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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273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273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育銜選任辯護人 王姿茜律師被 告 張中維選任辯護人 黃國政律師被 告 林哲瑋選任辯護人 林邦彥律師被 告 高楷博選任辯護人 范瑋峻律師

劉迦安律師被 告 簡志宇選任辯護人 李介文律師被 告 童雅欣選任辯護人 駱鵬年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1587號、114年度偵字第32944號、114年度偵字第39364號、114年度偵字第44461號、114年度偵字第47922號、114年度偵字第49002號、114年度偵字第496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許育銜犯如附表A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1至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張中維犯如附表B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B編號1至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伍仟元、手機壹支均沒收。

三、林哲瑋犯如附表C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C編號1至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肆仟壹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高楷博犯如附表D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D編號1至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五、簡志宇犯如附表E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E編號1至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仟元沒收。

六、童雅欣犯如附表F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F編號1至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七、許育銜、簡志宇其餘被訴部分(如附表A編號4、附表E編號3所示)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許育銜(於民國113年8月間加入,使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BYP-1271號、BMF-8959號小客車)、林哲瑋(於113年11月間加入,通訊軟體飛機【下稱飛機】暱稱「圓山大飯店」,使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AMF-0355號、6026-KQ號小客車)、高楷博(於113年12月間加入,使用車牌號碼000-0000小客車)、簡志宇(於114年1月間加入,飛機暱稱「止水」,使用車牌號碼0000-00【高楷博名下】、BUY-6532號小客車)、萬紹宇(飛機暱稱「牛魔王」、「沙悟淨」、「孫悟空」,另行偵辦中)、張中維(於114年1月底、2月初加入,飛機暱稱「喵喵喵」,因許育銜認為其原兼任致電手及收水工作過於忙碌,於114年2月初,許育銜基於幫助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幫助行使偽造私文書、幫助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招募張中維加入以接替其致電手工作,並由許育銜實際操作、教導張中維如何執行工作內容;張中維使用車號000-0000、6026-KQ號小客車)、童雅欣、B70(由本院另行審結)、B71(由本院另行審結)、B72(由本院另行審結)、B73(由本院另行審結)、B74(由本院另行審結)先後加入「蔣克誠」、「市長」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具有常習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許育銜、林哲瑋、高楷博、簡志宇、童雅欣、B70、B71、B72、B73、B74關於參加犯罪組之罪嫌部分,因本案非渠等首次犯案或首次遭起訴之案件,故非本案起訴範圍),渠等分工方式為:許育銜(114年1月間)、張中維(114年2月至同年3月間)擔任致電手,亦即控臺先將被害人之姓氏、假投資公司名稱、面交時間、地點等資訊給予致電手,致電手再持工作機致電被害人,先向被害人佯稱其為某投資公司,並確認被害人之特徵、穿著、是否或何時抵達面交現場,再將上開資訊回報予控臺;高楷博、簡志宇擔任監控手,亦即受控臺指示駕駛車輛監控車手與被害人碰面及車手前往第一層收水處之情形,並將現場情況回報予控臺;許育銜、林哲瑋擔任第一層收水,亦即先由控臺告知車手與被害人面交之時間、地點,再由渠等駕駛車輛前往附近及選擇收水地點,並向控臺回報收水地點後,等待車手前來交付贓款,再將贓款交予第二層收水;萬紹宇(個人手機之Telegram暱稱「牛魔王」、工作機Telegram暱稱「沙悟淨」、「孫悟空」)則為本案詐欺集團控臺,指揮許育銜、張中維、林哲瑋、高楷博、簡志宇從事附表所示之犯罪,並將相關資訊通知車手方之不詳控臺,由該不詳控臺聯繫車手;童雅欣、B70、B71、B72、B73、B74則擔任車手,負責與被害人面交款項,且經由控臺之聯繫,旋即前往收水地點將贓款交予收水。謀議既定,許育銜、張中維、林哲瑋、高楷博、簡志宇、萬紹宇、童雅欣、B70、B71、B72、B73、B74及附表所示之其他車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許育銜就附表編號29至33、35、36、39至46、48至79所示犯行,則係基於幫助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幫助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犯意),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使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陷於錯誤,相約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面交投資款項或收取假出金款項(即附表編號22),附表所示之致電手(許育銜或張中維)依據控臺提供之資料致電予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並將告訴人或被害人之特徵、穿著、何時抵達面交地點等資訊轉知控臺,復於附表所示之面交時間、地點,附表所示之車手將偽造之工作證及收據提示或交付予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則將附表所示之款項交予附表所示之車手(童雅欣、B70、B71、B72、B73、B74或其他附表所示之車手),附表所示之車手再將收取之款項交予附表所示之收水(林哲瑋或許育銜或其他收水),附表所示之監控手(高楷博或簡志宇或其他監控手)則就上開過程進行監控,萬紹宇負責指揮許育銜、張中維、林哲瑋、高楷博、簡志宇及聯繫附表所示車手方之不詳控臺從事附表所示之犯罪,以上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或難以追查詐欺取財犯罪所得,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許育銜因前開犯罪分工可獲得擔任致電手每日新臺幣(下同)5,000元、擔任收水每日8,000元、同時擔任致電手及收水每日1萬3,000元;張中維可獲得每日3,000元之報酬;林哲瑋可獲得收水金額0.5%之報酬;高楷博可獲得每週8,000元至9,000元之報酬;簡志宇可獲得每日5,000元之報酬。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關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供述證據部分: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

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故被告張中維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部分,就附件

所示供述證據之警詢筆錄部分,依前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及說明,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被告張中維所涉犯其餘犯罪,則均不受此限制)。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許育銜、張中維、林哲瑋、高楷博、簡志宇、童雅欣(下稱被告6人)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三第392至393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三、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育銜、張中維、林哲瑋、高楷博

、簡志宇於偵查、本院訊問中、被告6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附件壹、一、⒈、④⑭⑮⑯⑰⑱⑲;附件壹、

一、⒉、④⑩⑪⑫⑬;附件壹、一、⒊、⑩⑫⑮⑯⑰⑱;附件壹、一、⒋、⑤⑦⑨⑩⑪⑫;附件壹、一、⒌、④⑦⑧⑨⑩、附件壹、一、⒍、⑪⑫),並有附件所示之證據等件在卷可稽,足徵被告6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被告童雅欣雖於本案辯論終結後以書狀主張:伊就編號16之

告訴人A18處所收受之款項為141萬9,600元,而非130兩黃金等語(見本院卷五第50-11頁),惟其於警詢中自承:伊於114年1月25日有向告訴人A18收取黃金130兩,伊這次沒有收取現金,只收取黃金等語(見附件壹、一、⒍、⑦),核與告訴人A18警詢時陳稱:伊於114年1月25日面交等值141萬9,600元之130兩黃金及398萬4,350元等語(見附件壹、二、⒕、①)相符,並有載明130兩黃金、被告童雅欣簽名之收據附卷足證(見附件貳、二、⒕、②),堪認當日被告童雅欣確有收受告訴人A18所有之130兩黃金,而該重量之黃金以114年春節後第一營業日之單價計算,合約1450萬8,000元,均如附表所示。告訴人A18雖稱130兩黃金相當於141萬9,600元,前開收據亦填寫130兩黃金相當於141萬9,600元,惟此部分應為詐欺集團成員誤算亦或刻意錯載而致,被告童雅欣於本案辯論終結後方執此以辯,實無所據,要無可採。至告訴人A18雖另有稱其該次尚有交付現金398萬4,350元,然此部分並未載明於收據而僅有告訴人指訴、無其他證據,故未經檢察官起訴,併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6人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至被告童雅欣固以書狀請求調查告訴人A18於114年1月25日交付之物為141萬9,600元、被告童雅欣已於臺灣高等法院繳回另案之犯罪所得、調查其所提供之2支手機號碼等,惟其不僅係於本案辯論終結日(115年1月22日)後方提出該等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115年3月9日接受收容人訴狀章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五第50-11頁),況觀諸其所提出之聲請,就詐欺告訴人A18之財物部分,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被告童雅欣於本院稱本案並無獲得犯罪所得,則實無必要調查其於他案是否繳回他案之犯罪所得;就本案是否因被告6人而查獲詐欺集團之共犯、上游等情,亦業經本院函詢相關機關(詳下述),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前開證據調查之聲請當無必要,附此敘明。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6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於115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查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達新臺幣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是如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未達500萬元者,即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應依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論處;該條例第43條修正後則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000萬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億元以下罰金」。而本案被告6人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自附表部分告訴人或被害人處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雖已逾100萬元,然未達500萬元,是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應以修正前該條例第43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6人。

㈡罪名:

⒈核被告許育銜就附表編號15、16、25所為,係犯修正前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以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1至14、17至24、26、28、34、38、47,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29至3

3、35、36、39至46、48至79(編號22、33、43所涉單次獲取財物達500萬元以上)所為,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幫助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以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幫助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幫助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⒉核被告張中維就附表編號13、15、22、33、43所為,係犯修

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以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2、5、6、7、21、24、30至32、34至42、44至79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29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⒊核被告林哲瑋就附表編號16、25、33所為,係犯修正前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以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5、7、8、9、13、19、39、5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⒋核被告高楷博就附表編號16、25、33所為,係犯修正前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以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2、5、7、8、9、13、19、39、5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⒌核被告簡志宇就附表編號15、25所為,係犯修正前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以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2、7、11、1

2、13、14、17、20、22、26、28、34、38、47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⒍核被告童雅欣就附表編號16所為,係犯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以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4、9、15、19、28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㈢起訴意旨固就附表編號13部分,起訴被告張中維係犯刑法第3

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惟被告張中維所參與對附表編號13所示之告訴人詐欺既遂之部分為565萬元,已逾500萬元,堪認被告張中維所為係犯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既遂罪之犯行。又公訴人此部分認定雖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經當庭踐行罪名告知之程序(見本院卷三第559頁),無礙於被告張中維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㈣被告6人就附表編號2、4至7、9、13、15、16、17、21、22、

24、33、37、40、45、47、48、50、52、60、71所參與部分固有接續詐欺相同告訴人之行為,於自然意義上固屬數行為,惟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侵害法益同一,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㈤被告6人所犯上開各罪,各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而為,各行為

間有所重疊,應評價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⒈被告許育銜就附表編號15、16、25所為,均從一重以修正前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以上罪處斷;就附表編號1至14、17至24、26、28、34、38、47,均從一重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就附表編號29至33、35、36、39至46、48至79所為,從一重以刑法第30條第1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幫助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以上罪處斷。

⒉被告張中維就附表編號13、15、22、33、43所為,均從一重

以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以上罪處斷;就附表編號2、5、6、7、21、24、29至32、34至42、44至79所為,均從一重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⒊被告林哲瑋就附表編號16、25、33所為,均從一重以修正前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以上罪處斷;就附表編號5、7、8、9、13、19、39、51所為,均從一重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⒋被告高楷博就附表編號16、25、33所為,均從一重以修正前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以上罪處斷;就附表編號2、5、7、8、9、13、19、39、51所為,均從一重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⒌被告簡志宇就附表編號15、25所為,均從一重以修正前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以上罪處斷;就附表編號2、7、11、1

2、13、14、17、20、22、26、28、34、38、47所為,均從一重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⒍被告童雅欣就附表編號16所為,從一重以修正前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以上罪處斷;就附表編號4、9、15、19、28所為,均從一重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6人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彼此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㈦本案被告許育銜如犯罪事實欄所為,分別侵害本案告訴人或

被害人共30人之財產法益,所犯上開30罪及幫助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以上罪之1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張中維如犯罪事實欄所為,分別侵害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共60人之財產法益,所犯上開60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林哲瑋如犯罪事實欄所為,分別侵害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共11人之財產法益,所犯上開11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高楷博如犯罪事實欄所為,分別侵害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共12人之財產法益,所犯上開1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簡志宇如犯罪事實欄所為,分別侵害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共16人之財產法益,所犯上開16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童雅欣如犯罪事實欄所為,分別侵害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共6人之財產法益,所犯上開6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㈧減刑:

⒈被告許育銜部分:

⑴被告許育銜以幫助之意思,就附表編號29至33、35、36、39

至46、48至79部分指導被告張中維之行為,係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⑵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詐欺犯罪,指下列各

目之罪:(一)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故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亦同屬該條例所指之詐欺犯罪。又該條例第47條於115年1月21日經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該條例第47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查被告許育銜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加重詐欺及洗錢之犯行,惟並未繳回犯罪所得之情,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且其雖與告訴人A16、B10、A18、B09達成調解,然均未得於其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114年9月9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之全部金額,有本院調解筆錄(見本院卷四第433至434、455至456頁)在卷足證,是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被告許育銜均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自白減刑規定之適用,亦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所定之自白減刑要件。

⒉被告張中維部分:

⑴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詐欺犯罪,指下列各

目之罪:㈠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故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亦同屬該條例所指之詐欺犯罪。又該條例第47條於115年1月21日經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該條例第47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查被告張中維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行,且已繳回犯罪所得10萬5,000元之情,有本院115年贓款字第176號收據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五第50-6頁),是被告張中維符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自白減刑之規定。而被告張中維雖與告訴人B033、B3

9、B59、B48、B53、B29、B46、B52、B54、B56、B61達成調解,然均未得於其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114年6月18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之全部金額,有本院調解筆錄(見本院卷四第353至354、405至411頁),自不符合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自白減刑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張中維行為時即修正前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⑵又法院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從較重罪名之法定刑

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4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張中維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其參與犯罪組織、洗錢等犯行,且已繳回犯罪所得,俱如前述,原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然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洗錢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揆諸前說明,本院將於量刑時依刑法第57條一併審酌。

⒊被告林哲瑋部分:

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詐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一)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故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亦同屬該條例所指之詐欺犯罪。又該條例第47條於115年1月21日經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該條例第47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查被告林哲瑋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加重詐欺及洗錢之犯行,惟並未繳回犯罪所得之情,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且其雖與告訴人A18達成調解,然未得於其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114年8月20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之全部金額,有本院調解筆錄(見本院卷四第455至456頁)在卷足證,是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被告林哲瑋均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自白減刑規定之適用,亦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所定之自白減刑要件。⒋被告高楷博部分⑴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詐欺犯罪,指下列各

目之罪:㈠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故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亦同屬該條例所指之詐欺犯罪。又該條例第47條於115年1月21日經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該條例第47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查被告高楷博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行,且已繳回犯罪所得9,000元之情,有本院115年贓款字第147號收據在卷可佐(見本院卷四第239頁),是被告高楷博符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自白減刑之規定。而被告高楷博與告訴人A18達成調解,然均未得於其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114年7月24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之全部金額,有本院調解筆錄(見本院卷四第455至456頁),自不符合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自白減刑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高楷博,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高楷博行為時即修正前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⑵又法院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從較重罪名之法定刑

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4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高楷博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其洗錢之犯行,且已繳回犯罪所得,俱如前述,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然其所犯洗錢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揆諸前說明,本院將於量刑時依刑法第57條一併審酌。⑶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其犯罪情狀確可憫恕,在

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為即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始有其適用。查被告高楷博之辯護人雖為被告高楷博主張本案應以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然被告高楷博年輕力壯,不思循正途,為圖近利,加入詐欺集團,參與十數次詐欺犯行,情節非輕,雖與部分告訴人達成調解,惟考量被告高楷博經本院宣告之刑期,未見量處最低刑度仍嫌過重之情狀,在客觀上均顯不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而達顯可憫恕之程度,實與刑法第59條要件不合,要無酌減其刑之餘地。

⒌被告簡志宇部分⑴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詐欺犯罪,指下列各

目之罪:㈠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故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亦同屬該條例所指之詐欺犯罪。又該條例第47條於115年1月21日經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該條例第47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查被告簡志宇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行,且已繳回犯罪所得5萬5,000元之情,有本院115年贓款字第68號收據在卷可佐(見本院卷四第90-8頁),是被告簡志宇符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自白減刑之規定,惟因被告簡志宇並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自不符合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自白減刑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簡志宇行為時即修正前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⑵又法院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從較重罪名之法定刑

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4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簡志宇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其洗錢之犯行,且已繳回犯罪所得,俱如前述,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然其所犯洗錢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揆諸前說明,本院將於量刑時依刑法第57條一併審酌。

⒍被告童雅欣部分:

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詐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一)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故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亦同屬該條例所指之詐欺犯罪。又該條例第47條於115年1月21日經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該條例第47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被告童雅欣之辯護人雖為其主張:被告童雅欣已於偵查中自白等語,惟查被告童雅欣於114年6月10日偵訊時稱:(檢察官問:是否承認三人以上詐欺、洗錢?)伊承認伊做這些事,但伊否認伊有跟被害人詐騙錢等語(見附件壹、一、⒍、⑥),又於同年10月1日偵訊中稱:(檢察官問:是否承認三人以上詐欺、洗錢、參與組織、行使偽造文書、特種文書等罪?)伊不知道是詐騙等語(見附件壹、一、⒍、⑨),難認被告童雅欣有何於偵查中自白之情事。被告童雅欣既於偵查並未坦承加重詐欺及洗錢之犯行,是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被告童雅欣均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自白減刑規定之適用,亦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所定之自白減刑要件。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

⒈被告6人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貪圖不法利益

而為本案犯行,詐取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所為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甚鉅,助長詐騙歪風,更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交易秩序,所為殊值非難;⒉惟念及被告6人終能坦承犯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因被告童雅欣之指認而查獲被告許育銜、林哲瑋,因被告許育銜、張中維、林哲瑋、高楷博、簡志宇之指認而查獲同案被告萬紹宇(惟依該等被告所述,同案被告萬紹宇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時間至少晚於被告許育銜、林哲瑋、高楷博,亦無其他積極證據得以證明同案被告萬紹宇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程度已達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5年1月8日新北警刑五字第1154380557號函在卷足證(見本院卷三第302-1頁)、部分被告與部分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調解(詳上述)之犯後態度;⒊兼衡其等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犯罪之程度

與分工情節、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及被告許育銜自陳:國中肄業,未婚,之前從事水泥工工作,月薪約4萬元,沒有要扶養之人;被告張中維自陳:高中畢業,未婚,之前在工地做輕隔間工作,月薪約5萬元,沒有要扶養之人;被告林哲瑋自陳:高中肄業,未婚,之前做工地工作,月薪約3、4萬元,目前沒有要扶養之人;被告高楷博自陳:高中畢業,未婚,之前做飲料店工作,月薪2萬8,000元,沒有要扶養之人;被告簡志宇自陳:高職畢業,未婚,之前做工,月薪3至4萬元,沒有要扶養之人;被告童雅欣自陳:高職肄業,離婚,之前做文書工作,月薪3萬元,要扶養1人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三第56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A至F所示之刑,並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㈩另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

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該條第5款即明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本院考量被告6人所犯各罪,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其等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其等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參酌上開被告6人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所參與犯行之詐騙人數及金額總數、參與程度及對於社會之總體危害程度等情狀,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㈠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之。犯詐欺犯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張中維扣案之手機1支,經被告張中維於偵訊時自承:伊是用扣案手機收受同案被告萬紹宇所傳送之被害人資料等語(見附件壹、一、⒉、④),是該手機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沒收之。

㈡犯罪所得:

⒈查被告許育銜於偵查中自承:伊做收水一天可以獲得8,000元

之報酬,監控及致電是一天5,000元,如工作有重疊,薪水部分會相加等語(見附件壹、一、⒈、④),並參以附表所示,可見被告許育銜於114年1月14、18、20、25日擔任致電手;114年1月15、16、17、19、21、23、24日擔任致電手與收水;114年2月11、12、18、19、20日、同年3月7日擔任收水之情,計算可得被告許育銜之犯罪所得為15萬1,000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查被告張中維於偵查中自陳:伊之日薪為3,000元等語(見附

件壹、一、⒉、④),而依附表所示,被告張中維所參與犯罪之時間共35日,計算可得被告張中維之犯罪所得為10萬5,000元,且已將該犯罪所得繳回,已如前述,為使國家最終取得並保有其所繳交供追徵擔保之現金,由檢察官依確定判決執行而返還被害人,有對其諭知沒收必要,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⒊查被告林哲瑋於偵查中自陳:伊獲取之報酬為詐欺金額之0.5

%等語(見附件壹、一、⒊、⑩),並參以附表所示被告林哲瑋參與犯行之詐欺金額,計算可得被告林哲瑋之犯罪所得為16萬4,158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查被告高楷博於偵查中自陳:伊參與本案犯行平均一週可以

獲得8,000至9,000元報酬等語(見附件壹、一、⒋、④),並參以附表所示,被告高楷博參與本案犯行之時間共為3週,惟本案之犯罪時間與被告高楷博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56號案件中參與詐欺犯罪之時間有所重疊,而被告高楷博已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繳回該案參與詐欺之犯罪所得2萬5,000元,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56號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349至379頁),是扣除該案與本案重疊時間之時間後,本案被告高楷博尚未繳回之犯罪所得為114年2月24日至114年3月2日該週所獲得之犯罪所得9,000元,此情為被告高楷博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三第561頁),且其已將該犯罪所得繳回,已如前述,為使國家最終取得並保有其所繳交供追徵擔保之現金,由檢察官依確定判決執行而返還被害人,有對其諭知沒收必要,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⒌查被告簡志宇於偵查中自承:伊一天之報酬為5,000元等語(

見附件壹、一、⒌、④),並參以附表所示,被告簡志宇參與本案犯行之時間共為13日,惟本案之犯罪時間與被告簡志宇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56號案件中參與詐欺犯罪之時間有所重疊,而被告簡志宇已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繳回該案參與詐欺之犯罪所得,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56號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349至379頁),是扣除該案與本案重疊時間之時間(114年1月24日、同年2月18日)後,本案被告簡志宇未繳回之犯罪所得為11日所獲得之犯罪所得5萬5,000元,且其已將該犯罪所得繳回,已如前述,為使國家最終取得並保有其所繳交供追徵擔保之現金,由檢察官依確定判決執行而返還被害人,有對其諭知沒收必要,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㈢按縱屬義務沒收之物,仍不排除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宣告

前二條(按即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規定之適用,而可不宣告沒收或予以酌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31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6人洗錢犯行所隱匿或掩飾之詐騙所得財物,固為其本案所隱匿之洗錢財物,本應全數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然依卷內資料,無證據證明被告6人就上開詐得之款項有事實上管領處分權限,故如對其宣告沒收上開洗錢之財物,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㈣至其餘扣案物,或無證據顯示此部分之扣押物與本案具有關

連性,或僅具證據性質,均無宣告沒收之必要,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予敘明。另本案扣案或未扣案之收款收據、識別證及投資契約等物,雖為被告6人或其等之共犯為遂行本案詐欺犯行所用之物,惟未據檢察官就各該部分應沒收何物具體指明,且審諸該等文件以現今科技得輕易大量製作,又本身無特殊價值,對之宣告沒收就犯罪預防無顯著之效用,並添沒收執行之程序勞費,是以顯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參、不另為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雖指稱被告許育銜就幫助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以上部分所為,尚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等語。

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以行為人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為構成要件,至其有否實施該組織所實施之犯罪活動則非所問。一旦參與,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又為防範犯罪組織坐大,無論是否為犯罪組織之成員,如有招募使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即有處罰之必要,故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1日施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準此,上開二罪之犯罪主體及客觀構成要件均屬有別,且二罪間亦無特別、補充或吸收關係。是行為人加入犯罪組織,於參與該組織之行為繼續中,本於便利該組織運作之同一目的,而招募他人加入該組織,亦即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自應依想像競合犯論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7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許育銜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406號判決確定,此有被告許育銜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在卷可按。又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許育銜於本案所參與之詐欺集團與其等前案所參與之詐欺集團並非同一,是依上開說明,被告許育銜所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部分,業為前開判決確定效力所及,自不得於本案重複評價。故就起訴意旨認被告許育銜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既為上開判決確定效力所及,本應為免訴之諭知,惟此部分與已起訴且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幫助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以上、幫助加重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肆、不另為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育銜就犯罪事實欄所示之附表編號37所為,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幫助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以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幫助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幫助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未經共同直接上級法院裁定者,繫屬在後之法院,屬不得為審判之法院,應對重複起訴之案件,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303條第7款規定自明。

案件是否同一,應以被告及犯罪事實是否均相同為準,對於同一被告、同一犯罪事實之同一案件,國家僅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起訴、裁判,無論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等實質上一罪,或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等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又想像競合犯之一部分犯罪事實已經提起公訴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1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公訴意旨所載被告許育銜對告訴人B20涉犯詐欺之正犯犯罪事實,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3756、9750、9751、9752、10665號起訴,於114年8月6日繫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並經該院於114年11月27日以114年度訴字第956號判決(下稱前案)有罪在案,有前案判決書及被告許育銜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許育銜本件附表編號27被訴之幫助詐欺之被害人與前案一致,二案顯為同一案件,又本件繫屬於本院之日期為114年10月3日,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10月2日函上本院收件章在卷可查,本院為繫屬在後之法院,則檢察官就相同案件先後向不同法院提起公訴,當屬重複起訴,本院既為繫屬在後之法院,自不得就與前案為同一案件之本件再為實體上裁判,是依據前開說明,本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已起訴之幫助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以上罪,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伍、退併辦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88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本案併案審理被告童雅欣之犯罪事實,認與本案之犯罪事實係同一案件,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然因併辦係於本案被告童雅欣部分於115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為,此有本院收狀戳章附卷可查,自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乙、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育銜、被告簡志宇就犯罪事實欄所示之附表編號27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又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均屬之。

三、經查,公訴意旨所載被告許育銜、簡志宇涉犯之犯罪事實,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3756、97

50、9751、9752、10665號起訴,於114年8月6日繫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並經該院於114年11月27日以114年度訴字第956號判決(下稱前案)有罪在案,有前案判決書及被告許育銜、簡志宇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許育銜、簡志宇本件附表編號27被訴之犯罪時間、地點、手段、被害人等犯罪事實均與前案一致,二案顯為同一案件,又本件繫屬於本院之日期為114年10月3日,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10月2日函上本院收件章在卷可查,本院為繫屬在後之法院,則檢察官就相同案件先後向不同法院提起公訴,當屬重複起訴,本院既為繫屬在後之法院,自不得就與前案為同一案件之本件再為實體上裁判,是依據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此部分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3條第7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2提起公訴,檢察官詹啟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怡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犯刑法第 339 條之 4 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 5 百萬元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 1 億元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億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二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壹、供述證據

一、被告⒈【許育銜】

①114.06.05警詢(偵31587卷一第9至10頁、偵49688卷一第

81至82頁)②114.06.06警詢(偵31587卷一第11至21頁、偵32944卷一

第35至45頁、偵44461卷一第85至95頁、偵49688卷一第883至93頁)③114.06.0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卷一第23至33

頁、偵32944卷一第47至57頁、偵44461卷一第97至107頁、偵49688卷一第95至105頁)④114.06.06偵訊【具結】(偵31587卷一第255至275頁、偵

39364卷二第58至74頁、偵44461卷二第199至215頁)⑤114.06.07聲請羈押訊問(偵31587卷一第289至293頁、聲

羈622卷第25至29頁)⑥114.06.26警詢(偵31587卷一第323至331頁)⑦114.07.14警詢(偵44461卷一第109至111頁、偵49688卷

一第107至109頁)⑧114.07.17警詢(偵31587卷二第31至43頁、偵39364卷一

第45至57頁)⑨114.07.1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卷二第45至48

頁、偵39364卷一第59至62頁)⑩114.07.17偵訊【具結】(偵31587卷三第319至355頁、偵3

2944卷二第9至27、88至106頁、偵44461卷二第247至263頁)⑪114.07.30聲請延長羈押訊問(偵31587卷四第427至429頁

、偵聲494卷第25至28頁)⑫114.08.15警詢(偵31587卷四第437至453頁)⑬114.08.1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卷四第457至4

85頁)⑭114.09.09偵訊【具結】(偵31587卷四第493至504頁、偵

39364卷二第201至212頁)⑮114.09.24偵訊【具結】(偵31587卷五第51至85頁)⑯114.10.03本院訊問(本院卷一第143至147頁)⑰114.11.21準備(本院卷一第371至455頁)⑱114.12.15準備(本院卷二第313至389頁)⑲115.01.22審判(本院卷三第383至574頁)⒉【張中維】

①114.06.17警詢(偵32944卷一第7至8頁、偵49688卷一第1

11至112頁)②114.06.18警詢(偵32944卷一第9至21頁、偵44461卷一第

113至125頁、偵49688卷一第113至125頁)③114.06.1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2944卷一第23至33

頁、偵44461卷一第127至137頁、偵49688卷一第127至137頁)④114.06.18偵訊【具結】(偵32944卷一第531至543頁、偵

44461卷二第233至245頁)⑤114.06.18聲請延長羈押訊問(偵32944卷一第593至599頁

、聲羈681卷第27至33頁)⑥114.08.06偵訊【具結】(偵32944卷二第431至438頁)⑦114.08.14聲請延長羈押訊問(聲押686卷第7至9頁、偵聲

525卷第27至29頁)⑧114.09.05偵訊【具結】(偵32944卷二第567至575頁)⑨114.09.25偵訊【具結】(偵32944卷二第603至613、625

至635頁、偵49688卷五第209至219頁)⑩114.10.03本院訊問(本院卷一第163至167頁)⑪114.11.21準備(本院卷一第371至455頁)⑫114.12.11本院訊問(本院卷二第175至177頁)⑬115.01.22審判(本院卷三第383至574頁)⒊【林哲瑋】

①114.05.22警詢(偵31587卷一第215至217頁、偵49688卷

一第139至141頁)②114.05.23警詢(偵31587卷一第218至234頁、偵49688卷

一第143至144頁)③114.05.23警詢(偵49688卷一第145至159頁)④114.05.2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卷一第238至2

51頁、偵49688卷一第163至177頁)⑤114.07.18警詢(偵31587卷三第383至390頁、偵39364卷一

第63至70頁)⑥114.07.1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9364卷一第71至75

頁)⑦114.08.19警詢(偵44461卷一第17至18頁、偵49688卷一

第179至180頁)⑧114.08.20警詢(偵44461卷一第19至30頁、偵49688卷一

第181至192頁)⑨114.08.2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44461卷一第31至41

頁、偵49688卷一第193至203頁)⑩114.08.20偵訊【具結】(偵39364卷二第127至148頁、偵

44461卷二第127至148頁)⑪114.08.21聲請羈押訊問(偵44461卷二第385至390頁、聲

羈998卷第37至42頁)⑫114.09.16偵訊【具結】(偵44461卷二第421至432頁)⑬114.09.23偵訊【具結】(偵49688卷五第195至199頁、偵

44461卷二第459至463頁)⑭114.10.01偵訊【具結】(偵49688卷五第535至537頁)⑮114.10.03本院訊問(本院卷一第183至187頁)⑯114.11.21準備(本院卷一第371至455頁)⑰114.12.11本院訊問(本院卷二第185至187頁)⑱115.01.22審判(本院卷三第383至574頁)⒋【高楷博】

①114.07.22警詢(偵31587卷三第391至392頁、偵39364卷一

第17至18頁、偵49688卷一第209至210頁)②114.07.23警詢(偵31587卷三第393至406頁、偵39364卷一

第19至31頁、偵44461卷一第139至151頁、偵49688卷一第211至223頁)③114.07.2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9364卷一第33至43

頁、偵44461卷一第153至163頁、偵49688卷一第225至235頁)④114.07.23偵訊【具結】(偵31587卷三第409至459頁、偵3

9364卷二第4至54頁、偵44461卷二第289至312頁)⑤114.07.24本院訊問(偵39364卷二第160至164頁、聲羈86

4卷第23至27頁)⑥114.09.09偵訊【具結】(偵31587卷四第511至518頁、偵

39364卷二第187至194頁)⑦114.09.16本院訊問(偵39364卷二第287至290頁、偵聲63

7卷第25至28頁)⑧114.10.01偵訊【具結】(偵39364卷二第299至302頁、偵

49688卷五第525至528頁)⑨114.10.03本院訊問(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⑩114.11.21準備(本院卷一第371至455頁)⑪114.12.11本院訊問(本院卷二第195至196頁)⑫115.01.22審判(本院卷三第383至574頁)⒌【簡志宇】

①114.08.19警詢(偵44461卷一第47至48頁、偵49688卷一

第241至242頁)②114.08.20警詢(偵44461卷一第49至51頁、偵49688卷一

第243至251頁)③114.08.2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44461卷一第59至69

頁、偵49688卷一第253至263頁)④114.08.20偵訊【具結】(偵39364卷二第151至166頁、偵

44461卷二第151至166頁)⑤114.08.21聲請羈押訊問(偵44461卷二第395至399頁、聲

羈998卷第53至57頁)⑥114.09.18偵訊【具結】(偵44461卷二第439至450頁)⑦114.09.26偵訊【具結】(偵44461卷二第469至477頁、偵

49688卷五第225至233頁)⑧114.10.03本院訊問(本院卷一第223至227頁)⑨114.12.11本院訊問(本院卷二第203至204頁)⑩115.01.22審判(本院卷三第383至574頁)⒍【童雅欣】

①114.03.20警詢(偵31587卷一第53至57頁、偵39364卷一

第77至81頁、偵44461卷一第169至173頁、偵49688卷一第265至269頁)②114.04.07警詢(偵31587卷一第59至63頁、偵39364卷一

第83至87頁、偵44461卷一第175至179頁、偵49688卷一第271至275頁)③114.04.0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卷一第65至69

頁、偵39364卷一第89至93頁、偵44461卷一第181至185頁、偵49688卷一第277至281頁)④114.05.16警詢(偵31587卷一第71至75頁、偵39364卷一

第95至99頁、偵44461卷一第187至191頁、偵49688卷一第283至287頁)⑤114.05.1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卷一第76至80

頁、偵39364卷一第101至106頁、偵44461卷一第193至198頁、偵49688卷一第289至293頁)⑥114.06.10偵訊【具結】(偵31587卷一第309至315頁、偵

39364卷二第80至86頁、偵44461卷二第221至227頁、偵49688卷五第11至17頁)⑦114.07.10警詢(偵39364卷一第107至111頁、偵44461卷

一第199至203頁、偵49688卷一第295至299頁)⑧114.07.1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9364卷一第113至1

17頁、偵44461卷一第205頁、偵49688卷一第301至305頁)⑨114.10.01偵訊【具結】(偵49688卷五第497至517頁)⑩114.11.28準備(本院卷二第85至162頁)⑪114.12.15準備(本院卷二第393至469頁)⑫115.01.22審判(本院卷三第383至574頁)⒎【B70】

①114.04.14警詢(偵32944卷二第45至46頁)②114.04.15警詢(偵32944卷二第47至58頁)③114.08.14警詢(偵44461卷一第211至217頁、偵49688卷

一第307至313頁)④114.08.1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44461卷一第219至2

23、227至231頁、偵49688卷一第315至319、323至327頁)⑤114.08.14偵訊【具結】(偵44461卷二第317至327頁、偵

49688卷五第23至33頁)⑥114.11.28準備(本院卷二第85至162頁)⑦115.02.06準備(本院卷四第109至113頁)⑧115.02.06簡式審判(本院卷四第115至209頁)⒏【B71】

①114.09.04警詢(偵47922卷第11至12頁、偵49688卷一第3

29至330頁)②114.09.05警詢(偵47922卷第13至17頁、偵49688卷一第3

31至335頁)③114.09.0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47922卷第19至27頁

、偵49688卷一第337至341頁)④114.09.05偵訊【具結】(偵47922卷第211至223頁)⑤114.11.28準備(本院卷二第85至162頁)⑥115.01.27準備(本院卷四第93至99頁)⒐【B72】

①114.04.19警詢(偵35898卷第29至35頁)②114.08.04偵訊(偵35898卷第167至169頁)③114.09.04警詢(偵47922卷第25至26頁、偵49688卷一第3

43至344頁)④114.09.05警詢(偵47922卷第27至31頁、偵49688卷一第3

45至349頁)⑤114.09.0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47922卷第33至37頁

、偵49688卷一第351至355頁)⑥114.09.05偵訊(偵47922卷第231至237頁)⑦115.01.23準備(本院卷四第9至15頁)⒑【B73】

①114.09.10警詢(偵49002卷第11至12頁、偵49688卷一第3

57至358頁)②114.09.11警詢(偵49002卷第13至23頁、偵49688卷一第3

59至369頁)③114.09.1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49002卷第25至29頁

、偵49688卷一第371至375頁)④114.09.11偵訊【具結】(偵49002卷第607至634頁)⑤114.11.28準備(本院卷二第85至162頁)⑥115.01.27準備(本院卷四第93至99頁)⒒【B74】

①114.09.10警詢(偵49002卷第31至32頁、偵49688卷一第3

77至378頁)②114.09.11警詢(偵49002卷第33至40頁、偵49688卷一第3

79至386頁)③114.09.1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49002卷第41至45頁

、偵49688卷一第387至391頁)④114.09.11偵訊【具結】(偵49002卷第641至652頁)⑤114.11.28準備(本院卷二第85至162頁)⑥115.01.27準備(本院卷四第93至99頁)

二、告訴人⒈【林尚緹】(附表編號1)

①114.02.17警詢(偵31587卷二第115至118頁、偵31587被

害人卷一第29至32頁、偵39364卷一第215至218頁、偵49688卷三第9至12頁)②114.02.17警詢(偵31587卷二第119至121頁、偵31587被

害人卷一第33至35頁、偵39364卷一第219至221頁、偵49688卷三第13至15頁)③114.02.1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卷二第123至1

29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37至43頁、偵39364卷一第223至229頁、偵49688卷三第17至23頁)⒉【A04】(附表編號2)

①114.04.27警詢(偵31587卷二第173至176頁、偵31587被

害人卷一第105至108頁、偵39364卷一第279至282頁、偵49688卷三第37至40頁)②114.04.2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卷二第187至1

91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119至123頁、偵39364卷一第293至297頁)⒊【A05】(附表編號3)

①114.01.15警詢(偵31587卷二第257至274頁、偵31587被

害人卷一第227至244頁、偵49688卷三第43至60頁)②114.01.1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卷二第275至2

89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245至259頁)③114.12.29本院訊問(本院卷三第213至216頁)⒋【A06】(附表編號4)

①114.07.05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348至351頁、偵49

688卷三第69至72頁)⒌【A07】(附表編號5)

①114.04.13警詢(偵31587卷一第115至118頁、偵31587卷

二第373至376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405至408頁、偵32944卷一第239至242頁、偵49688卷三第81至83頁)②114.12.29本院訊問(本院卷三第213至216頁)⒍告訴人【A08】(附表編號6、114調偵2003併辦意旨書)

①114.03.02警詢(偵31587卷二第427至432頁、偵31587被

害人卷一第483至488頁、偵49688卷三第89至94頁、偵35898卷第37至42頁)②114.03.0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卷二第441至4

44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497至500頁、偵35898卷第43至46頁)⒎【A09】(附表編號7)

①114.04.15警詢(偵31587卷三第6至21頁、偵31587卷四第

164至179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15至30頁、偵32944卷一第154至169頁、偵39364卷一第468至483頁、偵44461卷一第441至456頁、偵49002卷第381至396頁、偵49688卷三第109至124頁)⒏【A10】(附表編號8)

①114.05.24警詢(偵31587卷三第63至72頁、偵31587卷四

第17至26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69至78頁、偵39364卷一第371至380頁、偵44461卷一第309至318頁、偵47922卷第51至60頁、偵49688卷三第137至146頁)②114.12.29本院訊問(本院卷三第213至216頁)⒐【周佳緹】(附表編號11)

①114.01.20警詢(偵31587卷三第145至148頁、偵31587卷

四第97至100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255至238頁、偵39364卷一第401至404頁、偵44461卷一第387至390頁、偵49688卷三第189至192頁)⒑【A14】(附表編號12)

①114.02.26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281至284頁、偵49

688卷三第197至200頁)②114.02.2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

293至303頁)⒒【A15】(附表編號13)

①114.04.18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381至384頁、偵32

944卷二第287至290頁、偵49002卷第239至242頁)②114.04.19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386至387頁、偵32

944卷二第292至293頁)⒓【A16】(附表編號14)

①114.02.10警詢(偵31587卷三第181至185頁、偵31587卷

四第137至141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463至467頁、偵39364卷一第443至447頁、偵44461卷一第429至433頁、偵49688卷三第225至229頁)②114.02.1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卷三第193至1

95頁、偵31587卷四第149至152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475至478頁、偵39364卷一第455至458頁)③114.12.29本院訊問(本院卷三第213至216頁)⒔【A17】(附表編號15)

①114.05.11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497至499頁、偵49

688卷三第241至243頁)⒕【A18】(附表編號16)

①114.03.23警詢(偵31587卷三第285至288頁、偵31587卷

四第361至364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559至562頁、偵39364卷一第579至582頁、偵44461卷二第5至8頁、偵49688卷三第257至260頁)②114.12.29本院訊問(本院卷三第213至216頁)⒖【A19】(附表編號17)

①114.01.22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599至609頁、偵49

688卷三第271至280頁)⒗【B1】(附表編號18)

①114.01.23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5至8頁、偵49688

卷三第283至286頁)⒘【B02】(附表編號19)

①114.05.16警詢(偵31587卷三第205至216頁、偵31587被

害人卷三第97至108頁、偵49688卷三第291至302頁)⒙【B03】(附表編號20)

①114.03.21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167至170頁、偵49

688卷三第307至310頁)⒚【B04】(附表編號21)

①114.02.27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214至217頁、偵49

688卷三第319至322頁)②114.02.27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218至219頁)③114.02.2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

224至232頁)⒛【B05】(附表編號22)

①114.04.30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258至266頁、偵32

944卷一第210至221頁、偵47922卷第136至144頁、偵49002卷第163至171頁、偵49688卷三第335至343頁)【温琦玉】(附表編號23)

①114.02.21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317至319頁、偵49

688卷三第349至351頁)【B07】(附表編號24)

①114.07.24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356至358頁、偵49

688卷三第355至357頁)②114.12.29本院訊問(本院卷三第213至216頁)【B08】(附表編號25)

①113.12.04警詢(偵31587卷四第245至251頁、偵31587被

害人卷三第387至393頁、偵44461卷一第505至511頁、偵49688卷三第365至371頁)②114.02.10警詢(偵31587卷一第99至101頁、偵39364卷一

第524至526頁)③114.02.11警詢(偵31587卷一第103至105頁)【B09】(附表編號26)

①114.03.10警詢(偵31587卷一第135至139頁、偵31587卷

四第271至275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413至417頁、偵44461卷一第525至529頁、偵49688卷三第379至383頁)②114.03.1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卷一第141至1

44頁、偵31587卷四第276至279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418至421頁、偵44461卷一第530至533頁、偵49688卷三第384至387頁)③114.03.11警詢(偵31587卷一第145至146頁、偵31587卷

四第280至281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422至423頁、偵44461卷一第534至535頁、偵49688卷三第388至389頁)④114.12.29本院訊問(本院卷三第213至216頁)【B10】(附表編號27)

①114.02.11警詢(偵49688卷五第439至441頁)②114.02.1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49688卷五第443至4

48頁)③114.03.04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468至469頁、偵49

688卷三第397至398頁)④114.12.29本院訊問(本院卷三第213至216頁)【B11】(附表編號28)

①114.02.02警詢(偵31587卷一第187至191頁、偵31587卷

四第323至327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483至487頁、偵44461卷一第561至565頁、偵49688卷三第403至407頁)【B12】(附表編號29)

①114.03.30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511至513頁、偵32

944卷二第535至537頁、偵49688卷三第413至415頁)【B13】(附表編號30)

①114.04.09警詢(偵49688卷三第421至423頁、偵49688卷

五第47至49頁)②114.04.14警詢(偵49688卷三第425頁、偵49688卷五第51

頁)【B14】(附表編號31)

①114.03.09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17至27頁、偵4968

8卷三第431至441頁)②113.03.0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

29至51頁、偵49688卷三第443至465頁)【B15】(附表編號32)

①114.02.23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103至109頁、偵49

688卷三第469至475頁)②114.02.2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

111至113頁、偵49688卷三第477至479頁)【B16】(附表編號33)

①114.03.22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155至160頁、偵32

944卷二第359至364頁、偵49688卷三第501至506頁)②114.03.22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161至162頁、偵32

944卷二第365至366頁、偵49688卷三第507至508頁)③114.03.2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

163至167頁、偵32944卷二第367至27頁、偵49688卷三第509至513頁)④114.03.23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169至174頁、偵32

944卷二第373至378頁、偵49688卷三第515至520頁)⑤114.03.2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

175至178頁、偵32944卷二第379至382頁、偵49688卷三第521至524頁)【B17】(附表編號34)

①114.03.21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208至210頁、偵32

944卷二第70至72頁、偵49688卷三第531至533頁)【B18】(附表編號35)

①114.02.24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237至239頁、偵32

944卷二第93至95頁、偵49688卷三第537至539頁)②114.02.2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

257至263頁、偵32944卷二第113至119頁)【B19】(附表編號36)

①114.02.25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285至288頁、偵32

944卷二第137至140頁、偵49688卷三第541至546頁)【B20】(附表編號37)

①114.03.18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327至334頁、偵32

944卷二第175至182頁、偵49688卷三第549至556頁)【B22】(附表編號39)

①114.02.17警詢(偵31587卷四第395至414頁、偵31587被

害人卷四第437至446頁、偵32944卷二第271至280頁、偵44461卷二第27至36頁、偵49688卷三第575至584頁)【B23】(附表編號40)

①114.06.15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471至478頁、偵49

688卷三第589至596頁)【B27】(附表編號44)

①114.03.14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184至188頁、偵49

688卷四第43至47頁)②114.03.1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

193至196頁)【B28】(附表編號45)

①114.04.22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25至227頁、偵49

002卷第339至341頁、偵49688卷四第55至57頁)②114.04.22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29至230頁、偵49

002卷第343至344頁、偵49688卷四第59至60頁)③114.04.2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

231至235頁、偵49688卷四第61至65頁)【B29】(附表編號46)

①114.06.11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61至263頁、偵49

688卷四第69至71頁)②114.12.29本院訊問(本院卷三第213至216頁)【B30】(附表編號47)

①114.03.18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302至306頁、偵49

002卷第71至75頁、偵49688卷四第83至87頁)②114.12.29本院訊問(本院卷三第213至216頁)【B31】(附表編號48)

①114.05.28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409至411頁、偵32

944卷一第357至359頁、偵49688卷四第97至99頁)【B32】(附表編號49)

①114.03.20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492至501頁、偵32

944卷一第300至309頁、偵49002卷第355至364頁、偵49688卷四第105至114頁)【B34】(附表編號51)

①114.03.21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31至33頁、偵3294

4卷一第473至475頁、偵49002卷第187至189頁、偵49688卷四第141至143頁)【B035】(附表編號52)

①114.04.25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53至55頁、偵4968

8卷四第149至151頁)②114.04.25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56至57頁)③114.04.2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

58至60頁)④114.12.29本院訊問(本院卷三第213至216頁)【B36】(附表編號53)

①114.03.04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82至89頁、偵4968

8卷四第155至162頁)②114.03.0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

90至97頁、偵49688卷四第163至170頁)【B37】(附表編號54)

①114.04.28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174至177頁、偵49

688卷四第173至175頁)②114.04.29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227至228頁)③114.04.2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

229至240頁)【B38】(附表編號55)

①114.04.01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245至250頁、偵49

688卷四第179至184頁)【B39】(附表編號56)

①114.04.23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271至274頁、偵49

688卷四第189至192頁)【B40】(附表編號57)

①114.04.15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313至315頁、偵49

688卷四第195至197頁)②114.12.29本院訊問(本院卷三第213至216頁)【B41】(附表編號58)

①114.08.11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337至342頁、偵49

688卷四第201至206頁)【B42】(附表編號59)

①114.03.17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375至378頁、偵49

688卷四第209至212頁)②114.03.1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

391至394頁)③114.12.29本院訊問(本院卷三第213至216頁)【B43】(附表編號60)

①114.04.25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439至443頁)②114.04.2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

445至449頁)③114.12.29本院訊問(本院卷三第213至216頁)【B44】(附表編號61)

①114.06.24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7至10頁、偵49688

卷四第219至222頁)【B45】(附表編號62)

①114.04.09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103至110頁、偵49

688卷四第225至232頁)②114.04.0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

111至121頁、偵49688卷四第233至243頁)③114.12.29本院訊問(本院卷三第213至216頁)【B46】(附表編號63)

①114.07.16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166至168頁、偵49

688卷四第249至251頁)②114.12.29本院訊問(本院卷三第213至216頁)【B47】(附表編號64)

①114.08.07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185至187頁、偵49

688卷四第257至259頁)【B48】(附表編號65)

①114.05.01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237至245頁、偵49

688卷四第265至267頁)②114.12.29本院訊問(本院卷三第213至216頁)【B50】(附表編號67)

①114.06.28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275至279頁、偵49

688卷四第281至285頁)【B51】(附表編號68)

①114.04.01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343至345頁、偵49

688卷四第291至293頁)②114.12.29本院訊問(本院卷三第213至216頁)【B52】(附表編號69)

①114.04.09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362至370頁、偵49

688卷四第299至307頁)②114.12.29本院訊問(本院卷三第213至216頁)【B53】(附表編號70)

①114.04.24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385至389頁、偵49

688卷四第313至315頁)②114.12.29本院訊問(本院卷三第213至216頁)【B54】(附表編號71)

①114.06.05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437至449頁、偵49

688卷四第325至337頁)②114.06.0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

465至474頁)③114.12.29本院訊問(本院卷三第213至216頁)【B55】(附表編號72)

①114.03.27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7至13頁、偵49688

卷四第341至347頁)【B56】(附表編號73)

①114.04.26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58至67頁、偵4968

8卷四第351至360頁)②114.12.29本院訊問(本院卷三第213至216頁)【B57】(附表編號74)

①114.04.01警詢(偵49688卷四第367至369頁、偵49688卷

五第155至157頁)②114.04.0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49688卷四第371至3

78頁、偵49688卷五第159至166頁)【B58】(附表編號75)

①114.05.29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131至138頁、偵49

002卷第429至436頁、偵49688卷四第383至390頁)【B59】(附表編號76)

①114.04.03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193至200頁、偵49

002卷第487至494頁、偵49688卷四第395至402頁)②114.04.03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201至202頁、偵49

002卷第495至496頁、偵49688卷四第403至404頁)③114.04.0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

203至206頁、偵49002卷第497至500頁、偵49688卷四第405至408頁)④114.12.29本院訊問(本院卷三第213至216頁)【B60】(附表編號77)

①114.03.26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296至300頁、偵49

002卷第295至299頁、偵49688卷四第413至417頁)【B61】(附表編號78)

①114.03.31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341至346頁、偵49

688卷四第421至426頁)②114.12.29本院訊問(本院卷三第213至216頁)【B62】(附表編號79)

①114.03.26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365至370頁、偵49

688卷四第431至436頁)②114.03.27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371至375頁、偵49

688卷四第437至441頁)

三、被害人⒈【A11】(附表編號9)

①114.03.19警詢(偵31587卷三第267至269頁、偵31587卷

四第225至227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151至153頁、偵39364卷一第555至557頁、偵44461卷一第489至491頁、偵49688卷三第157至159頁)⒉【A12】(附表編號10)

①114.02.10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174至176頁、偵49

688卷三第165至167頁)②114.02.1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

177至192頁、偵49688卷三第168至183頁)⒊【B21】(附表編號38)

①114.02.17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367至369頁、偵32

944卷二第207至209頁、偵49688卷三第563至565頁)②詐欺面交指認照片(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373頁、偵3294

4卷二第213頁)⒋【B24】(附表編號41)

①114.04.28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542至548頁、偵49

688卷四第10至16頁)②114.04.2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

549至551頁、偵49688卷四第17至20頁)⒌【B25】(附表編號42)

①114.04.23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7至10頁、偵49688

卷四第25至28頁)②115.02.06準備(本院卷四第109至113頁)③115.02.06簡式審判(本院卷四第115至209頁)⒍【B26】(附表編號43)

①114.02.21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80至82、175至177

頁、偵49688卷四第35至37頁)⒎【B033】(附表編號50)

①114.05.27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61至563頁、偵32

944卷一第437至439頁、偵49002卷第205至207頁、偵49688卷四第123至125頁)②114.05.2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

565至592頁、偵32944卷一第441至448頁、偵49002卷第209至212頁、偵49688卷四第127至134頁)③114.12.29本院訊問(本院卷三第213至216頁)⒏【B49】(附表編號66)

①114.04.30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260至264頁、偵490

02卷第223至227頁、偵49688卷四第273至277頁)②114.12.29本院訊問(本院卷三第213至216頁)

四、證人⒈【萬紹宇】

①114.05.28警詢(偵31587卷二第85至94頁、偵44461卷一第

71至80頁、偵49688卷一第49至58頁)②114.05.2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49688卷一第59至68

頁)③114.07.14警詢(偵31587卷二第95至98頁、偵44461卷一第

81至84頁)④114.07.17警詢(偵31587卷二第99至103頁、偵49688卷一

第69至73頁)⑤114.07.1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卷二第105至10

9頁、偵49688卷一第75至79頁)⑥114.07.17偵訊【具結】(偵31587卷三第361至379頁、偵32

944卷二第33至42頁、偵39364卷二第110至128頁、偵44461卷二第267至285頁)⑦114.09.15偵訊(偵31587卷五第11至14頁、偵49688卷五第1

9至22頁)⒉【江翰昇】

①114.06.03警詢(偵32944卷一第59至66頁)②114.06.0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2944卷一第67至71

頁)③114.06.12偵訊【具結】(偵49688卷五第5至8頁)

五、其他⒈偵查佐【黃世裕】

①114.08.07職務報告書(偵32944卷二第441頁)②114.10.01職務報告書(偵49688卷五第481頁)⒉員警【廖俊益】

①115.01.14職務報告書(本院卷三第287、288-3頁)⒊員警【林郁翃】

①115.01.12職務報告書(本院卷三第293頁)

陸、供述以外之證據△依被害人順序

一、被告⒈【許育銜】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6月5日搜索扣押

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及照片【執行處所:臺北市○○區○○街0號;受執行人:許育銜】(偵31587卷一第37至45頁、偵49688卷一第395至40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587卷一第41頁、偵49688卷一

第399頁)⊙扣押物品照片(偵31587卷一第45頁、偵49688卷五第

485至486頁)②金銀島旅館房號登記卡(偵31587卷一第47至51頁、偵4

9688卷五第489頁)③電話號碼【0000000000】通聯紀錄及基地台位置(偵31

587卷一第81頁)④客房部中班交班報表(偵31587卷一第87頁、偵49688卷

五第39頁)⑤許育銜、張中維等詐欺集團涉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

偵31587卷四第5至6、415至428頁、偵32944卷二第61至63頁)⑥許育銜工作機手機號碼【0000000000】通聯紀錄(偵39

364卷一第209至212頁)⑦車牌號碼000-0000自自用小客車之詳細資料表【車主:

蘇寶珠】(偵39364卷一第621頁、偵44461卷二第77頁)⑧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之詳細資料表【車主:許

育銜】(偵44461卷二第73頁)⒉【張中維】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6月17日搜索扣押

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及照片【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巷00號;受執行人:張中維】(偵32944卷一第75至81頁、偵49688卷一第405至41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2944卷一第79頁、偵49688卷一

第409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張中

維扣案手機】(偵32944卷一第83至87頁)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張中

維手機IMEI碼】(偵32944卷一第89至91頁)④張中維相關被害人工作機通聯分析(偵32944卷一第93

至99頁)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張中

維駕駛位置及手機基地台比對】(偵32944卷一第125至130頁、偵32944卷二第515至520、531至534、557至560頁)⑥電話號碼【0000000000】通聯紀錄(偵32944卷一第131

至150頁)⑦車牌號碼000-0000自自用小客車之詳細資料表【車主:B

76】(偵32944卷一第521頁、偵44461卷二第75頁)⒊【林哲瑋】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林哲

瑋扣案手機】(偵44461卷一第43至45頁、偵49688卷一第205至207、441至468頁、偵49688卷五第101至128頁)②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之詳細資料表【車主:張

宸紘】(偵44461卷二第65頁)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8月19日搜索扣押

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及照片【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受執行人:林哲瑋】(偵44461卷一第237至245頁、偵49688卷一第415至4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4461卷一第241頁、偵49688卷

一第419頁)④【0000000000】台灣之星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偵49

688卷二第23至162頁)⑤【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偵44461卷一第267至

297頁)⒋【高楷博】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7月22日搜索扣押

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及照片【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受執行人:高楷博】(偵39364卷一第123至13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9364卷一第127、137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高楷

博扣案手機】(偵39364卷一第141至143頁)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高楷

博駕駛位置及手機基地台比對】(偵39364卷一第145至180頁)④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之詳細資料表【車主:張

素萍】(偵39364卷一第623頁、偵44461卷二第67頁)⑤【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偵39364卷一第181至

207頁)⑥【0000000000】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偵49688卷二

第163至399頁)⑦114年11月21日刑事答辯暨調查證據聲請狀【收文日】

(本院卷一第457至461頁)⑴附件:中華民國11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本

院卷一第461頁)⑧114年12月11日刑事答辯二狀【收文日】(本院卷二第2

75至310頁)⑴附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告之中華民國114年政

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本院卷二第279頁)⑵被證1號:士林地院114年度訴字第956號判決(本院卷

二第281至310頁)⒌【簡志宇】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8月19日搜索扣押

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及照片【執行處所:新竹縣○○鄉○○路○段000號;受執行人:簡志宇】(偵44461卷一第251至257頁、偵49688卷一第425至43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4461卷一第255頁、偵49688卷

一第429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8月19日搜索扣押

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及照片【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受執行人:簡志宇】(偵44461卷一第259至265頁、偵49688卷一第433至43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4461卷一第263頁、偵49688卷

一第437頁)③簡志宇手機號碼【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偵44

461卷一第299至307頁)④車牌號碼0000-00自自用小客車之詳細資料表【車主:朱

晉毅】(偵39364卷一第619頁、偵44461卷二第69頁)⑤【簡志宇】手機基地台位置(偵49688卷二第413至495

頁)⑥【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偵

49688卷二第401至406頁)⑦【0000000000】中華電信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偵49

688卷二第407至412頁)⒍【童雅欣】

①電話號碼【0000000000】通聯紀錄及基地台位置(偵31

587卷一第83至86頁)②【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偵49688卷二第497至

501頁)③115年1月11日刑事答辯狀【收文日】(本院卷三第313

至323頁)⑴附件一: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4123號刑事

判決(本院卷三第317至323頁)⒎【B70】

①通聯紀錄【B70】(偵32944卷二第59至60頁)②115年2月6日刑事答辯狀及診斷證明(本院卷四第213至

217頁)⒏【B72】

①通聯紀錄(偵47922卷第121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偵47

922卷第123至131頁)③【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偵49688卷二第503至

505頁)④刑案現場照片(偵35898卷第101至125頁)⒐【B73】

①【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偵49688卷二第513至

543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偵49

002卷第67至69、153至160頁)③庭呈收據(本院卷四第101頁)⒑【B71】

①【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偵49688卷二第507至

508頁)⒒【B74】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偵49

002卷第47至49頁)

二、告訴人⒈【林尚緹】(附表編號1)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林

尚緹】(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23至25頁、偵49688卷三第5至7頁)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114年2月17日扣押筆錄及

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處所:臺北市○○區○○街○段000號(舊莊派出所);受執行人:林尚緹】(偵31587卷二第131至137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51至57頁、偵39364卷一第237至24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587卷二第137頁、偵31587被

害人卷一第57頁、偵39364卷一第243頁)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刑案監視器影像照片(偵3

1587卷二第139至146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59至66頁、偵39364卷一第245至252頁)④通聯紀錄(偵31587卷二第149至151頁、偵31587被害

人卷一第69至71頁、偵39364卷一第255至257頁)⑤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卷二第153至168頁、偵

31587被害人卷一第73至88頁、偵39364卷一第259至274頁)⑥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45頁、偵3

9364卷一第231頁)⑦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47頁、偵3

9364卷一第233頁)⑧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一第49至50頁、偵39364卷一第235至236頁)⒉【A04】(附表編號2)

①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卷二第171頁、偵31587被

害人卷一第103頁、偵39364卷一第277頁)②勘查採證同意書(偵31587卷二第177頁、偵31587被害

人卷一第109頁、偵39364卷一第283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卷二第1

93至194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125至126頁、偵39364卷一第299至300頁)④自製遭詐過程整理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等(偵31587

卷二第195至235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127至167頁、偵39364卷一第301至341頁)⑤切結保證書(偵31587卷二第237頁、偵31587被害人卷

一第169頁、偵39364卷一第343頁)⑥巨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欣怡名片(偵31587卷二

第239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171頁、偵39364卷一第345頁)⑦善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納款項收據(偵31587卷二第2

41至251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173至183頁、偵39347至357頁)⑧車手工作證及收據等相關資料(偵31587卷二第255至25

6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187至190頁、偵39364卷一第361至364頁)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114年1月17

日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處所:臺北市○○區○○路○段00號;受執行人:A04】(偵31587卷二第179至185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111至117頁、偵39364卷一第285至2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587卷二第183頁、偵31587被

害人卷一第115頁、偵39364卷一第289頁)⑩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A04

】(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89至99頁、偵49688卷三第25至36頁)⒊【A05】(附表編號3)

①車手工作證及收據等相關資料(偵31587卷二第291至29

4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261至264頁)②匯款單及交易紀錄(偵31587卷二第295至327、359至36

2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265至297、330至331頁)③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卷二第329至343頁、偵3

1587被害人卷一第299至313頁)④委託書及收據等相關資料(偵31587卷二第345至348頁

、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315至318頁)⑤中和區福美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二

類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土地所有權狀等(偵31587卷二第349至357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319至329頁)⑥通聯紀錄(偵31587卷二第363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一

第333頁)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A05

】(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191、335頁、偵49688卷三第41頁)⑧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195頁)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197頁)⑩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

一第199至200頁)⑪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一

第201至226頁)⒋【A06】(附表編號4)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A06

】(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337至343頁、偵49688卷三第61至67頁)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346頁)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347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

一第352至353頁)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一

第354至366頁)⑥匯款單及交易明細(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368至375頁)⑦車手工作證及收據等相關資料(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37

6至387頁)⒌【A07】(附表編號5)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翻拍照片(

偵31587卷一第119頁、偵31587卷二第385至415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417至445頁、偵32944卷一第251至281頁)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114年4月13日扣押筆錄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處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受執行人:A07】(偵31587卷二第377至383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409至415頁、偵32944卷一第243至24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587卷二第381頁、偵31587被

害人卷一第413頁、偵32944卷一第247頁)③A07遭詐欺案照片(偵31587卷二第417至423頁、偵3158

7被害人卷一第447至452、461頁、偵32944卷一第283至289頁)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A07

】(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389至396頁、偵32944卷一第113至114頁、偵49688卷三第73至80頁)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

一第455至456、464至465頁、偵32944卷一第291至293頁)⑥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457、466頁

、偵32944卷一第294頁)⑦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459、468頁

、偵32944卷一第295頁)⒍告訴人【A08】(附表編號6、114調偵2003併辦意旨書)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14年3月2日扣押筆錄及扣

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受執行人:A08】(偵31587卷二第433至439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489至495頁、偵35898卷第47至5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587卷二第438頁、偵31587被

害人卷一第493頁、偵35898卷第51頁)②操作契約書(偵31587卷二第445頁、偵31587被害人卷

一第507頁、偵35898卷第57頁)③善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納款項收據(偵31587卷二第4

47至455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509至517頁、偵35898卷第59至67、127至129頁)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A08

】(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471至477頁、偵49688卷三第85至88頁)⑤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481頁)⑥勘察採證同意書(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501頁、偵35898

卷第55頁)⑦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一第503頁)⑧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

一第505至506頁)⑨刑案現場照片(偵35898卷第69至82頁)⒎【A09】(附表編號7)

①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卷三第4頁、偵32944卷

一第152頁、偵39364卷一第466頁)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卷三第5頁、偵31587卷四

第163頁、偵32944卷一第153頁、偵39364卷一第467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卷三第22

至23頁、偵31587卷四第180至181頁、偵32944卷一第170至171頁、偵39364卷一第484至485頁)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卷三第24至

26頁、偵31587卷四第182至184頁、偵32944卷一第172至174頁、偵39364卷一第486至488頁)⑤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及通聯紀錄(偵31587卷三第28至39

頁、偵31587卷四第186至197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45至56頁、偵32944卷一第176至187頁、偵39364卷一第490至501頁、偵44461卷一第471至481頁、偵49002卷第411至421頁)⑥交易明細及黃金收據(偵31587卷三第40至43頁、偵3158

7卷四第196至201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56至57頁、偵32944卷一第188至191頁、偵39364卷一第502至505頁、偵44461卷一第483頁、偵49002卷第423頁)⑦恆泰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納款項收據(偵31587

卷三第44至56頁、偵31587卷四第203至214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31至43頁、偵32944卷一第192至204頁、偵39364卷一第506至518頁、偵44461卷一第457至469頁、偵49002卷第397至409頁)⑧契約書(偵31587卷三第57至59頁、偵31587卷四第215至

217頁、偵32944卷一第205至207頁、偵39364卷一第519至521頁)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A09

】(偵31587卷四第159至161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3至14頁、偵32944卷一第103至106頁、偵44461卷一第485至487頁、偵49002卷第375至379頁、偵49688卷三第95至108頁)⒏【A10】(附表編號8)

①車手工作證及收據等相關資料(偵31587卷三第73至81頁

、偵31587卷四第33至41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79至87頁、偵39364卷一第387頁、偵44461卷一第319至327頁、偵47922卷第61至69頁)②交易明細(偵31587卷三第82頁、偵31587卷四第42頁、

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88頁、偵44461卷一第328頁、偵47922卷第70頁)③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卷三第83至131頁、偵315

87卷四第43至91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89至137頁、偵44461卷一第329至377頁、偵47922卷第71至119頁)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A10

】(偵31587卷四第9至16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59至67頁、偵32944卷二第579至580頁、偵44461卷一第379至386頁、偵47922卷第39至49頁、偵49688卷三第125至135頁)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卷四第27

至28頁、偵39364卷一第381至382頁)⑥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卷四第29至

32頁、偵39364卷一第383至386頁)⑦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9364卷一第367頁)⑧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9364卷一第369頁)⒐【周佳緹】(附表編號11)

①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卷三第137頁、偵31587

被害人卷二第227頁、偵39364卷一第393頁)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卷三第139頁、偵31587被

害人卷二第229頁、偵39364卷一第395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卷三第14

1至144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231至234頁、偵39364卷一第397至400頁)④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卷三第149至177頁、偵31

587卷四第101至129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239至267頁、偵39364卷一第405至433頁、偵44461卷一第391至419頁)⑤OMEGA平台現金加值收款憑證(偵31587卷三第179頁、偵

31587卷四第131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269頁、偵39364卷一第435頁、偵44461卷一第420頁)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周佳

緹】(偵31587卷四第93至95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219至221頁、偵44461卷一第423至425頁、偵49688卷三第185至187頁)⒑【A14】(附表編號12)

①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277頁)②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279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二第285至286頁)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

二第287至291頁)⑤A14遭詐欺案資料(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305至315頁)⑥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317至351

頁)⑦存摺封面影本(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353至357頁)⑧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偵31

587被害人卷二第359至375頁)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A14

】(偵49688卷三第193至195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271至273頁)⒒【A15】(附表編號13)

①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378至379

頁)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380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二第389至390頁、偵32944卷二第295至296頁)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

二第391至398頁、偵32944卷二第297至304頁)⑤切結保證書、股票操作合約書等相關資料(偵31587被

害人卷二第401至409頁、偵32944卷二第307至315頁、偵49002卷第243至247頁)⑥WWW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儲值收款憑證(偵31587被害

人卷二第410至430頁、偵32944卷二第317至336頁、偵49002卷第248至268頁)⑦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431至419

頁、偵32944卷二第337至346頁、偵49002卷第269至278頁)⑧交易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441至443頁、偵32944

卷二第347至349頁、偵49002卷第279至281頁)⑨車手工作證及收據等相關資料(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4

44至451頁、偵32944卷二第351至357頁、偵49002卷第282至289頁)⑩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A15

】(偵32944卷二第283至285頁、偵49002卷第235至237頁、偵49688卷三第201至219頁)⒓【A16】(附表編號14)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114年2月10日扣押筆錄及扣

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執行處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受執行人:A16】(偵31587卷三第187至191頁、偵31587卷四第143至147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469至473頁、偵39364卷一第449至45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587卷三第191頁、偵31587卷

四第147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473頁、偵39364卷一第453頁)②車手工作證及收據等相關資料(偵31587卷三第199頁、

偵31587卷四第155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481頁、偵39364卷一第461頁、偵44461卷一第435頁、偵49688卷五第453至459頁)③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卷三第201頁、偵31587卷

四第157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483頁、偵39364卷一第463頁、偵44461卷一第436頁)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A16

】(偵31587卷四第133至135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453至455頁、偵44461卷一第437至439頁、偵49688卷三第221至223頁)⑤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459頁、偵

39364卷一第439頁)⑥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461頁、偵

39364卷一第441頁)⒔【A17】(附表編號15)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A17

】(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485至493頁、偵49688卷三第231至239頁)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503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二第505至506頁)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507頁)⑤WWW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儲值收款憑證(偵31587被害

人卷二第509至517頁)⑥貸款委託辦理契約書、擔保物提供人同意書等相關資料

(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519至534頁)⒕【A18】(附表編號16)

①操作契約書(偵31587卷三第289頁、偵31587卷四第365

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563頁、偵39364卷一第583頁、偵44461卷二第9頁)②善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納款項收據(偵31587卷三第2

91至297、313頁、偵31587卷四第367至373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565至571頁、偵39364卷一第585至591頁、偵44461卷二第11至17頁)③土地所有權狀(偵31587卷三第299至301頁、偵31587卷

四第375至377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573至575頁、偵39364卷一第601至603頁)④代書費用及規費收據等相關資料(偵31587卷三第303至3

09頁、偵31587卷四第379至385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577至583頁、偵39364卷一第605至611頁)⑤車手工作證(偵31587卷三第315頁)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A18

】(偵31587卷四第345至351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539至549頁、偵44461卷二第19至25頁、偵49688卷三第245至255頁)⑦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卷四第355頁、偵31587被

害人卷二第533頁、偵39364卷一第573頁)⑧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卷四第35

7至358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555至556頁、偵39364卷一第575至576頁)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卷四第359頁、偵31587

被害人卷二第557頁、偵39364卷一第577頁)⒖【A19】(附表編號17)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A19

】(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587至595頁、偵49688卷三第261至269頁)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611頁)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613頁)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

二第615至617頁)⑤操作契約書(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619頁)⑥詠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621

至629、635至637頁)⑦匯款單(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631頁)⑧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二第639至640頁)⒗【B1】(附表編號18)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1】

(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3至4頁、偵49688卷三第281至282頁)②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9至86頁)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照片(偵31587被害人卷三

第87至89頁)⒘【B02】(附表編號19)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114年5月16日扣押筆錄及扣

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街00號;受執行人:B02】(偵31587卷三第217至222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109至11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587卷三第221頁、偵31587被

害人卷三第113頁)②勘察採證同意書(偵31587卷三第223頁、偵31587被害

人卷三第115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卷三第22

5至226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117至118頁)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卷三第227

至241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119至133頁)⑤海山分局照片黏貼表(偵31587卷三第243至258頁、偵3

1587被害人卷三第135至148頁)⑥匯款單(偵31587卷三第259至261頁、偵31587被害人卷

三第149至151頁)⑦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卷三第263頁、偵31587

被害人卷三第153頁)⑧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02

】(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91至94頁、偵49688卷三第287至290頁)⒙【B03】(附表編號20)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03

】(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155至158頁、偵49688卷三第303至306頁)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161頁)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163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三第165至166頁)⑤勘察採證同意書(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179頁)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

(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181至200頁)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114年3月21日扣押筆錄及扣

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處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執行人:B03】(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171至17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175頁)⒚【B04】(附表編號21)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04

】(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201至207頁、偵49688卷三第311至318頁)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210頁)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211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三第212至213頁)⑤WWW股票操作合約書(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234至235頁

)⑥WWW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儲值收款憑證(偵31587被害

人卷三第237至244頁)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114年2月27日扣押筆錄及扣

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處所: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南港分局偵查隊);受執行人:B04】(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220至22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222頁)⒛【B05】(附表編號22)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05

】(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245至255頁、偵32944卷一第107至111頁、偵49688卷三第323至334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三第267至268頁、偵32944卷一第223至224頁、偵47922卷第145至146頁)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269頁、偵

32944卷一第225頁、偵47922卷第147頁)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

三第270至273頁、偵32944卷一第226至229頁、偵47922卷第148至151頁)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偵31587被害

人卷三第274至280頁、偵32944卷一第230至236頁、偵47922卷第152至158頁、偵49002卷第173至179頁)⑥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281至305

頁、偵47922卷第159至183頁)【温琦玉】(附表編號23)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温琦

玉】(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307至309頁、偵49688卷三第345至347頁)②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311頁)③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315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三第321至322頁)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

三第323頁)⑥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325至327

頁)⑦匯款單、車手工作證及收據等相關資料(偵31587被害

人卷三329至333頁)⑧贓物認領保管單(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335至339頁)【B07】(附表編號24)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07

】(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349至353頁、偵49688卷三第353至354頁)②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14年7月24日扣押筆錄及扣押物

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處所:新竹市○區○○街000號;受執行人:B07】(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359至36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363頁)③勘察採證同意書(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364頁)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365頁)⑤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366頁)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三第367至368頁)⑦車手工作證及收據等相關資料(偵31587被害人卷三370

至371、374至375頁)⑧WWW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儲值收款憑證(偵31587被害

人卷三第372至373頁)⑨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373至374

頁)⑩車手工作證及收據等相關資料(偵31587被害人卷三374

至375頁)【B08】(附表編號25)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刑案照片黏貼紀

錄表(偵31587卷一第107至114頁、偵39364卷一第536至540頁、偵44461卷一第515至519頁、偵49688卷五第425至432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08

】(偵31587卷四第241至244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377至380頁、偵44461卷一第521至524頁、偵49688卷三第359至363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卷四第25

3至254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395至396頁、偵39364卷一第527至528頁)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卷四第255

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397頁、偵39364卷一第529至535頁)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1587卷四第257至258頁、

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399至400頁)⑥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卷四第259頁、偵31587被

害人卷三第401頁、偵39364卷一第550頁)⑦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卷四第261頁、偵31587

被害人卷三第403頁、偵39364卷一第549頁)⑧匯款單、臺銀黃金收據及交易明細(偵31587卷四第263

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405頁、偵39364卷一第541至548頁)⑨自製交易紀錄(偵39364卷一第551頁)⑩新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量子數位帳戶收據(偵44461卷

一第513頁)【B09】(附表編號26)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6月5日扣押筆錄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街000號(新北刑大);受執行人:B09】(偵31587卷一第147至153頁、偵31587卷四第282至288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424至430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587卷一第151頁、偵31587卷

四第286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428頁)②板橋區民族段00000-000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偵3

1587卷一第155至157頁、偵31587卷四第289至292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431至434頁)③土地登記申請書(偵31587卷一第159至161頁、偵31587

卷四第293至294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435至436頁)④簽收條(偵31587卷一第163、167頁、偵31587卷四第29

5、297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437、439頁)⑤TCkr平台加值收款憑證(偵31587卷一第165頁、偵3158

7卷四第296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438頁)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偵31

587卷一第169至185頁、偵31587卷四第298至316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440至458頁、偵44461卷一第537至553頁)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09

】(偵31587卷一第91至98頁、偵31587卷四第265至270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407至412頁、偵44461卷一第555至560頁、偵49688卷三第373至378頁)【B10】(附表編號27)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10

】(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461至464頁、偵49688卷三第391至396頁)②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466頁、偵

49688卷五第436頁)③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467頁、偵

49688卷五第437頁)④匯款單(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470頁)⑤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471頁)⑥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

三第472至473頁)⑦操作契約書(偵49688卷五第449頁)⑧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偵49688

卷五第450至452頁)【B11】(附表編號28)

①通聯紀錄及TCkr平台加值收款憑證等相關資料(偵3158

7卷一第193頁、偵31587卷四第337至338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497至498頁、偵44461卷一第571至575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偵31

587卷一第195至196頁、偵44461卷一第577至578頁)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11

】(偵31587卷四第319至322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475至478頁、偵44461卷二第3至4頁、偵49688卷三第399至402頁)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卷四第329頁、偵31587

被害人卷三第489頁)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卷四第331

至332頁、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481至482、491至492頁)⑥交易紀錄(偵31587卷四第333至336、339至343頁、偵31

587被害人卷三第493至496、499至503頁、偵44461卷一第567至570頁)【B12】(附表編號29)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12

】(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505至507頁、偵49688卷三第409至412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三第515至516頁)③呈昇投資理財存款憑據(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517至52

1頁)④呈昇聯合佈局操作協議書等相關資料(偵31587被害人

卷三第523至549頁)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偵31587

被害人卷三第553至569頁、偵32944卷二第539至555頁)⑥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571頁)⑦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573頁)【B13】(附表編號30)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13

】(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3至5頁、偵49688卷三第417至419頁、偵49688卷五第41至44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9688卷五第

53至54頁)③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49688卷五第63頁)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9688卷五第65頁)⑤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49688卷五第69至80頁)⑥WWW股票操作合約書、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儲值收款

憑證及車手工作證等相關資料(偵49688卷五第81至89頁)⑦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14年4月14日扣押筆錄及扣

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處所:桃園市○○區○○路000號(楊梅派出所);受執行人:B13】(偵49688卷五第55至6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9688卷五第59頁)【B14】(附表編號31)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14

】(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7至9頁、偵49688卷三第427至429頁)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13頁)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15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四第53至54頁)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

四第55至67頁)⑥匯款單(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69至71頁)⑦WWW股票操作合約書(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73至75頁)⑧WWW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儲值收款憑證(偵31587被害

人卷四第77至89頁)⑨交易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91頁)⑩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91至94頁

)⑪WWW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訊息(偵31587被害人卷

四第94至95頁)【B15】(附表編號32)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15

】(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97至98頁、偵49688卷三第467至468頁)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101頁)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115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四第117至119頁)⑤刑案照片黏貼表格(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121至133頁

)【B16】(附表編號33)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16

】(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135至151頁、偵49688卷三第481至498頁)②自宅面交明細表(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153頁、偵3294

4卷二第399頁、偵49688卷三第499頁)③通聯紀錄、車手工作證及收據等相關資料(偵31587被

害人卷四第179至199頁、偵32944卷二第401至423頁、偵49688卷五第129至137頁)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14年3月22日扣押筆錄及扣

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處所: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受執行人:B16】(偵32944卷二第383至38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2944卷二第387頁)⑤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2944卷二第391頁)⑥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2944卷二第393頁)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2944卷二第3

95至396頁)⑧交易明細(偵32944卷二第397頁)【B17】(附表編號34)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17

】(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201至206頁、偵32944卷二第65至67頁、偵49688卷三第525至530頁、偵49688卷五第93至99頁)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211頁、偵

32944卷二第73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四第212至213頁、偵32944卷二第74至75頁)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214頁、偵

32944卷二第76頁)⑤WWW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儲值收款憑證(偵31587被害

人卷四第215至221頁、偵32944卷二第77至83頁)⑥車手工作證及收據等相關資料(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2

22至230頁、偵32944卷二第84至92頁)【B18】(附表編號35)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18

】(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231至232頁、偵49688卷三第535至536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四第235至236頁)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241頁、偵

32944卷二第97頁)④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243頁、偵

32944卷二第99頁)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

四第245至249頁、偵32944卷二第101至105頁)⑥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265至270

頁、偵32944卷二第121至126頁)⑦通聯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271頁、偵32944卷二

第127頁)⑧交易明細(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273至274、277頁、偵

32944卷二第129至130頁)⑨車手工作證及收據等相關資料(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2

75頁、偵32944卷二第131至133頁)⑩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14年2月24日扣押筆錄及扣

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處所:桃園市○○區○○路0000號;受執行人:B18】(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251至255頁、偵32944卷二第107至11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253頁、偵32

944卷二第109頁)【B19】(附表編號36)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19

】(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279頁、偵32944卷二第135頁、偵49688卷三第541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四第283至284頁)③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

四第297頁、偵32944卷二第149頁)④勘察採證同意書(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299頁、偵3294

4卷二第151頁)⑤恆泰投控操作協議書(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301至307

頁、偵32944卷二第153至159頁)⑥交易明細(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309頁、偵32944卷二

第161頁)⑦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311頁、偵

32944卷二第163頁)⑧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313頁、偵

32944卷二第165頁)⑨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315至320

頁、偵32944卷二第167至172頁)⑩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114年2月25日扣

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處所:桃園市○○區○○街○段00號;受執行人:B19】(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289至295頁、偵32944卷二第141至14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293頁、偵32

944卷二第145頁)【B20】(附表編號37)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20

】(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321至325頁、偵32944卷二第173至174頁、偵49688卷三第547至548頁)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336頁)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337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四第338至339頁)⑤呈昇投資理財存款憑據(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340至34

7頁、偵32944卷二第183至190頁)⑥面交紀錄與相關資料(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348至357

頁、偵32944卷二第191至200頁)【B22】(附表編號39)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22

】(偵31587卷四第389至393頁、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429至436頁、偵32944卷二第269至270頁、偵44461卷二第49至56頁、偵49688卷三第567至574頁)②交易明細(偵31587卷四第407頁)③新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量子數位帳戶收據(偵31587卷

四第409頁、偵32944卷二第281頁)④車手工作證及通聯紀錄(偵31587卷四第411至413、457

頁、偵32944卷二第281至282頁、偵44461卷二第45至47頁)⑤切結保證書等相關資料(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447至45

5頁、偵44461卷二第37至43頁)【B23】(附表編號40)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23

】(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459至464頁、偵49688卷三第585至587頁)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467頁)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469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四第479至480頁)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偵辦B23遭詐欺

案照片黏貼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491至529頁)⑥匯款單(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531至533頁)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4年6月15日扣押筆錄及扣

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汐止派出所);受執行人:B23】(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481至48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485頁)【B27】(附表編號44)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27

】(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179至181頁、偵49688卷四第39至41頁)②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189頁)③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190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五第191至192頁)⑤匯款單(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04頁)⑥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所偵辦詐欺案黏貼紀錄

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06至214頁、偵49002卷第57至65頁)⑦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114年4月23日搜索扣押筆錄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處所:宜蘭縣○○鎮○○路00號;受執行人:B27】(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197至20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03頁)【B28】(附表編號45)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28

】(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15至219頁、偵49002卷第333至337頁、偵49688卷四第49至53頁)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23頁)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刑案黏貼紀錄表

(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37至241頁、偵49002卷第345至349頁)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

五第243至250頁)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五第251至252頁)⑥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53頁)⑦車手工作證及收據等相關資料(偵49688卷五第139至14

0頁、偵49688卷五第433頁)【B29】(附表編號46)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29

】(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55至256頁、偵49688卷四第67至68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五第259至260頁)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67頁)④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69頁)⑤善信投資商業合約保密協議書(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

71頁)⑥通聯紀錄、車手工作證及收據等相關資料(偵31587被

害人卷五第273至285頁)⑦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87至290

頁)【B30】(附表編號47)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30

】(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91至298頁、偵49688卷四第73至81頁)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300頁)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301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五第308至309頁)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

五第310至312頁)⑥存摺封面影本(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320至323頁)⑦WWW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儲值收款憑證(偵31587被害

人卷五第324至328、389至392頁、偵49002卷第77至81、142至145頁)⑧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329至387

頁、偵49002卷第82至140頁)⑨匯款單(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388頁、偵49002卷第141

頁)⑩凱基銀行額度型貸款契約書(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393

至398頁、偵49002卷第146至151頁)⑪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4年3月18日扣押筆錄及扣

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處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受執行人:B30】(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313至3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317頁)【B31】(附表編號48)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31

】(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399至405頁、偵32944卷一第117頁、偵49688卷四第89至95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五第415至416頁、偵32944卷一第363至364頁)③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417

至418頁、偵32944卷一第365至376頁)④通聯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419至420頁、偵32944

卷一第377至378頁)⑤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及詐騙APP(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

431至467頁、偵32944卷一第379至415頁)⑥中投CIC現金股票帳戶協議書(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46

9至483頁、偵32944卷一第417至431頁)⑦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485頁)⑧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487頁)【B32】(附表編號49)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32

】(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489至490頁、偵32944卷一第115至116頁、偵49002卷第351至353頁、偵49688卷四第101至103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偵31587

被害人卷五第502至511頁、偵32944卷一第310至319頁、偵49002卷第365至374頁)③匯款單及交易明細(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12至514頁

、偵32944卷一第320至323頁)④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16至538

頁、偵32944卷一第324至344頁)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

五第539至542頁、偵32944卷一第345至348頁)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五第543至544頁、偵32944卷一第349至350頁)⑦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45頁、偵

32944卷一第351頁)⑧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46頁、偵

32944卷一第352頁)【B34】(附表編號51)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34

】(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3至8頁、偵32944卷一第121至123頁、偵49002卷第181至185頁、偵49688卷四第135至140頁、偵49688卷五第141至147頁)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10頁、偵3

2944卷一第470頁)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11頁、偵3

2944卷一第472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六第12至13頁、偵32944卷一第471頁)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

六第14至30頁、偵32944卷一第487至503頁)⑥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35至44頁

、偵32944卷一第477至486頁、偵49002卷第191至200頁)【B035】(附表編號52)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035

】(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45至49頁、偵49688卷四第145至148頁)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52頁)③恆泰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納款項收據(偵3158

7被害人卷六第61至64頁)④恆泰投控操作協議書(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65至67頁

)⑤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68頁)⑥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70至75頁

)【B36】(附表編號53)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36

】(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77至78、偵49688卷四第至頁頁、偵49688卷四第153至154頁)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80頁)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81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六第99至100頁)⑤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101至145

、150至151、165頁)⑥現金繳款單據及車手工作證(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146

至149、152至158頁)⑦交易明細及自製交易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160至

164頁)⑧台新銀行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偵31587被害人卷六

第166頁)【B37】(附表編號54)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37

】(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169至170頁、偵49688卷四第171至172頁)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172頁)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173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六第178至179頁)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

六第180至184頁)⑥雙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189

至192頁)⑦匯款單(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193至194頁)⑧雙向合作契約書及附件(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195至20

9頁)⑨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210至217

頁)⑩詐騙APP等相關資料(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218至219頁

)⑪交易明細及存摺封面(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220至224

頁)⑫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4年4月28日扣押筆錄及扣

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處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受執行人:B37】(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185至18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188頁)【B38】(附表編號55)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38

】(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241至242頁、偵49688卷四第177至178頁)②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244頁)③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251頁)④善信投資商業合約保密協議書(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2

53頁)⑤善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證(偵31587被害人

卷六第254至255頁)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六第256頁)⑦車手工作證及收據等相關資料(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2

57至258頁)⑧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258至263

頁)【B39】(附表編號56)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39

】(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265至267頁、偵49688卷四第185至187頁)②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275頁)③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277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六第279至280頁)⑤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及合約書(偵31587被害人

卷六第289頁)⑥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詐騙集團帳號資料、詐騙APP及

車手工作證等相關資料(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291至305頁)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4年4月23日扣押筆錄及扣

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處所: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受執行人:B39】(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281至28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285頁)【B40】(附表編號57)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40

】(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309至310頁、偵49688卷四第193至194頁)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317頁)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319頁)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

六第321至329頁)⑤交易紀錄及車手工作證等相關資料(偵31587被害人卷

六第331至334頁)【B41】(附表編號58)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41

】(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335至336頁、偵49688卷四第199至271頁)②自製投入資金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345至347頁)③立保保全押運合作書等相關資料(偵31587被害人卷六

第348至353頁)④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355

至366頁)⑤臺銀黃金收據(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367頁)【B42】(附表編號59)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42

】(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369至370頁、偵49688卷四第207至208頁)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373頁)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374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六第379至380頁)⑤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刑案監視器照片(偵31587被害人

卷六第389至390頁)⑥中投CIC現金股票帳戶協議書(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39

5至399頁)⑦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400

至403頁)⑧通聯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404至406頁)⑨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車手工作證及詐騙APP等相關資

料(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407至421頁)⑩交易紀錄及存摺封面(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422至423

頁)⑪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4年3月16日扣押筆錄及扣

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處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天母派出所);受執行人:B42】(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382至38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386頁)【B43】(附表編號60)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43

】(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425至431頁)②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435頁)③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437頁)④取款憑條(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451頁)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案件照片黏貼紀錄表(偵31

587被害人卷六第453至465頁)【B44】(附表編號61)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44

】(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3至4頁、偵49688卷四第217至218頁)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11頁)②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13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七第21至22頁)④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23

至51頁)⑤通聯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53至89頁)⑥交易明細及存摺封面(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91至93頁

)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4年6月24日扣押筆錄及

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0號;受執行人:B44】(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15至20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20頁)【B45】(附表編號62)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45

】(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95頁、偵49688卷四第223頁)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99頁)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101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七第123至124頁)⑤操作契約書(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125頁)⑥善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納款項收據(偵31587被害人

卷七第127至131頁)⑦B45遭詐欺案照片(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133至156頁)【B46】(附表編號63)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46

】(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157至159頁、偵49688卷四第245至247頁)②智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161

至164頁)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169頁)④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170頁)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七第171至172頁)⑥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

七第173至174頁)⑦匯款單(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175至176頁)【B47】(附表編號64)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47

】(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179至181頁、偵49688卷四第253至255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七第191至192頁)③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

七第193至197頁)④善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證及商業合約保密協

議書(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199至201頁)⑤匯款單(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201頁)⑥統整資料(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203至225頁)⑦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227頁)⑧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229頁)【B48】(附表編號65)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48

】(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231至233頁、偵49688卷四第261至263頁)②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247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七第249至250頁)④普羊萬寶股份存款憑證單(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251至

252頁)⑤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253至252

頁)【B50】(附表編號67)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50

】(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273至274頁、偵49688卷四第279至280頁)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芎林分駐所照片黏貼表(偵

31587被害人卷七第281至336頁)【B51】(附表編號68)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51

】(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337至339頁、偵49688卷四第287至289頁)②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347頁)③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349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七第351至352頁)⑤車手工作證及收據(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353頁)⑥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354頁)【B52】(附表編號69)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52

】(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355至357頁、偵49688卷四第295至297頁)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360頁)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361頁)④增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證(偵31587被害人

卷七第371至375頁)【B53】(附表編號70)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53

】(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377至379頁、偵49688卷四第309至311頁)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382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七第383至384頁)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388頁)⑤面交詐欺案—照片檔(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395至413頁

)⑥車手工作證及收據(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414至416、4

20至421頁)⑦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416頁)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4年4月24日扣押筆錄及扣

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受執行人:B53】(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389至39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393頁)【B54】(附表編號71)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54

】(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423至429頁、偵49688卷四第317至323頁)②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433頁)③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435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七第451至452頁)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

七第453至455頁)⑥匯款單(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475至477頁)⑦善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證及商業合約保密協

議書(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479至501頁)⑧B54遭詐欺案匯款明細照片黏貼表(偵31587被害人卷七

第503至511頁)⑨對話紀錄照片黏貼表(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513至522

頁)⑩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114年6月5日扣押筆錄及扣

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0號;受執行人:B54】(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457至46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461頁)【B55】(附表編號72)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55

】(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3至4頁、偵49688卷四第339至340頁)②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15頁)③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17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八第19至20頁)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

八第21頁)⑥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23至38頁

)⑦商業操作合約書(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39頁)⑧百川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41

至45頁)⑨匯款單(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49頁)【B56】(附表編號73)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56

】(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51至52頁、偵49688卷四第349至350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八第54至55頁)③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56頁)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57頁)⑤受詐紀錄一覽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68頁、偵49688

卷四第361頁)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偵31

587被害人卷八第69至87頁)⑦土地所有權狀(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98至99頁)⑧中投CIC現金股票帳戶協議書等相關資料(偵31587被害

人卷八第100至105頁)⑨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106

至121頁)【B57】(附表編號74)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57

】(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123至125頁、偵49688卷四第363至365頁、偵49688卷五第149至151頁)②手機對話等截圖(偵49688卷五第167至177頁)③相關單據(偵49688卷五第179至181頁)【B58】(附表編號75)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58

】(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127至130頁、偵49002卷第425至428頁、偵49688卷四第379至382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八第139至140頁、偵49002卷第437至438頁)③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142至176

頁、偵49002卷第440至473頁)④車手工作證及收據(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178至184頁

、偵49002卷第475至481頁)【B59】(附表編號76)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59

】(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185至186頁、偵49002卷第483至485頁、偵49688卷四第391至393頁)②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189頁)③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

八第191頁)④案名照片(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207至226、229至284

頁、偵49002卷第501至520、523至578頁)⑤勘察採證同意書(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289頁)【B60】(附表編號77)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60

】(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291至292頁、偵49002卷第291至293頁、偵49688卷四第409至411頁)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294頁)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295頁)④TCkr平台加值收款憑證(偵31587被害人卷八303頁、偵

49002卷第302頁)⑤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304至327

頁、偵49002卷第303至326頁)⑥交易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328至330頁、偵49002

卷第327至329頁)⑦車手工作證及收據(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331頁、偵49

002卷第330頁)⑧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

八第334至335頁)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八第336至337頁)【B61】(附表編號78)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61

】(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339至340頁、偵49688卷四第419至420頁)②AIVERSEATECH研發成本加值憑證(偵31587被害人卷八

第347至349頁)③交易明細(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351至352、356至359

頁)④保密協議(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353頁)⑤車手工作證及收據(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354至355頁

)⑥通聯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360頁)【B62】(附表編號79)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62

】(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361至363頁、偵49688卷四第427至429頁)②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114年3月26日扣押筆錄及扣押物

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處所: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偵查隊;受執行人:B62】(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377至38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385頁)③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389頁)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391頁)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

八第393至400頁)⑥交易明細、匯款單及存摺封面(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4

01至411頁)⑦雙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413

頁)⑧雙喜投資操作合約書(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415至421

頁)

三、被害人⒈【A11】(附表編號9)

①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卷三第266頁、偵31587被

害人卷二第150頁、偵39364卷一第554頁)②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卷三第270頁、偵31587

卷四第228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154頁、偵39364卷一第558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卷三第27

1至272頁、偵31587卷四第229至230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155至156頁、偵39364卷一第559至560頁)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卷三第273

至275頁、偵31587卷四第231至233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157至159頁、偵39364卷一第561至563頁)⑤交易明細(偵31587卷三第276頁、偵31587卷四第234頁

、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160頁、偵39364卷一第564頁)⑥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及車手工作證及收據等相關資料(

偵31587卷三第277至279頁、偵31587卷四第235至240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161至166頁、偵39364卷一第565至570頁、偵44461卷一第493至498頁)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A11

】(偵31587卷四第219至223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139至147頁、偵44461卷一第499至503頁、偵49688卷三第147至155頁)⒉【A12】(附表編號10)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A12

】(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167至169頁、偵49688卷三第161至163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二第172至173頁)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193頁)④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194頁)⑤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195至218

頁)⒊【B21】(附表編號38)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21

】(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359至363頁、偵32944卷二第201至206頁、偵49688卷三第557至562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四第375至376頁、偵32944卷二第215至216頁)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刑事案件黏貼紀錄表(偵31

587被害人卷四第377至412頁、偵32944卷二第217至252頁)④呈昇投資理財存款憑據(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413頁、

偵32944卷二第253頁)⑤呈昇聯合佈局操作協議書等相關資料(偵31587被害人

卷四第415至428頁、偵32944卷二第255至268頁)⒋【B24】(附表編號41)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24

】(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537至539頁、偵49688卷四第5至7頁)②匯款時間一覽表(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541頁、偵4968

8卷四第9頁)③刑案照片(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553至571頁)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572頁)⒌【B25】(附表編號42)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25

】(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3至5頁、偵49688卷四第21至24頁)②面交一覽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11頁、偵49688卷四

第29頁)③手機對話截圖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13至35頁)④恆泰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納款項收據(偵3158

7被害人卷五第45至69頁)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4月23日扣押筆錄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街000號;受執行人:B25】(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37至4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41頁)⒍【B26】(附表編號43)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26

】(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71至73頁、偵49688卷四第31至33頁)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76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五第78至79頁)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

五第83頁)⑤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84頁)⑥萬圳光數位投資合約書及保密協議(偵31587被害人卷

五第85至86頁)⑦萬圳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數控帳戶)存款憑證(偵31

587被害人卷五第87至101頁)⑧新竹縣竹東派出所詐欺照片黏存單(偵31587被害人卷

五第103至173頁)⒎【B033】(附表編號50)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033

】(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49至555頁、偵32944卷一第119頁、偵49002卷第201至204頁、偵49688卷四第115至122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五第559至560頁、偵32944卷一第435至436頁)③勘察採證同意書(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73頁、偵3294

4卷一第449頁)④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83頁、偵

32944卷一第459頁)⑤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85頁、偵

32944卷一第461頁)⑥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車手識別證及收據等相關資料(

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87至592頁、偵32944卷一第463至468頁、偵49002卷第213至218頁)⑦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4年5月27日扣押筆錄及扣

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處所:桃園市○○區○○路00號;受執行人:B033】(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75至581頁、偵32944卷一第451至45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79頁、偵32

944卷一第455頁)⒏【B49】(附表編號66)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49

】(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255至257頁、偵49002卷第219至221頁)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265頁)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266頁)④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269

至271頁、偵49002卷第231至233頁)⑤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七第272頁、偵

49002卷第234頁)

四、其他⒈工作機

①工作機通聯紀錄(偵49688卷一第469至484頁)②萬紹宇【0000000000】遠傳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偵

49688卷一第485至651頁)③【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偵

49688卷一第653至偵49688卷二第3至22頁)④【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偵49688卷二第508至

512頁)⒉萬○宇等人涉嫌詐欺案犯罪嫌疑人一覽表(偵31587卷四第3

至4頁、偵49688卷一第25至26頁)⒊萬○宇等人涉嫌詐欺使用車輛一覽表(偵31587卷四第7頁、

偵44461卷一第15頁、偵47922卷第9至10頁、偵49688卷五第35至37頁)⒋許○銜等人涉嫌詐欺案犯罪嫌疑人一覽表(偵39364卷一第

7至9頁、偵44461卷一第7至13頁)⒌許○銜等人涉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偵39364卷一第11至

16頁)⒍證人【萬紹宇】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偵49688卷五第237

頁)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臺銀黃

金售出牌價】(偵49688卷五第461至465頁)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手機基

地台及車輛位置分析】(偵31587卷二第49至79頁)⒐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函稿(本院卷三第299頁

)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115年1月8日北市警南分刑字

第1153030213號函(本院卷三第307、309頁)⒒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5年1月8日新北警刑五

字第1154380557號函(本院卷三第302-1頁)附表:(貨幣單位皆為新臺幣/元)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被害金額 分工暨起訴範圍 1 林尚緹(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9月10日起,以LINE暱稱「李靜亦」、「小涵」向林尚緹佯稱:加入「御鼎投資」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林尚緹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4日上午,在臺北市南港區中研公園交付投資財物。復於114年1月14日8時53分許,致電手許育銜以本案詐欺集團提供之工作機(IMEI:000000000000000,下稱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林尚緹(許育銜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許育銜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童雅欣、監控手高楷博、收水林哲瑋。嗣於114年1月14日上午,在臺北市南港區中研公園,林尚緹將500公克重之黃金(市價約144萬6,486元)及現金91萬200元交予自稱為「御鼎投資」專員之童雅欣,童雅欣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童雅欣)予林尚緹,面交過程中,高楷博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童雅欣取得上開黃金後,透過不詳控臺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黃金交予林哲瑋(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黃金500公克(市價約144萬6,486元)、現金91萬200元 致電: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收水:林哲瑋 (開BYP-1271載萬紹宇) 監控:高楷博 車手:童雅欣(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辦) 2 A04(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16日起,以LINE暱稱「林鑒廷」、「陳欣怡」向A04佯稱:加入「善時Pro」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04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4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00號(星巴克基湖門市)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4日10時30分許,致電手許育銜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4(許育銜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許育銜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控臺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童雅欣、監控手高楷博、不詳收水。嗣於114年1月14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00號(星巴克基湖門市),A04將20萬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童雅欣,童雅欣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童雅欣)予A04,面交過程中,高楷博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童雅欣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20萬元 致電:許育銜 監控:高楷博 ※非起訴範圍 車手:童雅欣 (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2-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16日起,以LINE暱稱「林鑒廷」、「陳欣怡」向A04佯稱:加入「善時Pro」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04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5日上午,在臺北市○○區○○○道○段000巷00號(路易莎咖啡)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5日8時46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詐欺集團交付之工作機(IMEI:000000000000000,下稱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4(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王可楓。嗣於114年2月5日上午,在臺北市○○區○○○道○段000巷00號(路易莎咖啡),A04將30萬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王可楓,王可楓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王可楓)予A04。A04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轉交予不詳收水。 3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王可楓 (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2-2)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16日起,以LINE暱稱「陳欣怡」向A04佯稱:可協助投資云云,使A04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18日上午,在臺北市○○區○○○道○段000巷00號(路易莎咖啡)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18日8時47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註:本案致電工作機會定期更換門號SIM卡)致電A04(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3、監控手簡志宇、不詳收水。嗣於114年2月18日上午,在臺北市○○區○○○道○段000巷00號(路易莎咖啡),A04將50萬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B73,B73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3)予A04,面交過程中,簡志宇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B73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許育銜。 5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監控:簡志宇 收水: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B73 (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3 A05(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8月17日起,以LINE暱稱「胡睿涵」、「詠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A05佯稱:使用「詠旭」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05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4日上午,在新北市○○區○○路0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4日10時50許,致電手許育銜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5(許育銜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許育銜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童郁倫。嗣於114年1月14日上午,在新北市○○區○○路000號,A05將34萬元交予自稱為「詠旭投資」專員之童郁倫,童郁倫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童郁倫)予A05。童郁倫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34萬元 致電: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童郁倫 (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4 A06(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0月中起,以LINE暱稱「張曉雯」、「董鍾祥」、「小涵」向A06佯稱:使用「御鼎投資」下單程式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06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4日下午,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全聯前)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4日16時23分許,致電手許育銜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6(許育銜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許育銜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童郁倫。嗣於114年1月14日下午,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全聯前),A06將151萬2,812元交予自稱為「御鼎投資」專員之童郁倫,童郁倫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童郁倫)予A06。童郁倫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151萬2,812元 致電: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童郁倫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4-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0月中起,以LINE暱稱「張曉雯」、「董鍾祥」、「小涵」向A06佯稱:使用「御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單程式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06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8日中午,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全聯前)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8日12時24分許,致電手許育銜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6(許育銜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許育銜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童雅欣。嗣於114年1月18日中午,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全聯前),A06交付119萬249元予自稱為「御鼎投資」專員之童雅欣,童雅欣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童雅欣)予A06。童雅欣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119萬249元 致電:許育銜 車手:童雅欣 ※非起訴範圍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5 A07(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賴憲政」、「林雪莉」、「恆泰VIP服務中心」向A07佯稱:加入「恆泰」投資網站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07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5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5日9時21分許,致電手許育銜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7(許育銜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許育銜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黃裕喬。嗣於114年1月15日上午,在上址,A07將10萬143元交予自稱為「恆泰投資」專員之黃裕喬,黃裕喬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黃裕喬)予黃裕喬。黃裕喬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10萬143元 致電: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黃裕喬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5-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賴憲政」、「林雪莉」向A07佯稱:加入「恆泰」投資網站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07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24日上午,在A07位於臺北市文山區住處(詳細地址詳卷)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24日10時3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7(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許力文、監控手高楷博、收水林哲瑋。嗣於114年2月24日上午,在A07位於臺北市文山區住處(詳細地址詳卷),A07將55萬元交予自稱為「恆泰投資」專員之許力文,許力文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許力文)予A07,面交過程中,高楷博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許力文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林哲瑋(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55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監控:高楷博 收水:林哲瑋 ※非起訴範圍 車手:許力文 (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6 A08(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初起,以LINE暱稱「林鑒廷」、「龔靜宜」、「善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A08佯稱:使用「善時投資」網站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08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5日上午,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5日10時許,致電手許育銜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8(許育銜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許育銜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童郁倫。嗣於114年1月15日上午,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A08將50萬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童郁倫,童郁倫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童郁倫)予A08。童郁倫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50萬元 致電: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童郁倫 (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6-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初起,以LINE暱稱「林鑒廷」、「龔靜宜」、「善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A08佯稱:使用「善時投資」網站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08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8日下午,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8日13時52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8(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林孟穎。嗣於114年2月8日下午,在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A08將87萬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林孟穎,林孟穎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林孟穎)予A08。林孟穎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轉交予不詳收水。 87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林孟穎 (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6-2)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初起,以LINE暱稱「林鑒廷」向A08佯稱:參加投資網站「恆泰」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08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14日上午,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14日9時52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8(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2。嗣於114年2月14日上午,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A08將93萬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B72,B72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2)予A08。B72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93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B72 (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7 A09(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許佳儀❤️Zoe」、「恆泰VIP服務中心」向A09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09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5日上午,在臺北市中山區新生高架橋停車場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5日9時43分許,致電手許育銜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9(許育銜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許育銜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陳慧如。嗣於114年1月15日上午,在臺北市新生高架橋停車場之A09所駕駛之小客車上(車牌號碼詳卷),A09將將黃金100公克(市價約28萬9,750元)交予自稱為「恆泰投資」專員之陳慧如,陳慧如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陳慧如)予A09。陳慧如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黃金100公克(市價約28萬9,750元) 致電: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陳慧如 (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7-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許佳儀❤️Zoe」、「恆泰VIP服務中心」向A09佯稱:可協助投資云云,使A09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7日上午,在臺北市中山區新生高架橋停車場面交投資財物。復於114年1月17日9時21分許,致電手許育銜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9(許育銜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許育銜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陳慧如、監控手簡志宇、收水許育銜。嗣於114年1月17日上午,在臺北市新生高架橋停車場之A09所駕駛之小客車內,A09交付黃金100公克(市價約28萬9,750元)予自稱為「恆泰投資」專員之陳慧如,陳慧如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陳慧如)予A09,面交過程中,簡志宇駕駛車號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陳慧如取得上開財物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財物交予許育銜(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100公克(市價約28萬9,750元) 致電/收水:許育銜 監控:簡志宇 ※非起訴範圍 車手:陳慧如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7-2)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許佳儀❤️Zoe」、「恆泰VIP服務中心」向A09佯稱:可協助投資云云,使A09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24日晚上,在臺北市中山區新生高架橋停車場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24日17時42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9(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4、監控手高楷博、收水林哲瑋。嗣於114年2月24日晚上,在新生高架橋停車場A09之小客車內,A09將48萬元交予自稱為「恆泰投資」專員之B74,B74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 B74)予A09,面交過程中,高楷博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B74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林哲瑋。 48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監控:高楷博 收水:林哲瑋 ※非起訴範圍 車手:B74 (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7-3)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許佳儀❤️Zoe」、「恆泰VIP服務中心」向A09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09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25日晚上,在臺北市中山區新生高架橋停車場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25日17時35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9(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4。嗣於114年2月25日晚上,在上址,A09將55萬元交予自稱為「恆泰投資」專員之B74,B74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4)予A09。B74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55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B74 (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8 A10(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1月初起,以LINE暱稱「彭巧筠」向A10佯稱:使用「恆泰投資」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0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5日上午,在新北市土城區雲溪公園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5日10時3分許,致電手許育銜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0(許育銜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許育銜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1、監控手高楷博、收水林哲瑋。嗣於114年1月15日上午,在新北市土城區雲溪公園,A10將20萬元交予自稱為「恆泰投資」專員之B71,B71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1)予A10,面交過程中,高楷博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B71取得上開款項後,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林哲瑋(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20萬元 致電:許育銜 收水:林哲瑋 監控:高楷博 車手:B71 ※非起訴範圍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9 A1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1月14日起,以LINE暱稱「楊佳慧」、「千祥雲集」、「善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A11佯稱:使用「善時投資」網站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1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5日下午,在新竹縣○○鎮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5日17時29分許,致電手許育銜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1(許育銜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許育銜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吳思宏。嗣於114年1月15日下午,在新竹縣○○鎮000號(全家便利商店),A11將10萬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吳思宏,吳思宏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吳思宏)予A11。吳思宏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10萬元 致電: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吳思宏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9-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1月14日起,以LINE暱稱「楊佳慧」、「千祥雲集」、「善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A11佯稱:使用「善時投資」網站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1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20日晚上,在新竹縣○○鎮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20日20時6分許,致電手許育銜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1(許育銜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許育銜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童雅欣、監控手高楷博、收水林哲瑋。嗣於114年1月20日晚上,在新竹縣○○鎮000號(全家便利商店),A11將10萬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童雅欣,童雅欣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童雅欣)予A11,面交過程中,高楷博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童雅欣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林哲瑋(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搭載萬紹宇抵達收水處附近)。 10萬元 致電:許育銜 收水:林哲瑋 監控:高楷博 車手:童雅欣 ※非起訴範圍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0 A12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間起,以LINE暱稱「陳語欣」、「聯上線上服務中心」向A12佯稱:使用「聯上」平臺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2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5日中午,在臺東縣○○市○○街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5日12時12分許,致電手許育銜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2(許育銜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許育銜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潘聰義。嗣於114年1月15日中午,在臺東縣○○市○○街0號,A12將100萬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潘聰義,潘聰義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潘聰義)予A12。潘聰義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100萬元 致電: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潘聰義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1 周佳緹(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芳菲‧秘書」、「苡威達人新星」、「達總」向周佳緹佯稱:加入「OMEGA」平臺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周佳緹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5日下午,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5日12時39分許,致電手許育銜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周佳緹(許育銜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許育銜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黃裕喬、監控手簡志宇、收水許育銜。嗣於114年1月15日下午,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周佳緹將22萬元交予自稱為「OMEGA平臺」專員之黃裕喬,黃裕喬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黃裕喬)予周佳緹,面交過程中,簡志宇駕駛車號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黃裕喬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許育銜(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22萬元 致電/收水:許育銜 監控:簡志宇 ※非起訴範圍 車手:黃裕喬 (基隆市警察局基隆第一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2 A14(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下旬起,以LINE暱稱「張雨佳」向A14佯稱:加入「富善達」網站可協助投資云云,使A14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5日下午,在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5日14時48分許,致電手許育銜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4(許育銜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許育銜即回報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黃裕喬、監控手簡志宇、收水許育銜。嗣於114年1月15日下午,在在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A14將32萬元交予自稱為「富善達」專員之黃裕喬,黃裕喬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黃裕喬)予A14,面交過程中,簡志宇駕駛車號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黃裕喬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許育銜(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32萬元 致電/收水:許育銜 監控:簡志宇 ※非起訴範圍 車手:黃裕喬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基隆第二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3 A15(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9月起,以LINE暱稱「何丞唐」、「何子玥」、「蘇福生」向A15佯稱:加入「聯上投資」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5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5日下午,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面交投資財物。復於114年1月15日15時許,致電手許育銜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5(許育銜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許育銜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陳佳君。嗣於114年1月15日下午,在A15上址住處,A15交付黃金1公斤(市價約286萬3071元)、現金3萬6,929元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陳佳君,陳佳君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陳佳君)予A15。陳佳君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財物交予不詳收水。 1公斤(市價約286萬3071元)、現金3萬6,929元 致電: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陳佳君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3-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9月起,以LINE暱稱「何丞唐」、「何子玥」、「蘇福生」向A15佯稱:加入「聯上投資」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5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13日下午,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13日15時5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5(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林孟穎、監控手高楷博、收水林哲瑋。嗣於114年2月13日下午,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A15將120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林孟穎,林孟穎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林孟穎)予A15,面交過程中,高楷博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林孟穎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林哲瑋(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12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收水:林哲瑋 監控:高楷博 ※非起訴範圍 車手:林孟穎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3-2)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9月起,以LINE暱稱「何丞唐」、「何子玥」、「蘇福生」向A15佯稱:加入「聯上投資」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5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18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面交投資款項。復於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5(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吳雅琴。嗣於114年2月18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A15將235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吳雅琴,吳雅琴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吳雅琴)予A15。吳雅琴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235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吳雅琴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3-3)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9月起,以LINE暱稱「何丞唐」、「何子玥」、「蘇福生」向A15佯稱:加入「聯上投資」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5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5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5日9時40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5(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A15。嗣於114年3月5日上午,在上址,A15將180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吳雅琴,吳雅琴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吳雅琴)予A15。吳雅琴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18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吳雅琴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3-4)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9月起,以LINE暱稱「何丞唐」、「何子玥」、「蘇福生」向A15佯稱:加入「聯上投資」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5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7日下午,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7日15時48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5(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3、監控手簡志宇、收水許育銜。嗣於114年3月7日下午,在上址,A15將30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B73,B73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3)予A15,面交過程中,簡志宇駕駛小客車進行監控,B73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許育銜(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3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監控:簡志宇 收水:許育銜 車手:B73 ※非起訴範圍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4 A16(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Evelyn(楊慧茹)」向A16佯稱:使用「鴻景」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6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6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6日10時16分許,致電手許育銜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6(許育銜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許育銜即回報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陳慧如、監控手簡志宇、收水許育銜。嗣於114年1月16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00號,A16將64萬3,500元交予自稱為「鴻景國際」專員之陳慧如,陳慧如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陳慧如)予A16,面交過程中,簡志宇駕駛車號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陳慧如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許育銜(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64萬3,500元 致電/收水:許育銜 監控:簡志宇 ※非起訴範圍 車手:陳慧如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5 A17(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李允諾」、「蘇福生」向A17佯稱:使用「聯上投資」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7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6日晚上,在臺北市○○區○○街0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6日18時24分許,致電手許育銜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註:本案致電A工作機會定期更換門號SIM卡)致電A17(許育銜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許育銜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童雅欣。嗣於114年1月16日18時24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A17將300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童雅欣,童雅欣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童雅欣)予A17。童雅欣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財物交予不詳收水。 300萬元 致電:許育銜 車手:童雅欣 ※非起訴範圍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5-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李允諾」、「蘇福生」向A17佯稱:可協助投資云云,使A17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7日晚上,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7日18時22分許,致電手許育銜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7(許育銜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許育銜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李宛臻、監控手簡志宇、收水許育銜。嗣於114年1月17日晚上,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A17將700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李宛臻,李宛臻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李宛臻)予A17,面交過程中,簡志宇駕駛車號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李宛臻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許育銜(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700萬元 致電/收水:許育銜 監控:簡志宇 ※非起訴範圍 車手:李宛臻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5-2)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李允諾」、「蘇福生」向A17佯稱:可協助投資云云,使A17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17日晚上,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17日19時22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7(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吳雅琴。嗣於114年3月17日晚上,在上址,A17將503萬1000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吳雅琴,吳雅琴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吳雅琴)予A17。吳雅琴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503萬1000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吳雅琴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6 A18(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初起,以LINE暱稱「韓可欣」、「善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A18佯稱:使用「善時Prp」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8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7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00號1樓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7日9時24分許,致電手許育銜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8(許育銜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許育銜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鄭盛甫。嗣於114年1月17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00號1樓,A18將60萬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鄭盛甫,鄭盛甫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鄭盛甫)予A18。鄭盛甫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財物交予不詳收水。 60萬元 致電: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鄭盛甫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6-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初起,以LINE暱稱「韓可欣」、「善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A18佯稱:使用「善時Prp」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8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25日中午,在基隆市○○區○○路000號(路易莎咖啡)面交投資財物。復於114年1月25日11時47分許,致電手許育銜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8(許育銜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許育銜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童雅欣、監控手高楷博、收水林哲瑋。嗣於114年1月25日中午,在在基隆市○○區○○路000號(路易莎咖啡),A18將130兩重黃金(市價約1450萬8000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童雅欣,童雅欣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童雅欣)予A18,面交過程中,高楷博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童雅欣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林哲瑋(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130兩重黃金(市價 約1450萬8000元【春節後第一營業日即2月3日、每公克2976元)】 致電:許育銜 監控:高楷博 收水:林哲瑋 車手:童雅欣 ※非起訴範圍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7 A19(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9月初起,以LINE暱稱「王雅菲」向A19佯稱:使用「詠旭」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9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7日下午,在新北市○○區○○街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7日15時30分許,致電手許育銜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9(許育銜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許育銜即回報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李家鋒、監控手簡志宇、收水許育銜。嗣於114年1月17日下午,在新北市○○區○○街00號,A19將180萬元交予自稱為「詠旭投資」專員之李家鋒,李家鋒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李家鋒)予A19,面交過程中,簡志宇駕駛車號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李家鋒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許育銜(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180萬元 致電/收水:許育銜 監控:簡志宇 ※非起訴範圍 車手:李家鋒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7-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9月初起,以LINE暱稱「王雅菲」向A19佯稱:使用「詠旭」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9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9日下午,在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市立圖書館)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9日12時41分許,致電手許育銜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9(許育銜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許育銜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黃裕喬、監控手簡志宇、收水許育銜。嗣於114年1月19日下午,在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市立圖書館),A19將146萬元交予自稱為「詠旭投資」專員之黃裕喬,黃裕喬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黃裕喬)予A19,面交過程中,簡志宇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黃裕喬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許育銜(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146萬元 致電/收水:許育銜 監控:簡志宇 ※非起訴範圍 車手:黃裕喬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8 B1(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9月中起,以LINE暱稱「甄玥髮廊」、「李妮‧秘書」向B1佯稱:使用「IWC平台」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1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8日晚上,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8日17時56分許,致電手許育銜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1(許育銜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許育銜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李家鋒。嗣於114年1月18日晚上,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B1將20萬元交予自稱為「IWC平台」專員之李家鋒,李家鋒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李家鋒)予B1。B1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20萬元 致電: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李家鋒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9 B02(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9月底起,以LINE暱稱「張欣馨」、「善富達客服-小米」、「富善達客服-小雅」向B02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02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8日晚上,在新北市○○區○○街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8日19時22分許,致電手許育銜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02(許育銜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許育銜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童雅欣、監控手高楷博、收水林哲瑋。嗣於114年1月18日晚上,在新北市○○區○○街00號,B02將20萬元交予自稱為「富善達」專員之童雅欣,童雅欣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童雅欣)予B02,面交過程中,高楷博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童雅欣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林哲瑋(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20萬元 致電:許育銜 收水:林哲瑋 監控:高楷博 車手:童雅欣 ※非起訴範圍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20 B03(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間起,以LINE暱稱「陳夢馨」、「聯上線上服務中心」向B03佯稱:使用「聯上」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03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9日上午,在B03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住處(詳細地址詳卷)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9日9時55分許,致電手許育銜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03(許育銜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在面交地點後,許育銜即回報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鄭盛甫、監控手簡志宇、收水許育銜。嗣於114年1月19日上午,在B03上址住處,B03將60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鄭盛甫,鄭盛甫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鄭盛甫)予B03,面交過程中,簡志宇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鄭盛甫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許育銜(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60萬元 致電/收水:許育銜 監控:簡志宇 ※非起訴範圍 車手:鄭盛甫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21 B04(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林靜怡」向B04佯稱:使用「聯上」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04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20日中午,在臺北市○○區○○○○○0號出口以「聯上投資」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20日12時44分許,致電手許育銜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04(許育銜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許育銜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陳佳君、監控手高楷博、收水林哲瑋。嗣於114年1月20日下午,在臺北市○○區○○○○○0號出口,B04將120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陳佳君,陳佳君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陳佳君)予B04,面交過程中,高楷博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陳佳君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不詳控臺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林哲瑋(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120萬元 致電: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收水:林哲瑋 監控:高楷博 車手:陳佳君(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21-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林靜怡」向B04佯稱:使用「聯上」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04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5日中午,在臺北市○○區○○○○○0號出口面交投資財物。復於114年2月5日11時41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04(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王可楓、監控手簡志宇、收水許育銜。嗣於114年2月5日中午,在臺北市○○區○○○○○0號,B04將黃金750公克(價值約250萬)、現金20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王可楓,王可楓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王可楓)予B04,面交過程中,簡志宇駕駛車號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王可楓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財物交予許育銜(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黃金750公克(價值約250萬)、現金2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控台:萬紹宇 收水:許育銜 監控:簡志宇 車手:王可楓(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辦) 22 B05(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鄧婉婷」向B05佯稱:使用「聯上」APP可協助投資獲利,B05之投資有獲利將出金云云,使B05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20日晚上,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交付本案詐欺集團假出金之款項。復於114年1月20日17時28分許,致電手許育銜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05(許育銜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許育銜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2。嗣於114年1月20日晚上,B72先自許育銜處(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抵達面交現場附近)取得假出金款項20萬5,000元,再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並將該20萬5,000元及收據(署名:B72)交予B05,以製造「聯上」APP可獲利之假象。 20萬5,000元(出金) 致電/出水:許育銜 車手:B72 ※非起訴範圍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22-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以LINE暱稱「鄧婉婷」向B05佯稱:使用「聯上」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且於114年1月20日假出金20萬5,000予B05,使B05錯誤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3日中午,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面交投資財物。復於114年2月3日11時48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05(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王可楓。嗣於114年2月3日中午,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B05將黃金1公斤(市價約298萬2738元)、現金7萬7,262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王可楓,王可楓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王可楓)予B05。王可楓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財物轉交予不詳收水。 黃金1公斤(市價約297萬6000元【每公克3035元】)、現金7萬7,262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王可楓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22-2)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鄧婉婷」向B05佯稱:使用「聯上」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且於114年1月20日假出金20萬5,000予B05,使B05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20日上午,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20日9時38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05(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3、監控手簡志宇、收水許育銜。嗣於114年2月20日上午,在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B0550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B73,B73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3)予B05,面交過程中,簡志宇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B73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不詳控臺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許育銜(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5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收水:許育銜 監控:簡志宇 車手:B73 ※非起訴範圍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22-3)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鄧婉婷」向B05佯稱:使用「聯上」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05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5日下午,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面交投資財物。復於114年3月5日15時15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05(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許力文。嗣於114年3月5日下午,在上址,B05將黃金2.5公斤(市價約777萬4767元)及現金22萬5,233元(共計800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許力文,許力文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許力文)予B05。許力文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黃金2.5公斤(市價約 773萬5000元【每公克3094元】)及現金22萬5,233元(共計80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許力文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23 温琦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間起,以LINE暱稱「萬圳光客服中心」向B06佯稱:使用「萬圳光」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06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21日中午,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21日12時24分許,致電手許育銜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06(許育銜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許育銜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陳慧如。嗣於114年1月21日中午,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B06將100萬元交予自稱為「萬圳光投資」專員之陳慧如,陳慧如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陳慧如)予B06。陳慧如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100萬元 致電: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陳慧如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24 B07(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間起,以LINE暱稱「黃曉玲」、「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B07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07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21日下午,在新竹市○○○街00號(7-11宏光門市)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21日16時35分許,致電手許育銜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07(許育銜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許育銜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賴士宥。嗣於114年1月21日下午,在新竹市○○○街00號(7-11宏光門市),B07將197萬7,760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賴士宥,賴士宥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賴士宥)予B07。賴士宥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197萬7,760元 致電: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賴士宥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24-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間以LINE暱稱「黃曉玲」、「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B07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07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13日晚上,在新竹市○○○街00號(7-11宏光門市)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13日17時49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07(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陳聰文。嗣於114年3月13日晚上,在上址,B07將50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陳聰文,陳聰文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陳聰文)予B07。陳聰文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5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陳聰文(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25 B08(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25日起,以LINE暱稱「柳芷筠」、「新陳投資-妞妞」向B08佯稱:使用「新陳投資」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08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21日晚間,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面交投資財物。復於114年1月21日19時40分許,致電手許育銜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08(許育銜致電時已先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抵達附近),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在面交地點後,許育銜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童雅欣、監控手高楷博、簡志宇、林哲瑋、收水許育銜。嗣於114年1月21日晚間,在B08上址住處,B08將88英兩重黃金(市價約801萬5,216元)交予自稱為「新陳投資」專員之童雅欣,童雅欣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童雅欣)予B08,面交過程中,許育銜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高楷博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林哲瑋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簡志宇駕駛 7419-HA號小客車進行監控,童雅欣取得上開財物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財物交予許育銜(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嗣許育銜、林哲瑋各駕駛上開小客車一同離開收水現場。 88兩重黃金(市價約801萬5,216元) 致電:許育銜 監控:高楷博、林哲瑋、簡志宇 收水: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童雅欣 (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26 B09(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16日起,以LINE「輔導員凌熙」向B09佯稱:投資博弈平臺可獲利云云,使B09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23日下午,在新北市○○區○○街000號(7-11戰國門市)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23日14時45分許,致電手許育銜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09(許育銜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許育銜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童雅欣、監控手簡志宇、收水許育銜。嗣於114年1月23日下午,在新北市○○區○○街000號(7-11戰國門市),B09將79萬元交予自稱為「TCkr平台」專員之童雅欣,童雅欣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童雅欣)予B09,面交過程中,簡志宇駕駛車號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童雅欣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許育銜(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79萬元 致電/收水:許育銜 監控:簡志宇 ※非起訴範圍 車手:童雅欣 (業經新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27 B10(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間起,以LINE暱稱「楊佳慧」、「善時股份有限公司客服」向B10佯稱:使用「善時PRO」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10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24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星巴客南京三民門市)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24日9時37分許,致電手許育銜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10(許育銜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許育銜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吳思宏、監控手簡志宇、收水許育銜。嗣於114年1月24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星巴客南京三民門市),B10將120萬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吳思宏,吳思宏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吳思宏)予B10,面交過程中,簡志宇駕駛車號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吳思宏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許育銜(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120萬元 致電/收水:許育銜 監控:簡志宇 ※非起訴範圍 車手:吳思宏 (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28 B11(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間起,以LINE綽號暱稱「豪哥」向B11佯稱:可協助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名義,使B11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24日下午,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7-11鳳舞門市)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24日15時49分許,致電手許育銜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11(許育銜致電時已將車號000-0000小客車駛至桃園市楊梅區四維兒童公園停車場停放),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許育銜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童雅欣、監控手簡志宇、收水許育銜。嗣於114年1月24日下午,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7-11鳳舞門市),B11將10萬元交予自稱為「TCkr平台」專員之童雅欣,童雅欣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童雅欣)予B11,面交過程中,簡志宇駕駛車號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賴士宥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桃園市楊梅區四維兒童公園停車場,將上開款項交予許育銜(已將車號000-0000小客車停放在該處)。 10萬元 致電/收水:許育銜 監控:簡志宇 車手:童雅欣 ※非起訴範圍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29 B12(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底,以LINE暱稱「佳奕」向B12佯稱:加入「呈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12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3日上午,在B12位於桃園市楊梅區大平街住處(詳細地址詳卷)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3日9時54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詐欺集團交付之工作機(IMEI:000000000000000,下稱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12(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賴士宥。嗣於114年2月3日上午,在B12上址住處,B12將20萬元交予自稱為「呈昇投資」專員之賴士宥,賴士宥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賴士宥)予B12。賴士宥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2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賴士宥 (業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30 B13(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5日起,以LINE暱稱「何麗玲」、「楊希涵」向B13佯稱:使用「聯上」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13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3日下午,在桃園市○○區○○路0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3日13時32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13(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賴士宥。嗣於114年2月3日下午,在桃園市○○區○○路000號,B13將10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賴士宥,賴士宥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賴士宥)予B13。賴士宥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轉交予不詳收水。 1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賴士宥 (業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31 B14(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9日起,以LINE暱稱「蔡曉婷」、「蘇福生-心禪慈境」向B14佯稱:使用「聯上」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14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3日晚上,在新竹縣○○市○○○街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3日17時49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14(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賴士宥。嗣於114年2月3日晚上,在新竹縣○○市○○○街00號,B14將10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賴士宥,賴士宥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賴士宥)予B14。賴士宥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轉交予不詳收水。 1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賴士宥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32 B15(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8日起以LINE暱稱「張翊琳」、「恆泰服務中心」向B15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15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4日中午,在新北市○○區鎮○街0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4日11時31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15(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王可楓。嗣於114年2月4日中午,在新北市○○區鎮○街000號,B15將15萬元交予自稱為「恆泰投資」專員之王可楓,王可楓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王可楓)予B15。王可楓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轉交予不詳收水。 15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王可楓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33 B16(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初起,以LINE暱稱「楊希涵」向B16佯稱:加入投資平臺「聯上投資」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16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7日下午,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7日16時30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16(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賴士宥。嗣於114年2月7日下午,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B16將210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賴士宥,賴士宥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賴士宥)予B16。賴士宥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轉交予不詳收水。 21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賴士宥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33-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初起,以LINE暱稱「楊希涵」向B16佯稱:加入投資平台「聯上投資」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16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14日上午,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14日8時48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16(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賴士宥、監控手高楷博、收水林哲瑋。嗣於114年2月14日上午,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B16將548萬2,400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賴士宥,賴士宥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賴士宥)予B16,面交過程中,高楷博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賴士宥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林哲瑋(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548萬2,400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收水:林哲瑋 監控:高楷博 ※非起訴範圍 車手:賴士宥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33-2)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初起,以LINE暱稱「楊希涵」向B16佯稱:加入「聯上投資」平臺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16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17日下午,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17日13時37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16(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賴士宥。嗣於114年2月17日下午,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B16將30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賴士宥,賴士宥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賴士宥)予B16。賴士宥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3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賴士宥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33-3)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初起,以LINE暱稱「楊希涵」向B16佯稱:加入「聯上投資」平臺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16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12日,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12日10時7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16(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吳雅琴。嗣於114年3月12日上午,在上址,B16將520萬3,437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吳雅琴,吳雅琴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吳雅琴)予B16。吳雅琴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520萬3,437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吳雅琴(業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33-4)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初起,以LINE暱稱「楊希涵」向B16佯稱:可加入投資平臺「聯上投資」,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16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18日下午,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18日14時39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16(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吳雅琴。嗣於114年3月18日下午,在上址,B16將310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吳雅琴,吳雅琴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吳雅琴)予B16。吳雅琴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31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吳雅琴 (業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34 B17(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起,以LINE暱稱「蘇福生」、「一對一專屬客服」、「張靜雅」向B17佯稱:加入「聯上投資」網站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17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11日上午,在新竹縣○○市○○路○段00號(全家鳳岡店)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11日9時51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備註:本案致電B工作機會定期更換門號SIM卡)致電B17(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0、監控手簡志宇、收水許育銜。嗣於114年2月11日上午,在新竹縣○○市○○路○段00號(全家鳳岡店),B17將20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B70,B70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0)予B17,面交過程中,簡志宇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B70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許育銜(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2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收水:許育銜 監控:簡志宇 車手:B70 ※非起訴範圍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35 B18(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1月間起,以LINE暱稱「張國煒」、「楊沛涵」向B18佯稱:使用「善時」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18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11日上午,在桃園市八德區瑞發公園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11日10時41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18(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1。嗣於114年2月11日上午,在桃園市八德區瑞發公園,B18將10萬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B71,B71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1)予B18。B71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轉交予不詳收水。 1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B71 (業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36 B19(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中旬起,以LINE暱稱「彭巧筠」、「恆泰VIP」向B19佯稱:使用「恆泰」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19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11日下午,在其位於桃園市桃園區鎮江街住處(詳細地址詳卷)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11日16時51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19(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林孟穎。嗣於114年2月11日下午,在上址住處,B19將20萬元交予自稱為「恆泰投資」專員之林孟穎,林孟穎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林孟穎)予B19。林孟穎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轉交予不詳收水。 2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林孟穎 (業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37 B20(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9月起,以LINE暱稱「陳姵姍」向B20佯稱:參加投資網站「呈昇投資」,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20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12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12日10時34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20(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0、監控手高楷博、收水林哲瑋。嗣於114年2月12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B20將200萬元交予自稱為「呈昇投資」專員之B70,B70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0)予B20,面交過程中,高楷博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B70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林哲瑋(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20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控臺:萬紹宇 收水:林哲瑋 (開BYP-1271載萬紹宇) 監控:高楷博 車手:B70 (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辦) (37-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9月起,以LINE暱稱「陳姵姍」向B20佯稱:參加投資網站「呈昇投資」,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20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16日下午,在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6樓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16日14時18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20(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2。嗣於114年2月16日下午,在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6樓,B20將160萬9,000元交予自稱為「呈昇投資」專員之B72,B72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2)予B20。B72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160萬9,000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B72 (業經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38 B2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1月起,以LINE暱稱「林曉雯」向B21佯稱:使用「呈昇投資」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21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12日下午,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12日13時18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21(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0、監控手簡志宇、收水許育銜。嗣於114年2月12日下午,在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B21將30萬元交予自稱為「呈昇投資」專員之B70,B70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0)予B21,面交過程中,簡志宇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B70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許育銜(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3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收水:許育銜 監控:簡志宇 ※非起訴範圍 車手:B70 (業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39 B22(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0月中旬起,以LINE暱稱「Liu美馨」、「新陳投資」向B22佯稱:使用「新陳投資」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22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12日晚上,在新北市汐止區伯爵街98巷口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12日17時40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22(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0、監控手高楷博、收水林哲瑋。嗣於114年2月12日晚上,在新北市汐止區伯爵街98巷口,B22將159萬6,000元交予自稱為「新陳投資」專員之B70,B70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0)予B22,面交過程中,高楷博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B70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即新北市汐止區伯爵街5巷(伯爵福德宮),將上開款項交予林哲瑋(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159萬6,000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收水:林哲瑋 監控:高楷博 ※非起訴範圍 車手:B70 (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40 B23(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18日起,以LINE暱稱「王美玲」,向B23佯稱:使用「聯上投資」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23陷於錯誤,相約於 114年2月14日下午,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廣場)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14日14時39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23(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林孟穎。嗣於114年2月14日下午,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廣場),B23將130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林孟穎,林孟穎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林孟穎)予B23。林孟穎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13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林孟穎 (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40-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18日起,以LINE暱稱「王美玲」,向B23佯稱:使用「聯上投資」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23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19日下午,在桃園市龜山區頂湖五街與頂湖路口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19日11時56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23(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賴士宥。嗣於114年2月19日下午,在桃園市龜山區頂湖五街與頂湖路口,B23將69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賴士宥,賴士宥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賴士宥)予B23。賴士宥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69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賴士宥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41 B24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月中旬起,以LINE暱稱「毓嘉」、「皇SIR」向B24佯稱:使用「Ganesha」系統可投資獲利云云,使B24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16日下午,在南投縣○○鄉○○路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16日12時55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24(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0。嗣於114年2月16日下午,在南投縣○○鄉○○路00號,B24將25萬元元交予自稱為「 GANESHA」專員之B70,B70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0)予B24。B70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25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B70 (業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42 B25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起,以LINE暱稱「張翊琳」、「恆泰VIP服務中心」向B25佯稱:使用「恆泰」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25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17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段00000號6樓之5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17日11時10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註:本案致電B工作機會定期更換門號SIM卡)致電B25(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2。嗣於114年2月17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段00000號6樓之5,B25將42萬元交予自稱為「恆泰投資」專員之張嘉恩,張嘉恩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張嘉恩)予B25。張嘉恩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42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張嘉恩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43 B26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9月起,以LINE暱稱「萬圳光客服中心」向B26佯稱:加入「萬圳光投資」網站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26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17日下午,在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17日13時22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26(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1。嗣於114年2月17日下午,在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B26將508萬4,050元交予自稱為「萬圳光投資」專員之B71,B71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1)予B26。B26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508萬4,050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B71 (業經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44 B27(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25日起,以LINE暱稱「邱筱倩」、「善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B27佯稱:加入「善時投資」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27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18日下午,在宜蘭縣○○鎮○○路0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18日13時51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27(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3。嗣於114年2月18日下午,在宜蘭縣○○鎮○○路000號,B27將10萬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B73,B73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3)予B27。B73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1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車手:B73 ※非起訴範圍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45 B28(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24日起,以LINE暱稱「.林玥彤」向B28佯稱:加入「聯上投資」平臺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28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18日下午,在新北市○○區○○路00號(7-11)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18日14時29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28(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4。嗣於114年2月18日下午,在新北市○○區○○路00號(7-11),B28將24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B74,B74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4)予B28。B74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24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車手:B74 ※非起訴範圍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45-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24日起,以LINE暱稱「.林玥彤」向B28佯稱:加入「聯上投資」平臺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28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26日上午,在新北市○○區○○路00號(7-11)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26日9時58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28(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賴士宥。嗣於114年2月26日上午,在上址,B28將75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賴士宥,賴士宥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賴士宥)予B28。賴士宥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75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賴士宥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46 B29(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24日起,以LINE暱稱「陳清源」、「張雨曦」、「善信投資在線營業員NO.1」向B29佯稱:加入「善信投資」平臺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29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18日晚上,在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18日17時27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29(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陳渝潔。嗣於114年2月18日晚上,在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B29將150萬元交予自稱為「善信投資」專員之陳渝潔,陳渝潔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陳渝潔)予B29。陳渝潔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15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陳俞潔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47 B30(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起,以LINE暱稱「林詩涵」、「聯上服務中心」向B30佯稱:使用「聯上投資」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30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19日晚上,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迪化汙水處理廠公園)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19日19時59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備註:本案致電A工作機會定期更換門號SIM卡)致電B30(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3、監控手簡志宇、收水許育銜。嗣於114年2月19日晚上,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迪化汙水處理廠公園),B30將40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B73,B73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3)予B30,面交過程中,簡志宇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B73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許育銜(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4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收水:許育銜 監控:簡志宇 車手:B73 ※非起訴範圍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47-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起,以LINE暱稱「林詩涵」向B30佯稱:加入「聯上投資」平臺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30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26日中午,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對面(福中公園)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26日11時58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30(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賴士宥。嗣於114年2月26日中午,在上址,B30將70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賴士宥,賴士宥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賴士宥)予B30。賴士宥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7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賴士宥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47-2)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起,以LINE暱稱「林詩涵」向B30佯稱:加入「聯上投資」平臺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30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8日下午,在臺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8日17時34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30(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李玉珍。嗣於114年3月8日下午,在上址,B30將55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李玉珍,李玉珍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李玉珍)予B30。李玉珍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55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李玉珍(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48 B31(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底起,以LINE暱稱「梁美珊」、「中投CIC官方」向B31佯稱:加入「CIC掌櫃」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31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23日下午,在桃園市○○區○○街○段0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23日15時40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31(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李俊屏。嗣於114年2月23日下午,在桃園市○○區○○街○段000號,B31將20萬元交予自稱為「中央投資」專員之李俊屏,李俊屏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李俊屏)予B31。李俊屏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2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李俊屏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48-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底起,以LINE暱稱「梁美珊」、「中投CIC官方」向B31佯稱:加入「CIC掌櫃」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31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24日晚上,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24日18時35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31(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熊研竹。嗣於114年2月24日晚上,在上址,B31將40萬元交予自稱為「中央投資」專員之熊研竹,熊研竹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熊研竹)予B31。熊研竹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4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熊研竹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48-2)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底起,以LINE暱稱「梁美珊」、「中投CIC官方」向B31佯稱:加入「CIC掌櫃」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31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4日晚上,在桃園市○○區○○街0段0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4日19時42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31(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李俊屏。嗣於114年3月4日晚上,在上址,B31將20萬元交予自稱為「中央投資」專員之李俊屏,李俊屏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李俊屏)予B31。李俊屏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2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李俊屏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49 B32(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鄭雅雯」、「珊玉」向B32佯稱:使用「聯上」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32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24日上午,在新北市○○區○○街000號1樓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24日11時3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32(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4。嗣於114年2月20日上午,在新北市○○區○○街000號1樓,B32將66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B74,B74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4)予B32。B74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66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車手:B74 ※非起訴範圍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50 B033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1月31日起,以LINE暱稱「琪琪」向B033佯稱:加入「善信投資」平臺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033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25日上午,在桃園市○○區○○○街000號(小北百貨桃園忠孝店)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25日9時5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033(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陳渝潔。嗣於114年2月25日上午,在上址,B033將30萬元交予自稱為「善信投資」專員之陳渝潔,陳渝潔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陳渝潔)予B033。陳渝潔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3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陳渝潔 (業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50-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1月31日起,以LINE暱稱「琪琪」向B033佯稱:加入「善信投資」平臺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033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4日上午,在桃園市○○區○○○街000號(小北百貨桃園忠孝店)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4日9時33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 0000000000號(備註:本案致電B工作機會定期更換門號SIM卡)致電B033(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3。嗣於114年3月4日上午,在上址,B033將50萬元交予自稱為「善信投資」專員之B73,B73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3)予B033。B73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5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車手:B73 ※非起訴範圍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51 B34(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12日起,以LINE暱稱「林詩雅」、「恆泰服務中心」向B34佯稱:加入「恆泰投資」平臺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34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25日中午,在臺北市○○區○○街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25日12時9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34(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3、監控手高楷博、收水林哲瑋。嗣於114年2月25日中午,在上址,B34將50萬元交予自稱為「恆泰投資」專員之B73,B73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3)予B34,面交過程中,高楷博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B34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林哲瑋。 5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監控:高楷博 收水:林哲瑋 ※非起訴範圍 車手:B73 (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52 B035(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2月起,以LINE暱稱「張森林教授」、「楊雲慧」向B035佯稱:加入「恆泰投資」平臺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035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26日上午,在基隆市○○區○○路0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26日9時25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備註:本案致電B工作機會定期更換門號SIM卡)號致電B035(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張嘉恩。嗣於114年2月26日上午,在上址,B035將106萬4,000元交予自稱為「恆泰投資」專員之張嘉恩,張嘉恩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張嘉恩)予B035。張嘉恩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106萬4,000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張嘉恩 (業經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52-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2月起,以LINE暱稱「張森林教授」、「楊雲慧」向B035佯稱:加入「恆泰投資」平臺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035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 3月6日上午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 3月6日9時33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035,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李俊屏。嗣於114年3月6日上午,在基隆市○○區○○路000號,B035將106萬4,000元交予自稱為「恆泰投資」專員之李俊屏,李俊屏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李俊屏)予B035。李俊屏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106萬4,000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李俊屏(業經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53 B36(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起,以LINE暱稱「方昕晴」、「阿宥哥」向B36佯稱:加入「碩天」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36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26日中午,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7-11)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26日12時50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36(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劉瑄玲。嗣於114年2月26中午,在上址,B36將60萬元交予自稱為「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專員之劉瑄玲,劉瑄玲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劉瑄玲)予B36。劉瑄玲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6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劉瑄玲 (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54 B37(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2月起,以LINE暱稱「陳淑婷」向B37佯稱:加入雙喜投資計畫,使用「金山德聚」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37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1日下午,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路易莎咖啡)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1日16時32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37(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3。嗣於114年3月1日下午,在上址,B37將40萬元交予自稱為「雙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專員之B73,B73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3)予B37。B73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4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B73 (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55 B38(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0月中起,以LINE暱稱「張羽珊」向B38佯稱:加入「善信投資」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38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1日下午,在新竹縣○○鎮○○路0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1日17時2分,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38(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黃勤婷。嗣於114年3月1日下午,在上址,B38將90萬元交予自稱為「善信投資」專員之黃勤婷,黃勤婷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黃勤婷)予B38。黃勤婷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9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黃勤婷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56 B39(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3月起,以LINE暱稱「張子浩」、「陳雅惠」向B39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39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1日晚上,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之5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1日22時2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39(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0。嗣於114年3月1日晚上,在上址,B39將10萬元交予自稱為「宏敏投資」專員之B70,B70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0)予B39。B70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1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B70 (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57 B40(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王子璇」向B40佯稱:加入「善信投資」平臺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40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2日上午,在桃園市○○區○○路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2日9時53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40(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0。嗣於114年3月2日上午,在上址,B40將5萬元交予自稱為「善信投資」專員之B70,B70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0)予B40。B70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5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B70 (業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58 B41(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2月間起,以LINE暱稱「張雅雯」向B41佯稱:加入「宏敏投資」公司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41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2日下午,在臺北市○○區○○○路0號(南港捷運站1號出口)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2日14時25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41(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0。嗣於114年3月2日下午,在上址,B41將20萬元交予自稱為「宏敏投資」專員之B70,B70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0)予B41。B70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2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B70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59 B42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間起,以LINE暱稱「劉怡晴」向B42佯稱:加入「CIC掌櫃」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42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3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3日9時35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42(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張嘉恩。嗣於114年3月3日上午,在上址,B42將60萬元交予自稱為「中央投資」專員之張嘉恩,張嘉恩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 張嘉恩)予B42。張嘉恩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6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張嘉恩 (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60 B43(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起,以LINE暱稱「林嘉宜」、「國營帳戶營業部」向B43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43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3日上午,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2樓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3日10時39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43(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李玉珍。嗣於114年3月3日上午,在上址,B43將100萬元交予自稱為「中央投資」專員之李玉珍,李玉珍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李玉珍)予B43。李玉珍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10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李玉珍 (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60-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起,以LINE暱稱「林嘉宜」、「國營帳戶營業部」向B43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43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7日上午,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2樓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7日10時44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43,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李俊屏。嗣於114年3月7日上午,在上址,B43將200萬元交予自稱為「中央投資」專員之李俊屏,李俊屏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李俊屏)予B43。李俊屏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20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李俊屏(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61 B44(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3月起,以LINE暱稱「陳怡君」向B44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44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 3月6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 3月6日8時39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44,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黃蕙蓉。嗣於114年3月6日上午,在上址,B44將10萬元交予自稱為「宏敏投資」專員之黃蕙蓉,黃蕙蓉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黃蕙蓉)予B44。黃蕙蓉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1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黃蕙蓉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62 B45(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以LINE暱稱「楊佳慧」、「善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B45佯稱:加入「善時Pro」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45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 3月6日上午,在新北市○○區○○○街00號旁(宏達僑中停車場內)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 3月6日9時29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45,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張嘉恩。嗣於114年3月6日上午,在上址,B45將200萬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張嘉恩,張嘉恩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張嘉恩)予B45。張嘉恩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20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張嘉恩(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63 B46(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1月起,以LINE暱稱「姚佳慧」向B46佯稱:使用「智鑫投資」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46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 3月7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街00號2樓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 3月7日8時26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46(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熊研竹。嗣於114年3月7日上午,在上址,B46將10萬元交予自稱為「智鑫投資」專員之熊研竹,熊研竹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熊研竹)予B46。熊研竹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1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熊研竹(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64 B47(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18日起,以LINE暱稱「張國煒」、「在線營業員No.1」向B47佯稱:加入「善信投資」平臺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47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 3月7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街00號地下2樓停車場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 3月7日8時45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47(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黃蕙蓉。嗣於114年3月7日上午,在上址,B47將30萬元交予自稱為「善信投資」專員之黃蕙蓉,黃蕙蓉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黃蕙蓉)予B47。B47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3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黃蕙蓉(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65 B48(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2月起,以LINE暱稱「林曉敏」向B48佯稱:加入「普羊萬寶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48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7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7日10時16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48,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林金淑。嗣於114年3月7日上午,在上址,B48將40萬元交予自稱為「普羊萬寶股份」專員之林金淑,林金淑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林金淑)予B48。林金淑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4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林金淑(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66 B49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2月起,以LINE暱稱「郭芙琳」向B49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49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7日下午,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7日14時2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49(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3。嗣於114年3月7日下午,在上址,B49將5萬元交予自稱為「宏敏投資」專員之B73,B73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3)予B49。B73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5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車手:B73 ※非起訴範圍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67 B50(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某時起,以LINE暱稱「張淑芬」、「蔡靜柔」向B50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要下載「長揚」APP云云,使B50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8日晚上,在新竹縣○○鄉○○路0000巷00號1樓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8日18時54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50(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黃蕙蓉。嗣於114年3月8日晚上,在上址,B50將10萬元交予自稱為「長揚投資」專員之黃蕙蓉,黃蕙蓉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黃蕙蓉)予B50。黃蕙蓉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1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黃蕙蓉(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68 B51(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3月起,以LINE暱稱「陳佳怡」向B51佯稱:使用「金山德聚」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51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8日晚上,在新北市○○區○○○路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8日19時29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51(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李玉珍。嗣於114年3月8日晚上,在上址,B51將6萬6,000元交予自稱為「雙喜投資」專員之李玉珍,李玉珍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李玉珍)予B51。李玉珍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6萬6,000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李玉珍(業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69 B52(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2月起,以LINE暱稱「陳錦瑤」、「增懋-營業員」向B52佯稱:加入「增懋投資」平臺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52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9日,在彰化縣○○鎮○○路0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9日10時23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52(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鄭容楨。嗣於114年3月9日上午,在上址,B52將20萬元交予自稱為「增懋投資」專員之鄭容楨,鄭容楨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鄭容楨)予B52。鄭容楨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2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鄭容楨(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70 B53(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1月起,以LINE暱稱「顧奎國」、「林麗娜」向B53佯稱:使用「CIC掌櫃」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53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9日上午,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3樓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9日10時55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53(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洪詩瑋。嗣於114年3月9日上午,在上址,B53將58萬元交予自稱為「中央投資」專員之洪詩瑋,洪詩瑋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洪詩瑋)予B53。洪詩瑋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58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洪詩瑋(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71 B54(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底起,以LINE暱稱「張國煒」、「白姵雯」、「善信投資在線營業員NO.1」向B54佯稱:加入「善信投資」平臺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54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10日上午,在桃園市○○區○○○路0段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10日9時22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備註:本案致電B工作機會定期更換門號SIM卡)致電B54(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蔣裕玲。嗣於114年3月10日上午,在上址,B54將100萬元交予自稱為「善信投資」專員之蔣裕玲,蔣裕玲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蔣裕玲)予B54。蔣裕玲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10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蔣裕玲(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71-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底起,以LINE暱稱「張國煒」、「白姵雯」、「善信投資在線營業員NO.1」向B54佯稱:加入「善信投資」平臺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54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19日上午,在桃園市○○區○○○路○段0號(摩斯漢堡高鐵桃園店)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19日9時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54(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蔣裕玲。嗣於114年3月19日上午,在上址,B54將60萬元交予自稱為「善信投資」專員之蔣裕玲,蔣裕玲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蔣裕玲)予B54。蔣裕玲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6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蔣裕玲 (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72 B55(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3月初起,以LINE暱稱「宋心玟」向B55佯稱:加入「百川投資」公司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55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11日下午,在新北市○○區○○路0號(德音國小)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11日14時27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55(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李玉珍。嗣於114年3月11日下午,在上址,B55將50萬元交予自稱為「百川投資」專員之李玉珍,李玉珍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李玉珍)予B55。李玉珍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5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李玉珍(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73 B56(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5日起,以LINE暱稱「梁美姍助理」、「中投CIC官方」向B56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56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12日下午,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面交投資財物。復於114年3月12日15時29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56(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李俊屏。嗣於114年3月12日下午,在上址,B56將黃金500公克(市價約156萬44元)交予自稱為「中央投資」專員之李俊屏,李俊屏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李俊屏)予B56。李俊屏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黃金500公克(市價約155萬1000元【每公克3102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李俊屏(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74 B57(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2月初起,以LINE暱稱「張國煒」、「張芷婷」向B57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57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13日上午,在新北市○○區0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13日10時47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57(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3。嗣於114年3月13日上午,在上址,B57將380萬元交予自稱為「恆泰投資」專員之B73,B73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3)予B57。B73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38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B73 (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75 B58(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3月起,以LINE暱稱「陳雅如」向B58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58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18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之11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18日9時56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58(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4。嗣於114年3月18日上午,在上址,B58將40萬元交予自稱為「雙喜投資」專員之B74,B74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4)予B58。B74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4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車手:B74 ※非起訴範圍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76 B59(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3月起,以LINE暱稱「頑親子」、「鍾昇」、「莉安」向B59佯稱:參與「AIVERSEATECH」公司之研發可獲利云云,使B59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18日下午,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18日13時41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59(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4。嗣於114年3月18日下午,在上址,B59將50萬元交予自稱為「 AIVERSEATECH」專員之B74,B74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4)予B59。B74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5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車手:B74 ※非起訴範圍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77 B60(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1月2日起,以LINE暱稱「輔導員凌熙」、「豪哥」向B60佯稱:投資「TCKR」平臺可獲利云云,使B60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19日下午,在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19日12時34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60(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3。嗣於114年3月19日下午,在上址,B60將16萬元交予自稱為「 TCKR平臺」專員之B73,B73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3)予B60。B73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16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車手:B73 ※非起訴範圍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78 B61(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2月起以LINE暱稱「映君」、「鍾昇」向B61佯稱:參與「AIVERSEATECH」公司之研發可獲利云云,使B61陷於錯誤交付現金,相約於114年3月19日下午,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19日13時8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61(張中維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黃蕙蓉。嗣於114年3月19日下午,在上址,B61將10萬元交予自稱為專員之黃蕙蓉,黃蕙蓉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黃蕙蓉)予B61。黃蕙蓉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10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黃蕙蓉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79 B62(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3月起以LINE暱稱「姚文馨」、「金山德聚在縣營業員」向B62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62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21日上午,在花蓮縣○○鎮○○街00巷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21日11時4分許,致電手張中維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62,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張中維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謝昀。嗣於114年3月21日上午,在上址,B62將25萬元交予自稱為「雙喜投資」專員之謝昀,謝昀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謝昀)予B62。謝昀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25萬元 致電:張中維 (介紹人:許育銜) ※非起訴範圍 車手:謝昀 (業經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附表A:被告許育銜編號 事實 主文欄 1 附表編號15、16、25(共3罪) 許育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 附表編號1至14、17至24、26、28、34、38、47(共27罪) 許育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附表編號29至33、35、36、39至46、48至79(共1罪) 許育銜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 附表編號27 許育銜其餘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應執行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B:被告張中維編號 事實 主文欄 1 附表編號13、15、22、33、43(共5罪) 張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2 附表編號2、5、6、7、21、24、29至32、34至42、44至79(共55罪) 張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伍仟元、手機壹支均沒收。

附表C:被告林哲瑋編號 事實 主文欄 1 附表編號16、25、33(共3罪) 林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 附表編號5、7、8、9、13、19、39、51(共8罪) 林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執行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肆仟壹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D:被告高楷博編號 事實 主文欄 1 附表編號16、25、33(共3罪) 高楷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2 附表編號2、5、7、8、9、13、19、39、51(共9罪) 高楷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附表E:被告簡志宇編號 事實 主文欄 1 附表編號15、25(共2罪) 簡志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2 附表編號2、7、11、12、13、14、17、20、22、26、28、34、38、47(共14罪) 簡志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附表編號27 簡志宇其餘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應執行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仟元沒收。

附表F:被告童雅欣編號 事實 主文 1 附表編號16(共1罪) 童雅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2 附表編號4、9、15、19、28(共5罪) 童雅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執行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