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206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承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0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延展至民國115年4月29日下午5時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060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5年1月28日下午5時0分宣判,但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範甫經修正公布,新舊法律適用關係亦較複雜,尚須耗費時間研討判斷,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妏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