧秀英 114年3月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鈊怡」對盧秀英佯稱:可在「順鑫國際」軟體操作股票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盧秀英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7日14時13分許 陳峻緯 114年4月27日14時30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7-11龍翔門市,交付55萬元。 「許振成」 46 羅素美 114年3月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億美」對羅素美佯稱:可在「宏誠投資」軟體操作股票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羅素美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14年4月10日15時14分至45分 2.114年4月14日16時12分 陳峻緯 1.114年4月10日15時57分,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捷運頂溪站,交付15萬元。 2.114年4月14日16時3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捷運頂溪站,交付25萬元。 1.「林庭安」 2.「林庭安」 47 羅慶瑞 114年3月17日,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美玲」對羅慶瑞佯稱:可在網站投資股票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羅慶瑞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3日11時59分 陳峻緯 114年4月23日12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交付20萬元。 「楊竣富」 48 彭婷儀 114年3月17日,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冠名」對彭婷儀佯稱:可在「寶雅」網站投資獲得回饋金,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彭婷儀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9日10時43分 陳峻緯 114年3月29日10時59分許,在新北市○○區鄉○路0段00號,交付15萬元。 「李玉珍」 49 施至昌 114年3月20日,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婉婷」對施至昌佯稱:可在「宏敏智慧」軟體操作股票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施至昌收取右列金額,其總遭詐欺之財物達1,437萬5,000元。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14年4月8日18時24分 2.114年4月12日17時05分 3.114年4月17日17時36分 陳峻緯 1.114年4月8日18時31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號,交付100萬元。 2.114年4月12日17時44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號,交付200萬元。 3.114年4月17日18時11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號,交付30萬元。 1.「林禹軒」 2.「陳苡瑄」 3.「吳家安」 50 張子英 114年3月27日,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淑貞」對張子英佯稱:可在「STGT」網站操作股票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張子英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9日17時59分 陳峻緯 114年3月29日17時59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交付20萬元。 「葉昱伶」 51 吳國富 114年3月28日,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嘉怡」對吳國富佯稱:可在「金山德聚」投資網站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吳國富收取右列金額,其總遭詐欺之財物達610萬元。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3日16時53分 陳峻緯 114年4月23日16時許,臺中市○○區○○路000號,交付40萬元。 「楊竣富」 52 陳振崑 114年4月初,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筱萱」對陳振崑佯稱:可在「福瑞公司」網站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陳振崑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9日19時03分 陳峻緯 114年4月29日19時許,在南投縣○○鄉○○巷00號,交付70萬元。 「陳俞璇」 53 陳秀雲 114年4月14日,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舒婷」對陳秀雲佯稱:可代操作投資股票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陳秀雲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3日12時48分 陳峻緯 114年4月23日13時04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交付10萬元。 「蔡明正」 54 江彰吉 114年4月14日9時許,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汪雨欣」對江彰吉佯稱:可將錢交付給他操作股票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江彰吉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4日14時09分 陳峻緯 114年4月24日14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中原大學,交付30萬元。 「陳珮洧」 55 李盈米 114年4月15日,不詳詐欺集團以INE暱稱「德威營業員003」對李盈米佯稱:可將錢交付給他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李盈米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14年4月23日09時48分許 2.114年5月3日13時18分許 陳峻緯 1.114年4月23日10時許,在臺中市○○區○○○000○0號,交付20萬元。 2.114年5月3日14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000○0號,交付20萬元。 1.「楊竣富」 2.「王子漢」 56 高伯翔 114年4月22日15時22分許,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經紀人-薇薇」對高伯翔佯稱:可儲值金額獲取收益,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高伯翔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8日17時32分 陳峻緯 114年4月28日17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交付68萬元。 不詳 57 林清田 114年1月23日,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羽彤」對林清田佯稱:可在「和盟」軟體內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林清田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其總遭詐欺之財物達1,800萬元。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5日06時28分 陳峻緯 114年4月25日6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交付200萬元。 「施勝安」附表二編號 偽造之文書/特種文書 偽造之印文、署名、署押 被害人 犯罪事實 1 1.保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1張 2.保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1張 1.「保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劉偉龍」印文1枚、「李玉珍」印文1枚及署名1枚 吳秀芳、保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劉偉龍、李玉珍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2 1.立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1張 2.立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1張 1.「立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王順亦」印文1枚及署名1枚 黃正良、立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王順亦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3 1.商業操作合約書1張 2.諧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 1.「諧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關鈞」印文1枚 2.「諧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關鈞」印文1枚、「許振成」署押1枚及署名1枚 朱紅云、諧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關鈞、許振成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4 1.恆泰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存入收據1張 2.恆泰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契約書1張 3.恆泰國際工作證1張 1.「恆泰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趙弘靜」印文1枚 2.「恆泰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趙弘靜」印文1枚 徐婧瑄、恆泰國際控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趙弘靜、賴建有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5 1.佈局合作協議書1張 2.現儲憑證收據1張 3.國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1張 1.「國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趙潔雲」印文1枚 2.「國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王政翔」印文1枚及署名1枚 黃孝得、國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趙潔雲、王政翔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6 立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1張 「立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許振成」署押1枚及署名1枚 吳勝鎮、立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許振成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7 1.善信投資商業合約保密協議書1張 2.善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據1張 1.「善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 2.「善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林仁政」印文1枚、「蔣裕玲」印文1枚及署名1枚 康寶蓮、善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仁政、蔣裕玲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8 商業操作合約書1張 「臺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畢淑蒨」印文1枚及署名1枚 羅武坤、臺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畢淑蒨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 9 1.收款單據憑證2張 2.合佳投資有限公司工作證(王秋英)1張 3.合佳投資有限公司工作證(李敏華)1張 1.「合佳投資有限公司」印文各1枚、「林陳海」印文各1枚 陳淑芬、合佳投資有限公司、林陳海、王秋英、李敏華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 10 1.智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1張 2.中簽通知書1張 2.「智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周明智」印文1枚 朱金旺、智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周明智 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 11 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 「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王瑞瑜」印文1枚、「吳政擁」印文1枚及署名1枚 沈綠、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王瑞瑜、吳政擁 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 12 1.達鈞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還款憑證)1張 2.費用支付委託及承諾書1張 1.「達鈞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胡鈞陽」印文1枚、「王順亦」印文1枚及署名1枚 2.「楊明珠」印文1枚及署名1枚 黃健濤、達鈞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胡鈞陽、王順亦、楊明珠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 13 1.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 2.宏敏贏家財富合約書1張 1.「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王瑞瑜」印文1枚、「許振成」印文1枚及署押1枚 2.「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王瑞瑜」印文1枚 賴惠均、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王瑞瑜、許振成 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 14 1.泓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據1張 2.泓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1張 1.「泓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郭冠群」印文1枚、「林庭安」印文1枚 朱華椋、泓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郭冠群、林庭安 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 15 1.愚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 2.愚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1張 1.「愚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張淑滿」印文1枚、「吳家安」印文1枚及署押1枚 邱羽慈、愚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淑滿、吳家安 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 16 1.泓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據1張 2.泓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商業合約保密協議書1張 3.泓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1張 1.「泓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郭冠群」印文1枚、「陳珮洧」印文1枚及署押1枚 2.「泓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 王元助、泓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郭冠群、陳珮洧 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 17 長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款憑證2張 「長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各1枚 丘艷霞、長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 18 保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1張 「保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劉偉龍」印文1枚、「吳家安」印文1枚及署名1枚 沈琳雯、保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劉偉龍、吳家安 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 19 1.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 2.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1張 1.「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陳樹」印文1枚、「葉昱伶」印文1枚及署名1枚 傅珮華、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樹、葉昱伶 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 20 鉑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據1張 「鉑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黃冠文」印文1枚、「林庭安」印文1枚及署名1枚 萬淑玲、鉑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冠文、林庭安 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 21 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 「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王瑞瑜」印文1枚 朱美英、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王瑞瑜 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 22 1.善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據1張 2.善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1張 1.「善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林仁政」印文1枚、「許碧芬」印文1枚及署名1枚 林朝訓、善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仁政、許碧芬 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 23 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 「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王瑞瑜」印文1枚、「吳政擁」印文1枚及署押1枚 曾怡馨、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王瑞瑜、吳政擁 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 24 迎新春AI交易計畫合約書1份 「普羊萬寶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許文長」印文1枚 潘雲萍、普羊萬寶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許文長 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 25 1.青石板證券存款憑證1張 2.青石板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1張 「青石板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鄭鈞方」印文1枚、「李志森」印文1枚及署名1枚 李真、青石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鄭鈞方、李志森 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 26 1.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 2.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1張 1.「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王瑞瑜」印文1枚、「陳苡瑄」印文1枚及署名1枚 潘美鄉、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王瑞瑜、雙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葉義雄、陳苡瑄 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 27 立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1張 「立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魏睿霖」署名1枚及署押1枚 吳姿頤、立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魏睿霖 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 28 增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條1張 「增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李怡慧」印文1枚、「林庭安」印文1枚及署名1枚 邱建華、增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怡慧、林庭安 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 29 1.增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條1張 2.同富企劃案操作合約書1張 1.「增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各1枚、「李怡慧」印文各1枚、「陳苡瑄」署名1枚及印文1枚、「張緹臻」署押1枚及印文1枚 2.「增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李怡慧」印文1枚 馮素美、增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怡慧、陳苡瑄、張緹臻 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 30 1.增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條1張 2.增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1張 1.「增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李怡慧」印文1枚 蔡春勇、增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怡慧、陳鈺晴 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 31 不詳收據1張 王素蘭 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 32 1.達鈞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1張 2.商業操作合約書1張 1.「達鈞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胡鈞陽」印文1枚、「許子溱」署押1枚及署名1枚 2.「達鈞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胡鈞陽」印文1枚 蟻麗紅、達鈞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胡鈞陽、許子溱 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 33 1.增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條1張 2.增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1張 1.「增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李怡慧」印文1枚、「蔡明正」署押1枚及署名1枚 胡莎莉增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怡慧、蔡明正 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 34 1.華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司(存款憑證)1張 2.華和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契約書1張 1.「華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許振成」署押1枚及署名1枚 2.「華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陳強華」印文1枚 高忠良、華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強華、許振成 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 35 1.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 2.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1張 1.「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王瑞瑜」印文1枚、「蘇梓晴」印文1枚及署名1枚 黃晨光、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王瑞瑜、蘇梓晴 如附表一編號35所示 36 1.竣達金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商業操作合作書1張 2.竣達金融交割憑證1張 1.「竣達金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林鼎長」印文1枚 2.「竣達金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4枚、「林鼎長」印文1枚、「魏睿霖」署押1枚及署名1枚 林濬慧、竣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鼎長、魏睿霖 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 37 青石板證券存款憑證1張 「青石板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鄭鈞方」印文1枚、「賴建吉」署押1枚及署名1枚 李建雄、青石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鄭鈞方、賴建吉 如附表一編號37所示 38 1.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 2.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2張 1.「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王瑞瑜」印文1枚 范振均、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王瑞瑜、許振成、王怡婷 如附表一編號38所示 39 1.百川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商業操作合作書1張 2.百川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 1.「百川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陳冠百」印文1枚 2.「百川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陳冠百」印文1枚、「李玉珍」署名1枚 唐文雄、百川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冠百、李玉珍 如附表一編號39所示 40 1.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 2.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1張 1.「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王瑞瑜」印文1枚、「魏睿霖」署押1枚及署名1枚 鄭蘇如霞、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王瑞瑜、魏睿霖 如附表一編號40所示 41 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 「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王瑞瑜」印文1枚、「羅少蒲」印文1枚及署名1枚 蔡春燕、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王瑞瑜、羅少蒲 如附表一編號41所示 42 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 「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王瑞瑜」印文1枚、「王順亦」印文1枚及署名1枚 黃嘉勝、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王瑞瑜、王順亦 如附表一編號42所示 43 雙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 「雙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葉義雄」印文1枚、「王怡婷」印文1枚及署名1枚 羅泰鈞、雙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葉義雄、王怡婷 如附表一編號43所示 44 王宏嘉 如附表一編號44所示 45 1.順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 2.順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1張 1.「順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許振成」署押1枚及署名1枚 盧秀英、順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許振成 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 46 宏誠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1張 「宏誠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洪嘉聰」印文1枚 羅素美、宏誠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洪嘉聰 如附表一編號46所示 47 同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1張 「同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楊文湖」印文1枚、「楊竣富」印文1枚及署名1枚 羅慶瑞、同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楊文湖、楊竣富 如附表一編號47所示 48 1.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 2.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1張 1.「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李玉珍」印文1枚及署名1枚 彭婷儀、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玉珍 如附表一編號48所示 49 1.宏敏贏家財富合約書1份 2.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3張 1.「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王瑞瑜」印文1枚 2.「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各2枚、「王瑞瑜」印文各1枚、「林禹軒」印文1枚及署名1枚、「陳苡瑄」印文1枚及署名1枚「吳家安」印文1枚及署名1枚 施至昌、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王瑞瑜、林禹軒、陳苡瑄、吳家安 如附表一編號49所示 50 智鑫投資有限公司收據1張 「智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周明智」印文1枚、「葉昱伶」署名1枚 張子英、智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周明智、葉昱伶 如附表一編號50所示 51 1.雙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 2.雙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操作契約書1份 3.雙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1張 1.「雙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葉義雄」印文1枚、「楊竣富」印文1枚及署名1枚 2.「雙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葉義雄」印文1枚 吳國富、雙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葉義雄、楊竣富 如附表一編號51所示 52 福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公業務存入憑條1張 「福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陳俞璇」印文1枚及署名1枚 陳振崑、福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俞璇 如附表一編號52所示 53 諧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 「諧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關鈞」印文1枚、「蔡明正」印文1枚及署名1枚 陳秀雲、諧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關鈞、蔡明正 如附表一編號53所示 54 鉑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據1張 「鉑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黃冠文」印文1枚、「陳珮洧」署押1枚及署名1枚 江彰吉、鉑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冠文、陳珮洧 如附表一編號54所示 55 德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商業操作契約書2份 「德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各2枚、「黃秀美」印文各1枚、「楊竣富」署押1枚及署名1枚、「王子漢」印文1枚及署名1枚 李盈米、德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秀美、楊竣富、王子漢 如附表一編號55所示 56 高伯翔 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 57 1.和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儲值明細1張 2.和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商業操作契約書1份 3.和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1張 1.「和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施勝安」印文1枚及署名1枚 2.「和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 林清田、和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施勝安 如附表一編號57所示附表三編號 扣案物 1 iphone手機2支 2 盈溢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收據20本 3 Lenovo筆電1臺 4 SIM卡(0000000000)0張 5 SIM卡(0000000000)0張 6 SIM卡(0000000000) 0張 7 SIM卡(0000000000)、(0000000000)各1張 8 黑莓卡2張 9 遙控器1個附表四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備註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50萬元。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陳峻緯犯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告訴人交付價值約1,381萬5,795元之黃金。 2.成立調解。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20萬元。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告訴人交付款項120萬元及價值119萬8,593元之金飾。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告訴人交付價值471萬9,030元之黃金。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17萬7,000元。 7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告訴人交付款項10萬元。 2.成立調解。 8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42萬元。 9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180萬元。 10 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被害人交付款項30萬元。 11 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34萬8,000元。 12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 陳峻緯犯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500萬元。 13 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161萬元。 14 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115萬元。 15 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50萬元。 16 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告訴人交付款項30萬元。 2.成立調解。 17 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告訴人交付款項250萬元。 18 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40萬元。 19 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150萬元。 20 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10萬元。 21 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36萬元。 22 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30萬元。 23 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20萬元。 24 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80萬元。 25 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15萬元。 26 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10萬元。 27 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10萬元。 28 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100萬元。 29 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169萬元。 30 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告訴人交付款項60萬元。 2.成立調解。 31 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被害人交付款項12萬元。 32 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25萬元。 33 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100萬元。 34 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50萬元。 35 如附表一編號35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20萬元。 36 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100萬元。 37 如附表一編號37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告訴人交付款項10萬元。 2.成立調解。 38 如附表一編號38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100萬元。 39 如附表一編號39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70萬元。 40 如附表一編號40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40萬元。 41 如附表一編號41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告訴人交付款項15萬元。 2.成立調解。 42 如附表一編號42所示 陳峻緯犯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告訴人交付價值1,006萬1,188元黃金。 43 如附表一編號43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50萬元。 44 如附表一編號44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35萬元。 45 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55萬元。 46 如附表一編號46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告訴人交付款項40萬元。 2.成立調解。 47 如附表一編號47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20萬元。 48 如附表一編號48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15萬元。 49 如附表一編號49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1.告訴人交付款項330萬元。 2.成立調解。 50 如附表一編號50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20萬元。 51 如附表一編號51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40萬元。 52 如附表一編號52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70萬元。 53 如附表一編號53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10萬元。 54 如附表一編號54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30萬元。 55 如附表一編號55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告訴人交付款項40萬元。 2.調解成立。 56 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68萬元。 57 如附表一編號57所示 陳峻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告訴人交付款項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