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352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戴辰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3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戴辰韋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壹月貳拾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戴辰韋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復經比例原則權衡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114年12月5日起予以羈押。茲被告因另案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於115年1月28日起入監執行,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該另案之執行指揮書在卷可佐,是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即已消滅,爰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5年1月28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林翊臻法 官 初怡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琇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