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267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俊德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律師
夏家偉律師江亭慧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8810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院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能合法送達與辯護人江亭慧律師,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4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祝少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竣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