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297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柯冠羽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9195號、114年度偵字第12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柯冠羽自民國115年4月1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柯冠羽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5年4月1日起洽借執行觀察、勒戒,有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在卷可參,被告既因另案在勒戒所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陳安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