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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23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233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顧開惠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少連偵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轉管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一百一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二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旨在避免重複調查事證之勞費及裁判之歧異,符合訴訟經濟及裁判一致性之要求。

二、查被告顧開惠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少連偵字第368號提起公訴繫屬於本院;其另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25730號提起公訴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162號審理中,迄今尚未審結,此有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具狀聲請移轉管轄,並經本院徵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承審(育)股同意合併審判,亦有刑事合併審理聲請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11月24日北院信刑育114訴1162字第1140014072號函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81頁至第182頁、第255頁),爰依前揭規定與說明,將本案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韻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