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2285號第 三 人即參加人 王小霞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285號被告林孟翰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小霞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Telegram)暱稱「任天堂」之成年人基於發起、主持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前不詳時間,發起成立以配合詐欺集團提供帳戶收取贓款並轉匯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並由「任天堂」及被告林孟翰(Telegram暱稱「極光2.0」)負責主持、指揮前開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Telegram暱稱「人民幣」、「比特幣」、「日幣」、「英鎊」、「歐元」、「六邊形戰士」等成年人,則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意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而移轉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等犯意聯絡,由被告擔任俗稱「轉帳水房」之角色,將詐騙被害人所得金錢,透過金融帳戶層轉至加密貨幣交易所,並購買「泰達幣」(以下稱USDT)以掩飾或隱匿其來源,再將USDT打至境外錢包地址,並擔任與境外機房及負責第二、三層轉帳水房等後端洗錢團隊聯繫接洽之首腦角色,指示集團成員將款項直接轉匯或轉至下一層金融帳戶再轉匯出境外,而以此方式洗錢。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旋以附表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詐騙附表所示「被害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匯款金額」,匯入附表所示「第一層人頭帳戶」後,被告再自行於附表編號1、2所示「轉匯時間」,以網路銀行操作附表編號1、2所示「第一層人頭帳戶」,轉帳附表編號1、2所示「轉匯金額」至附表編號1、2所示「第二層人頭帳戶」,並於附表編號1、2所示「第二層人頭帳戶」所對應之附表編號1至2所示「對應交易所」購買USDT後,再打至境外錢包地址,並於編號附表編號3至9部分,指揮「人民幣」透過網路銀行操作轉帳,將款項直接轉匯或轉至下一層金融帳戶再轉匯出境外,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嗣經附表所示「被害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調閱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加密貨幣用戶等相關資料,交叉分析比對,循線查知操作網銀及轉帳之人即被告,遂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114年聲搜字002330號)執行搜索,並拘提被告到案,查扣ZTE網路分享器1個、手機15支、電腦主機、螢幕、筆記型電腦、讀卡機各1台、SIM卡18張、金融卡2張、現金新臺幣(下同)6,200元、加密貨幣冷錢包1個、Rolex 手錶1支、金戒指4只、質借單2張、匯款單1張及BMW汽車1台(含實體鑰匙及電子鑰匙各1個)等贓證物,因認被告涉犯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3項之指揮犯罪組織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而犯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等罪嫌。又上揭扣案BMW汽車購買款項中有144萬元來自被告向「任天堂」取得之贓款,該車係被告取自前案其他違法行為所得及所變得之物,非本案犯罪所得,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上揭扣案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主為第三人王小霞(被告前妻),此有王小霞警詢筆錄、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在卷可稽(偵卷第24至25頁,金訴卷第167頁)。而王小霞於警詢中陳稱其與被告因小孩安全而共同購買該車、其亦有支付該車價金80萬元等語,然該車係由被告使用並為警查扣,則該車之實質所有人究係何人,此部分得否依刑法相關規定對第三人王小霞諭知沒收、追徵,即有釐清之必要。為兼顧第三人王小霞參與訴訟程序之保障,認本案有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
四、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285號案件已定於114年11月20日4時50分進行審判程序,前揭參加人得具狀或依期到庭陳述意見;又前揭參加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吳丁偉法 官 簡方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修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第一層人頭帳戶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新臺幣) 第二層人頭帳戶 對應交易所 1 林德欽 (提告) 113年10月14日16時16分許 假檢警 ⑴113年10月18日14時1分許 ⑵113年10月21日14時8分許 ⑴82萬300元 ⑵70萬250元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佳娸) ⑴113年10月18日14時4分許 ⑵113年10月18日14時33分許 ⑶113年10月21日14時12分許 ⑴45萬元 ⑵37萬元 ⑶40萬元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戶名:廖佳娸) MAX交易所 113年10月21日14時18分許 30萬元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MaiCoin交易所 2 傅綉媚 (提告) 113年6月至8月間不詳時間 假投資 113年8月12日10時5分許 173萬6,75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拓思琳) ⑴113年8月12日10時8分許 ⑵113年8月12日10時10分許 ⑴80萬15元 ⑵33萬5,015元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戶名:拓思琳) HOYA BIT交易所 3 呂曉峯 (提告) 114年6月間不詳時間 猜猜我是誰 114年6月10日11時4分許 38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佾妮) 指示「人民幣」將款項直接轉匯或轉至下一層金融帳戶再轉匯出境外 4 施真香 (提告) 114年6月10日10時許 猜猜我是誰 114年6月10日10時許 22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佾妮) 5 謝劉月 (提告) 114年6月16日9至10時許 猜猜我是誰 114年6月18日11時許 38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柔榛) 6 鍾文佳 (提告) 114年5月12日15時2分許 假檢警 ⑴114年6月2日9時34分 ⑵114年6月2日9時35分許 ⑴100萬元 ⑵130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柯淵雄) 7 周佩玲 (未提告) 114年3月18日10時許 假檢警 114年6月11日9時57分許 120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駿庠) 8 黃旗旺 (提告) 114年7月1日10時30分許 猜猜我是誰 114年7月2日10時28分許 22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盧秀芬) 9 李侯阿娥 (提告) 114年7月1日某時許 猜猜我是誰 114年7月2日11時25分許 25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盧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